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A招股说明书B募集说明书C上市公告书D定期报告E临时报告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A真实B准确C完整D及时E公平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一、多项选择题1、(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A 发行人董事B 发行人监事C 发行人控股股东D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试题及答案解析
信息披露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A. 财务信息B. 经营信息C. 重大事件D. 所有信息答案:D解析: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其财务信息、经营信息、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在于()。
A. 提高公司知名度B. 增加公司利润C. 保护投资者权益D. 满足监管要求答案:C解析: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3. 以下哪项不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A. 真实性B. 准确性C. 完整性D. 随意性答案:D解析: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随意性不属于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4. 信息披露不及时可能会导致()。
A. 投资者信心增强B. 投资者信心减弱C. 公司股价上涨D. 公司股价下跌答案:B解析:信息披露不及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减弱投资者信心。
5. 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是()。
A. 证监会B. 银监会C. 保监会D. 财政部答案:A解析:在中国,信息披露的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6.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
A. 年度报告B. 季度报告C. 半年度报告D. 所有以上答案:D解析: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7. 以下哪项不属于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A.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B. 公司董事辞职C.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D. 公司重大合同签订答案:C解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董事辞职和重大合同签订都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
8. 信息披露的渠道不包括()。
A. 证券交易所网站B. 公司官网C. 社交媒体平台D. 个人博客答案:D解析:信息披露的正规渠道包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等,个人博客不属于官方认可的信息披露渠道。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1、会计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规范,完整、准确披露会计信息,做到真实可信、充分透明。
2、上市公司应积极披露实质重要的会计信息,如:有关投资与经营
活动的会计政策、账户调整项目及其重要依据、不可抗力的处置结果及其
依据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定。
3、上市公司应明确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双重核算等,确保会
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4、上市公司应深入开展会计信息发布审核,定期进行会计信息季度
报告,并将相关审计报告披露给投资者,加强会计信息透明度。
5、董事会应加强监督,重视会计信息审核和披露工作,明确会计顾
问的职责和责任,对重大变动或财务状况变化等进行及时披露。
6、会计行业也应及时采取措施推进会计信息披露的技术水平提高,
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保持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4.3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和审计报告各自 单独上网披露。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年度报告全文及 审计报告时,两份披露文件是否均要包含财务报告及附注?
按照要求,上市公司需要通过“Word 报送系统”编制并对外 披露定期报告全文。在财务报告附注部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Word 报送系统”提供的模板对明细数据表格进行填报。如上市 公司发现部分表格并不适用,应将不适用的表格删除,不可留空。
此外,如上市公司在自身内部系统中使用的附注明细科目与 定期报告模板中提供的不一致,应按照定期报告模板对相关财务 数据重新列报。除非获得上交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对表格进行
如上市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预约,系统将会自动分配披露日期。 上市公司如难以在系统自动分配的披露日期完成披露,需至少提 前 5 个交易日通过系统申请变更披露日期。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 6.2 条
4.2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由“Word 报送系统” 生成的定期报告全文。如上市公司因特殊需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 非“Word 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应如何处理?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 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 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 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 据。
信息披露试题及答案
信息披露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题)1. 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
A. 保护投资者利益B. 增加企业利润C. 提高企业知名度D. 降低企业成本答案:A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A. 真实性B. 准确性C. 完整性D. 随意性答案:D3. 以下哪项不是信息披露的内容()。
A. 财务报告B. 企业重大事件C. 企业内部管理D. 企业社会责任答案:C4. 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是()。
A. 定期披露B. 随时披露C. 按需披露D. 延迟披露答案:A5.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体是()。
A. 企业管理层B. 企业股东C. 企业员工D. 企业客户答案:A6. 信息披露的监管机构是()。
A. 税务局B. 工商行政管理局C.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D. 国家统计局答案:C7.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不包括()。
A. 公告B. 报告C. 口头传达D. 网络发布答案:C8. 信息披露的披露对象是()。
A. 企业内部员工B. 企业管理层C. 投资者及公众D. 政府机构答案:C9. 信息披露的披露语言是()。
A. 企业内部语言B. 行业术语C. 官方语言D. 任意语言答案:C10. 信息披露的披露范围是()。
A. 仅限于企业内部B. 仅限于企业管理层C. 仅限于企业股东D. 面向所有投资者及公众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5题)1.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财务报告B. 企业重大事件C. 企业内部管理D. 企业社会责任答案:A、B、D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包括()。
A. 真实性B. 准确性C. 完整性D. 及时性答案:A、B、C、D3.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包括()。
A. 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刑事责任D. 道德责任答案:A、B、C4.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包括()。
A. 公告B. 报告C. 口头传达D. 网络发布答案:A、B、D5. 信息披露的披露对象包括()。
A. 企业内部员工B. 企业管理层C. 投资者及公众D. 政府机构答案: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题)1. 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增加企业利润。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希望考生们能在2017证券从业考试开始前,积极准备备考,争取通过这一关!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上交所昨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参考使用。
这是上交所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优化监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上交所相关人士介绍,自2013年上交所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以来,沪市公司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信息披露质量逐步提高。
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提高,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规则的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对规则理解不足、把握不准的情况,违规可能性和风险客观上加大。
上交所在强化一线监管的同时,寓服务于监管。
结合监管实践,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前解读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解答公司疑惑,形成《监管问答》。
将风险防范的端口前移,告知在先、提示在先,降低违规发生概率,通过优化监管服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据了解,本期发布的《监管问答》内容上涵盖上市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业务中常用的、问题集中度较高的业务类别,共分四部分,除业绩预告、政府补助、独立董事选任外,考虑到2016年年报披露将至,还特别纳入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内容。
在内容上,此次《监管问答》结合以往监管案例,梳理各类业务风险集中点。
一方面,针对于重要规则条款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明确解释、扫清误区、统一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规则适用方面的各种疑问,如披露标准、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相关决策程序等,针对不同业务类别,各有侧重地提示规则要点和要求,明确监管标准,有效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三)独立董事选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三、独立董事选任3.1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现行规则规定了与普通董事不一样的条件。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有哪些人员不适合聘任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相比于普通董事,其职责更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
为此,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要求。
实务中,大多数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都能符合有关规定,但也有些公司的提名人员存在一些可能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酝酿提名独立董事时,要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核实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五)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
近期并购重组重点政策解读1 缩短IPO 被否后借壳间隔期2 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3 新增小额快速审核机制 4优化重组配募机制 5 放宽经营性资产要求 6 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7明确将200人公司纳入监管目 录C O N T E N T S缩短IPO被否后借壳间隔期3.相关思考2018年2月23日自2017年10月新一届发审委上任以来,IPO审核趋势趋严成为常态,审核通过率下滑。
面对较为严峻的发审现状,部分被否企业拟寻求诸如“借壳”、被并购等其他途径“曲线上市”,可能引起壳资源炒作等情形。
严格的审核制度,使得IPO申请企业质地更高,有利于A股市场长远发展。
2018年10月19日◆IPO被否原因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这些企业有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做大做强的合理诉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拓宽重组审核分道制划分 要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财务顾问执业评价交易类型为 产业并购行政处罚等负面排除产业支 持政策●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 ●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
●其中,进入豁免/快速通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项目,豁免审核;涉及发行股份的,实行快速审核,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委审核。
●原九大行业: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传统行业为主)●新增十大行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八、权益分派的实施8.1 上市公司拟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的,在业务处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指对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股东采取不同分配(转增)比例。
与常规分红送转相比,差异化分红送转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业务处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应当在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业务申请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
同时提交上市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待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确认前述业务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业务受到特定的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和修订汇编。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保证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和临时报告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其中包括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等。
四、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的违法处罚等。
五、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制度。
监管部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披露要求、财务审计的程序和要求等。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股票的行使和转让等。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董事会议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等。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和准入制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实施的规模较大,对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信息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政府补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独立董事选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六)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六、股权转让6.1 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采取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公司股权的,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股权结构甚至控制权的变更,市场关注度高。
实务中,有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提示性公告时,转让背景、目的、风险披露不充分,影响投资者判断。
按照重要性原则,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向股东核实并充分披露以下事项:(1)拟转让的股份数量、股权比例、转让方式等;(2)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涉及要约收购等事项;(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可能涉及的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受限等不确定因素;(4)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和相关安排;(5)出让方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受让方资质等提出的特殊要求;(6)就上述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7.1 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五项指标,在具体测算是否触及信息披露标准时,有哪些具体要求?资产的购买和出售,属于上市公司重要的交易行为,影响重大,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只要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五项指标之一,就需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指标的具体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资产购买和出售”并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例如,日常经营中的购买原材料或销售商品等,一般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计算相应比例时,其分母应为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其中对于净资产和净利润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尊敬的公司,
鉴于贵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诉讼披露方面,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进行详细说明:
1.请列举过去一年内贵公司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
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对于每起诉讼案件,请提供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诉讼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2.对于贵公司涉及的重要诉讼案件,请说明对公司经营和财务
状况的可能影响,并提供公司内部对此的评估报告。
3.请详细说明贵公司在诉讼披露方面的制度和流程,并提供公
司内部相关政策文件或规章制度的内容。
4.请说明贵公司是否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存在重大诉讼纠纷,并
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进展情况。
5.请说明贵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6.请陈述贵公司未来在诉讼披露方面的改进计划和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请贵公司根据以上问题提供详尽的回答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
深交所审核和监管。
请在收到本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提交给深交所。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深交所联系。
祝商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5大问题,会计处理合规性4大重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5大问题,会计处理合规性4大重点来源:上交所发布截至目前,沪市公司2016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事后监管问询工作已基本结束。
就事后问询的相关情况、主要问题和监管措施,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 我们注意到,今年上交所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的力度明显加强,请介绍一下相关考虑和基本情况?答:实施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是上交所履行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法定职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在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沪市集中了一大批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企业和代表产业转型方向的新兴企业,其经营业绩情况较为清晰直观地反映了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整体走势。
总体而言,在供给侧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宏观背景下,沪市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总体平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乏亮点。
但同时,部分公司生产经营仍存在阶段性困难,投资者对此十分关心,也对半年报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在常规事后监管的基础上,紧扣风险防范这条主线,围绕发现问题和揭示风险这一监管目标展开事后问询。
总的来看,监管问询主要聚焦于四类公司,一是曾经多次出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且未有明显改善的公司;二是上市后业绩变脸、经营业绩明显异于同行业变化趋势的公司;三是存在利用不当会计处理粉饰财务报告、掩盖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嫌疑的公司;四是前期并购重组存在“高估值、高承诺”的公司。
纳入重点问询的公司共计180余家,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对其中的30余家公司发出事后监管问询函,提出各类问题共计600余项,并全部对外公开。
2. 从半年报情况看,沪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和不足?答:半年报事后监管问询发现,部分公司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一些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情况,影响到投资者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做出审慎的投资决策。
对此,上交所已督促相关公司及时进行了补充更正,主要涉及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经营境况与行业趋势不匹配。
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行业整体趋势应当发生同向变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二)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二、政府补助2.1 上市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当对外披露。
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会对资产或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公司当年业绩的盈亏变化,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在测算是否达到对外披露的标准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的要求,适用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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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与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
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
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
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5条1.2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如何披露业绩增减变化的比例或数值?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照业绩预告的类型,分别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但应当尽量保证披露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
例如,采用具体数值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
又如,采用增减比例方式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或减少)60 %左右(或50 %到70 % ”。
再如,采用具体数值和增减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0 %左右”。
另外,在描述预告业绩之后,公司还需要对前一年度的业绩情况进行提示,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数值或者比例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较高数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比例)的20%为宜,且最大区间不得超过50%如预计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约50%-70%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因为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损益,导致盈亏变化或者业绩大幅增减的,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提示,在业绩预告中说明具体情况,如非经常性损益的数额、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等。
主要相关规则: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2.《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一—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3•《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3上市公司预计全年业绩可能出现应当预告的情况,但还有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没有最终确定,可能对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应当如何披露业绩预告?实践中,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前,还有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尚未最终确定,或者出现往年按惯例能收到的收入和补助当年尚未收到等尚不确定的情况,可能对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为审慎起见,公司仍然应当作出业绩预告,并对尚不确定的事项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不能仅以个别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或者统计汇总事项比较复杂为由,不履行及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义务。
在具体程序上,如果上市公司在预计全年业绩时发现有些事项尚不确定,公司财务总监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秘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
同时,财务总监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应当和年审会计师就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可能对业绩的影响进行充分沟通。
确有必要的,还应当取得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不确定事项涉及其它方的,例如相关收入和补助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当及时与其保持沟通,取得确认意见。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充分、具体地揭示此类不确定性事项的风险。
例如,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公告中不能只简单地提及存在不确定性,而是需要充分、具体地说明资产处置的相关情况和存在不确定的具体原因,尤其需要提示如果相关事项最终不能确认收益,对全年业绩实际影响的大小。
1.4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后,发现实际业绩可能与预告业绩存在差异,该如何处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司发现披露的业绩预告和实际业绩差异发生盈亏变化、预告金额或幅度较比较期业绩差异较大等情形时,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来看,如果实际业绩与预告的业绩相比差异超过预告业绩20%勺,也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在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需要说明预告业绩情况以及差异的原因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也应当尽可能在每年的1月份完成。
确实因客观原因没有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更正。
另外,如果公司业绩预告的差异是因为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出现了重大变化的,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也应当进行具体、充分的说明,包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原因,剔除重大事项后的业绩变动情况等。
主要相关规则:1•《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2.《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一一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5上市公司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已对全年预计业绩进行了披露,是否还需要在次年1月发布业绩预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的时间是在次年的1月,主要是考虑到会计年度结束,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已经确定,即使年报尚未披露,具体的财务数据没有最终确定,管理层对经营业绩已经有比较清晰的了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准确地预计上一年的经营情况。
但是,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对全年业绩的预测是基于当时公司经营情况作出的,准确性相对较低,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公司的经营情况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便于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触及业绩预告披露情形的,公司即使在会计年度内披露了对全年业绩的预测,还是需要在次年1月根据要求发布业绩预告。
二、政府补助2.1上市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当对外披露。
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会对资产或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公司当年业绩的盈亏变化,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在测算是否达到对外披露的标准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的要求,适用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指标,即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披露。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2.7条2.2对于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收到的多笔政府补助,是否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计算中应当注意什么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于12个月内发生的政府补助,应当累计计算。
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公司可以区分影响利润和影响资产两种情况,分别累计其12个月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并依据分别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净利润或资产的比例,确认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达到标准的,应当披露。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补助发放主体或者发放事由不同,不影响前述累计计算的要求。
此外,已经按照上市规则披露的政府补助,无需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第11.12.7条2.3对于可能收到或者已经收到的政府补助,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予以披露?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通常会对补助相关事项发文确认或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补助资金。
根据时点优先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者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此外,部分政府补助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相关补助金额的确认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平时难以准确及时地累计计算。
对此类政府补助,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累计计算与披露的时点以公司相应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为准。
2.4在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应当重点披露哪些事项?公司在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应当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等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披露取得政府补助的依据、发放主体、发放事由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取得的政府补助,难以确定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说明无法确定的具体原因,并在能够明确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独立董事选任3.1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现行规则规定了与普通董事不一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