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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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2]6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06.11
【实施日期】200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关于高级会计师试行考评结合评价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61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会计专业队伍的素质要求,使会计专业队伍更好地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我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政策及其实施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均需在评审前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二)《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内容:主要考察申报人运用财务管理和会计理论及其相关法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申请参加《会计实务与法规》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四)对于1999年至2001年参加市高级会计师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但评审未通过的人员,2002年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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