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汽车维修合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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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

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甲方: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经同安区行政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办公室授权,由甲方代表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用户与乙方(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招标中标方)签订《同安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车辆维修是指汽车维护与修理的泛称,包括车辆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为保证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依据维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就公务车辆的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成立车辆定点维修监督小组,负责对乙方服务态度、履约情况、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有权受理、调查、处理公务车辆使用方和承修方就公务车辆维修方面的投诉。

2、对维修竣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报修单”上的项目不符,有权与车辆使用单位一起要求乙方无偿返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或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进行索赔。

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说明配件进货渠道和查看配件进货发票。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年度达标考核。年度考核的具体方法为:乙方的基准分为10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二”中“乙方的义务”条款的,每项扣1分;被有效投诉一次扣2分;维修竣工的车辆,在质量保证期限内返工两次扣1分,每增加一次扣1分。年终得分6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将取消定点维修资格,并相应扣缴履约保证金。

5、乙方在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或整改效果不佳的,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扣缴履约保证金,终止与其签订的年度维修合同,并在3年内不准其参与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项目的投标。

(1)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2)保修期内确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3)弄虚作假虚报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的;

(4)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的;

(5)擅自提高车辆维修价格的;

(6)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9)拒绝接受区资源配置改革办和区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0)未按协议签订的服务承诺为送修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11)未按时报送《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情况统计表》及《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单》、《同安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报修单》超过3次的;

(12)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定点维修协议事项的。

(二)甲方的义务

1、负责监督和督促纳入区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车辆到定点企业进行协议维修,并监督纳入区行政事业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的计费及结算情况。

2、负责协调乙方与纳入区行政事业政府采购的车辆使用单位在车辆维修方面的关系,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妥善处理因车辆维修而产生的纠纷。

3、对车辆送修单位和乙方的相互投诉,应进行调查,给予负责的答复。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车属单位提出的除维修合同及乙方服

务承诺以外的其它服务要求。

2、对甲方在日常管理中及车属单位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做出的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乙方有权要求送修单位按约定时间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汽车维修的优质服务要求:

(1)守法经营,按章办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送修的车辆应认真做到四优: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秀,价格优惠。

(2)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对送修单位的维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

(3)设置公务车辆维修专门接待柜台,实行计算机管理,为送修的各单位车辆分车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至少包括维修时间、维修项目、配件更换、里程数、年检、保养情况等内容。

(4)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市区范围内免费拖车等服务。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急修的,接通知后应及时派员抢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免费送厂维修。

(5)根据“报修单”上填写的拟维修项目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测,拟定维修方案、维修期限和计价,报送修单位确认,未征得送修单位同意和认可,不得擅自维修或更改维修项目。报价应充

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送修单位提出合理的维修方案。

(6)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送修单位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承修方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7)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车辆维修竣工时交送修单位处理,未经送修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丢弃(200元以上配件保留三个月,以备甲方查验),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甲方或车属单位的利益。

(8)严格执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2、汽车维修的结算要求:

(1)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必须在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与车辆送修单位办理结算上季度的车辆维修费用,送修单位应在办妥结算手续后尽快将有关款项采用转账的方式打入乙方账户。

(2)定点维修厂在结算收费时,必须使用电脑打印结算清单,必须分别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费,配件(正厂)数量,配件单价和其它费用等项目,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并将其它费用明细表和经报修单位签字确认的车辆报修单作为结算附件。

(3)乙方不得允许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套取现金或顺带购物。对维修竣工车辆,严格核对报修单、结算单、车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得提前结算或弄虚作假,原始修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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