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自考高级财务会计第十二章清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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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清算会计

第一节清算会计概述

一、公司清算概述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她因素宣布终结经营后,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派剩余财产经营活动。

导致公司清算因素:

(1)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投资方无意继续经营;

(2)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投资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合同、章程规定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5)公司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6)公司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7)公司宣布破产;

(8)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

(9)法律、公司章程所规定其她解散事由已经浮现。

(二)公司清算类型

公司清算,按清算因素,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种类

型。

1、普通清算,又称“解散清算”,是指对因经营期满或者其她经营方面因素,导致不适当或不能继续经营而自愿或被迫解散公司所进行清算。普通清算又可分为非完全解散清算和完全解散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对依法宣布破产公司所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联系体当前都是结束被清算公司各种债权、债务和法律关系。

两者区别重要有:一是清算性质不同。普通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二是解决利益关系侧重点不同。普通清算重点是将剩余财产在公司内部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派(投资者之间利益关系);破产清算则重要是将有限财产在公司外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派(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

1、成立清算组。

2、清查债务。

3、清查财产和债权。

(已经作为担保财产,相称于债务数额某些不属于清算财产,超过所担保债务数额某些属于清算财产。)

4、清偿债务。

对支付清算费用后剩余财产,应依照下列顺序逐项清偿公司债

务:

(1)支付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其她各项无担保债务。

如果公司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待法院宣布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债务移送给法院。对宣布破产公司,当破产财产局限性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则在同一顺序内按比例清偿。

5、分派剩余财产。

6、编制清算报告和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二、清算会计工作内容按公司清算程序,清算会计工作内容重要涉及:

(一)进行财产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二)变价清算财产

公司清算财产作价办法普通有:

1、账面价值法。

2、重估价值法。

3、变现收入法。

4、招标作价法。

5、收益现值法。

涉及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示费、差旅费、诉讼费、审

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从公司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

(四)核算和监督债券收回和债务偿还

(五)核算和监督公司清算损益

清算损益是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收益同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相抵后余额。清算过程中清算收益不不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某些为清算净收益;反之,为清算净损失。

(清算收益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所获得所有收益,重要涉及:

1、经营收益,是指清算过程中解决没有完结经营业务获得收入;

2、财产变现收益,是指财产变卖获得收入不不大于账面价值差额;

3、财产估价收益,是指对不需变现财产估价不不大于其账面价值差额;

4、财产盘盈收益,是指盘盈财产实际变现收益;

5、无法偿付债务,是指由于债权人自身因素而导致的确无法偿付或不用偿付债务。

清算损失重要有经营损失、财产变现损失、财产估价损失、财产盘亏损失和无法收回债权导致坏账损失。

将清算期间所有收益与所有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相抵,拟定清算成果是清算净收益、还是经损失。)

(六)核算和监督剩余财产分派

(七)编制清算会计报表

清算会计报表重要涉及: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和债务清偿表。

三、清算会计对老式财务会计理论变化

(一)对会计对象变化

(二)对会计目的变化

(三)对会计假设变化

清算会计除仍旧遵循货币计量假设外,否定了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此外,在会计主体假设方面,也与老式财务会计有所变化。

1、对会计主体假设变化

2、对持续经营假设否定

3、对会计分期假设否定

(四)对会计核算基本变化

本来有些会计原则也变得不再适应。如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而相应地代之可变现价格计价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及收益性支出原则。

(五)对会计信息质量规定变化

第二节破产清算会计

一、公司破产解决程序

破产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因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

者清算等法律程序调节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行为。

普通要通过破产申请和受理、重整与和解以及破产清算三个程序。

(一)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申请。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2、破产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重整与和解

1、重整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是指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对破产或者有也许浮现破产债务人,制定重整筹划,进行生产经营上整顿,以使债务人挣脱困境、恢复生机法律制度。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祈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布债务人破产:

A、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少挽救也许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明显不利于债权人行为;

C、由于债务人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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