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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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斯多葛学派

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芝诺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讲学地点在画廊,又称“画廊派”。强调人是自然、宇宙的一部分,人人平等;提倡建立世界国家、世界法律;主张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是普遍通行的正义的体现,也是一切法律的来源和法律价值的判断标准,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该学派的观点虽不复杂但是影响却十分深远2.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以假想的自然状态为出发点,强调以自然法的理性的客观立场去评价法律价值和社会政治结构的法学流派。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存在于人的内心、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而非协议产生的认定法,特别重视人性、正义、自由等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建立了包括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说、社会契约说、人民主权说和社会革命说等观点在内的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古典自然法学把政治法律学说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为近代民主政治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功利主义法学

是十九世纪上半叶,由边沁创立的,将“以个人利益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基本道德原则”的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法学强调立法是应重点贯彻功利原则,将其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即立法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具体以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为目标;并将保存生命、促进平等、达到富裕、维护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法学流派的主张对二十世纪以后的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立派产生了很大影响。

4.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是在十九世纪的法学领域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的,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法学流派。他们注重对法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而否定价值研究,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认为只有实在法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律的成立不易符合道德为前提,只要是合法的依正当程序制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分析法学派在近百年里是西方法理学的权威,影响深远。

5.历史法学

历史法学,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人为代表的,从法与历史现象的关联的角度阐述法律学说,注重历史经验和历史的实证分析的法学流派,他们力图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来为构建当代的法律体系检验献策。对19世纪的德国影响很大,统治了欧洲法学界近一个世纪。

6.新自然法学

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其是二战结束之后,因西方社会发生的种种变化,在洛克等人创立的自然法学派的基础上,对其方法和观点进行发展和创新而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以马里旦、达班为代表的神学的新自然法学和以富勒、罗尔斯、德沃金、菲尼斯等人为代表的世俗新自然法学。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以理性为基础、合乎道德的自然法,但与古典自然法学相比,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承认了自然法内容的可变性,具有明显的向社会法学和分析实证法学靠拢的倾向。

7.新分析法学

新分析法学,是指20世纪以后,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对方法和观点进行发

展和创新形成的法学流派。主要分支有: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新分析实证法学等这一学派依然以对法律进行实证分析为核心,强调道德与法律、“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认为应将法律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领域。

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是二十世纪出兴起的,由法国着名法学家狄骥开创的,以“社会连带关系”这一社会学范畴为核心的,以一个社会学法学分支学派,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个重大事实,分为人们在共同生活中贡献自己同样的能力以实现共同需要的“同求的连带关系”和每个人贡献出自己固有的能力来满足他人的需要的“分工的连带关系”。同时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产生了一种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以及与客观法相对立、由国家制定、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的成文法——实在法。客观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是客观法的陈述。

9.萨维尼

德国法学家,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系统论述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着有《中世纪罗马法历史》等。主张法律的基础是习惯,应以习惯法代替立法、法典成为法的重要形式;法律是“民族精神”自然而然的体现;其产生和演变是渐进的漫长过程;通过对语法、逻辑、历史、体系的法律解释,可以洞察法律内容和立法目的。

10.梅因

英国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着有《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和《古代法律与习惯》等。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创始人。认为法律的演变是从判决到习惯法再到法典;法律改进的方法则是从“法律拟制”到“衡平”再到“立法”;自然法启迪了罗马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国际法的创立;人法的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继承法从概括继承到非概括继承、财产法从共同共有权到个人所有权契、契约法从重形式到重合意;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反应一个民则开化程度与法律制度的成熟程度。

11.奥斯丁

英国法学家。功利主义法学代表和分析法学的奠基者,被誉为“现代法理学之父”和“分析法学之父”。创立了法学命令说,强调法是主权者或政治上的优势者向臣民或劣势者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将会受到制裁;将法律的含义区分为上帝之法、实在法、实在道德和比喻性的法律。认为只有实在法是法理学研究范围,强调法律与道德、“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之分。创立了属于自己的主权理论,提出了一般法理学的相关理论。

12.西塞罗

古罗马法学家,着有《论共和国》《论法律》《论官职》。认为国家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通过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直和利益的共同而集合起来的集合体。认为国家有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每种政体各有优缺点。强调自然法的作用,认为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知道。强调平等、公开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简答

1.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1.认为法治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由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发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2.实行法治是因为法律体现了多数人的意志、正义性、明确性,相比君主的想法而言还具有稳定性。

3.认为立法应该与政体相适应,立法者为城邦内部的福利为目的;健全司法机构,在法庭内部加强分工,加强执法;执政人员要带头守法,加强对普通公民的法学教育。

2.简述托马斯·阿奎那的法的类型理论。

1.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是适用于整个宇宙的规范、规律;作为一切法的来源,是最高的法,自然法和人法都要服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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