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引言废矿物油是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废矿物油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因此,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了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条件。
为此,我们制定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以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并确保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安全和环保。
定义1.废矿物油:指经过使用后作为废弃物排放的矿物油。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指对废矿物油进行收集、分离、精炼等处理后,综合利用到能源、化工、建材、冶金等产业中,同时实现其从有害物质向无害物质转化的过程。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行业规范条件公告1.废矿物油的收集、运输应当遵循有关标准,并采取防止泄漏和污染的措施。
2.废矿物油的存储、加工、综合利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并遵循有关标准。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场所应当具有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并应当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综合利用过程。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处置,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监控,确保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6.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依法申请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确保其合法经营,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管和处罚对于未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被吊销或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
结论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共同遵守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二批)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Q1:如何理解《名录》中废水处理污泥?例如HW 263-011-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指的农药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所有废水处理污泥?如果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接纳农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废水,综合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是否属于这一类?答:《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
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
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Q2:如何理解《名录》中772-006-49“采用物理、化学、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处理或处置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答:《名录》中772-006-49类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无法归类的废水处理污泥、残渣(液)。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National Directory of Hazardous Waste (2021 Edition)"3.问:“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答: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
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
下一步,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4.问:列入《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是否不属于危险废物?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
5.问: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豁免内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答:《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的“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其具体含义如下:1)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全过程均豁免,各管理环节无需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定。
需要强调,除“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以及收集过程豁免条件下危险废物收集并转移到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转移危险废物的,均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满足《名录》豁免清单规定的收集豁免条件,收集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收集并转移至集中贮存点的转移过程可不运行转移联单;集中收集后的贮存以及其他环节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2个行业准入条件
2018、3、4
强制
属于环保法律法规文件
22
联合收割(获)机与拖拉机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 2011年第23号
2011.7、27
自愿
23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
2012.7。1
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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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12。8、27
(一)工业与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再生铅生产企业进行核查。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环保核查公告名单得企业,不予通过准入条件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得生产企业以联合公告得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要求得再生铅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与其它形式得授信支持。
12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0号
2012。8.30
强制
(一)防腐木材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新建与改扩建项目得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入条件、
13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
35
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2012。7、17
参照
(一)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与钼粉生产企业(含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
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得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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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湘工信节能〔2022〕479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信节能〔2022〕479号各市州工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循环利用产业延链强链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提升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工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省示范单位)是指获得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基地(园区)、企业自愿开展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证书等级乙级
证书等级:乙级证书编号:第1330号山西晋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编制单位: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1330号编制日期:二〇一八年五月目录1概述 (1)1.1项目特点 (1)1.2评价的工作过程 (2)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4)1.4三线一单判定情况 (10)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0)1.6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11)2总则 (12)2.1编制依据 (12)2.2环境影响因子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15)2.3评价标准 (16)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20)2.5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2)2.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6)3工程分析 (27)3.1项目概况 (27)3.2工艺流程及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49)3.3污染源强核算 (61)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86)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 (86)4.2环境保护目标调查 (86)4.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87)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8)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8)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98)5.3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0)5.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5)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19)5.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25)5.7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127)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32)6.1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32)6.2水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36)6.3声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41)6.4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144)6.5环境保护措施汇总 (146)7环境风险评价 (149)7.1评价等级判定 (149)7.2风险识别 (150)7.3源项分析 (154)7.4后果计算 (157)7.5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59)7.6风险事故应急预案 (162)7.7风险评价结论 (168)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69)8.1环保费用估算 (169)8.2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71)8.3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 (172)8.4小结 (173)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74)9.1环境管理 (174)9.2环境监测计划 (177)9.3规范化排污口 (178)9.4污染物排放清单 (179)10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82)10.1基本结论 (182)10.2综合结论 (190)10.3建议 (191)附件:1.环评委托书;2《山西晋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备案证;3.山西省环保厅关于《朔州市新型产业科技创新园总体规划(南河种片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4.山西晋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入园申请同意书;5.现状监测报告;6.关于核定“山西晋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再生利用项目”污染排放总量的函(应环函[2018]43号);7 专家审查意见。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一、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1.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易于清洁和排水的区域,避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2.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清洗和更换。
3.废矿物油收集过程应采取密闭和防腐蚀的措施,防止泄漏和扩散。
二、废矿物油运输与储存:1.废矿物油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2.废矿物油运输中应采取密封和防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环境。
3.废矿物油储存应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废矿物油分离与过滤:1.废矿物油分离过程应采用物理分离和化学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将废矿物油中的杂质和水分进行分离。
2.废矿物油过滤过程应采用有效的过滤器和过滤介质,确保废矿物油中的悬浮颗粒物和固体杂质被过滤掉。
四、废矿物油再生与再利用:1.废矿物油再生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2.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脱酸、脱臭和脱水技术,确保再生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3.再生油应经过包装和标识,防止混用和误用,确保再生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五、废矿物油废弃物处理:1.废矿物油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置。
2.废矿物油废弃物应交由合格的废弃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禁止私自倾倒和随意排放。
六、废矿物油环境保护: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和监测。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定期清理和维护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以上仅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一部分,实际规范条件还应根据具体地区和企业的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通过遵守这些规范条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能够规范运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实用】2021-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公告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标准行业开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标准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和行业开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标准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方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那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工程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标准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标准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标准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6430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1、概述废矿物油是指不含有重金属和其他有毒物质,不适合用于燃料和润滑油等领域的废弃物。
废矿物油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资源,可以通过综合利用变成可再生能源,用于化工、能源等行业。
为了推动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国家出台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本文主要介绍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法律依据该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其宗旨是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管理范围和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治理和排放。
4、规范要求4.1、设施建设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设施的建设、改建和扩建,应当依据相关的环评程序进行审批,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4.2、产品生产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4.3、污染物治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治理和排放。
废水、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超标排放。
废渣应当安全存放,待后续处理或处置。
4.4、安全管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体系。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演习,确保生产安全。
4.5、监测和信息报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监测排放情况、噪声等环境指标。
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信息和生产情况。
5、行政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背景与概述废矿物油是指已经使用过的或是废弃的润滑油、机油、液压油、变速箱油等石化制品,这些矿物油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都具有非常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废矿物油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成为了环保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了促进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环境和人体健康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和标准,同时通过公告和管理等措施进行监督和实施。
本文介绍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规范条件公告管理规范条件公告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中的不合规、非法操作和不良习惯,国家出台了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等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废矿物油的规范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规范条件公告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公告,并在规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公告范围、公告时间等。
规范条件要求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条件要求,才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公告,具体要求包括:1.废矿物油必须经过预处理后再进行综合利用。
2.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符合《废矿物油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条件规范》(GB 50834-2013)的相关规定。
3.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废矿物油来源登记、收集、运输、管理等制度和流程。
5.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对综合利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废矿物油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规范条件管理规范条件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综合利用工作符合国家的规范和要求。
具体的规范条件管理包括: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工艺进行审核和监督。
2021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2020年11月发布)
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清单各栏目说明: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7.《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8.本清单引用文件中,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
序号 废物类别/代码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豁 免 条 件 豁免内容全部环节未集中收集的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
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1 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收集按照各市、县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进行分类收集,且运输工具和暂存场所满足分类收集体系要求。
从分类投放点收集转移到所设定的集中贮存点的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收集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消毒和收集。
收集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含19张)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除外)运输转运车辆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要求。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 HW01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 运输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
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 2 —序号废物类别/ 代码 危险废物 豁免环节豁 免 条 件 豁免内容2 HW01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危险废物基础知识培训
危险废物基础知识培训目录1. 危险废物概述 (2)1.1 什么是危险废物? (2)1.2 危险废物的分类及其危害 (3)1.3 危险废物的产生和特点 (4)2.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5)2.1 国内外危险废物管理法规 (5)2.2 危险废物标识和包装规定 (7)2.3 危险废物运输、存储和处理规范 (8)3. 废物处理流程 (10)3.1 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方法 (11)3.2 不同的废物种类对应的处理技术 (13)3.3 危险废物处理的安全操作 (14)4. 危险废物泄漏应急处理 (16)4.1 识别和评估泄漏危险 (17)4.2 泄漏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18)4.3 个人防护和抢险设备 (20)5. 危险废物安全操作规范 (21)5.1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 (23)5.2 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 (24)5.3 安全操作培训和监督 (25)6.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控制 (27)6.1 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29)6.2 危险废物废环监测和评估 (30)6.3 永续发展方向 (31)7. 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32)8. 实战演练 (34)1. 危险废物概述危险废物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还包括含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产生来源于多个领域,如工业生产、医疗活动、生活垃圾等。
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和环保意识的限制,大量危险废物被排放到环境中,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通过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环节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危害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关于危险废物危废和固体废物固废的常见问题及解答(2022年2月)
关于危险废物危废和固体废物固废的常见问题及解答(2022年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此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1.问: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包装容器是否属于危废?以及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原料的包装容器是否危废的判断标准如何把握?比如工业酒精空桶,工业用乙酸空桶等等,是否属于危废?答: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CAS号26447-40-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不含该目录中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包含毒性。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
2.问:该企业产生的含油废水,主要是热处理的清洗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在污水厂建成前,以危废形式签走,后期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该废水经厂内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该污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是否还可以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答:《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7.2规定,经过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理工艺处理后,可以满足向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排放的相关法规和排放标准要求的废水、污水,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
含油废水不属于危险废物。
请及时完善管理计划,如实申报登记。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条件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中使用过的或者过期的润滑油、润滑脂以及废
油等。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个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
条件。
一、法律法规的遵守
二、技术水平的要求
三、环境保护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在处理和利用废矿物油的过
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避免对环境造成
污染。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进行废矿物油的储存、处理、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环境监测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四、产品质量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在废矿物油的处理和利用过
程中,必须确保产生的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并通过相关的检测和认证。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出的产品达到市场的需求,
同时要遵守市场竞争的原则,避免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
五、安全生产的要求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要求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的
安全管理体系。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保员工
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在废矿物油处理和利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综上所述,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方案的制定,需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具备先进的技术水平、重视环境保护、确保产品质量、注重安全生产等条件。
通过遵守这些条件,可以实现废矿物油的有效利用,同时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 引言废矿物油是指在各种生产和运输领域产生的废油,包括废润滑油、废转化油、废机油、废液压油等。
废矿物油对环境具有极大的危害,因此,对其进行综合利用有利于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的同时增加经济效益。
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促进废矿物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2. 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废矿物油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
3. 管理要求3.1 政策法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废旧金属经营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名录》等。
3.2 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许可证。
3.3 实施标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应实施相应的标准,包括废矿物油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标准。
3.4 安全措施在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立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以及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3.5 统计报告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每年编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3.6 管理机构国家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监管机构为环境保护部门。
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4. 管理措施4.1 公告管理对于从事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从事前告知、公开公告、核实备案等环节入手,确保废矿物油资源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企业应在业务执照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件的有效期内经过注册、备案并持证经营。
4.2 监管机构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的监管,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废矿物油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同时,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政策、减免税收等措施扶持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
5. 结论废矿物油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使废矿物油得到合理利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为经济发展和环保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废矿物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1 概述 (1)1.1项目及主办单位基本情况 (1)1.2 编制依据和原则 (2)1.3 研究范围及编制分工 (4)1.4 项目建设理由及有利条件 (5)1.5 主要研究结论 (8)1.6 存在问题和建议 (11)2 市场分析及预测 (13)2.1 主要原料市场分析和价格预测 (13)2.2 主要产品市场分析及价格预测 (15)2.3 主要原料、产品价格变化趋势预测 (19)2.4 市场分析及预测结论 (20)3 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21)3.1 建设规模 (21)3.2 产品方案及成本估算 (21)4 工艺技术方案 (27)4.1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27)4.2装置规模及组成 (32)4.3 工艺流程说明 (33)4.4 主要工艺特点 (41)4.5 消耗定额 (42)4.6 物料平衡 (43)4.7 工艺安装方案 (44)4.8 主要设备的选择 (45)4.9 工艺装置“三废”排放 (50)4.10 装置占地、建筑面积 (51)4.11 工艺及设备风险分析 (52)4.12 自动控制 (52)5 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动力供应 (63)5.1 原料供应 (63)5.2 辅助材料供应 (64)5.3 动力供应 (64)5.4原辅材料及动力来源 (64)6 厂址选择 (66)6.1 建厂条件 (66)6.2厂址方案 (68)7 总图运输、储运、土建 (70)7.1 总图运输 (70)7.2 储运 (75)7.3 厂区管网 (77)7.4 土建 (78)7.5 规范与标准 (85)8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 (87)8.1 给排水 (87)8.2 供电及电信 (92)8.3 供热 (98)8.4 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 (98)8.5 净化风、氮气及脱盐水供应 (99)8.6 维修设施 (101)8.7 化验 (101)9 服务性工程与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厂外工程 (104)9.1 服务性工程与生活福利设施 (104)9.2 厂外工程 (104)10 节能 (105)10.1 概述 (105)10.2 能耗指标及分析 (105)10.3 节能措施 (106)11 节水 (108)11.1 概述 (108)11.2 用水指标及分析 (108)11.3 设计中采用的主要标准及规范 (108)11.4 主要节水措施 (108)12 消防 (109)12.1 编制依据 (109)12.2 工程概述 (110)12.3 消防设施和措施 (110)12.4 消防设施费用 (114)13 环境保护 (116)13.1 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及采用标准 (116)13.2 建设地区环境质量 (117)13.3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 (117)13.4 环境保护治理措施及方案 (119)13.5 环境管理及监测 (121)13.6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24)14 职业安全卫生 (125)14.1 编制依据 (125)14.2 生产过程中职业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126)14.3工程设计中采用的主要安全卫生防范措施 (128)14.4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131)14.5 职业安全卫生专用投资 (131)14.6 结论 (132)15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133)15.1 企业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133)15.2 生产班制及人力资源配置 (133)15.3 装置定员 (133)15.4 人员条件及培训 (134)16 项目装置实施初步计划 (135)16.1 概述 (135)16.2 前期工作 (135)16.3 设计及采购、施工建设 (135)16.4 项目装置的招标方式 (135)16.5 装置主要建设进度 (135)17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137)17.1 投资估算概况 (137)17.2 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和说明 (137)17.3 建设期利息估算 (137)17.4 流动资金估算 (138)17.5 项目总资金(项目工程总投资) (138)17.6 项目总投资(报批项目总投资) (138)17.7 建设投资估算 (138)17.8 资金筹措 (140)18 财务评价 (142)18.1 编制依据 (142)18.2 基础数据(见后附分析表) (142)18.3 财务评价(见后附分析表) (143)18.4 不确定性分析 (146)18.5 盈亏平衡分析 (146)18.6 财务评价单因素敏感性分析 (147)18.7 评价结论 (147)19 综合结论 (148)附图 (148)1 概述1.1项目及主办单位基本情况1.1.1 项目基本情况1.1.1.1 项目名称***6万吨/年废矿物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废矿物油的综合利用是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举措,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对新能源的需求。
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的良好状况,现制定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供行业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一、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的运作,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的效率和质量,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内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涉及废矿物油收集、储存、处理、加工利用等环节。
二、废矿物油收集与储存2.1 废矿物油收集要求:2.1.1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收集过程中废矿物油不被污染。
2.1.2 废矿物油收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废矿物油的特性和相关操作规程,具备相关证书。
2.1.3 废矿物油收集容器应具备密封、防漏、耐腐蚀等功能,保证收集过程中不发生泄漏事故。
2.1.4 废矿物油收集点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专门场所,禁止与可燃物、易燃物等存放在一起。
2.2 废矿物油储存要求:2.2.1 废矿物油储存场所应具备通风设备和消防设施,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2.2.2 废矿物油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以确保储存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爆炸事故。
2.2.3 废矿物油储存场所应设立防火墙,与其他可燃物质相隔一定距离,以保证火灾发生时不会蔓延。
三、废矿物油处理与加工利用3.1 废矿物油处理要求:3.1.1 废矿物油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拥有先进的废矿物油处理设备和技术。
3.1.2 废矿物油处理过程应遵守相关标准,确保处理后的废物符合环保要求,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1.3 废矿物油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处理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1.4 废矿物油处理单位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年从事废矿物油(HW08)05万吨油品回收利用、含镍污
年从事废矿物油(HW08)0.5万吨油品回收利用、含镍污泥(HW46、HW17)0.5万吨干化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 项目概况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于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89号租用昆山中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新建厂房从事含镍污泥(HW46、HW17)干化及废矿物油(HW08)回收处理。
项目预计年干化含镍污泥0.5万吨,回收废油品0.5万吨。
1.1 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及投资总额⑴项目名称:年从事废矿物油(HW08)0.5万吨油品回收利用、含镍污泥(HW46、HW17)0.5万吨干化处理项目;⑵建设单位: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⑶建设地点:昆山市周市镇新镇路689号;⑷项目性质:新建;⑸投资总额: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0万元;⑹项目总用地面积7333.37m2,建筑占地面积4629m2,绿化面积2000m2。
⑺项目定员:20人;⑻工作时数:年工作日250天,二班制,每班8小时,年工作4000小时。
其中污泥干化年工作时间为4000小时,废油品回收年工作时间400小时。
1.2 项目产品方案本项目内容包括:⑴含金属污泥收集及干化处理:含镍污泥(HW46、HW17)5000吨。
污泥干燥采用传导加热方式,污泥干化温度控制在150-180℃,污泥进入干化设备中通过桨叶的转动使污泥翻转、搅拌完成干化。
污泥干燥加热介质选用导热油为热载体。
⑵废油品回收:废油品回收(HW08)5000吨。
本项目主要从事废机油、废润滑油等油品的资源化回收利用,各类废润滑油经粗滤、聚结分离、真空闪蒸及精滤处理后回收的油品。
本项目回收处理后的油品销售给润滑油生产企业作为原材料使用。
项目处理能力见表1-1。
表1-1 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1.3 项目建设内容表1-2 项目建设内容一览表1.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1.4.1 污泥干化处理导热油炉 导热油 (250-300℃) 恶臭气项目污泥干化生产线配1套尾气处理装置(1台旋风除尘器+1台水膜除尘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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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
行办法(2021年)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条为加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提高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技术水平,依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公告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申请列入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
划的要求;
(三)符合《规范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申请书》,并在申请符合行业规范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第三条、第四条有
关要求,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相应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八条经复核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九条列入公告名单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或已列入公告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企业有不符合《规范条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
被撤销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撤销公告应提前告知企业,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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