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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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和保护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提出了要求和限制。

本文将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有欺诈、隐瞒、强迫等不正当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是确保合同交易公平、平等和诚信的基础。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订立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地披露合同相关信息,包括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以确保对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全面、准确的了解。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也有着重要影响。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恶意拖延、违约或者其他损害对方权益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可能面临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在履行中应当积极、合理地协助对方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和稳定。

除了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还在解释合同内容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这就要求解释合同时不能局限于字面意义,而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合同目的进行合理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可以有效避免对合同条款的曲解和滥用,确保合同的有效实施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诚实信用原则在商业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当事人在进行合同交易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和合法合理的履行。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原则。

浅谈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

浅谈诚信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

-1 7Βιβλιοθήκη 3 着 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
关键词 : 实信用 ; 诚 权利与义务 ; 法律责任 我 国于 19 年颁布 的《 同法 》 99 合 是调整平 违约方 的法律责任 , 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 , 护 至失败而产生 的纠纷 。 保 等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问设立、 变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合 同法》 5 条规定 : 《 第 2 “ 一 诚信原则在解决这一类纠纷中起着 至关重 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方 以欺诈 、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害国家利 益 要的作用。 损 其 中的合同是 指平等 主体 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的, 同无效”《 同法》 5 条规定 :因重 大 合 。合 第 4 “ 很 明显 , 纠纷产生的原因是 “ 这类 当事人合 关于建立、 变更 、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 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 同时显失公平 的合 同条款 的理解产生分歧” 由于交易双方 的认知 。 同一经成立 , 即具有法律效力 , 在双方当事人 之 同; 一方 以欺诈 、 胁迫 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 , 使 能力 、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存在着不 同程度的 间就发生了权 利和义务关系 。当当事人一方 或 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 下订立 的合 同 , 受 差异 , 同的履行中 , 在合 当事人对于一些文字词 双方未按合 同履行义务 ,就要依照合 同或法律 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 句的理解有分歧是较常见的情形 。 当然 , 也存在 规定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 者撤销” 这些条款和规定都是 从一定程度上保 着故意玩文字游戏 、 。 钻文字漏洞 的情况 , 这就牵 《 同法》 合 第六 条规定 : 当事人行使权 利、 护受侵害方的正当利益 的,也是对诚信原则在 涉到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合 同如何解释以判明是 “ 履 行义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 信原则是 交易过程中的实 际运用和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 非 、确定责任的问题 。合 同解释有一些基本原 。 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 , 同时 , 也是市场经济的基 本 要求 。 则 ,而这些原则都是在诚信原则 的指引下形成 原则 。 在市场交易 中讲究和强调诚信 , 不仅是交 同时 , 同法》 《 合 还引入 了“ 预期违约” 制度 , 和发展的 , 它们也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 , 无论何 易双方个人的道德需求 ,也反 映了市场经济规 即 “ 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 为表 种解释 , 都应符合诚信原则体现的公平合理、 利 范运作 的基本要求。诚信 原则作为合 同法的一 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 益平衡 的精神 。《 同法》 1 5 合 第 2 条规定 : 当事 “ 条基本原则 ,对合同行为的全过程进行 了规范 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诚信原则 人对合同条 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 当按照合 同 。 应 和约束 , 因而 , 它在维 持交易秩序 、 保护 交易安 在合同订立后至合 同履行期到来前这一 阶段 中 所使用 的词句 、 合同的有关条款 、 合同的 目的、 全、 降低交 易费用 、 鼓励 交易成功 、 解决交 易纠 所起 的作用 ,它能够使交易的一方可 以从 已不 交易习惯 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 确定该条款 的真 纷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 。 可能成功 的交易中及时解脱 出来 ,不用将时 间 实意思 ” 如果交易双方能够 自行协商解决有关 。 1 坚持诚信 原则, 以维持市场秩序 , 可 保护 花 费在没有实际意义的等待上 , 而浪费更多 的 合同解 释的纠纷 , 也要以诚信原则为指导 , 以善 交易安全 交易费用 。 这在一定程度上 , 也是诚信 原则在 降 良 诚实 、 守信不欺 的态度妥善处理 , 尽可能地推 市场经 济活动 表现为 商品及其 生产要 素 低交易费用上所 起的作用 。 动交易成功 。 相互之间的交换 ,合同法 明确了鼓励交 易的基 3 坚持诚信原则 , 以维护合 同权益 , 可 鼓励 诚信是社会文明的尺度 ,诚信是 民族素质 本原则。 因为 , 市场交易越频繁 、 越活跃 , 经 交易成功 市场 的体现 , 当然 , 也是市 场成熟的标志 , 没有 诚信 济就能够得 到更大 的发展 。 市场交易讲求公平、 在市场经济中, 交易是最基本 、 最频繁的活 原则就不可能建立起安 全、文 明的市场经济秩 公正和安全 ,合 同法中的诸多条款很大程度上 动 , 无数的交 易构成 了完整的市场 , 也丰富了市 序。市场经济的发展 , 社会文明的推进 , 都需要 都 渗透 了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 意图。因为从某 场。 同时 , 也为市场的规 范管理带来了更大的困 每个人做出积极 的努力 。特别是市场经济活动 种程度上说 , 保护交易安全 , 也就保护 了当事人 难。 没有交易也 就不成其为市场 , 不管是国家还 中的经营行为 , 都需要 当事人遵循 既有的市场 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 保护 了交易双方 的基 是法律 , 对于合法的交易都是持鼓励 和支持 态 准则 , 按照诚信原则 , 平等互利 , 良性竞 争 , 同 共 本利益 。 度 的, 并尽可能地促成彼此之间的交 易, 实现 当 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 的进一步发展 , 市场交易活 事人订立合 同、 顺利交易的的 目的 , 并保护交易 参考文献 动 出现 了更深 、 更广 、 更频 繁的趋势 , 交易 安全 双方 的合法权益 【 陈健. 同法 中关于诚信 原则的 比较研 究【. 1 1 合 J 】 就显得更为重要 、 为迫切 。《 同法》 4 条 更 合 第 2 坚持诚信原则 , 就是鼓励 交易成功 , 这是法 中国外资, 0 . 2 8 0 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 同过程 中有违背诚实信 律 的要求 , “ 也是市场的要求 。 根据《 民法通则 》 【] 文, 的 2 胡伟 戴志明. 同示范文本的契约诚信 与 合 用原则的行 为并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当承担 规定 , 应 当事人一方有欺诈 、 迫、 胁 乘人之 危的行 和谐发展叨冲 国工商管理研究, 1 . 2 0 0 损害赔偿责任 ” 这 是保证交易安 全的法律 规 为是无效的 , , 因此订立 的的合 同也是无效的 , 因 【 秦燕 江. 3 ] 市场经济应遵循诚信 原则叨. 时 职业 定, 明确了责任方要 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 缔 为它违背 了合同 自愿原则 与诚信原则 。 同时 , 空, 0 . 。“ 但 2 7 0 约过失责任 ”是诚信原则保护交 易安全 的突出 诚信原则在此也有 了更为灵活 的处理方式。当 【 乔秋珍 . 市场 经济条件 下诚 信原则 的功能 4 ] 论 体现 , 诚信原则通过 明确“ 缔约过失 责任 ”促使 交易一方有欺诈 、 , 胁迫行为时 , 另一方可选择变 及 立法完善[ _ 时代, 0 . J 商业 ] 2 9 0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 中遵守交易准则 ,实现公平 更 或撤销合 同。 也就是说 , 如果受欺诈方觉得通 【 王金峰. 同法诚 实信用原 则在合 同领域 的 5 】 合 交易, , 这样 就能够更好地防范和制约商业诈欺 过变更合同可以继续交易 ,并且认为从交易成 适 用f . 商务, 1. J 大众 1 2 0 0 行为, 保护交易安全。 功中获得 的利益将大于其 因欺诈行为所 受的损 [ 热西丹. 德力斯. 实信用原则f . 作经 6 1 依 论诚 J合 1 2 坚持诚信原则 , 可以明确法律责任 , 降低 失 , 则法律尊重他的选择 , 可以变更合 同。这一 济与科技 , 0 . 2 9 0 交易费用 立法规定说 明了诚信原则在合 同法 中的立场有 交易费用也指交易成本 , 的是在 完成一 了变 化, 指 它不仅对非诚信行 为持否定态度 , 而且 笔交易时 ,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 更注重对这种行为的纠正与引导 , 鼓励交易成 与此交易相关 的成本 ,它一般包括交易准备阶 功 。 段的费用、 交易过程 中的费用 、 针对未来 的不确 4 坚持诚信原则 , 以规范合 同解释 , 可 处理 定性和风险预测 困难等因素而引起的费用 。同 交易纠纷 时, 还包括度 量 、 鉴定和保护产权 的费用 、 企业 一般来说 , 纠纷分为两类 , 中的一类 交易 其 组织内部运作所引起 的费用等。 就是 当事人 双方对合 同条款 的理解产生分 歧 , 坚持诚信 原则 , 可以明确交 易双方特别是 导致权利义务不清 ,致使交易不能顺利进行乃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摘要】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法律多么周全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是能够找到规避的方法.于是就需要有防范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与该原则不符合的结果时,能够对结果加以修正,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6条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笔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加以浅析.【关键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一:学说与起源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现象。

在大陆法系,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

该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法国民法中也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在日本法中称为“信义诚实”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出现了扩张的迹象。

许多法律概念、规则、规范乃至原理、制度,均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冲击或影响下发生了或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然而,何为诚实信用原则,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1]:第一,主观判断说。

认为应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诚实信用的内容。

第二,利益平衡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三,行为规则说。

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定一定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的规则。

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因此各有其理论价值。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关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它在合同关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作用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能够对该原则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在合同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互利互信的基本准则。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要诚实守信,而且还要求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约定和信用记录。

诚实信用原则也包含着对合同当事人言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不得有故意隐瞒、虚假陈述或者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还包括了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得利用其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的优势地位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诈骗、胁迫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确保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要真实相对、尊重合同意志、不得违约欺诈,从而确保了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2. 促进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这有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了合同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原则,防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交易秩序的稳定。

4. 规范市场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了合同交易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规范了市场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不得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要求当事人应当如实交代相应的信息,确保交易双方的知情权。

在合同的履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真实相对、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交易秩序。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

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合同的诚信原则——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在商务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和确认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合同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利益与权益。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往往出于私利、欺诈等原因,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给其他合同当事人带来了损失和困扰。

因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变得极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以及它对当事人的要求。

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在商业活动中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底线。

具体来说,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交易秩序和法律公平性。

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石,通过合同可以使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增强交易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诚实信用是交易信任的基础,它可以为各方提供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只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始终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促进长期合作。

3. 促进经济效率和发展。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之一。

只有在有信用保障的基础上,各方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商业活动,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开诚布公、诚实守信的原则。

具体而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有以下要求:1. 订立合同时应真实披露信息。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真实地披露与合同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能力等。

这样可以保证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对合同内容和风险的全面认知。

2. 履行合同时应诚实守信。

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违背合同规定或者采取欺诈手段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诚实守信,共同推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有效履行依赖于契约精神,其中最核心的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实践应用。

一、契约精神的概念和内涵契约精神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变更合同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和行为。

契约精神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是契约精神的核心要素。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陈述和承诺,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

2. 信赖原则:契约精神要求各方依靠对方的诚信进行合同交易。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互相信任,依赖对方的表示和承诺,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双方的互信关系。

3. 合作原则:契约精神倡导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精神,通过互相协商、妥协和合作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

当事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对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二、契约精神的重要性和作用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市场秩序:契约精神的存在和实践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不当竞争和市场失序现象的发生。

当事人坚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

2. 促进公平公正:契约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促使各方在交易中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强势当事人的滥用和欺压,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交易效率:契约精神的实践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

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坚持信用原则,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效果。

三、契约精神的实践应用契约精神的实践应用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它要求各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时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下是几个契约精神实践应用的示例:1. 诚实守信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和欺诈行为。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的适用。一般法和国内法合同法 都确立了诚信原则。自合同法颁布以 来已有十多年的实践,在许多情况下 采用了诚信原则,特别是近年来经济 发展加速,出现了各种新的争议,诚 信原则的适用也适用正在增加。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适用的问题
1、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作为一般条款适用的问题。诚 信原则适用于一般合同法条款,其主 要功能是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解释 合同法或修改现行法律。法院必须首 先发现法律,何时不同意,第二个必 须对合规计划有一定的规则。合同法 诚信原则与合同法适用之间的冲突合
2、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 法中的类型化一个非常抽象的 原则,它已经由一系列制度群体体现, 并且已经进行了多种制度化。该制度 构成了合同法特有的诚实制度。通过 保持实现诚实党的合法期望和诚信原 则 的 目 的, 系 统 越 合 理, 越 公 平, 就 越灵活。信仰原则为特定诚信体系提 供支持和营养,从而加强诚信原则的 作用。由于商誉的具体原则体系涉及 多样性和发展,因此只选择一般的讨 论体系。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多 种功能。除了填补法律漏洞的基本功 能,开发新的诉讼理由和诉讼辩护外, 还可以合理分配事故风险。该特征的 主要功能是开发基于诚信的情境变更 系统。
(作者:黄玲玲,海南师范大学, 研究方向 :法学)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法模 式不断发展,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不 再是绝对的,人们越来越多地将合同 视为实现合作目的的形式或工具。诚 实信用原则对于契约法及相关制度理 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许多理论 和制度产生和形成的基础,其作用和 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 [1] 徐国栋 .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 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M]. 北京 : 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 ,2016:9. [2] 徐国栋 . 诚实信用研究 [M]. 北 京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9. [3] 郑强 .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 究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16:11. [4] 崔 建 远 . 合 同 法 [M]. 北 京 : 法 律出版社 ,2015:4. [5] 何孝元 . 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 法 [M]. 台北三民书局 ,2017.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

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作用是保障交易的公平和诚信,保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对方,不得采取欺骗、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交易双方遵循合同约定、信用承诺和合法经营的原则,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活动。

诚实信用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或者请求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条款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基本准则和核心原则。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约定当事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

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法律的惩罚和处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利用劳动者、债务人、消费者等弱势地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和强调。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同样是约束行为的基本准则。

民法总则第141条规定:“因果关系存在,但有过错的,该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这一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实践。

如果个人或单位在社会交往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判定和责任的确认,都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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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发展和应用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应用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勃兴的基础在于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在某些场合以客观公正取代私人意志选择的主观公正,限制形式上的意思自治,实现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及主体利益与社会利益,法律不再对当事人的自治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最终由诚实信用与意思自治形成制度性妥协和反思性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理论的发展,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

一.传统合同理论的衰退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兴起在传统合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1804年,在法国大革命后空前膨胀的自由主义的社会气氛中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因为“该法典在相当程度上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合同法的基础”,法典的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仅得依当事人的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法国注释法学者对法典1134条所作的穿凿附会的注释而构建的契约理论体系中,契约自由被抬高至无以复加的地位,成为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原则,并由此引出了统治西方法学界一百多年的契约法的唯意志论。

1896年诞生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又一部对世界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典。

关于合同方面,该法典在注释法学与实证法学基础上对自由主义精神继续进行了发扬,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成为整个契约之债的中心内容。

尽管法典已有部分条文(如第138条)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善良风俗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不能适应世纪之交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要。

自成体系的英美近代合同理论建立于十九世纪末,强调一切合同皆以形式主义的对价为内核,对价原理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

所谓对价即类似互负对等权利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所体现的仍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

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传统合同理论的研究,可以发现,传统合同理论的核心为契约自由,这条原则被西方法学家提高到了合同理论纲领性的地位,由此形成了唯一的指导性原则和一元主义的价值取向。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形式上的契约自由往往导致实质上的极度不公平和非正义,意思自治为中心的绝对的个人利益至上导致了社会利益与合同相对人利益的被忽视和被侵害,偏离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的最高价值目标,价值体系的一元中心主义最终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

传统合同理论显现出极大的缺陷和不足,民法必须吸收其他价值对其社会效果加以补正。

实践的需要促成了理论的发展,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深入系统的探讨,他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

20世纪30年代,美国法学家富勒发表的《合同的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把信赖利益理论而带入了英美合同法。

通过这两位法学巨擎的努力,缔约过失和信赖关系理论得到了两大法系的承认和重视,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特别是合同法领域的复兴吹响了号角。

与传统合同理论的衰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勃兴,此前一直被自由论者忽视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三款“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逐渐在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而《德国民法典》已有具体条文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只是未使诚实信用原则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在民事立法上具有鲜明特点的《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这一规定不言而喻地成为债法尤其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此后,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越来越享有充分而正当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官手里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给二十世纪契约理论的革新和契约法的发展开辟了广阔天地。

当代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一惯的道德信条;“买卖公平、童叟无欺、缺一赔十”更是路人皆知的商业惯例。

1999年10月正式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吸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中系契约理论和民事立法的有益成分,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法律原则,并贯穿于整部法律当中。

(一)《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也即明确,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

(二)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因彼此间的联系,应承担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即为前契约义务的规定。

违反此义务,当事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60条对此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制度:当事人应以事实为根据,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在合同解释方面规定,当存在合同条款不清而当事人理解不同的矛盾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五)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种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作了规定。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而且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平衡当事人之间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准则,也是解释法律和合同的准则。

为当事人适当履行合同,法官公正审理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原则和依据。

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合同成立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按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不然,合同成立前,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失,过错方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强加给当事人的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当事人应本着真诚促进合同成立的心态行事,而不能以订立合同为幌子,利用对方急于交易的心态骗取其他利益,或名为谈判,实为拖延时间,使其丧失与第三方缔约的机会。

比如,甲了解到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他本没购买意向,但怕自己的竞争对手丙购得,就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虚假谈判。

当丙购得另一家餐馆时,甲立即终止了谈判,后来乙只好以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在此,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乙一定的赔偿。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互相负有告知义务。

只有缔约方将足以影响合同的情况如实告知,至少不是虚假的告知,合同的成立才有坚实的基础。

否则,其中一方使用欺诈手段,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必然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因此蒙受经济损失,欺诈方给予赔偿理所当然。

(3)违反保密义务。

此处的“密”系指商业秘密。

在谈判磋商阶段,由于缔结合同的需要或相互间的信赖关系,一方完全有可能知晓另一方的技术秘密或经营信息,如果是采取了保密措施、能给对方带来经济利益且不为外人所知的信息,缔约方即不能公开或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

违反保密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常见情况有:①一方未尽通知、协助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②一方未尽告知义务,致对方当事人损失。

③一方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如,王某与其同事去一火锅店用餐,店前台阶上的冰没清理干净,又未加盖防滑垫,王某踏上去即滑倒受伤。

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髋骨骨折,用去医疗费16387多元。

但火锅店拒绝赔偿,王某起诉到法院。

本案中,火锅店作为经营者,有谨慎、小心地照顾、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先合同义务。

但他们明知台阶结冰,既没有对顾客作警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王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行合同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地、实际地履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己方义务,对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协作义务也应适当履行。

《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包括:1.履行。

《合同法》除第107条外,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

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

义务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履行或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采取补救措施。

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按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

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3.赔偿损失。

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典型的补偿性。

作为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

这也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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