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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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以质监执法人员为例

摘要:提高质监执法人员素质是完成质量监督执法的基础。高水平的执法离不开高水平的质监执法人员素质,没有高素质、执法如山、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国家的法律就不能得到明确的实施。本文从我国执法人员队伍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执法人员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研究,最后提出了关于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的思考。

关键词:执法人员;素质;质监

导语

温家宝同志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结果质量直接影响到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其行政执法水平直接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就要从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这点做起。因此以提高执法人员队伍素质为核心的建设是整个法制建设中极为重要的方面,是搞好执法的关键所在。

质监执法人员是我国执法人员种非常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笔者以质监执法人员为例来说明我国执法人员的素质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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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执法人员队伍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政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执法队伍有了较快的发展。执法人员在新的大环境下,无私本献,忘我奋进,团结友爱,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执法人员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起到

了宣传作用,在市场政策法规中承担着执行任务,同时还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体现着服务功能,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做出重大贡献。质监执法人员是我国执法人员种非常有代表性的一部分。1979年8月,国家标准总局成立质量监督局之后,地区及有关部门都相继成立了质量监督机构。三十多年来,质量监督系统锻炼了一批过得硬的队伍,同时也形成了对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的激励机制。2011年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的部门文件。《办法》的推出是我国重视执法人员素质问题的体现,为质监队伍的素质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执法队伍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总的来讲,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不适应现阶段形势发展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就是素质不高,即执法人员本身所具有的能力、素质、知识、思想及内在潜力等都有待于进步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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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人员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

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代表一个行政机关形象,高素质执法人员不仅应具备一流的业务技能,还应该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质。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主要靠“内因”,即执法人员自身的觉悟和能力。每一位执法人员都应该认识到,只有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目前国家立法的步伐相比较,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执法队伍的要求来看,我们的质监执法人员素质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法律适用能力不强

从办案实践看,我国的执法人员对执法办案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封存扣押、送达告知等程序已基本能熟练的掌握和运用,但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法律条文理解模糊,生搬硬套;对违法行为如何定性把握不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掺入考虑了与立法目的不相关的为了给个人带来利益好处,或是为了打击报复、发泄私愤,或是为了表现其才能、政绩等等因素。例如,安徽巢湖市质监局默许企业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安徽省巢湖市恒力水泥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水泥,造成阜阳市颍东区小康村建设中房屋因为水泥质量而断裂,质监部门应该对其作出罚款且没收违法所得。但考虑到巢湖市有近二十家水泥厂,在巢湖市当地,建材企业是支撑该市经济企业中很大的一部分,虽然巢湖恒力水泥公司是家规模不大的企业,但其所在的建材行业却是当地政府的主要经济支柱。如果作出较重的处罚,会对上市公司的营利能力及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故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虽然及时给予了认定,但是巢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却认为这家企业手续齐全、是抽查合格的企业,截止2012年12月26日仍旧默许企业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二)管理效率低下

在《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中,对于程序期限的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37条规定:“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在三个月内完成,除因不能预见的特殊情况,在上一级行政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下,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而对于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程序的规定尽管都分章进行,但是章节中对于这些程序的时限、时间规定均没有明确,这为执法办案人员变

相延长办案时间提供了空间,大大地影响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比如巴马汤草本沐足粉事件。武汉市工商局早已对“巴马汤草本沐足粉”的广告做出点评,称这则广告违法。然而此商品在沈阳仍旧能够进入市场,2012年1月份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已经收到了“巴马汤”夸大宣传的投诉,不过他们称对这类广告及产品的处理是工商部门的职责,现在这个投诉正在移送工商部门。但是直到2012年2月17日,在记者的追查下工商部门才收到过药监局的移交手续,整个过程竟持续一个月之久。

(三)执法风气不积极

质量监督部门作为具有社会功能的政府机构,虽然历史悠久,但在传统的地方政府控制的制度环境下,该部门虽然不能被取消,但是都尽量减少给予该部门的基础设施配置,金融支持相对滞后,许多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被当做事业单位对待,公共资金、员工补贴实行的是独立的自收自支。因此,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问题一直是质监执法人员追求的目的。行政就是收费的想法比较严重。部分单位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不精通,对已经流向市场的不合格产品的危害范围估计不准确,没有及时地阻止产品流通,而存在怕麻烦的消极畏难情绪,往往是以罚款到位作为结案的唯一要求,而没有真正起到打假促经济保安全的目的。管理制度改革之后,质量监督部门虽然功能增加,资金有保证,但有相当大比例的执法人员仍旧采取消极执法,有的执法人员还单方面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考核的意义,变成了“管理就是收费,收费就是交帐,无费事情不干”的不良风气。不健康的指导思想,极低的服务意识,职责和义务感不完善,严重影响了质量控制政策和技术的实施。比如2012年11月在衡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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