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秸秆财政补贴)

国家秸秆财政补贴)
国家秸秆财政补贴)

财建[2008]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推进秸秆能源化利用,培育秸秆能源产品应用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支持秸秆产业化发展。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秸秆能源化利用。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秸秆包括水稻、小麦、玉米、豆类、油料、棉花、薯类等农作物秸秆以及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从事秸秆成型燃料、秸秆气化、秸秆干馏等秸秆能源化生产的企业。

对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项目中属于并网发电的部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不再给予专项补助。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综合性补助方式,支持企业收集秸秆、生产秸秆能源产品并向市场推广。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六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秸秆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

(三)企业年消耗秸秆量在1万吨以上(含1万吨)。

(四)企业秸秆能源产品已实现销售并拥有稳定的用户。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七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每年实际销售秸秆能源产品的种类、数量折算消耗的秸秆种类和数量,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综合性补助。

第五章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企业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填报秸秆能源化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秸秆收购情况,包括:收购秸秆的品种、数量、价格及水分含量等有关凭证。

(二)秸杆能源产品产销情况,包括: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销售价格等,并提供销售发票等凭证。

(三)秸秆能源产品质量及检测报告。

(四)与用户签订的秸杆能源产品长期供应协议。

(五)单位产品能耗、环保、安全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地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条财政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等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申报材料问题较多、监督检查不力的地区,将暂停该地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资金处理会计分录建议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 方式一:作专项应付款处理 1、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区科技局拨款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拨款部分 ①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无形资产—××项目—专项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区科技局拨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②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课题—专项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区科技局拨款 贷:资本公积一一拨款转入 或补贴收入一一拨款转入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无形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②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自筹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自筹经费 贷:在建工程—××项目—自筹经费 ③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自筹经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方式二: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1、收到财政拨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拨款—补贴收入 月底结转: 借: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2、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使用的时候: 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对财政拨款等的处理 2009-06-07 16:11 转自19351213的个人空间https://www.360docs.net/doc/7f10414815.html,/3888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贵德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贵德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 为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青财农〔2016〕5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认真实施九大扶贫攻坚工程,力争2017年底全县51个贫困村全部退出,4173户12945人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再集中利用几年时间抓好巩固提高工作,顺利实现与全省、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持原则。找准“贫根”,瞄准对象、补齐短板,精准实施。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重点用于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和贫困县摘帽。 (三)坚持权责匹配原则。明确责任,放管结合,建立权责匹配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机制。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扶贫资金使用、扶贫项目实施的各单位、各部门、各乡镇和村社采取不同方式实行公示公告,确保资金、项目的公开透明、安全阳光运作。 (五)坚持脱贫见效原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与脱贫过程、脱贫目标挂钩,注重脱贫实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分配 1.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分配要真正体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扶贫资金和项目要直接惠及扶贫对象。 2.县扶贫开发局按照省、州、县确定的年度脱贫任务,配合县财政部门,将年度到户到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部及时分配下达到乡镇,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的问题。 3.乡镇以辖区内行政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按照项目扶持标准,合理分配和使用扶贫资金。 4.不断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正向激励机制,资金分配要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二)资金使用 1.产业发展项目。用于贫困人口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农畜产品加工、特色文化和乡村旅游及条件成熟的扶贫产业示范园建设,培育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等,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保证到2019年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00元以上。 2.易地搬迁项目。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贫困村实施就地新建、集中安置、小城镇安置等易地搬迁项目,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3.教育脱贫项目。用于对贫困人口进行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和生产能力;用于贫困家庭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和贫困大学生的教育补助。 4.互助资金项目。发挥互助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将互助资金下放到贫困村互助协会,按照约定的信贷比例,撬动金

财政补贴做账处理依据

关于安华瓷业财政补贴处理的政策依据 一、政策依据—计入资本公积 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2、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 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企业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二、政策依据-不受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不需计入当期损益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三、政策依据—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补助项目建议书格式(2015)

财政补助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大纲 第一章项目背景 1.1项目概要 1.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发展历程、现有产品类型、主营业务、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人员结构等。 1.1.2财务状况 项目单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 1.1.3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年龄、学历、职称、业绩以及主要社会兼职等,有无破产、银行欠资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社会形象和诚信问题等。 1.2项目建设背景 阐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如产业政策、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及理由(如区域经济、自身发展需求等)。 第二章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 2.1项目区概况

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自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建设地点选择、本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现状等。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从培育壮大优势特色产业,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通过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效益、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社会的能力等方面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3 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 政策、资源、市场、科技、环境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如果是扩建、改扩建项目,特别是申报连续扶持的,须对原有项目建设、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三章产品市场需求预测与销售 3.1 市场分析 项目产品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和销售价格,目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布局及生产销售情况。 确定项目产品的目标市场,通过项目产品未来的市场需求量测算项目产品市场可能占有份额分析和市场壁垒分析等,对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做出判断。 3.2 营销策略、方案等

收到当地财政补贴时

收到当地财政补贴时,如何做分录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是这样的,如果你的政府补助如果是在一段时间使用的,先记入递延收益,在按期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一次性的,收到时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 1、属于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可以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长期应付款--XX专项拨款 2、属于一般性的财政拨款或退返税性质的,无指定用途的,计入“补贴收入”。 现金流量不指企业的流动资金。用产成品偿还短期借款是一种现金流,不是现金流量。前者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占用的流动资金的进出,不等于投资过程中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均按实际收或付的现金数计算。应当收、应当付计入会计帐,不计入现金流量。如,销售收入1000元,其中现款600元,赊销400元,计算会计利润时收入为1000元,而计算现金流 量时只计600元。 追问 系统地说吧,现金流量有以下几个特点。1、与会计收入的不同点,见上例,400元没有收 入就不计入现金流量,而会计收入帐就要计入。2、折旧是企业要提取的,在会计收入帐中折旧费是不计入会计收入帐的。而计算现金流量时,就要计入现金流量的流入。3、会计是讲费用分类的,而现金流量只讲流出、流入。如购置设备是现金流出,要计入现金流量。而

财政补助项目申报书

第一章合作社基本情况 第一章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合作社概况 1、项目单位名称: 2、所有制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 3、发展历程:成立于年月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基层分社,共同建设工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倾力打造“”品牌。合作社现有成员人,其中农民成员人。带动农户余户从事优质稻米种植与生产。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其中法人成员出资500万元,出资650万元,自然人出资200万元,其中农民成员出资82.56万元。2009年,合作社获……………………荣誉称号。 4、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5、主要业务范围: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种植水稻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储藏、加工、运输服务;引进水稻种植的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6、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合作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和监事会的依法监督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长全面负

第一章合作社基本情况 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并从完善生产、人事、财务、营销、信息、产品开发等管理入手,建立了部门管理责任制和工作绩效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和个人的工作创造力和工作积极性。 7、办公条件:合作社拥有办公大楼一栋2582.29 m2,集办公、培训、会议功能于一体,设理事长办公室一个,理事办公室两个,监事办公室一个,综合办公室卡座一套8位,财务室一个,党员活动室一个,会议室一个,会客厅一个,现代化办公设施配套,公务汽车2辆。 8、工作人员情况:在项目管理方面实行目标管理,从事技术性工种的员工签订长期聘用合同,对生产工人实行按件计酬制。合作社现有员工88人,其中管理人员12人,专业技术人员8人,专业营销人员7人,基地建设管理人员49人,加工生产工人12人。 9、收益分配机制: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管理核算,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根据本社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对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财务定期(每月10日)公开。并根据《隆平高科种粮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运营状况 1、合作社主要产业发展情况:合作社自有稻米基地8000亩,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一、资产类 1、库存现金——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 (1)收财政拨款时 借: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2)年末授权支付额度没支付完,有余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年末直接支付额度没支付完,有余额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拨款收入 (4)下年初收到授权额度返还 借:零余额几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财返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5)下年初支付财政返还的直接支付额度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5、应收账款——单位应收 ——个人应收 6、预付账款——预付账款(或XX公司) 7、其他应收款——单位应收——XX单位 ——个人应收——XX职工 8、存货——XX物资 (1)购买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 借:存货 贷:资产基金——存货 (2)领用、无偿调出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存货 (3)报废、出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存货 同时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如果在出售或报废时发生费用通过经费支出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产生收入通过应

缴财政款和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9、固定资产——房屋及购筑物——X办公楼 ——通用设备——X设备 ——专用设备——X设备 ——其他等 (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1000(通用设备)或1500(专用设备)以上的资产;大批量的同类物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也做为固定资产核算。 (2)购买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买时 借:经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拨款收入)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3)领用、无偿调出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4)报废、出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可能是因减免流转税而形成的税收返还,也可能是财政部门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业(或事项)的财政补贴,这些都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而使得企业的净资产增加,因此,对这部分利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但符合税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的规范管理。事实上,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方向是一致的。 但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

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管理解决方案

1.方案概述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落实中央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动经济进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的要求,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区重点经济发展规划,设立了不同的专项财政扶助资金。近几年,随着扶助力度的加大,专项财政扶助资金的规模、数量、扶助范围、受惠项目也在飞速发展。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这类项目的管理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信息化程度也不高,距离实现“及时、公开、公正、透明”的服务型社会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久其公司适时推出了“久其财政扶助项目管理”解决方案。 2.方案特色 财政资金扶助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别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中的项目管理方式,由于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不是具体项目执行单位,现有以项目执行单位为主体的项目管理解决方案并不适用。“久其财政扶助项目管理”解决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在大环节上,完全适应专项财政扶助资金的使用规范,注重项目的申报受理、评估审批过程监控、项目阶段进展检查、结项验收等环节。 在小环节上,可以灵活定制,以适应不同种类专项财政扶助资金的具体要求,满足不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特点。 提供多种辅助手段,详细记录申报历史、审批过程、专家与项目关联印迹等,为加强项目甄别、审批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信息化引导方式,进行项目管理过程的全程化、图形化展示,确保各干系人能够根据引导自行完成业务办理,及时获取项目进展信息。 3.软件系统 系统原理:

功能列表:

4.典型案例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资金类型: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资金 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科技扶助资金 川藏滇青甘五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资金 管理特点: 财政统一开发、统一部署,不同专项资金涉及的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共同使用;主要审批环节统一,不同专项资金的个性化流程差别化定制。 中关村管委会项目管理解决方案 项目资金类型: 中关村商标促进资金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 管理特点: 审核和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将项目预审和过程监管下放,主抓终审和资金管理; 强化监理项目经理在预审、监管中的专业作用; 加强专家和合同管理。

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一、财政局下拨工资、预拨经费、遗嘱补助、转移支付工资、村干部工资、死亡抚恤、乡镇超收返还、育龄小组长工资、村级公用经费等。 收到拨款时借:国库存款拨出款项时借:一般预算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贷:国库存款 二、接收财政局拨来专项资金和其他主管部门专款(民政、劳保、林业、计生及其他)。 收到拨款时借:国库存款拨出专款时借:暂存款 贷:暂存款贷:国库存款 三、向财政局借款 收到借款时借:国库存款拨付单位账户时借:暂付款 贷:与上级往来贷:国库存款 四、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收银行计付利息时借:国库存款支付支票工本费、手续费等支出时借:暂存款贷:暂存款贷:国库存款年末将利息收入余额转入单位账户 借:暂存款 贷:国库存款(开出转账支票) 五、年末结账时(损益类科目) 借:与上级往来 贷:财政补助收入(以财政核定指标为准) 借:财政补助收入借:预算结余 贷:预算结余贷:一般预算支出年末结账后一般只有与上级往来、暂存款、暂付款、预算周转金科目有余额。 单位会计账务处理 一、单位会计收到总预算会计拨来工资、预拨经费、遗嘱补助、转移支付工资、村干部工资、死亡抚恤、乡镇超收返还、育龄小组长工资、村级公用经费等。 收到总预算拨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拨款 实际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二、单位接收财政局借款 收到总预算拨款时借:银行存款支出款项时借:暂付款 贷:暂存款贷:银行存款(现金) 三、利息收入的处理 收到银行计付利息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收到总预算会计和专项资金会计转来利息收入(余额)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发生账户管理费、手续费等支出时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购买、处置固定资产 1、购买固定资产时借:经费支出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贷:固定基金 2、处置固定资产时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款项) 贷:暂存款(实际收到款项) 借:固定基金(原账面数) 贷:固定资产(原账面数) 3、向财政局缴款、拨回时借:暂存款借: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贷:其他收入 五、年终结账 借:拨入经费(其他收入)借:结余 贷:结余贷:经费支出(其他支出)结账后,超支部分转入暂付款,结余部分消化以前年度赤字。 注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在两个或以上会计年度的,记账时要联系起来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如:标准化财政所建设。 收到财政局预拨资金,记入借款时 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国库存款借:暂付款—标准化财政所建设贷:与上级往来贷:国库存款 单位会计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 区别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政府补助项目核算指南

政府补助项目核算指南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政府补助项目核算指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部分一次性、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相关科研项目核算科目: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是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首先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递延收益分摊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递延收益分摊的终点是“资产使 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 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报废、转让等),尚未摊销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 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应按照其内容设置明细 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企业收到项目(课题)研究专项经费时,应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按递延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的贷方余额为在研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无形资产的摊 销额等尚未转销的部份。 企业发生项目(课题)专项经费支出时,应以每一项科研项目(课题)为核算对象,对支出经费进行归集和核算,在“管理费用- 研发费 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科目 中选择相关科目对项目(课题) 支出经费进行归集和核算。 科研项目(课题)专项经费在批准预算时,已明确了开支范围、内容,这些与企业的会计体系大多不一致,当科研项目(课题)专项拨款开支范围与企业自身的会计科目不一致时,要按专项经费管理要求设明细科目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收到科研项目(课题)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 递延收益- × × 项目(课题) - 省科技厅拨款 例1:某企业申报的省科技厅重大成果转化“XX制剂关键技术研究 及产业化“项目获得立项补助300万元,其中应转拨技术单位某大学研 究经费20万元,项目实施期三年。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当年拨付立项金额的7 0 % , 项目中期监理合格后再拨后续3 0 % 经费, 同时根据合 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为本项目提供5000 万元配套经费。各经济事项会计分录为: 收到省科技厅拨款 借: 银行存款2 1 0 万元 贷:递延收益- XX 制剂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省科技厅拨款 210万元 二.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专项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一)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财政拨款结余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财政拨款结余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财政拨款结余”用于核算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将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中属于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部分转出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项目支出结转--A项目 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结转 财政拨款结转--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日常公用经费结转 财政拨款结余--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余--B项目 财政拨款结余的账务处理 通知明确,统筹使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一是调减结余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上交结余资金、注销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减少时,行政单位借记”结余”,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事业单位借记”事业结余”或”事业基金”等,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 二是确认财政调剂收入的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种处理方式下,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统筹使用的结余资金、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结余资金额度或直接调整账务等导致收入增加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财政应返还额度”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进行该项账务处理的具体时点,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在支出时,行政单位借记”经费支出”,贷记”财政调剂收入”;事业单位借记”事业支出”等会计科目,贷记”财政调剂收入”. 三是负责归集和转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和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时,行政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暂存款”;事业单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转拨资金时,作相反的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 别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财政补贴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司空见惯,但是,由于对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许多人不仅混淆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甚至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而且许多人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那么,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之间究竟有无区别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究竟要不要作为征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二是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狭窄和特定的含义。由此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有明显区别,凡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财政拨款才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或者即使是财政拨款)均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由于这部分收入又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因此,这部分收入应该并入企业应纳

对财政部662号文件补贴政策的解读

对财政部662号文件补贴政策的解读 2010年9月21日印发的财建[2010]662号文件《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是在2009年7月21日国家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26日《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利好,也必将会对我国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一、关于关键设备招标 国家对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由国家相关部委统一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防止少数企业在自行招标过程中的以次充好,低买高报的行为。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企业以招标确定的设备型号、协议供货价格、质量和性能等为基础签订商业合同,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 当申请项目在国家批准立项后,就可以具体实施操作。在关键设备购买上,统一按照国家的规定实施,价格,产品型号,交货和付款等都会有详细的说明,财政部会有相关的实施细节出台。而供应商也会按照国家立项的名单向各单位按照确定的价格供货。 二、项目选择 项目补贴的重点对象为: 一是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是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 同时通知规定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已纳入示范工程名单但尚未实施的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关键设备。确实无法实施的项目,应申请取消,并可相应增加符合条件的项目。 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建材型、构件型等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由各省(区、市)财政、建设部门组织论证并单独上报,具体要求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在偏远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要以县(及以上)为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2),其中独立户用系统的实施地区重点为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 国家重点对有条件的相关单位和偏远无电地区的支持,我想在海南省应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海南光伏资源充足,比内地要多很多,但是在前一次金太阳工程申报中,只有一家。因此可以和当地政府沟通,争取向国家申请更多的项目。另外英利公司在海南的光伏工业园也已经投产,从光伏组件的供应上会有比较好的条件。 三、项目补贴标准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仅供工作参考) 1、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中因政府调控千预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亏损”或“微利”等经营结果,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进行“纠正”。比如粮食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三废治理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等按销量、工作量等指标计算或其他规定取得的定额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或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 (2)科技专项拨款等。这类拨款通常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为某项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拨的款项,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设备等长期资产,并可能还附加了资金返还的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廷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 【例】某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研发一项节能环保产品获得专利。为了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向该企业拨款 250万元给予补助:(1)21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扩大生产;(2)40万元为补偿前期研发费用。20X7年12月份,该企业收到政府机构拨款250万元。购置并安装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设备,经调试后投入生产。该设备总价值225万元,超出补助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该设备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该企业从20X8年1月份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X9年12月份,因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将该设备出售,售价150万元。假设不考虑

财政补助结余和财政补助结转的区别和联系

浅谈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作者:司晓敏 在审计财政拨款预算单位账目时,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我们在工作中必看的两个内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运用起来是有很大区别,很多同志由于存在理解上错误,不加区分地加以运用,往往不能正确、完全的反映和掌握财务账目的本来面目。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财政预算单位账目中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在单位审计时全面把握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理清资金的使用去向,准确的反映单位财政资金收支的真实状况。 一、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资金。 二、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 (一)从两者定义上来讲:结余资金是指结算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是在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造成的当年的剩余资金,一般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 (二)从结算对象上来讲:结转资金是一个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结余资金是支出预算的一个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的结算结果。 (三)从下年度使用的情况上来讲:结转资金是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将转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预算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不是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是要收回国库,用于编制下年度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 (四)从包含支出的内容上来讲: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是没有结余资金的。 三、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联系 (一)从应用上讲:“结余”和“结转”同属会计专业术语,都有“剩余”的意思,都用于会计的核算。 (二)从时间段上来讲:它们都是针对一定的时间段而定的,一般是一年的时间,以一年为结算时间的话,那么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都是一年中的收入和支出相抵的结果。 (三)从使用上来讲: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可以说是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可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四)从结余或结转的关系上讲:结余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即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结余减去结转等于净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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