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潜晓维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 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12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拟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春节前后,重点对投资者进行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
为此,我会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出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
现将《纲要》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组织宣传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实施方案指导思想:通过教育,使投资者了解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市场参与各方在知情情况下相互监督,正确履行权力、义务,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
教育重点:按照证券市场运作的流程,具体分为核准发行、市场交易、终止上市三个阶段;依照《证券法》对参与主体的排序,具体分解三个阶段中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各自责任,从而形成核准发行阶段各方责任、市场交易阶段各方责任、终止上市阶段各方责任三个重点。
具体实施:各派出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据《纲要》逐条细化内容;推动辖区证券机构、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努力促成各方共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合力;要结合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各方承担责任;要着重引导投资者了解中国证监会的职责范围;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加强沟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9.10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08]97号
•【施行日期】2008.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晓晖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08]97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严晓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严晓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晓晖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并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八年九月十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维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确保首都社会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服务机构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京证机构发[2007]2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7.04.03【实施日期】2007.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确保首都社会稳定的通知(京证机构发[2007]24号)在京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自从证券公司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以来,我辖区被风险处置的营业部达36家,其中多家营业部因房屋纠纷、债权人纠纷、员工纠纷等出现过多起闹访事件。
为此,公安部门、监管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协助调解,化解了若干起不稳定事件,保障了北京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了股民的正常交易。
但是,自从2006年以来,随着市场行情的持续上涨,投资者投资热情不断高涨,证券交易量大幅上升,对证券机构维持正常、平稳的交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由于许多证券机构设备陈旧、老化、系统升级不及时等原因,证券机构行情中断、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发生率也有所上升,有的公司因集中交易系统瘫痪,备份系统未能承担起主机的功能,而导致所属几十家营业部交易不畅,股民强烈不满,甚至出现过激行为的情况;且去年以来,监管部门接到反映行情中断、交易不畅的投诉大幅上升,公安部门协调解决此类纠纷、闹访事件的比例也大幅上升。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切实保障新形势下证券市场的平稳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尤其要确保“两会”、“十七大”和“奥运测试”及奥运会期间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北京证监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此通知,要求在京各证券机构要以首都稳定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为重,切实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因系统故障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首都社会的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落实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要求,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相关工作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回应各方关切,我会根据举报工作实践经验,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jbzx@。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
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25日附件1《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线索举报工作,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举报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的,举报中心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接收、提请调查、奖励等工作。
举报人向证监局举报的,证监局参照本规定处理举报接收、调查等工作。
证监局处理的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举报中心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12386服务平台、信函方式,举报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证监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要求披露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41号)各相关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发行人注册地证监局网站披露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进展;辅导工作结束后,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并在上述网站披露”。
根据《意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对辅导工作有关信息的披露事项通知如下:一、保荐机构与注册地在北京的发行人签订发行上市有关的辅导协议后,应按照《意见》要求,及时披露辅导期间相关信息。
二、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并报我局备案后,应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辅导基本情况。
三、辅导期内,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报告后,应将辅导报告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
四、辅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后,应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
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应对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进行总结五、辅导期内解除辅导协议的,保荐机构应在向我局报送终止辅导相关文件后,及时在保荐机构网站及我局网站披露解除辅导的协议。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辅导协议但尚未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保荐机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保荐机构网站披露已完成的辅导工作情况;已向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的,应按《意见》规定完善辅导总结报告并在保荐机构网站上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经营范围的表述,经研究,我会决定统一换发各证券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二、证券公司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1、原由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如有)。
复印件上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机构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关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
四、各派出机构持《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及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换证材料(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证券公司,只留复印件)到我会统一换领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兰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兰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6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兰琼证券公司分支
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1]144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兰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兰琼(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兰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做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程前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京证监机构字[2010]8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程前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
复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程前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0]83号)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程前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程前(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前证券公司监事任职手续。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结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证监机构字[2001]80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方便证券公司调整证券营业部的布局,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我会拟对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以下简称跨省区迁址)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从证券营业部相对过剩地区迁往相对不足的地区。
证券公司在拟迁入地区已有证券营业部的,不再迁入证券营业部。
二、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其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还,违规形成的负债必须全部清退。
原有职工和客户要妥善安排。
在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业。
三、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需经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由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并在批复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应向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交易结算资金的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3.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原客户的安置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安置有客户的承诺函;4.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对本条第2、第3项规定的事项进行审后,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迁出同意函。
五、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应向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中规定的证券营业部开业应当报送的材料;2.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停止营业的确认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说明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股权融资、持续监管等制度框架基础上,立足于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证监会配套起草了11件北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规范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定期报告、收购重组等方面信息披露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起草原则起草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尊重中小企业发展阶段和成长规律,平移精选层相关制度安排,充分借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成熟经验做法,着力打造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体系。
一是遵循上市公司监管理念,强化监管依据。
借鉴首发、再融资审核和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监管的成熟做法,监管标准对接、内在逻辑趋同,明确发行上市、证券发行、定期报告和收购重组等活动中文件编报总体要求,压实市场各方责任,为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质量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体现市场特色。
北交所部分平移了精选层现行特色制度安排,体现市场化精神。
披露要求上,把握共性、突出重点,符合中小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的内生特点;披露内容上,繁简适中,降低中小企业的披露成本;操作规程上,留出授权制定自律规则的空间,提高各项制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三是落实注册制改革要求,彰显改革方向。
基于北交所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要求,编制证券发行文件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注重提高披露信息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并明确北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衔接安排,发挥监管合力,助力市场生态优化。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的公告证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4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11月6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第一条为切实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上市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三)现金分红;(四)投资者关系管理;(五)信息披露;(六)股份回购;(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郑则鹏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郑则鹏证券
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京证监机构字[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郑则鹏证券公司董
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2]1号)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则鹏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郑则鹏(身份证号码:130702********1219)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郑则鹏证券公司董事任职手续。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丁韬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丁韬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3.05.15
•【字号】京证监许可[2013]95号
•【施行日期】2013.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丁韬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3]95号)
丁韬:
你报送的关于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丁韬(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格编码为ED130030。
请你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的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年检。
如果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担任高管职务,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北京证监局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