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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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发展
与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
(注: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在2016年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修订审阅)
一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是什么?
当我们展望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发展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过去二十年发展的实践和现实是什么样的。认清现实并勇于剖析问题,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个人总结,中国仲裁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1995年《仲裁法》的实施,实现了从“行政仲裁”向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上”的转变,仲裁成为经济领域内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实现了“仲裁机构体系”的重新构建: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从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国内仲裁从之前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行政级别设立的“仲裁机构体系”,转变为按照地域——即“设区的市所在地”为基本框架设立的当前的“仲裁机构体系”。
第三,国际、国内仲裁按照不同制度并行: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早在仲裁法产生前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海仲),与各地政府牵头组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框架下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涉外/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均被区分对待。
第四,仲裁机构数量、及其处理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且近几年增长迅猛。根据仲裁研究院的调研,2015年全国机构共计244家,受案数量13多万件,比2014年增长近20%;受案标的超过4000亿元,增长约50%。
第五,仲裁机构成为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且机构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参与仲裁研究院共建的十来家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而标的占全国将近一半。以下是我假期调研的八家代表性仲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可以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给在座嘉宾简要做一个介绍:
贸仲是传统的涉外仲裁机构,今年迎来成立六十周年华诞,从其受理案件当事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来看,仍然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也是最富有涉外/国际仲裁经验的机构。北仲作为按照仲裁法重新组建的“一线城市”仲裁机构,受案标的持续猛增,2015年出现了标的过百亿元的案件,体现出其办理重大案件的经验正逐步得到市场认可。广仲2015年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对“互联网仲裁”的推广,并号召建立“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其网上仲裁实践走在行业前列,网上立案数近2000件体现出其特色;这体现了仲裁机构对互联网时代商业模式发展变化的积极应对与探索,具有行业代表性。深圳仲裁2015年金融案件集中,体现出其所处金融中心的地域优势,并且“金融仲裁院”入驻商务核心区独立运行,以图更大发展。上海仲裁相比较2014年没有太大变化。武汉仲裁在持续十几年受案数量排名全国第一的前提下,最近五年实现了数量稳定而标的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说明武仲调整案件结构的战略布局卓有成效,真正成为“非一线城市的一流仲裁机构”。重庆仲裁坚持创新发展,作为西部城市成绩卓越,其市委市府已经提出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战略布局,并在今年启动,随着国家级自贸区落户重庆,其发展值得期待。青岛仲裁自2013年启动法定机构改革以来,得到各方面支持,并推动在刚刚结束的地方人大会议上通过了把青岛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心的议案,以地方立法支持形式助力仲裁发展,对国际国内仲裁界都敞开了胸怀,令人钦佩,相信青岛仲裁未来不可限量。海南仲裁曾被其领
导施文主任自嘲是“孤悬海外搞仲裁”,但就是在这样“孤悬海外”的海岛上发展起来的仲裁业绩,已经超过全国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想见,这一定与其付出的努力相关。
通过这八家代表性机构的情况可以看出,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与当地整体经济状况并非都是“正相关”,说明其它因素也对仲裁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调研发现,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领导班子、文化建设等方面,都构成机构发展的重要竞争力。
在对仲裁发展现状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必然要面临一个问题:如何科学评价当前的仲裁发展现状?如何客观分析中国仲裁的现有“国情”?
二仲裁20年实践的现实国情与问题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我想从大家熟悉的仲裁制度运行的上述三个维度来说,第一个维度,我们先看起主导作用的仲裁机构。
(一)仲裁机构总体状况与面临的问题
如前所述,20年来组建的仲裁机构,其设立主体都是当地市政府,其常设机构身份被定位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这是其基本特征和属性。所以,在近几年启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仲裁机构面临在事业单位既有分类改革中的
现实选择——但无论是“参公”,还是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都很难说与仲裁机构情况完全匹配,各机构在此问题上意见分歧很大,也有机构在进行“法定机构改革试点”。
从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角度,国内机构大致有几个特点:(1)总体说,少数高端,两级分化,一批省会及副省级城市所在地和发展基础较好地域的仲裁机构正在崛起,这批大约在50家左右,构成仲裁机构发展的“后备阵地”,能够实现“自给自足”且发展良好。(2)“全能”机构:在前述基本特征情况下,内地仲裁机构承担大量职责和职能,除了宣传推广制度、案件全流程管理与服务外,一般还作为“类政府部门”承担其它事项以及相关工作等,一方面机构成为仲裁制度运转的核心,另一方面机构也成为政府运作体制的一部分。(3)“强势”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很多机构的“官方”或“行政”色彩浓厚,机构的服务功能更多异化为“管理”、“管制”功能,同时自我类比法院,导致“诉讼化”问题突出——以致于济南仲裁委在其宣传用语中提出“仲裁不是二法院!”我一直觉得这个口号充满了中国特色的“幽默感”。
面对仲裁机构这样的一个基本“国情”,我多次被问到:中国的仲裁机构是不是太多了?甚至说全世界都没有像中国设立这么多家机构的,应该砍掉一部分!我想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应当回到我们仲裁法立法的目的和初衷去看。仲裁法被认为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的法律,是因为其立法之初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将原来3000多家行政机关内设的仲裁机构,几万名专职仲裁人员全部撤销、分流,那现在244家仲裁机构相对原来的3000多家多还是少?若仅从纠纷解决数量上比较,考虑到20年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客观情况,也很难判断我们到底是取得了多大的成就和进步。关键问题在于,当初改革实际上是要回归仲裁作为商业服务的本质,服务成本应当由商事主体自行承担,而非占用政府资源,由纳税人承担。因此,只要确定了这个基本改革方向,我想机构多少并不重要,只要保证行业规范发展,有统一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市场自然会做出选择;重要的是,仲裁机构是否在向充分发掘社会资源解决纠纷、为市场提供服务的道路上发展,而不是依赖政府、不思进取,成为没有淘汰机制的“养老院”。
关于仲裁机构改革问题,也是我们仲裁研究院重点关注的研究课题,今天不专门讲,但提示一点,就是本届政府自2015年强力推行的商协会改革。大家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