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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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459号2000年8月30日)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外经贸企业,承包商会,咨询协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近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日渐增多。

1998年,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南华隆进出口总公司和济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往马尔代夫的劳务人员,因马方工厂不具备开工条件,劳务合同无法履行,在外生活条件相当差,医疗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1999年以来,宁夏伊斯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河南豫鸿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北京中昊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化工建设总公司、哈尔滨XXX经济贸易公司等公司借执行老挝森林采伐项目之名,不顾有关政府部门和驻外使馆的明令制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厦门市等地招收1113名人员,共收取2000多万元人民币,并陆续派出了部分劳务人员,其中217人滞留在老挝,78人滞留在云南勐腊,无劳可务,生活困难,另有800多人已收取费用但未派出,造成了严重的赴老劳务问题。

1999年12月,张家口对外劳务工程总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派出的7名赴阿联酋女工在外受到暴力威胁,被迫卖淫。

上述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外派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上述事件的发生,有各方面的原因:首先,有的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听信外方,对外方的资信和合同情况不做认真的调查核实,草率签约。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办事指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办事指南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特别提醒: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

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三、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证书复印件、在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工作5年以上,企业为其购买的参(社)保等相关证明原件;(六)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七)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市、区)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齐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报所属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同时抄报省外经贸厅和抄送相关部门,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8.18【实施日期】200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外经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人在拟设机构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人到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三)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到经审核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申请人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的地级市以上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及章程等材料,地级以上市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人在省外经贸主。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
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外经贸厅
•【公布日期】2012.08.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省政府令第169号)的要求,从8月20日起,“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变更、注销)”业务转由广州市外经贸局办理。

但在已备案登记企业的信息划转过程中,因技术问题,个别企业的进出口商代码自动发生了变化,造成无法正常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书。

为保证企业申领证书不受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已备案登记企业信息划转技术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解决中。

在此之前,原在我厅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凡进出口商代码发生变化影响领证的,请直接联系我厅(对外贸易管理处或许可证事务中心),我们将及时予以解决。

对外贸易管理处电话:020-38819947、许可证事务中心:020-38823429。

特此通知。

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2012年8月2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粤府办[2000]6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4.27【实施日期】200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出的职能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3、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政府口岸办公室管理全省口岸工作的职能。

2、原经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计委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4、原外商投资局相关政府行为的职能。

5、原体改委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取消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口计划的审批。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的审批。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

4、取消转口贸易的审核。

5、取消进出口企业申请保税企业业务的审核。

6、取消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的审批。

7、取消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的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的通知(1995年8月18日〔1995〕外经贸合发第52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有关公司:自1994年3月《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大多数经营外派劳务业务的企业认真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和更换《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手续。

但也有一些单位对《许可证》的申领和更换工作不够重视,拖期办证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少数企业在经营外派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不服从外经贸部及商会等协调机构的协调、指导。

为了加强对享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企业的考核,完善《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和更换《许可证》时,申领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分。

表内所填申领单位名称应与外经贸部批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填写后须经申领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系指归口管理申领单位的国务院各部委主管司(局)、国务院直属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二、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对申领单位经营外派劳务业绩和经营作风等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把关。

三、更换《许可证》,申领单位须在申请表中“申请单位申报理由”一栏里填写上一个《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外派劳务业务经营简况(合同额、营业额、派出人数、主要国别)和遵纪守法等情况,交回原《许可证》。

四、新获得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单位应尽快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及时申领《许可证》;更换《许可证》不得拖期。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2〕2号)无【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9【摘要】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9日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总页数】4页(P31-34)【作者】无【作者单位】广东省商务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4【相关文献】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企业监管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2号)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11号)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广东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的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1号)4.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4号)5.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商务规字〔2021〕5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5•【字号】粤府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五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挂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实施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职能。

2.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与外经贸有关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能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2.将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的职能,调整为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3.将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4.取消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能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能。

5.加强外经贸的宏观管理,分析进出口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深化外经贸、口岸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等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监察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穗外经贸合[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印发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外经贸合〔2009〕37号)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外办、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国资局(办)、工商分局,市属有关企业:现将《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局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二○○九年九月三日附件:广州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外经贸厅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函〔2009〕15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自2009年7月20日至9月15日,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合发〔2009〕261号文、粤外经贸合函〔2009〕152号文件为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广泛发动群众,通过清理整顿全市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专项行动,促使持证企业规范经营,清理和淘汰违规经营,查处和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有序的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严肃查处外派企业违规违法行为,主要针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资格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

包括接受挂靠或租赁经营资格、授权或委托代招劳务人员、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工作签证、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等行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3.14•【文号】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2002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如文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一、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做法和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

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

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

三、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下列情况,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1.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2.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标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3.其他需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大经贸》
【年(卷),期】1996(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有利于祖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务合作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香港地区进行劳务合作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统一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相互压价和中间商的介入。

第三条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应按照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雇主的要求进行,劳务人员获得香港政府的入境许可后方可派出。

第四条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及规定。

第五条根据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下称港澳办)进行政策指导。

第六条外经贸部根据香港【总页数】2页(P71-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J],
2.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 [J],
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J],
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渝外经贸发[2014]114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2.03.14【实施日期】200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2002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如文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附件:一、为确实简化和规范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劳务项目的做法和程序,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第2号令),制定本规定。

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

具有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可自行审查劳务项目。

劳务项目审查的内容应包括:经营公司与外方及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合同是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签订;劳务人员是否培训合格等。

三、在审查项目时,如该项目属下列情况,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就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征求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1.经营公司首次自行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2.经营公司所签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数量较多或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标准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涉外经济合同【发文字号】[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废止【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9.04.09【实施日期】1999.04.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了加快改革,优化经营主体结构,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格局,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大型专业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现就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资格条件及进一步加强对外经企业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宽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一)大型实体企业资格条件: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防范诈骗活动的函-[1997]外经贸合字第2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防范诈骗活动的函-[1997]外经贸合字第2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防范诈骗活动的函
正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
加强外派劳务管理、防范诈骗活动的函
((1997)外经贸合字第21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在吉林、辽宁等省陆续发生刘天武署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外劳务输出管理处”名义并私刻印章授权或委托一些公司、个人招收赴韩劳务事。

我部根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外劳务输出管理处”这一机构,也没有刘天武此人。

此行为纯属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名义、内外勾结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

各省(市)政府务必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对以劳务名义进行诈骗的打击力度,对有关当事人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严禁无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招收劳务,以免无辜群众受骗上当;同时,结合本省(市)实际,通过省(市)级新闻媒体多做宣传工作,让有关群众加深认识,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函达,有关情况请告外经贸部(合作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粤府[19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粤府[1999]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99)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9〕2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确保完成1999年我省外贸出口总值力争比上年实绩有所增长、新签合同利用外资额力争继续有恢复性增长和实际利用外资预期目标为130亿美元的工作任务。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98年下发的《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通知》(粤府〔1998〕36号)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问题的通知》(粤府〔1998〕57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作为1999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省政府提出的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全额出口退税的要求,以1993年出口退税款为基数,上缴中央的20%退税款,应由各级地方财政全额负担,有的地方仍转嫁给进出口企业承担的做法,必须改变。

国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出口退税积极完善分类管理等办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二、继续实行设立出口贷款贴息资金的办法,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

1999年由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对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长5%以上(含5%),或当年出口收汇实绩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省属国有外经贸公司和省属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贷款贴息。

具体由省外经贸委、经委根据企业超基数出口实际收汇的情况,逐个企业核实数额后由省财政厅核拨。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对外劳务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函[2010]32号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对外劳务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函[2010]32号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对外劳务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对外劳务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外经贸合函〔2010〕32号)广州、江门市外经贸局,珠海市科工贸信局,有关企业:2010年春节临近,接上级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做好春节期间对外劳务合作工作通知如下:一、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在春节前和春节期间要组织必要的走访、慰问活动,转达党和政府的关心,认真听取在外劳务人员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要安排专人值班,认真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

二、全面排查,做好预案责成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本地区目前正在执行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易引发劳务纠纷的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如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根据《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妥善处理。

三、重申政策,严格管理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各项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规定规范操作,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境外雇主的沟通和交涉,督促雇主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要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明确“谁对外签约,谁负责”和“劳务人员派出地配合”的原则,迅速妥善处理各关劳务纠纷,必要时及时派出工作组。

四、加强宣传,正面引导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防止上当受骗,并教育劳务人员采取合法手段维权。

重大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外经合作处)。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一○年二月十日——结束——。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粤劳就[1996]2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1996.01.30【实施日期】1996.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就〔1996〕22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外事服务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加强保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发[1995]26号)关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应统一领取省劳动厅制发的《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的规定,切实加强向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服务(以下简称外企就业服务)这一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较强的特殊就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外企就业服务行为,现就实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的效用和发放对象。

《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是外事服务单位从事外企就业服务的合法凭证,是有关外事服务单位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必须提供的证件。

凡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外企就业服务的外事服务单位均须申领《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在本通知下发以前业经省政府批准从事外企就业服务的,应于3月30日前补办领证手续。

不按规定领取《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外企就业服务。

外事服务单位只在地级以上市设立,《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只发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外事服务单位(含事业、企业)。

外事服务单位的挂靠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外企就业服务。

《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签发。

二、《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的申领办法。

外事服务单位申领《外企就业服务许可证》,须向所在市(地级以上,下同)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发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行政处罚的通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行政处罚的通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行政处罚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4.25•【文号】外经贸贸秩函[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 公司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行政处罚的通报(外经贸贸秩函[2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2000年1月28日至7月20日,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该企业)使用伪造的澳门政府批准文件及劳务合同分别向我部及国务院港澳办申请办理了立项及赴澳门地区通行证,并违反规定将证件交予中间人,造成部分劳务人员在澳门非法就业、滞留。

该企业违规操作,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输澳劳务业务正常的经营秩序,对内对外均造成极坏影响。

该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等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748号文)第二条第(三)款,决定对该企业给予撤销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承包劳务合同交由中国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外派劳务人员亦由中国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二、请广东省外经贸厅将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已经对外签订但尚未执行的承包劳务合同列出清单,于5月20日前上报外经贸部,经批准后方可由中国广东国际技术合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

三、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不得再对外签订新的承包劳务合同。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对外承包劳务企业的管理,大力整顿经营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各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应以此为戒,规范企业行为,依法经营,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服务及管理工作,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对外承包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告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告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1996.03.18•【字号】粤劳就[1996]35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告(粤劳就[1996]35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商常驻机构)工作的中方雇员,受聘前一律须领取《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以下简称《雇员就业证》)。

现就实行雇员就业证制度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雇员就业证》是中方雇员在外商常驻机构就业的合法凭证。

中方雇员须凭《雇员就业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工作证。

中方雇员出国出境时,须凭《雇员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申领因私普通护照。

二、《雇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由省劳动厅或省劳动厅授权的市(地级以上,下同)劳动行政部门签发。

广州地区《雇员就业证》的签发工作统一由省劳动厅劳动就业管理处承办,其他地区由各市劳动行政部门承办。

三、具有向外商常驻机构提供雇员服务资格的外事服务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省劳动厅指定的劳动行政部门早申办《雇员就业证》,最迟不得超过5月15日。

四、《雇员就业证》在签发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中方雇员转换聘用单位须持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动登记。

变动登记超过四次或改变原承办的外事服务单位的,须领取新证。

《雇员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无年检记录的自动失效。

五、省劳动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雇员就业证》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未按规定申领《雇员就业证》的中方雇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组织中方雇员办理《雇员就业证》的外事服务单位,将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撤消其提供雇员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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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
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
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月7日以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发布自2014年1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东省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或机构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组织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国(境)外企业、机构(含驻华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广东省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境)外工作。

第五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和地区计划);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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