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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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案例

失职渎职案例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市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

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

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市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市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县水利局、杞县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

涡河通许县、杞县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

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

通许县、杞县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015年3—4月,开封市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顺民、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县纪委分别给予县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

渎职判处案例【篇一:渎职判处案例】1中国江苏网8月16日讯日前,我省首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扬州宣判。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姚某疏于监管,导致3000多斤“地沟油”流入市场,案发后,姚某及该站站长周某投案自首。

江都区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判决——因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周某被免于刑事处罚。

去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据介绍,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3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法律咨询:我是刚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入低保科2个月的工作人员,在核查低保户的时候由于单位人手不足,我和副科长一组,没有按照省里文件要求100%走访,单位也没有要求100%走到位,但是后来村书记把低保款平分给村民了,检察院要以渎职罪起诉我和副科长。

请问:1,单位并没有要求100%走到位,因为人员不足,所以省里的文件只是一纸空文。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行政执法是政府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处罚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行为。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甚至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列举了10个行政执法不当的案例。

1. 某地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办公区域,擅自查看企业机密文件,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 某地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辆车辆进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时,未经车主同意,私自拆除车辆的车牌,侵犯了车主的合法权益。

3. 某地城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商铺进行整治时,未经商铺负责人同意,强制拆除商铺的招牌,侵犯了商铺的合法权益。

4. 某地教育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所学校进行教育督导时,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入学校教室,擅自进行教学检查,侵犯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5.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餐饮店进行检查时,未经店主同意,私自进入店内厨房,擅自查看食品加工过程,侵犯了店主的合法权益。

6. 某地税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查看企业财务账簿,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某地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名嫌疑人进行审讯时,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拷打,侵犯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 某地人力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劳动法检查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进入企业员工宿舍,擅自查看员工个人物品,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9. 某地文化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影院进行检查时,未经影院同意,私自进入影院放映室,擅自查看电影版权信息,侵犯了影院的合法权益。

10. 某地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时,未经企业同意,私自拆除企业的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表明,行政执法不当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执法人员应该依法行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

宝鸡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宝鸡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分析

宝鸡市渎职犯罪案件调查分析作者:来源:《检察风云·预防职务犯罪》2012年第05期2008年至2010年,宝鸡市检察机关共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4件98人,其中2008年26件29人,2009年25件34人,2010年23件35人,挽回经济损失1490.67万元。

这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

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和廉洁执法,结合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需要,现对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征以及发案原因三年来宝鸡市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有四个特征。

一是以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犯罪为主。

查处案件中,玩忽职守案件46件63人,滥用职权案件21件24人。

二是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互相交叉。

查处案件中,9件11人既涉及渎职犯罪,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

三是涉林、涉土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案件高发。

三年共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6件20人,涉土领域渎职犯罪案件11件12人,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3件30人。

四是司法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突出。

三年共查处司法人员渎职犯罪21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渎职犯罪23人。

结合查处的案件,分析发案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行政主体职能交叉,行政职能划分不科学。

一是行政执法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相重合。

行政执法与经营管理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力,应由不同的部门来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部门既享有行政执法权,又是经营管理者,如烟草部门和林业部门。

特别是林业部门具有营林护林、经营管理、行政执法等诸多职能,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和执法者,这极易导致因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而滥用行政执法权力。

如2008年宝鸡市检察院查处的眉县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原队长李青海和宏叶烟草销售公司原副总经理毛保宏滥用职权案,他们就是为了单位的小集团利益,超越职权在高速公路上强行堵截并扣押宝鸡烟厂的运烟车,给烟厂造成间接经济损失170万余元。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一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也花样翻新,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特点。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医疗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随着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医药企业采取更为隐蔽、复杂的手段,为其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如有的企业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

有的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

有的通过生产环节虚抬药品价格、流通环节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进行贿赂。

这些行为不但损害了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重了群众医疗负担,激化了医患矛盾,对医疗卫生系统行风和医者职业道德也造成严重侵蚀,助长了歪风邪气。

案例1.合肥倍思恩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当事人与某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签订协议,以给付科研费用的方式,使得其经营的矫正用耳模型进入县人民医院推广销售,销售时间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

在此期间当事人在县医院共销售178个矫正用耳模型,当事人工作人员白某某分2次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县医院耳鼻喉科科研费用3.5万元。

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生收受当事人赞助费用的行为,已移送医院纪检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第十九条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29.09万元,罚款30万元。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 典型案例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 典型案例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典型案例《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典型案例》1.案例介绍在药品领域,由于监管不力和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等原因,导致国有资金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包括某药企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导致国家医保资金巨额损失;某药品监管部门因失职渎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企业生产假劣药品,间接导致国有资金损失。

2.案例分析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医药领域中,一些药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存在着不正确履职的现象。

企业为了谋取暴利,大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给患者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也导致国家医保资金的巨额损失。

而监管部门因为失职渎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更大的损失。

这些行为都是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典型案例。

3.案例启示这些案例提醒我们,药品企业和监管部门在保障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健康方面不容忽视。

药企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以牺牲品质换取利润;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4.对策建议要解决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对违法企业和失职监管部门给予严惩,构建起严密的监管体系;同时也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鼓励患者和公众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健康的权益。

5.结语通过对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国家医保资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早日出台更加严格的政策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药品不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是一起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药企和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医保资金和患者健康的权益。

这些案例提示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对策,从源头上切实解决药品不正确履职问题,以保障国有资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坚持舌尖上的安全零容忍,重拳出击,从严从快从重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震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一、东营市保罗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区云超烟酒综合商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4月1日,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东城某超市经营的绿豆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富马酸二甲脂项目不合格。

东营市局顺藤摸瓜,对该批次绿豆饼的供货商东营保罗商贸有限公司和东营区云超烟酒综合商店进行了追踪调查和检查,对发现的涉案不合格产品进行查扣。

4月7日,东营市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东营市公安局以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

目前共扣押涉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绿豆饼1600千克,涉案货值2.4万元,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超市立案调查。

二、潍坊市惠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加工风味散装鲅鱼、银鱼产品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货值金额共计11.93万元。

本案经依法移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区分局立案侦查并由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刘佃明、神相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刘佃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神相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2月20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刘佃明、神相玲做出行政处罚:吊销潍坊惠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刘佃明、神相玲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实施监督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施监督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实施监督作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重视。

本案例选取一起涉及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例,分析法律实施监督在其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对辖区内某食品经营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存在过期现象。

据此,该局依法对该食品经营户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食品经营户不服,认为市场监管局执法程序违法,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2. 区人民法院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监督权?三、案例分析(一)市场监管局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执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未进行复核,执法程序存在违法。

综上所述,市场监管局在执法程序上存在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区人民法院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食品经营户认为市场监管局执法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区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法律实施监督的重要机构,有权对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市场监管主题教育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市场监管主题教育反面典型案例剖析

市场监管主题教育反面典型案例剖析一、案例背景市场监管主题教育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施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反面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我们加强市场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案例一:假冒伪劣产品案1.案例概述某公司生产的一款保健品标称有效成分为天然植物提取物,宣传具有抗衰老、美容护肤等功效,然而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实际上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要求,部分成分甚至属于违禁成分,对用户的健康造成了一定风险。

2.问题分析a.产品标签虚假宣传,欺骗了用户的购物权益;b.违规添加禁用成分,损害了用户的身体健康;c.监管部门对该公司的生产监管不力,未能发现和制止该公司的违规行为。

3.反思及改进应当加强对于保健品等特殊产品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严格审核产品的成分和功效,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三、案例二:食品安全事件1.案例概述某餐饮连锁企业使用过期食材,其中包括肉类、蔬菜等原料,严重影响了用户的健康安全。

2.问题分析a.企业未能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对原料进行检测和管理;b.监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企业的违规行为;c.用户权益受到了侵犯,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3.反思及改进应当加强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力度和效果,对于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增强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用户的食品安全权益。

四、案例三:虚假广告案1.案例概述某企业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疗效,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了用户的购物行为。

2.问题分析a.企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了用户,并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b.监管部门未能对企业的虚假广告及时制止和处罚,导致了该类事件的持续发生。

3.反思及改进应当加强对各类广告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广告监管体系和机制,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有效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

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篇一:法律意识淡薄的案例】“最近三日,保定大午农产品公司三百亩梨园遭到高阳县斗洼村几百村民哄抢,砖墙被推倒,职工被打,十几万斤梨被哄抢。

”梨园监事长孙大午微博微信发出求助呼吁。

28日上午,公安机关对多次进入果园摘梨且不听劝阻的7名村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事态已得到控制。

(2015年8月29日中国青年网)诸如这样的群众哄抢事件早已不是新鲜,只不过有的是抢鱼,有的是抢辣椒,今天是抢梨。

按理说附近村民应该雪中送炭,参与帮忙才对。

而我们看到的更多是有人趁火打劫、趁乱哄抢,然后迅速脱离现场,“满载而归”。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有明文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诉诸侵犯财产罪。

货物从车中散落,不代表货物没有主人,完全不能成为可以哄抢的理由,那么这些事件为何屡次发生?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参与哄抢的村民都认为哄抢不算大事,不算犯法。

大多村民更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毫不知情。

同时因为参与人数多,又会有“法不责众”的想法,于是哄抢起来才争先恐后、“理直气壮”。

二是道德意识淡薄。

许多村民在贪便宜和从众思想的支配下,在哄抢过程中完全不顾及货车司机的感受和损失,明知不道德,还是在“不抢白不抢”的意识下参与进来。

殊不知一人抢一点,哄抢者得到的是小便宜,而对于货车司机而言,却是重大损失,很有可以因此倾家荡产。

三是问责难。

发生哄抢都是附近村民集体出动。

人数众多使得最后追回货物和问责工作很难进行。

警方很难及时有效控制住参与哄抢的人,即使控制住一部分人,他们在归还货物后也很难进行处罚。

这些原因使得哄抢风险小,成本低,加之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缺失,也就让哄抢事件屡屡发生,并且屡禁不止。

针对哄抢事件预防难、问责难的特点,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主要应该从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加强其道德观念入手。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制订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哄抢者的违法成本、违法风险增大。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例目录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 (2)1.1 案例介绍 (3)1.2 违法事实及情节 (4)1.3 调查处理结果 (5)1.4 案例反思 (5)2. 未经许可经营卡拉OK场所案件 (6)2.1 案例介绍 (7)2.2 违法事实及情节 (8)2.3 调查处理结果 (9)2.4 案例反思 (9)3. 变相经营赌博场所的逃逸案例 (11)3.1 案例介绍 (12)3.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2)3.3 逃避监管手段 (13)3.4 调查处理结果 (14)3.5 案例反思 (15)4. 利用网络运营非法游戏场所案件 (16)4.1 案例介绍 (17)4.2 违法事实及情节 (18)4.3 利用技术手段逃避监管 (19)4.4 调查处理结果 (20)4.5 案例反思 (21)5. 擅自利用闲置场所举办舞厅、夜总会等活动案件 (22)5.1 案例介绍 (24)5.2 违法事实及情节 (25)5.3 利用灰色地带进行活动 (26)5.4 调查处理结果 (28)5.5 案例反思 (28)1. 无证经营酒house案件某市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城市郊区的一个小型商业区中,存在一家涉嫌无证经营的高端酒屋。

该酒屋不仅未经相关文化部门审批,还公开宣称提供各种高端酒品及精致餐饮服务。

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发现店内琳琅满目的酒柜中摆放着多个国家及地区的葡萄酒、威士忌等酒品,同时现场开辟了一个小型私人包厢,内部摆设豪华,该地作为娱乐场所经营已被当地的文化娱乐市场管理部门明令禁止。

进一步调查显示,店主是一名无相关要素的个体经营户,其注册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酒水销售或娱乐服务。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于经营娱乐业务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需申请并获得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执法机构针对这一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处理,对该无证酒屋进行了现场查封,并依法对店主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期间的所有非法经营所得追缴,并对其未来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设置了为期一年的限制。

我国食品安全之行政监管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食品安全之行政监管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

I FOOD INDUSTRY I 99我国食品安全之行政监管不作为的相关问题研究文 马珂 江西财经大学对于监管职责履职不力的监督检查人员,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应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如果涉嫌犯罪行为,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2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机制。

内部监督分为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部分,在食品安全监管这个领域,层级监督为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本级的领导进行监督。

专门监督为审计署进行监督,其主要监督的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财政记录。

相比较而言,我国食品安全外部监督的主体较为广泛。

如人大代表和宪法相关规定的权力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监察委对于食品安全有关事件中的职务犯罪有立案调查的相关权限;对于涉及自身和公众利益的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群众可以采取信访、申诉、控告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与制约。

2.2.3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责任无义务则无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主体负有监管食品安全的义务,相应的,监管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想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这一行为,既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也不能忽视追究相应主体的责任。

目前,有关食品安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1.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概述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的一个具体表现,其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具有履行监管职责但未尽到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超过一定期限的状态。

基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不仅会严重扰乱社会生产秩序,危及威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不利于后续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相关案例与法律现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8条还规定了相关的食品监管渎职罪。

职业禁忌调离执法案例

职业禁忌调离执法案例

职业禁忌调离执法案例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超市在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问题,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问题,且涉及的食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

该超市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经过对该超市负责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该超市存在职业禁忌症。

具体来说,该超市负责人患有高血压,在食品销售过程中需要经常站立、走动,经常需要搬运货物,这些工作容易导致病情加重。

因此,该超市负责人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禁忌症。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因此,该超市负责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食品销售工作。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超市负责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同时,该市市场监管局还对该超市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超市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确保食品安全。

该案例中,职业禁忌症是指由于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某些工作或者劳动环境,容易导致劳动者健康状况恶化或者出现其他职业危害的情况。

在该案例中,该超市负责人的职业禁忌症是由于身体状况所致,不宜从事食品销售工作。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超市负责人应当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此外,该案例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重视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加强职业健康体检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时再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发现职业禁忌症等职业病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案例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案例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案例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频发态势,已经严重危害到普通民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普遍的社会忧虑。

为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2011年,最高立法机关修改了刑法,随后司法机关确立了一项新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所针对的打击对象为卫生、农业、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违法失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督促监管机制发挥最大作用。

作为一项专门打击食品领域渎职行为的特殊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受到了广泛关注。

然而,据媒体报道,该项罪名设立以后,由于入罪门槛高,鲜有适用。

但在近期,广东、河南等地相继有政府工作人员被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提起公诉,引发社会关注。

不过,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问题也引发了案件当事方的较大争议。

放任制假、辖区内出现规模性食物中毒都会被追责2011年11月下旬,深圳市出现了广东省首例以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批捕的案件。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官刘夏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2011年11月3日和4日,有媒体追踪报道了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海发酱料厂生产假冒陈醋的新闻,“看到这篇新闻报道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立即进行了初查”。

刘夏说,反渎职侵权局介入的原因在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往往会闪现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问题。

据介绍,侦查发现,公明海发酱料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先后于2009年和2010年到期,但其后该厂一直无证生产酱油、醋、料酒等食品。

其间,政府部门并非没有监管。

2010年1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分局曾对公明海发酱料厂立案调查,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酱油、陈醋等产成品和假冒商标,同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十大经典案例案例评析

市场监管十大经典案例案例评析

市场监管十大经典案例1.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在2008年,我国市场上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这一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这起事件曝光了国内食品生产企业为追求利润而丧失了产品质量管控的问题,同时也揭示了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2. “地沟油”案“地沟油”案是我国市场上另一起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此案曝光了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废弃食用油加工成食用油再次进入市场的恶劣行为。

这一案例引发了公众对食品来源和安全的担忧,促使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加工产业的监管力度。

3. 电商评台假货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假冒伪劣商品在电商评台上的销售问题逐渐凸显。

监管部门通过对电商评台的监督管理,取缔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正常秩序。

4. 虚假广告案虚假广告是市场上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而发布不实信息,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

监管部门在此类问题上加大了打击力度,对涉嫌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了处罚,提升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5. 虚假宣传案与虚假广告案类似,虚假宣传也是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关注的焦点。

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对企业宣传行为的监督力度,及时查处了大量虚假宣传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6. 价格垄断案价格垄断问题一直是市场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领域。

紧盯价格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对一些企业涉嫌垄断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

7. 拉票行贿案拉票行贿在市场监管中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获取项目或订单而采取贿赂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监管部门通过加大对拉票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此类不良行为的发生,提升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8. 偷税漏税案偷税漏税行为是市场监管中另一大顽疾,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监督不到位 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监督不到位 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监督不到位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监督不到位:反面典型案例剖析自2018年以来,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中频频出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变化,监管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情况越来越多,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通过剖析一些反面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监督不到位问题,并提出改进和解决的方法。

一、公共领域监督不到位的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监管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爆发,牵动人们的神经。

然而,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却时常出现不到位的情况。

在食品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应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监管人员贿赂、疏漏、失职的情况。

这种监督不到位不仅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也损害了食品行业的声誉。

2. 金融领域监督不到位在金融领域,监管失职问题也时有发生。

最典型的案例是P2P网贷平台的乱象。

监管部门在最初推出这类金融产品时没有及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导致P2P平台严重违规经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频发。

监管部门对这类平台的监督力度不足,监管手段滞后,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这种监管不到位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监督不到位问题的原因分析1. 机制不健全在部分监管领域,监督机制的建立不够完善。

一些政府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责时,缺乏明确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的法律制度,导致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不够。

2. 资源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源也是监管不到位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监管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严重不足,无法做到全面、深入地进行监督。

这种资源不足导致一些监管人员承担过多的工作任务,难以做到全面细致的监督工作。

三、解决监督不到位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对监管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明确监督流程、责任与权限,并且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2. 完善监管资源配置政府应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保证监管部门人员的数量与素质相匹配,加强对监管部门的资金和物质保障。

市场监管查处某职业技术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例

市场监管查处某职业技术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例

市场监管查处某职业技术学校未按
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例
一、案件来源:日常执法检查
20XX年X月X日,X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职业技术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未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XX年X月X 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仍落实不到位,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二、查处法律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X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风险点及部分案例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风险点及部分案例

市场监管领域是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领域。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监管力量的不足,一些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本文将深入探讨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风险点,并结合部分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风险的重要点之一。

一些企业为了推销产品或服务,常常使用夸大其词或夸张宣传,甚至直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某些食品企业会宣称其产品含有“零添加剂”,实际上却含有大量添加剂。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二、价格欺诈价格欺诈也是市场监管领域的一大违法风险点。

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暴利,采取虚高标价、虚高折扣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某些电商评台在“双11”大促期间将原价夸大,再降下假的优惠,实际上消费者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这种行为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市场监管领域还存在大量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法案例。

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故意降低产品质量,甚至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

一些食品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口感,添加了大量的防腐剂和着色剂,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以上仅是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风险的一小部分案例,实际上违法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监管部门需要全面、深入地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个人观点:对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风险,我认为监管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完善法律法规等,以提升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权威。

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辨别虚假信息的能力,避免成为违法行为的受害者。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了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风险点及部分案例。

虚假广告、价格欺诈、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是市场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

加强监管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至关重要,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撰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了市场监管领域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更加坚定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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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渎职案例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引起了大家广泛讨论,本文选取了12个警示案例,旨在警示大家严格落实各项监管执法措施,合理规避监管执法风险。

案例1 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案例2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3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案例4 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5 某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6 某食品监管股股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7 某质监分局副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8 某质监局稽查大队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案案例9 江西高安病死猪渎职系列案件案例10 中纪委监察部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案例11 蒋洋滥用职权案案例12 关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公益诉讼案例1河北张家口不合格燕麦片渎职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万全县质监局对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麦片进行了抽检,后经检验该公司2012年12月2日生产的燕麦片质量不合格(霉菌严重超标),此批次产品共生产1万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0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整。

赵焱(张家口市万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在其主持该案件审理期间,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万全县燕脉食品有限公司做出了2400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76000元的损失。

2013年10月25日万全县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中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554.5箱过期的火锅料进行重新包装和更改生产日期,货值金额至少为72180元,至少应对该公司处以360900元罚款。

赵焱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同意对行政相对人中绿(河北)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做出了199620元的罚款,给国家造成了161280元损失。

以上赵焱滥用职权的行为总共给国家造成337280元的损失。

同时赵焱在担任万全县质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11万元。

【诉讼过程】2014年5月23日,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赵焱立案侦查。

12月9日,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典型意义:应罚未罚的金额可以计算为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万全县燕麦食品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日的不合格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罚货值的五倍即20万元,赵焱滥用职权,同意只做出24000元的处罚,少收的176000元罚款可以计算为其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例2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赛跃,原系云南省嵩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嵩明县质监局)局长。

被告人韩成武,原系嵩明县质监局副局长。

2011年9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称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林丰瑞公司)违法生产地沟油,时任嵩明县质监局局长、副局长的赛跃、韩成武等人到杨林丰瑞公司现场检查,查获该公司无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区域的配套的食用油加工设备以“调试设备”之名在生产,现场有生产用原料毛猪油2244.912吨,其中有的外包装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9月21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没有计量核实毛猪油数量、来源,仅凭该公司人员陈述500吨,而对毛猪油591.4吨及生产用活性土30吨、无证生产的菜油100吨进行封存。

同年10月22日,韩成武以“杨林丰瑞公司采购的原料共59.143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议立案查处,赛跃同意立案,并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10月24日,嵩明县质监局作出对杨林丰瑞公司给予销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和罚款1419432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

之后,该公司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同年12月9日,赛跃、韩成武以企业配合调查及经济困难为由,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减轻对杨林丰瑞公司的行政处罚,嵩明县质监局于12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杨林丰瑞公司作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杨林丰瑞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前改正“采购的原料毛猪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12月13日,嵩明县质监局解除了对毛猪油、活性土、菜油的封存,实际并未销毁该批原料。

致使杨林丰瑞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使用已查获的原料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较大隐患。

201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赛跃、韩成武在查处该案的过程中,先后两次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吴庆伟(另案处理)分别送给的人民币10万元、3万元。

201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

3月20日,赛跃和韩成武得知该情况后,更改相关文书材料、销毁原始行政处罚文书、伪造质监局分析协调会、案审会记录及杨林丰瑞公司毛猪油原材料的销毁材料,将所收受的13万受贿款作为对杨林丰瑞公司的罚款存入罚没账户。

【诉讼过程】2012年9月5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赛跃、韩成武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受贿罪向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26日,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质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办杨林丰瑞公司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查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用于生产,有毒、有害油脂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还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鉴于杨林丰瑞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赛跃、韩成武向领导如实汇报受贿事实,且将受贿款以“罚款”上交,属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赛跃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韩成武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3 胡宝刚、郑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胡宝刚,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被告人郑伶,原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被告人胡宝刚在担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1月11日上午,带领被告人郑伶等该科工作人员对群众举报的天津华夏神龙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涉嫌非法传销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扣押财务报表及宣传资料若干,并于当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蓬,李蓬承认其公司营业额为114万余元(与所扣押财务报表上数额一致),后由被告人郑伶具体负责办理该案。

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为牟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提出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

被告人胡宝刚在局长办公会上汇报该案时亦隐瞒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

2006年4月11日,工商河西分局同意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的处理意见,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李蓬分数次将50万元罚款交给工商河西分局。

被告人胡宝刚、郑伶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2.5万元罚款提成。

李蓬在分期缴纳工商罚款期间,又成立河西、和平、南开分公司,由王福荫担任河西分公司负责人,继续进行变相传销活动,并造成被害人华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人民币。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蓬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工商查处时为1600多万元)。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胡宝刚、郑伶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蓬、王福荫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

【诉讼过程】2010年1月13日,胡宝刚、郑伶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0年6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9月14日,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宝刚、郑伶身为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明知查处的非法传销行为涉及经营数额巨大,依法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为牟取小集体利益,隐瞒不报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以罚代刑,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致使犯罪嫌疑人在行政处罚期间,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宝刚、郑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胡宝刚、郑伶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4 某质监所所长食品监管渎职案冯某某,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某质监所所长;龙某,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某质监局法制监督股股长。

2005年4月,吴某将其在某镇崇庆村经营的油脂厂注册登记为雪松精炼油厂,以经营动物、植物油脂精炼加工、销售的名义,主要从事食用猪油的生产销售,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4月12日。

上述证照到期后,该厂继续无证照、无厂名生产经营,特别2010年以来,吴某扩建厂房、安装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直至2012年7月被公安机关查处。

在监督管理期间,冯某某发现该厂未获得营业执照却一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但未向有关部门移交,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

对该厂不能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销售台账等行为,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龙某在开展食用植物油及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期间(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没有及时对该厂开展摸底调查和监督检查,直至2012年3月、才到该厂进行检查,且在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进行厂区建设,听信吴某已经停产的说法,没有对该厂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和了解。

因冯某某、龙某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雪松精炼油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955吨流入市场,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冯某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200余吨;龙某监管期间,该厂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755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某、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尽职,致使吴某等人生产加工“地沟油”900余吨并作为食用油销售200余吨,严重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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