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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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项目

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书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委托方:

受托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商品房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进行分销代理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第一条分销代理内容

1.1乙方对甲方位于(以甲方指定的楼宇为准)物业(以下简称“该项目”或“本项目”)进行分销代理。

1.2分销区域: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在区域分销代理。

第二条分销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本合同的委托代理及营销策划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若合同期满后,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则双方需另行签订分销代理合同。

第三条佣金计提方式

3.1房屋销售成功是乙方记取代理佣金的前提。所谓销售成功是

指买方与甲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办理银行按揭的,须按揭款项全额到甲方账户)。售后返租或包租的,其代理佣金计算基数为扣除返租租金总额后的金额。

3.2销售指标:乙方须完成的该批次楼盘的销售率为:(1)个月内,乙方累计完成 %的销售率;(2)个月内,乙方累计完成 %的销售率;(3)个月内,乙方累计完成 %的销售率。

3.3佣金计提方式:

3.3.1在代理期间内销售佣金按套结算。如乙方代理期间完成销售不足套的,甲方按成功销售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若乙方在该时段内成功套数达到或超过套,则该销售期内乙方所成功销售的所有房屋甲方均按成功销售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3.3.2除车位以外,若按上述方式计算,每套商品房的佣金不足元的,则按元/套的标准计取佣金。

3.3.3上述佣金已包含分销代理费、销售推广费用、人员薪资与补贴、税金,考察客户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四条佣金支付方式

4.1佣金按月结算,每月30日前乙方将上月成功销售且达到结算佣金条件的书面请款报告发送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款报告核对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相应佣金。

4.2退房处理方式:客户中途退房或交易终止,则乙方无权获得佣金,佣金已付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甲方所支付的该单位全部佣金,然后办理退房手续,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退还甲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未结佣金中直接扣除;如果该客户最终又购买了本项目房产,则仍然属于乙方客户,甲方需全部支付乙方销售代理佣金。如因客户中途退房或交易终止,甲方依约没收的定金或因此产生的违约金,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4.3甲方每期支付佣金给乙方前,乙方需先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完税发票。

4.4乙方提供账户给甲方,作为佣金接收之用:

收款单位(个人):

开户行:

账户: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在售项目资料,如项目五证(加盖公章)、项目简介、房型图、销售价格表(加盖公章)等基本情况及宣传资料;

5.2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价格表、房源销控表,并及时书面更新,为避免出现重复定房的情况,乙方最终应以甲方所提供的可销售房源为准。

5.3甲方有权审查批准乙方提供的销售执行计划书、广告宣传资料。

5.4甲方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完成购房团在甲方项目参观、选购和签约、收款等各项接待程序,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完成购房团接待工作,保证购房团现场接待质量。

5.5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和对接,监督乙方的销售工作,并按时支付乙方的应得销售代理佣金。

5.6甲方及时透明化协助乙方做好销售过程中的各项配合工作和客户归属业绩确认等工作,并保证本项目对外公开的销售价格与提供给乙方客户的销售价格一致。

5.7甲方负责与购房客户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并收取包括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在内的所有款项,并开具甲方的收据或发票。在购房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在异地签约的,甲方会给予积极配合。

5.8合作期内,甲方可以保留自销权和委托他人代理销售的权利。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委托书。乙方为个人的,须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证。

6.2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的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尽力促销,不得夸大、隐瞒或作不实承诺。乙方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宣传、销售,否则由于乙方的不实宣传和

承诺,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3乙方负责发布甲方提供的信息,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所售房产以外的任何其它活动。

6.4乙方应利用自身的平台和网络对本项目在承诺的销售区域内进行宣传推广;如乙方进行跨区域推广销售时必需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积极配合提供广告宣传画面、参展展会图片等各类销售图片等。销售推广费用已含在佣金内,由乙方自行安排。

6.5未经甲方同意所产生的销售业绩甲方不予承认,并且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6.6乙方负责向客户催缴房款、相关税费,包括办理银行按揭,并负责催促买方签订相关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买方增减经甲方审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任何条款;不得以口头、书面等任何形式向买方做出未经甲方认可的承诺和解释。

6.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客户价格折让或优惠,一经发现取消分销资格并罚没所有佣金。同时若因乙方超出甲方授权承诺价格及其他条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另向甲方支付相应金额20%的违约金。

6.8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收取客户任何费用包括定金、房款、预约款等,一经发现即刻取消分销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支付所收取费用的双倍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结算佣金部分优先扣除。

6.9乙方需提前1-2天告知甲方购房客户来访时间、人数及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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