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出台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新办法
业 管 理 企 业 持 业 主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维 修 基 金 支 取 证 明 到 银 行 办 理 维 修 基 金 支 取 手 续 :业 主 委 员 会
业 主 委 员 会 应 在 每 年 年 底 公 布 其
收 支 及 余 额 状 况 其 中 包 括 维 修 基 金 的 使 用 及 分 摊 情 况 维 修 基 金 总 账 余 额 以 及 维 修 基 金 明 细 账 余 额 。 此 外 对 代 管 单 位 应 建 立 本 物 业 区 域 内 的 维 修 基 金 查 询 制 度 , 接 受 产 权 人 对 其 维 修 基 金 明 细 户 查 询 。实 行 公 开 查 询 制 度 , 业 主 使 明 明 白 白 消 费 对 小 区 的 维 修 基 金 使 用 有 了 知 情 权 ,从 而 有 效 消 除 了 业 主 对 于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的 疑 虑 。 如 果 维 修 基 金 闲 置 , 产 权 人 经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的 如 何 征 收 、征 收
比 例 以 及 用 途 等 下 发 文 件 .但 是 对 购 房 人 缴 纳 的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如 何 使 用 以及 如何 管 理 等 问 题 迟 迟 没 有 明确 规 定 ,致 使 大 多 数 购 房 人 不 了解 缴 纳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到 底 能 用 于 什 么 , 以至 于 业 主 与 物 业 公 司 由于 其 而 发 生 的 纠 纷 事 件 也 时 有 发 生 。为 此 ,由 北 京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市 房 改 办 、 财 市 政 局 下 发 了 《北 京 市 住 宅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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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 ・ 策 指 南 政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房改方案处2005-03-09 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办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定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受托负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总体原则]维修资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资金用途]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1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第六条[业委会开户]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资金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供业委会选择.第七条[资金划转]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建委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第八条[工程普查]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并加强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宅建筑物的运营和使用权益,保障住宅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本文将从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使用范围与限制、使用程序与审批等方面全面介绍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住宅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向业主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管理: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成立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住宅业主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基金的收取、使用、统计、监督等。
二、使用范围与限制1.使用范围: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和改造住宅的公共部位,如电梯、楼道、排水管道、电路配线、供水设备等。
同时也可用于住宅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和设备设施的更新换代。
2.使用限制:维修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支付物业管理费、清洁费、安全费等。
同时,维修基金也不得用于个别业主的住宅内装修、维修等私人事务。
三、使用程序与审批1.使用程序:住宅物业单位在使用维修基金之前需要制定维修计划,并向住宅业主公布。
业主对维修计划和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物业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协商,达成维修计划的共识。
2.审批程序:维修基金使用需要经过审批程序,由住宅物业单位提出相关申请,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审批。
四、维修基金的监督与公示1.监督机构:住宅物业单位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处理住宅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监督部门也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公示要求:住宅物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住宅业主公示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包括维修计划、资金用途明细、使用效果等,确保资金的公开透明。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料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并通过专项维修资金的形式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区域。
第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公共设施维修的资金。
第四条住宅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本体、电梯、供水、排水、供暖、环境卫生、照明、通讯、消防等设施。
第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
第二章缴纳与管理第六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由业主大会根据该小区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和资金需求进行确定,并经过居民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通过定期缴纳、一次性缴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缴纳等方式进行。
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缴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
第八条管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主体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管理委员会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住宅公共设施的业主代表组成,其人数不得超过11人。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公告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对住宅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定期公示维修情况。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余额在每年年底结余时,应按照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余额投入到居民维修基金中。
第三章使用与监督第十三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合理、合法、经济,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益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五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住宅公共设施的维修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七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公示,接受业主代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2023年版的北京维修基金标准是为了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房屋的建筑质量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一、概述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旨在明确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要求,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符合该标准的维修基金管理,将有助于提高楼宇设施的维护水平,增加房屋的使用寿命,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二、维修基金筹集1. 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维修基金的筹集金额应根据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由相关建筑专业机构编制,并应向业主公示。
2. 缴纳比例业主应按照公示的维修基金计算结果,按月缴纳维修基金。
缴纳比例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落实到合同中,保证公平合理。
三、维修基金使用1.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维修基金应主要用于楼宇设施设备、公共区域、外墙涂料等维护和修缮工程。
不得将维修基金用于其他目的,确保维修基金的专款专用。
2. 维修基金使用程序维修基金使用前,物业公司应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备。
业主大会应进行审议和批准,确保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业主的意愿。
四、监督与公示1. 维修基金管理物业公司作为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对维修基金进行严格的管理。
2. 维修基金公示物业公司应定期公示维修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公示方式可以通过小区公告栏、物业网站等途径,保证业主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维修基金标准的行为,相关责任方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追责机制。
例如,虚报维修基金支出、挪用维修基金、不公示使用情况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维修基金的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权益,维护房屋的建筑质量。
同时,业主应积极参与维修基金管理,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高品质生活。
(字数:486)。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各区县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的有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以下简称商品住宅)的购买人(以下称购房者),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二、商品和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向市、区县房地局或由市、区县房地局委托的交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局)交纳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标准交纳。
三、本通知发布后,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到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五、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代管,房地局应将代收的维修基金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在代管期间内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住宅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市小区应及时将代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七、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收取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或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单位,必须将维修基金交至市小区办代管。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内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如未交纳维修基金,必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按本通知规定向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八、不缴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
北京维修基金2023标准2023年北京维修基金标准近年来,随着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产维修基金的管理问题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政府决定在2023年对房产维修基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本文将就2023年北京维修基金标准进行阐述。
按照新的标准,住宅小区的维修基金金额将根据建筑物的年代和规模来确定。
即建筑年代不同和小区规模不同,维修基金的金额也不同。
以往的标准是根据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来确定维修基金金额,这种方式容易导致一些老旧小区的维修基金短缺,而新标准的采用将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也将进行改变。
以往的维修基金一般是由业主根据自己的住房面积按一定比例进行缴纳,新的标准将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改为按照业主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缴纳金额。
这样做的目的是将维修基金的缴纳更加针对个人购房能力,避免因为维修基金缴纳不足导致小区维修资金不足的情况发生。
新标准还规定了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范围。
维修基金应主要用于小区内部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如电梯、公共楼道、水电设备等。
而以往的标准中,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这导致一些小区将维修基金用于个人住房的装修等私人用途上,直接影响了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
新标准的出台将有效遏制维修基金乱用的现象。
新的标准还规定了维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情况的公示。
维修基金将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使用情况将定期公示于小区公告栏或物业网站上,业主有权监督和查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总结起来,2023年北京维修基金的标准调整将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维修基金,并规定了基金的缴纳、使用范围和管理机构,有助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同时,这也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维修基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北京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北京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制度,承担着保障城市住房公共设施维护、改善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促进城市住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北京市已经明确了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基金收取标准1. 基金收取对象根据北京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的收取对象主要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收取比例北京市规定,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为住房建筑总价的1,具体收取标准按照住房建筑总价计算,按照每平方米计算不得超过50元。
3. 临时性减免对于住房建筑总价高于2000万元的,可以向居民业主征收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时,在2000万元部分的住房建筑总价上,减收基金。
4. 收取方式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方式为一次性收取,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进行收取。
5. 使用管理北京市明确规定,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属于专款专用,由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政策实施1. 政策宣传为了让广大市民了解和理解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北京市政府将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途径,对收取标准进行宣传和普及,确保市民了解相关政策。
2. 收取程序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会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进行收取,同时保证收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3. 监督管理为了确保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符合政策规定,北京市将加强其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基金的合理使用。
四、问题解决与改进在实际落实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譬如在基金收取过程中,可能存在收取标准的执行不到位和基金使用管理不透明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政府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提高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维修、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规定归集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
维修基金管理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楼房内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产权人或部分产权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关部位及设施设备。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项目应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在《物业管理公约》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
维修工程的具体范围以市国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为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产权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存储。
管委会申请开户时,应填写《物业管理委员会维修基金开户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户申请书;2、管委会成立的批准文件;3、产权人分户清册;4、管委会主任私章和管委会的印鉴;5、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管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时,还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资金管理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并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和报表上报。
二、项目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项目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制定专项维修方案,并报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2.维修项目施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3.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保障维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三、监督管理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和维修项目进展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法律责任
1.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维修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未按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追回不当使用的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住宅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该管理办法,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监督和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杜绝住宅维修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指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个人缴纳的专门用于保障北京市公共住宅楼宇正常使用和维修的资金,用于维护、修缮和更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施以及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四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收支管理及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业委会是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建立、调整和管理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住宅建筑的使用年限、等级、面积等情况,制定维修基金计提标准,纳入住房建设项目的预算。
第七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计提标准应当由业委会在业主大会中进行讨论,并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类住宅建筑的维修基金由建设主管部门垫付,并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提取,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维修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当建立专用账簿,明确登记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全面反映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参与、监督权利。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程序第十一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一)楼宇外部的修缮工程,如外墙、屋面、门窗、水电设备等的检修和更换。
(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如电梯、消防设施、楼道、走廊等的保养和维修。
(三)涉及安全和能耗的设备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如电力供应、暖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的改进和维护。
(四)其他需要维修的设施。
第十二条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上述项目的紧急程度、维修工程的规模、合理使用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维修计划。
第十三条维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计划年限、费用预算、维修方式等,并由业委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维修工程实施应当经过公开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并与业主签订维修合同。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章)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续筹条件及方式
续筹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续筹方式
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业主按照原缴存标准继续缴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续筹方案;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续筹方式。
验收评估及成果反馈机制
组织专业验收评估
在项目完成后,组织专业 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对维 修成果进行全面检查。
建立成果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居民对维修成果 的意见和建议,针对问题 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结经验教训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 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 经验教训,为类似项目的 实施提供参考。
0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与 审计
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宣 传与培训
政策宣传渠道和内容设计
宣传渠道
利用社区公告栏、业主微信群、物业公司官网等多种渠道进行政策宣传,确保信息覆盖 广泛。
内容设计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核心要点,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的宣传内容,包括政 策目的、资金用途、缴纳标准等。
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培训计划
使用范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修和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屋顶 、外墙、电梯、消防设施等。
管理部门及职责划分
管理部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管理。
职责划分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监督资金使用等;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审核备案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同时,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也有相应的职责,如筹集、使用和管理维修资金等。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下文跟着一起来了解下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吧!北京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
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业委会开户银行由市建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业委会选择。
第七条业委会开户后,应当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市小区办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业主的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物业管理区域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由业委会向代管的市资金中心申请,市资金中心在与业委会签订移交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业委会所辖范围内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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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11-10 【实施日期】2009-12-1 【发布单位】【文号】京建物〔2009〕8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财政局、审计分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区县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独立式住宅、非住宅为5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非住宅为10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为200元/平方米。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是指地上结构最高层数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市审计主管部门和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决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本市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售出房屋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及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预售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和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经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可以在本市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同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维修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
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账户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行。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首次开户办法重新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只能委托开户银行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禁止其它任何有风险的理财或投资,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
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到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大会开户银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续交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交存的额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案进行补建。
业主未按规定补建、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使用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五)增加保温层、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七)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八)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九)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一)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二)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三)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四)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六)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按照本条第(二)项的原则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