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合集下载

谈仲裁法的修改

谈仲裁法的修改

谈仲裁法的修改时间:2009-12-23 14:38作者:admin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十年以来,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其它法律实务部门以及法学界都发现,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现在仲裁实践的需要。

本文提出了修改《仲裁法》应确立的理念和基本原则,并针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外仲裁“预先报告”制度的确立、对仲裁裁决双重监督模式的调整、外国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和送达等问题,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仲裁协议预先报告司法监督送达一、《仲裁法》修改需要确立的理念我国的仲裁理论一般将仲裁的价值取向定位为三方面:仲裁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公正;第二是效益;第三是充分的程序主体性。

除此之外,在修改《仲裁法》时,还需要确立以下理念:一是,树立经济全球化的理念。

这是由仲裁的国际性这一内在特点和中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所决定的。

一方面,仲裁较之于司法主权更具国际性。

表现在:第一、跨国仲裁已随经济的全球化而屡见不鲜;第二、可以参照更多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乃至国际惯例仲裁,相容性很大;第三、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的因素越来越多。

我国已经于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已经有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公约。

一个缔约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个缔约国去执行,这一优势是诉讼难以拥有的。

另一方面,WTO规则要求我国必须按照法治统一、非歧视、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法规,抓紧完善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执法公正和效率。

这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体系理所当然地应该包括调整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法在内。

因此,在修改仲裁法时,必须树立符合经济全球化的仲裁新理念。

例如,我国法院目前正在受理一起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ICC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地点为中国上海的仲裁裁决(以下简称ICC裁决)的案件(ICC裁决是指由该会所属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下由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ICC仲裁院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挑战演讲稿

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挑战演讲稿

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挑战演讲稿尊敬的各位嘉宾、法学专家、商界精英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演讲,演讲的主题是“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挑战”。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境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正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随着全球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着一些法律挑战。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就这些挑战进行探讨与分析。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司法干预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挑战。

虽然仲裁制度的核心理念是私人自治、独立性和快速解决争端,但在实践中,仲裁裁决可能会受到国家法院的干预。

一些国家的法院可能会执意介入仲裁程序,例如撤销裁决或者拒绝执行裁决,这严重破坏了仲裁机制的有效性。

因此,建立一个稳定、独立且可预见的司法环境是解决这一法律挑战的关键。

其次,仲裁裁决的执行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执行可能面临诸多困难,包括法律制度的差异、程序要求的不一致等。

执行裁决的困难给商事争端当事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减弱了仲裁的吸引力。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且高效的国际仲裁裁决执行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是解决这一法律挑战的关键。

第三,随着跨境贸易和投资的增加,争议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也日益突出,这给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更高级别的法律挑战。

例如,争议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差异,甚至可能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需要具备跨学科的知识和全球化的视野,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挑战。

第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国际商事仲裁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虚拟资产、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事争议的出现,给仲裁程序和证据的收集、保管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

因此,互联网法律和信息技术专业人士的参与,对于有效应对这一法律挑战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挑战,我认为以下几点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各国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制定更加统一和协调的国际仲裁法律规则。

试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和发展

试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和发展

试析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和发展
李海剑;汤丽
【期刊名称】《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并与国际经济接轨的结果.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虽已取得巨大成就,但在仲裁制度、仲裁实践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要求中国完善仲裁立法并转变和创新仲裁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其改革与发展的趋向应表现为国际商事仲裁类型的多样化、仲裁员制度的合理化、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化、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弱化和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发展的产业化.
【总页数】6页(P42-46,51)
【作者】李海剑;汤丽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探究——兼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制度设计
2.《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影响力稳步提升
3.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迈上新台阶《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8—
2019)》发布4.国际商事仲裁面临革命性的挑战与机遇——贸仲委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5.中国贸仲委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9—2020)》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款示范条款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仲裁中心”)是中国领先的国际商业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也是国际商业仲裁领域中备受推崇的机构之一。

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以其权威性和专业性等方面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以及其示范条款的一些内容。

一、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条款主要包括争议解决协议和仲裁程序。

争议解决协议通常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达成争议解决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决未来发生的争议。

仲裁程序则是指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仲裁程序的过程。

1.争议解决协议的内容上海仲裁中心的争议解决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协议的建立当事人应该就该协议中约定的任何争议,就进行仲裁解决。

当事人必须在仲裁协议中明确选择上海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而成立,一般分为单数或三人。

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仲裁庭的成员人数。

(3)仲裁语言仲裁语言是当事人确定本案中使用的语言。

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上海仲裁中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该语种下的仲裁程序。

(4)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仲裁庭实际行使仲裁活动的场所,同时亦是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仲裁地点。

(5)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上海仲裁中心的组织仲裁并裁决案件的法律行为准则。

当事人应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2.仲裁程序内容上海仲裁中心的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仲裁申请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支付仲裁费用。

(2)答辩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通知后向仲裁庭递交答辩书并支付保证金。

(3)听证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要求,组织或不组织公开或闭门的听证。

(4)调解调解是指由仲裁庭经过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并经多次商议达成的和解协议。

(5)仲裁裁决经过法律程序,仲裁庭最后会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二、上海仲裁中心的示范条款除了上述的仲裁条款外,上海仲裁中心还制定出了示范条款,供当事人参考。

《仲裁法》如何更加国际化——基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的考察

《仲裁法》如何更加国际化——基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的考察

《仲裁法》如何更加国际化——基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
见稿)》主要条款的考察
沈伟;芦心玥
【期刊名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38)3
【摘要】《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通过大幅修订,力求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国际化发展。

以《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为国际化对标标准,《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仲裁庭权力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临时仲裁、法院协助取证等方面基本符合国际标准,但应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的实施标准和配套规则,以期为仲裁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

此外,此次修订在仲裁机构法律地位、仲裁员任职资格与责任等方面还未达到国际化标准,可以进一步提升意思自治程度,深化仲裁机构改革、引入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制度。

【总页数】7页(P125-131)
【作者】沈伟;芦心玥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4
【相关文献】
1.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
2.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3.对《仲
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4.诉裁衔接视角下的主管竞择规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为中心5.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问题——兼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仲裁改革发言稿范文

仲裁改革发言稿范文

仲裁改革发言稿范文我是XX,下面将就“仲裁改革”的话题与大家进行分享。

仲裁改革是当前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对于促进公正、高效、便捷的法律解决纠纷提供了一种重要机制。

在这个背景下,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我对仲裁改革的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仲裁制度的公正性。

公正是仲裁机构的灵魂所在,只有公正的仲裁才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该建立和完善公正审理的切实机制。

首先,我们要规范仲裁员的选拔程序,确保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

其次,我们应该建立仲裁员的奖惩机制,对于公正仲裁的仲裁员进行表彰,对于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进行问责。

最后,我们要加强仲裁机构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督机构,监督仲裁机构的工作,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我们还需要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

效率是仲裁制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只有效率高才能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也能提高仲裁法律服务的效力。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我们要提高仲裁机构的组织效能,通过提高机构内部运作效率,来提高仲裁效率。

其次,我们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

比如,引入电子仲裁系统,实现电子资料的存储和检索,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建立仲裁机构间的协作机制,共享资源,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

再次,我们还需要提高仲裁制度的便捷性。

便捷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只有便捷才能体现出仲裁的优势。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提高仲裁的便捷性。

首先,我们可以推动仲裁法律服务的社区化,将仲裁服务向社区延伸,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仲裁事务。

其次,我们可以推动在线仲裁的发展,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让当事人可以在家里或者办公室进行仲裁申请和听证。

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推动跨境仲裁的发展,提供给跨境当事人更加便捷的仲裁服务。

最后,我们还需要加强仲裁制度的国际化。

国际化是仲裁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国际化才能更好地满足全球化背景下的仲裁需求。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改革一、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程自上世纪50年代至今,我国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已有约60余年的历史。

经过几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获得了巨大的成功。

对我国来说,独立地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一方面可以打破西方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垄断,维护我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过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可以有效地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领域中的地位,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进步。

然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可起到的指导性作用在不断削弱,一些制度上的固有缺陷和法律漏洞,也亟需得到改进和完善,否则不但会阻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世界上的地位,我国经济的发展势头也将后继乏力。

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障碍(一)仲裁协议的相关规定过于苛刻我国的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种。

对于形式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由此条可以看出,我国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但一方面,事后仲裁协议制度的设立初衷来讲,应该是作为纠纷发生后的一种救济性管辖存在的,不应该限定过多,否则不利于仲裁机构扩大自身管辖,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一方面,从仲裁的客体来讲,我国《仲裁法》管辖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如《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对于实质要件,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我认为并不合理。

因为作为合同条款,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达成提交仲裁的合意即可。

此外,在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上,当事人可能并不知晓具体情况。

仲裁改革发言稿格式范文

仲裁改革发言稿格式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就我国仲裁改革发表一些看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仲裁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我想就仲裁改革谈几点意见。

一、完善仲裁立法,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立法是仲裁制度的基础。

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对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仲裁法》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立法层次较低、部分规定过于原则等。

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仲裁立法:1. 提高立法层次,使仲裁法成为一部更高位阶的法律,增强仲裁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2. 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仲裁机构的设立、运作和监督。

3. 细化仲裁程序,明确仲裁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完善仲裁费用制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

二、优化仲裁员队伍,提升仲裁员素质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

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仲裁员队伍:1. 完善仲裁员选任机制,提高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2. 加强仲裁员培训,提升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 建立仲裁员考核评价体系,对仲裁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4. 鼓励仲裁员参与国际仲裁活动,提高我国仲裁员的国际竞争力。

三、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提高仲裁效率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仲裁信息化建设成为仲裁改革的重要方向。

建议从以下方面推进仲裁信息化建设:1. 建设仲裁信息化平台,实现仲裁案件在线办理、仲裁文书电子化等。

2. 推广电子证据在仲裁中的应用,提高仲裁效率。

3. 加强仲裁信息化安全建设,确保仲裁信息安全。

四、加强仲裁宣传,提高仲裁知晓度仲裁知晓度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仲裁宣传:1. 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仲裁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的认知度。

2. 加强仲裁员与律师、法官等法律职业群体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仲裁的影响力。

仲裁员发言稿范文

仲裁员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本次仲裁案件的仲裁员,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为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在此,我将就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简要的分析和阐述。

首先,我要感谢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给予我这次仲裁机会。

仲裁是一项公正、公平、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我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力求做到客观、公正、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认可。

因此,我认为本案合同有效。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当事人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乙因当事人甲的违约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我认定当事人乙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XX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甲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我提出以下裁决意见:一、确认本案合同有效。

二、当事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当事人乙支付人民币XX元赔偿金。

三、当事人甲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乙支付赔偿金。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希望本次仲裁案件能够圆满解决,为双方当事人带来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者: 寇丽[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出版物刊名: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90-100页
主题词: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当事人;仲裁程序;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要:我国在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适用或参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可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尚有待扩大。

我国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已有限地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选择权,“非内国仲裁”理论的某些合理内容,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吸收。

我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但不得违背我国强行法的规定。

基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现状,仲裁法的修改目标之一应该是使我国至少成为对外商有一定吸引力的一个新兴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使仲裁程序更加简捷,以便利当事人。

仲裁改革发言稿范文

仲裁改革发言稿范文

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就仲裁改革发表自己的看法。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此,我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谈谈对仲裁改革的几点思考。

首先,我们要进一步深化仲裁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仲裁机构在组织架构、管理体制、仲裁规则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仲裁员选任机制不够完善、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等。

为此,我们要积极推进仲裁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仲裁员选任机制,提高仲裁员素质,加强仲裁机构独立性,确保仲裁公正、高效。

其次,要完善仲裁规则,提高仲裁质量。

仲裁规则是仲裁工作的基本依据,直接影响仲裁质量。

我们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仲裁规则与时俱进。

同时,要加强对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加强仲裁队伍建设。

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核心,仲裁员队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仲裁质量。

我们要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仲裁员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合格的仲裁员进行清理和淘汰。

第四,推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两种重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我们要推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实现仲裁与诉讼的良性互动。

一方面,要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当事人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加强仲裁宣传和推广。

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了解和认可。

我们要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提高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使更多的人了解和选择仲裁。

最后,我们要加强国际仲裁合作。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仲裁案件日益增多。

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合作,推动我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浅论我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浅论我国《仲裁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了一定诉讼化的 色彩, 表现为 : 都有提交仲裁 的意愿却 因为关键 的仲裁机 构约定条款无法满足 而导致 ( 1 ) 仲裁程序规 定过于严格 , 缺乏灵活性 。 仲裁协议无 效 , 更 为不利 的是 , 当外 国的临时仲裁作出后如何在 我国承 仲裁程序 因契 约性所 以更注 重方便 当事人 ,因此程序 设置上具有 认 与执行 也陷入 了法 律上 的逻辑 不通,承认 了外 国的临时仲裁 那是不


l 、 未充分体现 仲裁契约性 的本质特征 , 仍 含有诉讼化 的色彩。 我 国仲裁法第 l 6 条、 1 8 条规定 , 一个有效 的仲裁协议必须 同时具 仲裁与诉讼 的差异在于其权 利的来源 是当事人双方 的合意 ,当事 备三个形 式要件 , 即请 求仲裁的意思表 示, 仲裁事项和选 定的仲 裁委员 人 申请仲裁必须要 有仲裁协议 。契约性是仲 裁的本质特征 贯穿于整个 会 。 如果 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或 者仲裁委 员会没 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

契 约性并没有给 予充分重视 , 对 当事人在仲 裁活动 中的意思 自治设置 中一般只对仲 裁 的意 思表示做 出要求 , 对仲 裁机构的选择并无要 求, 因 了重 重束缚 , 减损 了仲裁 的灵活性和 可操 作性 , 甚至在许 多方面都蒙上 为国际上 承认 的 临时仲裁在我 国不被承认 ,因而 导致 许多双方 当事人
法律关 系是否属于劳动关 系。从各 国立 法实践来看 , 经理都被认 为是 2 、 承揽方可 以将承揽 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也可以雇佣 雇主 的代 表 , 而被排除 出劳 动者的范 围。 在这些 国家的公司法 中, 经理 他人 共同或 与人合伙 完成承揽工作 而劳动关 系下的劳动者应 当由 自 与公 司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 委任关系 , 而不具 备劳动关系 的特 征。然 己完 成工作 。 而我 国公司法 对于经理的法律地位及 其与公司之间 的法律 关系一直未 3 、 承揽 关系 中的风险 由承揽人 自己承担 , 这种 风险承揽方 一般难 予明确 ,由此造成 了公司法及劳动 法两个领域 的立法混乱 。我国原劳 以转 嫁。在承揽 关系 中出现 的风险有 原材料的灭失风 险、 技术 问题造 动部于 1 9 9 5年曾作 出解释 , 认为经理 应当与董事会 签订劳动合 同, 便 成 的质量风险 、 自身或其雇工受到 损害的风险及亏损 的风险等 等, 这些 是将委任关 系与劳动关系无序 杂糅的表现 。 风 险一般均 由承 揽人 自己承 担 , 且难 以通过提 高商品的价格或依靠 保 因为劳动关系最显著最 本质的特征 是从属性 , 而劳动者在这 种关 险等 方式来转嫁 ; 劳动关系 中劳动 者风 险则 由用工单位承担 , 并且 强制 系中处 于从属 性的位置 , 因而才 由劳动 法调整并给 与特殊 的倾斜性 保 用工 单位 缴纳相 关保险 。 护, 但 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关系是否 能明显的体现从 属性这一 劳动 法律 注释 : 关系的本质特征昵 ?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 , 从我 国 目前情况看 , 国有 企 ① 董保华: 《 劳动关 系调整 的法律 机制》 , 上海交通 大学出版社 2 0 0 0 业 的高管往往 隶属国家工作人 员从而排 除了劳动法 的适 用, 而 民营企 年 7月版 。 业 高管是否应和普通 劳动 者一样统一适用 劳动 法呢 ?笔者认 为这些 高 参 考文献 : 管 的从 属性并不显著 , 按 照劳动法提供特殊 保护 似有不妥 , 而委任关 系 【 I 】 关怀 . 劳动法[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8 作 为平 等主体之 间的法律调整 规范 , 在 其他国家立法 中大多认 同此 种 【 2 】 董保华. 劳动关 系调整的法律机 制【 M】 . 上海: 上海 交通大学 出版 关系 , 因此适用委 任关系较好 。 社, 2 0 0 0 ( 三) 劳动 关系与承揽关系 【 3 ] 林晓 云. 美国劳 动雇佣法【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2 0 0 7 承 揽关系在我 们的 日常生活 中也是很常见 的, 一般 表现为承揽合 【 4 ] 张素伦 . 农 民工工伤 认定 中的劳 动关系研究[ J ] . 理论月刊, 2 0 1 l 同关 系。承揽合 同是指承揽人按 照定作人 的要 求完成承揽 工作 , 定 作 [ 5 】 唐荣刚. 与相关 民事关系 并存 时劳动关系 的模式划 分及法律适 人接受承揽 人完成 的工作成果并给 付约定报酬 的合同 有 义务完成工 用[ J ] . 人 民司法 。 2 0 1 0 作成果 的人称为承揽 人, 有 义务接受工作 成果并支付报 酬的人称为 定 【 6 】 李婷. 浅析 《 劳 动合 同法》 下双重劳动关 系的界定 [ J ] . 理论月刊. 1 1 作人 。根据 《 合 同法》 第二 百五 十~条规定 , 承揽主 要包括加工 、 定作 、 20 修理 、 复制 、 测试 、 检验 等工作 。在承 揽合 同中, 承揽人 以 自己的设备 、 作者简 介: 王明 昌( 1 9 8 7 . 0 2 - ) , 男, 汉族 , 江 苏省盐城 市人, 上海大学 技术和 劳动 独立地 为定作人完成一 定的工作 , 并交 付成果 因此 , 承揽 2 0 1 0 级法律 硕士 , 研 究方 向: 法理 学 。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灵活性
国际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选择,灵活确定仲裁地点、仲裁规则、适用法律等。
优势分析
• 保密性:国际仲裁通常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 商业机密和隐私。
优势分析
01
02
03
熟悉度
国内仲裁机构更了解国内 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 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相关 法律。
便捷性
国内仲裁程序相对简单, 当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的比较
• 仲裁制度概述 • 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法律框架 • 仲裁程序与规则比较 • 仲裁机构设置与职能对比 • 费用、时间成本等实际操作因素对

• 案例分析:典型国际、国内仲裁案 例解读
• 总结: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优劣势 分析
01
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定义及作用
仲裁定义
仲裁是一种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 给非官方性质的仲裁机构进行审 理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的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程序启动与进行方式比较
启动方式
国际仲裁通常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提交至选定的仲裁机构;国 内仲裁则需根据国内法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至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进行方式
国际仲裁程序较为灵活,可根据当事人约定和仲裁机构规则进行,包括庭审、 书面审理等方式;国内仲裁程序则相对固定,一般需按照国内仲裁机构的规则 进行庭审。
04
仲裁机构设置与职能对比
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介绍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01
设立于法国巴黎,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力
和高度的专业性。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02
位于英国伦敦,提供灵活、高效的仲裁服务,特别擅长处理复
杂的跨国争议。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仲裁改革这一重要议题。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具有灵活、快捷、保密等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青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仲裁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在此,我将围绕仲裁改革这一主题,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仲裁改革应当着力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

仲裁质量是仲裁的生命线,仲裁效率是仲裁的优势之一。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审理周期长、程序复杂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仲裁的吸引力。

因此,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仲裁程序,简化审理流程,提高仲裁案件的审理速度;二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公平;三是强化仲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工作效率。

仲裁改革应当加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仲裁与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各有其优势和特点。

在实际操作中,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仲裁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仲裁与诉讼的界限,合理分配案件管辖权,避免重复审理和浪费资源;二是加强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提高争议解决效率;三是推动仲裁与诉讼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仲裁改革应当注重完善仲裁法律体系。

仲裁法律体系是仲裁制度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目前,我国仲裁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漏洞。

仲裁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工作:一是制定一部统一的仲裁法,明确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基本职责和仲裁程序等内容;二是完善仲裁辅助性法律制度,如仲裁证据规则、仲裁费用制度等;三是加强与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的接轨,提高我国仲裁法律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仲裁改革应当强化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仲裁的公正是仲裁制度的核心价值,仲裁的公信力是仲裁制度的生命线。

为了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仲裁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建设,严格仲裁员选拔和管理制度,确保仲裁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二是加强仲裁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是加大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仲裁裁决得到有效履行。

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

对《仲裁法》修订的三点思考——以《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参照

Three Points of View on the Amendment to the Arbitration Law——The Draft of the Arbitration Law
as Reference
作者: 刘晓红[1];冯硕[2]
作者机构: [1]上海政法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页码: 54-66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5期
主题词: 《仲裁法》;仲裁公信力;仲裁国际化;仲裁改革;涉外法治
摘要:《仲裁法》的修订需要立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互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推进及公正取向与效率取向的价值平衡展开.《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作为修法的阶段性成果,引出了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并轨与否、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一体与否,以及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共存与否三大争议点.基于修法的立足点和当前的争议点,在完善《意见稿》的过程中应继续坚持仲裁裁决程序性审查标准,保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并行存在,以及适时分步引入临时仲裁的基本策略,并以提高中国仲裁公信力、尊重仲裁制度自主性和增强涉外仲裁竞争力为着力点.通过对《意见稿》具体条文的修订,进一步提升《仲裁法》的立法质量.。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尊敬的评委、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仲裁改革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仲裁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为了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和公正性,我认为还有以下几点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推动的。

首先,要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独立公正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也是公众对仲裁制度的重要期望。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独立的仲裁机构评议和监督体系,保证仲裁人员的公正、中立和专业性,并加大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力度,确保整个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要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是用来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机制,因此,仲裁的效率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仲裁机构的经验,建立起更加高效的仲裁管理和处理机制,提高案件的办理速度和质量。

此外,还可以通过培训仲裁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仲裁技巧,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

第三,要推进在线仲裁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线上交易的增加,我们应该推动在线仲裁的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提高仲裁的效率和便捷性。

比如,可以建立网络仲裁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仲裁庭审,在线提交证据、书面陈述等,以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

最后,要加强对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

仲裁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所以对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度直接影响到仲裁制度的信用和公信力。

我们应该加强对仲裁结果的监管和执行,建立起高效的执行机制,确保仲裁结果得到有效落实,让当事人真正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结一下,我认为仲裁改革需要在独立公正、高效性、在线化和执行力度上进行努力。

只有在不断完善仲裁制度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法律环境。

让我们一起努力,推动仲裁改革的进程,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

仲裁改革发言材料尊敬的评委、各位代表:大家好!我作为今天的发言嘉宾,非常荣幸能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仲裁改革的问题。

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既可以减轻司法系统的负荷,又能够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因此,在对仲裁的发展和改革的思考上,我们是应该高度重视的。

首先,我认为仲裁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提高公正性。

公正是仲裁的核心原则,对于仲裁效力的认同,公正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现实生活中,仲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这会对当事人的信任和满意度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对仲裁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来提高公正性。

其次,我认为仲裁改革还应关注专业性的提升。

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

可是很多仲裁员并没有受过系统的培训,这就会导致一些仲裁裁决缺乏专业性。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仲裁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履行仲裁职责。

再次,我认为仲裁改革还应注重程序的规范。

程序的规范能够确保仲裁的公正与效率。

在目前的仲裁实践中,由于程序上的不规范,很多仲裁案件都出现了延期和费用过高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在仲裁规则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流程和时间限制,以提高仲裁效率和降低成本。

最后,我认为仲裁改革还需要关注公众参与的问题。

尤其在一些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公众对仲裁决定的参与程度较低,这也容易引起一些争议。

因此,我们应鼓励公众更好地参与仲裁程序,例如在重大案件中可以设立公众观察员,让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并发表意见,以增加其对仲裁结果的接受度。

总之,仲裁改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法律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司法权威的提升。

通过提高公正性、专业性、程序规范和公众参与的角度对仲裁制度进行改革,我们相信仲裁将能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服务,保证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渠道。

谢谢大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发展与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注: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在2016年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修订审阅)一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是什么?当我们展望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发展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过去二十年发展的实践和现实是什么样的。

认清现实并勇于剖析问题,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

个人总结,中国仲裁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1995年《仲裁法》的实施,实现了从“行政仲裁”向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上”的转变,仲裁成为经济领域内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实现了“仲裁机构体系”的重新构建: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从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国内仲裁从之前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行政级别设立的“仲裁机构体系”,转变为按照地域——即“设区的市所在地”为基本框架设立的当前的“仲裁机构体系”。

第三,国际、国内仲裁按照不同制度并行: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早在仲裁法产生前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海仲),与各地政府牵头组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框架下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涉外/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均被区分对待。

第四,仲裁机构数量、及其处理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且近几年增长迅猛。

根据仲裁研究院的调研,2015年全国机构共计244家,受案数量13多万件,比2014年增长近20%;受案标的超过4000亿元,增长约50%。

第五,仲裁机构成为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且机构之间发展极不平衡。

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参与仲裁研究院共建的十来家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而标的占全国将近一半。

以下是我假期调研的八家代表性仲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可以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给在座嘉宾简要做一个介绍:贸仲是传统的涉外仲裁机构,今年迎来成立六十周年华诞,从其受理案件当事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仍然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也是最富有涉外/国际仲裁经验的机构。

北仲作为按照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一线城市”仲裁机构,受案标的持续猛增,2015年出现了标的过百亿元的案件,体现出其办理重大案件的经验正逐步得到市场认可。

广仲2015年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对“互联网仲裁”的推广,并号召建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其网上仲裁实践走在行业前列,网上立案数近2000件体现出其特色;这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变化的积极应对与探索,具有行业代表性。

深圳仲裁2015年金融案件集中,体现出其所处金融中心的地域优势,并且“金融仲裁院”入驻商务核心区独立运行,以图更大发展。

上海仲裁相比较2014年没有太大变化。

武汉仲裁在持续十几年受案数量排名全国第一的前提下,最近五年实现了数量稳定而标的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说明武仲调整案件结构的战略布局卓有成效,真正成为“非一线城市的一流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坚持创新发展,作为西部城市成绩卓越,其市委市府已经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战略布局,并在今年启动,随着国家级自贸区落户重庆,其发展值得期待。

青岛仲裁自2013年启动法定机构改革以来,得到各方面支持,并推动在刚刚结束的地方人大会议上通过了把青岛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议案,以地方立法支持形式助力仲裁发展,对国际国内仲裁界都敞开了胸怀,令人钦佩,相信青岛仲裁未来不可限量。

海南仲裁曾被其领导施文主任自嘲是“孤悬海外搞仲裁”,但就是在这样“孤悬海外”的海岛上发展起来的仲裁业绩,已经超过全国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想见,这一定与其付出的努力相关。

通过这八家代表性机构的情况可以看出,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与当地整体经济状况并非都是“正相关”,说明其它因素也对仲裁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调研发现,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领导班子、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构成机构发展的重要竞争力。

在对仲裁发展现状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必然要面临一个问题:如何科学评价当前的仲裁发展现状?如何客观分析中国仲裁的现有“国情”?二仲裁20年实践的现实国情与问题分析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大家熟悉的仲裁制度运行的上述三个维度来说,第一个维度,我们先看起主导作用的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总体状况与面临的问题如前所述,20年来组建的仲裁机构,其设立主体都是当地市政府,其常设机构身份被定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

这是其基本特征和属性。

所以,在近几年启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仲裁机构面临在事业单位既有分类改革中的现实选择——但无论是“参公”,还是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都很难说与仲裁机构情况完全匹配,各机构在此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也有机构在进行“法定机构改革试点”。

从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角度,国内机构大致有几个特点:(1)总体说,少数高端,两级分化,一批省会及副省级城市所在地和发展基础较好地域的仲裁机构正在崛起,这批大约在50家左右,构成仲裁机构发展的“后备阵地”,能够实现“自给自足”且发展良好。

(2)“全能”机构:在前述基本特征情况下,内地仲裁机构承担大量职责和职能,除了宣传推广制度、案件全流程管理与服务外,一般还作为“类政府部门”承担其它事项以及相关工作等,一方面机构成为仲裁制度运转的核心,另一方面机构也成为政府运作体制的一部分。

(3)“强势”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很多机构的“官方”或“行政”色彩浓厚,机构的服务功能更多异化为“管理”、“管制”功能,同时自我类比法院,导致“诉讼化”问题突出——以致于济南仲裁委在其宣传用语中提出“仲裁不是二法院!”我一直觉得这个口号充满了中国特色的“幽默感”。

面对仲裁机构这样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多次被问到:中国的仲裁机构是不是太多了?甚至说全世界都没有像中国设立这么多家机构的,应该砍掉一部分!我想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应当回到我们仲裁法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去看。

仲裁法被认为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的法律,是因为其立法之初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原来3000多家行政机关内设的仲裁机构,几万名专职仲裁人员全部撤销、分流,那现在244家仲裁机构相对原来的3000多家多还是少?若仅从纠纷解决数量上比较,考虑到20年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客观情况,也很难判断我们到底是取得了多大的成就和进步。

关键问题在于,当初改革实际上是要回归仲裁作为商业服务的本质,服务成本应当由商事主体自行承担,而非占用政府资源,由纳税人承担。

因此,只要确定了这个基本改革方向,我想机构多少并不重要,只要保证行业规范发展,有统一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自然会做出选择;重要的是,仲裁机构是否在向充分发掘社会资源解决纠纷、为市场提供服务的道路上发展,而不是依赖政府、不思进取,成为没有淘汰机制的“养老院”。

关于仲裁机构改革问题,也是我们仲裁研究院重点关注的研究课题,今天不专门讲,但提示一点,就是本届政府自2015年强力推行的商协会改革。

大家知道,仲裁最早脱胎于商协会组织,当前的商协会改革对仲裁机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要点如图所示:大家看商协会改革的“四项基本原则”,相信仲裁人会觉得很熟悉,其任务和措施也有参考价值。

这方面我们今年也会举行专题研讨会继续跟进研究。

(二)仲裁员总体状况与面临的问题1.产生方式:整体讲,20年来仲裁员主要是由仲裁机构各自培养聘任为主,缺乏社会培养机制,缺乏行业规范机制,缺乏自我发展通道。

这与仲裁法施行的“强制仲裁员名册制”相关,也与“临时仲裁”未放开相关,不进入仲裁机构名册,意味着个人缺乏其它能够从事仲裁服务的合法渠道。

2.专业能力:总体来说,当前仲裁员的专业能力还是不能满足仲裁需求;除少数地区仲裁员能够得到有效培训外,绝大多数地区在仲裁理念和纠纷解决专业能力的培养方面因缺乏社会资源支持而难以提升。

根据研究院调研,初步估算,全国能够真正具备较好的纠纷解决专业素养的核心仲裁员不超过2000人的规模;而其中能够胜任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解决需要的不足十分之一,在国际仲裁中具备一定话语权的人才更是屈指可数。

所以,仲裁员的选任和培养将成为当前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仲裁行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3.人才储备:正因为缺乏社会支持和自我发展的渠道,仲裁人才明显储备不足,但在律师、商事主体、各行业协会以及高效科研机构中都存在大量的后备力量,只需要将各行各业中的适合人才加以仲裁与纠纷解决能力的专项培养,并提供更多实践机会,相信仲裁人才发展将迅速提升。

顺便回应一下,很多人关注仲裁研究院能否独立招生,招本科生等问题,我想说的是,目前,在高等教育中,仲裁还不是一个独立学科,甚至都不是法学二级学科,因此,无法独立招生。

但这几年高校科研机构正逐步关注仲裁与纠纷解决领域,仲裁研究院的成立就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结果,并把建立仲裁独立学科作为一个努力目标。

(三)当事人总体状况当事人即仲裁用户,是仲裁服务的对象,也就是仲裁的社会认知度和使用状况。

整体而言,社会对仲裁的认知度还非常低,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从企业角度,基本情况是“小微企业不了解,中小企业找律师,大型企业看法务”的状态,从每年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案件数量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仲裁使用率还相当低。

从商协会的角度,商协会作为距离企业最近的社会组织,其对仲裁的认知度也非常低。

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类商协会有7万余个,但真正与仲裁机构能够合作解决纠纷的却屈指可数,仲裁与商协会本来应当具有天然联系,现在却相互不够了解,而商协会往往承担行业纠纷解决的功能,对仲裁是有现实的需求。

通过最近一两年的接触、了解,很多中字头的行业协会表示,他们这些年不是没与仲裁机构联系过,但仲裁机构都是各自为政、情况各异乃至相互竞争,谈过几次后,我们无法判断到底要怎么与仲裁行业合作,因为仲裁行业一直也没有建立起协会,很难统一与其它行业领域对接。

仲裁研究院在各家共建机构支持下,正就商协会提出的行业纠纷解决人才培养方面做尝试和努力。

从新兴产业的角度,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企业关于纠纷解决的需求是什么?是让新兴产业去适应传统的仲裁模式?还是仲裁积极适应新兴产业的需求,去打造适合新的商业模式的纠纷解决服务?我想这不是技术问题,是心态和思维的转变问题。

相信未来二十年,一定是新技术产业层出不穷、交易模式升级换代的时期,面对这样的市场需求,仲裁若不回归商业本质适应商业变革,就必将被这一领域或许是最重要的领域抛弃。

三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考虑到这个问题过于宏大,涉及方方面面,我仅从前面已经分析的三个基本维度之间的关系角度,提出几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以供探讨。

(一)仲裁机构VS.当事人1.仲裁协议:更为宽松的有效性认定条件,以及配套以使之有效的制度。

当前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要件规定过于严格,应当放开,体现支持仲裁的态度,相信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该问题已经达成共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