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下简称《再⽣资源增值税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就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再⽣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同时出台对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再⽣资源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资源的综合利⽤和再⽣资源的循环利⽤,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
资源综合利⽤,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伴⽣矿进⾏综合开发与合理利⽤,对⼯业⽣产过程中产⽣的废渣、废⽔(液)、废⽓、余热余压等进⾏回收和合理利⽤。
《资源综合利⽤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些需要税收⽀持的资源综合利⽤产品,将现⾏主要的资源综合利⽤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量加⼤综合利⽤产业投⼊,促进综合利⽤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积极的促进作⽤和⽰范引导效应。
再⽣资源,是指在社会⽣产和⽣活消费过程中产⽣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价值,经过回收、加⼯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属、报废电⼦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原料(如橡胶(资讯,⾏情)、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中出现⽐较严重的虚开发票等问题,这次再⽣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定⽐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做强,促进再⽣资源回收⾏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资源化”。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
年度: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号:
利用资源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名称:
建设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是(否)
环评文件
审批部门:
环评批复
文件文号:
“三同时”验收
批复文件文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是(否)
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单位:
纳税人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污水是否已接入污水处理设施
是(否)
排放污水是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是(否)
县(市、区)环保部门
(公章)
年月日
市(州)环保部门
(公章)
年月日
注:上述项目如按规定需县(市、区)环保部门证明,必须通过市(州)环保部门证明。如按规定需市(州)环保部门证明,则可不通过县(市、区)环保部门证明。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宁波不发):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国家和本省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政策,推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的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规范认定工作,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本省鼓励和扶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的活动。
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认定企业财政方面的监督管理。
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认定企业税收监督管理和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四条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审查;对有异议的认定审查结果进行复审;指导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的认定审查工作.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宁波除外)所有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企业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备案,并按核准(审批)、备案内容建设;(二)所采用综合利用工艺、技术和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以及本省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且能独立计算盈亏;(三)综合利用的原料来源稳定、可靠,至少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的生产需要;(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废弃物排放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模版(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报告(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申请退税的项目、理由、依据、范围等
三、退税金额计算表
填表说明:
1、享受资源综合利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政策的,应退增值税计算公式为:⑥=⑤×⑦;
2、产品名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名称填写。
四、其他说明(包括产品性能指标说明、已退税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
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申报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申报材料1.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三);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品种、综合利用量情况、生产工艺(附流程图)、主要设备、规模等方面的说明;4.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独立计算盈亏的说明;5.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的说明或证明;6.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掺渣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7.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指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林业部门出具原材料不占用林业采伐指标的证明(指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企业);9.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材料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件四);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5.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6.并网调度协议;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8.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9.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10.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11.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说明:1.企业基本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应如实填报上一年度实际情况。
2.免税依据须填写认定范围内的具体条款。
3.企业申报说明需填写企业是初次认定还是换证,换证应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
4.初审意见要明确、具体,对只盖章不填写审查意见的,将不予认定。
附件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退税申请审批表
退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
别号:
退税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种纳税人的政策性退税和多缴税款的退付。
二、退税种类包括下列内容:
01 销售供出口货物退税
02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03 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收入退税
11 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
12 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返还
21 校办企业增值税返还
22 校办企业所得税返还
23 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退税
31 高校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退税
32 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
33 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退税
34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退所得税
35 高新技术企业退所得税
41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
4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退所得税
51 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增值税退税
61 饲料产品增值税退税
71 环保企业增值税退税
72 利用三剩物与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列举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
81 内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
82 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
90 减免退税
98 其他返还
99 其他退税
三、申请退还方式、审批退还方式包括下列内容:
04 退税
05 抵欠税
06 抵下期税款
四、税票信息按照已缴税款税票信息填写,每行只能填写一张税票内容。
五、审批退税金额填写经税务机关确认准予退税的总金额。
六、本表份数根据实际审批税务机关的多少而定。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审批工作范本
XXX国家税务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工作范本适用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完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后,符合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综合利用退税审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工作。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申请受理的工作要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受理,受理当日转业务审批岗)一、需要受理的具体申请资料项目(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二)《退税申请书》及复印件一份(三)应退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两份(四)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公章)复印件一份。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要求(一)受理环节:办税服务厅综合办税岗应当场逐一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区分情况处理如下: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2、《退税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项目是否完整;3、纳税人复印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公章;4、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审批单》签署意见后同时完成以下工作:1)、向申请人发放《XXXX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受理回执》(附件2,一式两份),交申请人一份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间持本回执单领取批复。
2)发起退税类文书,具体模块为:【征收】—【退抵税(费)申请】,点击【推送】至下一环节办理人员,书面材料与电子信息同时流转至下一环节(业务审批环节)。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类型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率油母页岩页岩油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一、共、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伴生矿电力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00% (煤矿瓦斯)产资源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乳化油调停剂、防水卷材辅料产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浮渣)品砖瓦(不含烧结一般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废渣凝土、沙浆、道路井盖、道路护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栏、防火资料、耐火资料(镁铬砖除外)、保温资料、矿(岩)棉、微晶玻璃、 U 型玻璃二、废1.42.5 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余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渣、废水废渣水泥、水泥熟料所列资源;70% (液)、2.纳税人吻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气( GB4915— 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类型序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率建(构)筑废物、煤矸石建筑砂石骨料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瓷绝缘子、粉煤灰、煤矸石煅烧高岭土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电力、热力氧化铁、氢氧化钠溶液、铝酸钠、氧化铝赤泥、电石渣铝酸三钙、脱硫剂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废旧石墨石墨增碳剂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电力、热力气1.产品原料 9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吻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7-2010 )或《混凝土和沙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50%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吻合《建设用砂》( GB/T 14684-2011 )或《建设用卵石、碎石》( GB/T 14685-2011 )规定的技术要求。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生产原料2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瓷绝缘子生产原猜中煤矸石所占比重30%50% 以上,煅烧高岭土生产原猜中煤矸石所占比重90%以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分项目即征即退统计表
<纳税人盖公章区>条形码
9CM*3CM 资源综合利用分项目即征即退统计表 税票 码 分项申请退税金额(元)
申请退税金额合计 (此栏为正 )
其中,由于政策调整 加的退税额
( 退税额 正 ,减 退税额 负 ;保 整 )
1.请根据实际情况,按序号对应填写分项退税金额;若某项当期没有退税数据,请填“0”。
2.“序号”请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纳税人所实际从事具体项目所对应的序号填写,如1.1、1.2、1.3等。
3.“税票号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一个序号可以对应多个税票号码,一个税票号码也可以对应多个序号。
一个税票号码对应多个序号的情况下,分项申请退税金额的合计数,不应大于该税票号码的增值税实缴金额。
4.“由于政策调整新增加的退税额”,是指相较于财税〔2015〕78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40号公告所新增加的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部分项目提高退税比例、调整技术标准或相关条件所带来的新增退税额。
其中,新增加的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调整技术标准或相关条件,直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退税增加填正数,退税减少填负数;涉及提高退税比例的,其新增减税数据=实际退税额÷40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比例×(40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比例-78号文件规定的退税比例),例如,若某项目新政策退税比例为70%,原政策退税比例为50%,当期实际退税额为100元,则新增减税数据=100÷70%×(70%-50%)=28.57元,四舍五入保留整数,新增减税29元。
填写说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50%
财税〔2011〕115号
蔗渣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7
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
“烟尘灰”,是指金属冶炼厂火法冶炼过程中,为保护环境经除尘器(塔)收集的粉灰状残料物。
“湿法泥”,是指湿法冶炼生产排出的污泥,经集中环保处置后产生的中和渣,且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的污泥状废弃物。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100%
财税[2009]163号
废渣
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财税[[2011]115号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和产品目录2011.11.21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黔国税发〔2005〕156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减免增值税核实确认表》2.《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统计表》3.《废资源领用存月报表》4.《水泥生产及销售情况明细月报表》二○○五年十月三十壹日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正确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日常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于贵州省范围内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
第二章减免税范围及具体规定第三条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的标准和产品范围执行。
具体规定为:自2001年月1日起,对于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各地不得随意变通或放宽减免税条件和范围。
第三章减免税资格认定及审批管理第四条资格认定根据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联合下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和电厂(机组)认定及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黔经贸资源[2005]13号)的文件精神,对资格认定作如下规定:(壹)申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总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下(之上年度纳税或认定减免税额为基数)的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经省经贸委授权,由市(州、地)经贸委(局)牵头组织同级税务、财政等关联部门进行审核,且由具有资质的省级质检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一览表
3.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所在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5.有关协议、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
6.提供境内劳务的还需报送外籍人员来华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证明等。
42
认定管理
税务认定资格年审
1.《税务认定年审审批表》2份;
2.相关部门的资格认定材
1.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1份;
1.《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审批表》2份。
40
认定管理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外资资格认定)
1.《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申请表》2份。
41
认定管理
缔约国(地区)对方居民申请协定待遇
1.《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审批表》2份;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
重新税务登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5
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15]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5.06.12【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12-15 8:16 吴清亮施月梅【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瓦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的、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
根据《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的术语和定义,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是由建(构)筑废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砖等加工而成,用于配制混凝土和砂浆的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
《通知》明确,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必须符合上述规定标准,且比重不低于90%方可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是对企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的技术要求,其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国税法2005 345号文件
附件:1.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登记备案表(见附件框)2.江西省水泥产品废渣掺入量及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3.江西省森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4.江西省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见附件框)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框)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情况和税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的产品。
第三条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并取得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检测报告;(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根据合法、真实、有效凭证记账,准确反映原材料购进、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四)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第五条企业申请资格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资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的书面说明;(四)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技术标准复印件;(五)相关的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六)具有法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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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50%
财税〔2011〕115号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9
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省局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6
箱板纸
80%
财税〔2011〕115号
沙柳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7
涂料硝化棉粉
50%
财税[2008]156号
退役军用发射药
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8
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于15%)、硫酸铵(其含氮量不低于18%)、硫磺
50%
财税[2008]156号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1、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生物质发电项目须提拱);3、《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的须提供)。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市州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有关规定的证明(生物质发电项目须提供);3、《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燃料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供)。
50%
财税〔2011〕115号
废旧石墨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所列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财税〔2011〕115号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
4
电力、热力
50%
财税[2008]156号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电力、热力、燃料
100%
财税〔2011〕115号
污泥、油污泥(浮渣),沼气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4
瓷绝缘子
50%
财税〔2011〕115号
煤矸石
生产原料中煤矸石所占比重不低于3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7
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6
电力
50%
财税[2008]156号
风力
7
页岩油
100%
财税[2008]156号
油母页岩
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再生沥青混凝土
100%
财税[2008]156号
废旧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
100%
财税[2009]163号
废渣
所述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财税[2008]156号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21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50%
财税〔2011〕115号
蔗渣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垃圾、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市州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有关规定的证明。
3
电力、热力
100%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4
档发
100%
财税〔2011〕115号
人发
生产原料中90%以上为人发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0
干化污泥、燃料
100%
财税〔2011〕115号
污泥
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即征即
退比例
依据文号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资源的具体解释
掺废比的要求
申报资格认定所需专项资料
申报退税所需专项资料
1
高纯度二氧化碳
100%
财税[2008]156号
工业废气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电力、热力
100%
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163号
22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50%
财税〔2011〕115号
粉煤灰、煤矸石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25%。
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3
污泥微生物蛋白
50%
财税〔2011〕115号
污泥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回收的废矿物油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3
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
100%
财税〔2011〕115号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9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50%
财税[2008]156号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0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0%
财税[2008]156号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或《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0%
财税〔2011〕115号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1、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证书(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须提供)。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熔炼渣”,是指在铅、锡、铜、铋火法还原冶炼过程中,由于比重的差异,金属成分因比重大沉底形成金属锭,而比重较小的硅、铁、钙等化合物浮在金属表层形成的废渣。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1、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须报)。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证明材料》;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