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借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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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借用制度
1.凡从实训中心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借出实训中使用时,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2.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帐物相符,绝不允许流失或移作他用。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借出使用,任课教师确因教学需要需借出使用时,由教师本人到实训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后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训中心,由实验保管员检查验收后,注销借用手续。
3.实验室要设仪器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4.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5.出借校外的教学仪器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实训中心主任、资产保管员同意,对未经同意擅自流出校外的仪器,一经发觉,必须及时追回,并对仪器管理员给予处分。
6.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借用教学仪器时,由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7.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训中心。资产管理员要认真进行核对清查。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8.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9.对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