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务派遣协议071221(去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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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方(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派遣岗位及派遣员工数量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的等岗位工作,派遣员工数量见本协议附件。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派遣员工发生增减变化的,甲方应于次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每月25日之前应与乙方共同确认次月派遣员工数量及名单,如派遣员工数量因甲方实际用工需求有增减的,应经双方确认另行书面变更,并作为本协议附件,由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未确认的,则视为无变化。

第二条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两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本协议到期,而乙方与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则甲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应顺延至乙方与所有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全部到期后方可终止;或者甲方招用乙方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派遣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甲方职责

1、负责安排派遣员工工作岗位、确定工作任务并如实告知派遣员工。

2、负责派遣员工现场管理,告知派遣员工甲方和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管理派遣员工。

3、负责派遣员工相应工作岗位必需的培训,提供工作岗位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应提前告知乙方和派遣员工。

4、应如实告知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应实行同工同酬,派遣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5、对派遣员工执行甲方的工时制度。保证派遣员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休息休假。如安排派遣员工加班的,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支付派遣员工加班费。

6、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除外)费用,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由甲方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发放。

7、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在12小时之内通知乙方,由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事故。乙方负责与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联系和协调工作,甲方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8、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或乙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其派遣至甲方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退回乙方,乙方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由甲方承担:

(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后,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的;

(2)除乙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甲方录用派遣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11、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1)在甲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且劳动合同期满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派遣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派遣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由甲方承担。

13、甲方由于本协议第三条第8、9款和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以外原因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的,应提前三十五日通知乙方。退回派遣员工超过20人或不足20人但占派遣员工总数10%以上的,甲方还应履行裁员的法定程序。甲方应将乙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所涉及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支付乙方。甲方在6个月内新招用派遣员工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派遣员工。

14、新招聘的派遣员工禁止甲方先行安排上岗后,再通知派遣员工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必须由乙方办理完入职手续后甲方方可使用,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职责

1、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乙方负责派遣员工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

3、为派遣员工代办《就、失业证》,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派遣员工保管。

4、为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建立养老保险手册。

5、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派遣员工人事档案,经甲方同意,开具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

6、为派遣员工办理工资存折(卡),按时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开

具收入证明。

7、办理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

8、为派遣员工申办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报销手续。

9、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派遣员工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10、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派遣员工的工伤备案、申报、劳动能力鉴定以及费用报销事宜。

11、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派遣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1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移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以及为其办理出国政审手续。

13、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14、与甲方共同处理因派遣员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撤回派遣员工,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所涉及的工资、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1)甲方未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向派遣员工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承担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派遣员工权益的;

(5)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与派遣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派遣员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派遣员工人身安全的。

第五条费用结算

1、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1日支付乙方。

2、甲方应于每月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两天)将派遣员工工资支付乙方,乙方于每月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两天)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代扣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如因甲方未按时将派遣员工工资支付乙方,导致派遣员工工资迟发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劳务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元,随派遣员工社会保险一同支付乙方。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

1、如需变更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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