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外商 独资公司章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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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章程

(外商合资)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方甲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外方乙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决定在湖州共同设立外资企业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条投资方(以下简称股东)的名称、住所:

甲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姓名职务

国藉

乙方: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自然人姓名职务

国藉

第三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公司生产规模为 •• 第六条公司生产的产品的外销比例为

第三章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以的方式出

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以的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八条股东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各自认缴不低于出资额的15%,其余部分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第九条股东缴付出资额后,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必须由股东会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经股东会决议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自行决定设置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职权,在章程中体现)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不设副董事长,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一般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会会议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或者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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