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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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作商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合作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项目合作商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质量、效率和效益,维护企业和合作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合作商的招募、选择、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效益优先、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合作商招募第四条公司根据项目需求,制定合作商招募计划,明确合作商的资质、能力、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合作商招募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具体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和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合作商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报名的合作商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合作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等;(2)合作商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团队素质等;(3)合作商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等;(4)合作商的合同履行能力、履约记录等。

第三章合作商选择第七条合作商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对合作商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符合项目需求、具有良好合作潜力的合作商。

第八条公司与选定的合作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作商管理第九条公司对合作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对合作商的管理内容包括:(1)技术指导与培训;(2)质量监督与检验;(3)进度控制与协调;(4)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管理等;(5)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合作商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合作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公司有权解除合作协议,终止合作:(1)合作商未履行合同约定,严重违反合同规定;(2)合作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3)合作商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4)合作商经营状况恶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合作商退出机制包括:(1)协商解除;(2)违约解除;(3)终止合作。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合作项目的管理是自投标开始,至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管理。

通过规范化管理,规避公司资质风险,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实施,进一步拓宽市场。

一、项目投标阶段1、公司坚持强强联合的灵活经营理念,以优惠便利的条件促进与具有较强实力的单位进行合作,以开拓公路施工市场。

2、合作方应与公司签署书面合作协议。

3、工程项目投标报价应由合作双方根据相关信息共同确定,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且具有合理利润。

二、施工准备阶段1、工程中标后,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择优选用项目管理人员、主办会计进驻现场与合作方共同组建项目经理部,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派驻人员待遇费用由公司制订标准统一发放,合作方负责提供食宿及办公条件,该人员由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2、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书面施工承包合同;公司与经营管理中心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确定权、责、利各项指标及具体细则。

3、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审批存档后方可予以使用。

项目经理部负责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正本原件和监理下发的设计图纸复印件(包括变更图纸)及时送达公司经营管理中心存档。

4、公司经营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部驻地建设、人员组织、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施工方案的审定、施工计划的确定、关键工序的控制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三、项目施工阶段,公司经营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派驻现场的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一)项目资金控制1、项目资金控制是对合作项目管理的核心。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由合作双方共同控制,银行账户由公司按业主要求进行办理,账户印鉴由双方各持一枚,保证项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实施、优先上缴公司管理费用。

2、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合作方根据阶段性资金需求及账户资金情况,申报阶段性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由驻地项目管理人员(若有)或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根据工程需要与资金使用的轻重缓急情况,进行资金拨付的核定,由派驻现场的财务人员根据经核定的计划负责监督实施。

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1.成本管理职能划分 (3)
2.合作项目筹备期成本管理 (3)
3.合作项目运营期成本管理 (3)
3.1项目公司成本体系 (3)
3.2目标成本管理 (4)
3.3招标采购管理 (5)
3.4战略/集中采购管理 (5)
3.5合同管理 (6)
3.6供应商管理 (6)
3.7预结算管理 (7)
3.8变更签证及核价管理 (8)
3.9成本监控及预警机制 (8)
3.10成本检查机制 (10)
4.附则 (10)
4.1置业公司成本管理补充要求 (10)
4.2本实施细则由地产总部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5.附件 (10)
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1.成本管理职能划分
在合作项目管理中,根据我司在项目公司中是否委派专职人员负责合作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成本管理职能定义为“我司负责成本管理”和“我司不负责成本管理”。

3.1项目公司成本体系
3.4战略/集中采购管理
3.10成本检查机制
4.1置业公司成本管理补充要求
5.附件
附件1:《正荣地产合作项目招标采购权责手册》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成本管理部
2017年9月。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财库〔2014〕215号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财库〔2014〕215号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公司对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降低企业的管理风险,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的管理原则坚持由公司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决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外埠合作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及合作单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外埠合作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1、工程造价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2、工程项目招标手续齐全、合法。

第五条对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的基本要求:1、合作方的企业资质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含二级),且合作方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合作方必须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合作方不得将合作承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4、合作方应执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对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合作方费用的收取第六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向公司上缴管理费(代扣、代缴税费除外),以工程结算价为基数(不含建设方直接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价款),具体情况如下:第七条为确保对合作工程项目的监控,公司需派驻到合作承包工程项目必要的管理人员3~5人(但不限于),主要岗位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财务主管,其工资及各种保险、补助等费用向合作工程项目的合作方支付,派驻项目人员的办公费及办公用房由合作方负责。

第八条合作承包工程项目的合作方在工程中标并签订《合作承包工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5日内应向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

1、履约保证金:(1)当业主要求用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其所交数额全部由合作方支付,并视为合作方向公司交纳。

(2)当业主未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但要求有银行履约保函时,合作方应向公司交纳同等额度的履约保证金。

(合作方可先按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的30%采用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剩余部分公司可随工程进度款比例的20%逐笔抵扣,直至与银行履约保函数额等同;银行履约保函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跨部门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跨部门合作项目管理制度

跨部门合作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背景跨部门合作项目指的是由不同部门或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这些项目通常涉及多方利益关系、资源共享、信息流通和决策协商等方面的问题。

跨部门合作项目管理的复杂性和挑战性在于多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整合各方资源和信息,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评价。

二、项目管理目标1. 项目目标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包括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和绩效等方面的目标。

2. 推动机制目标推动跨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效率,促进多方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项目管理效能。

三、项目管理机制1. 项目发起跨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发起人提出,经相关单位负责人评估和批准后确定。

2. 项目组成跨部门合作项目一般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办公室(PMO)和项目组等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3. 项目决策项目重大决策由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发起人协商决策。

4. 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资源分配和协调,PMO负责项目执行和监管。

5. 项目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及时对项目成本、进度、质量和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启动阶段明确项目目标、范围、进度、成本和绩效等方面的要求,起草项目立项文件,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发起人审批。

2. 项目规划阶段编制项目计划、资源计划、风险计划和沟通计划等,明确项目组织结构和成员职责,制定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和里程碑计划。

3. 项目执行阶段按照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工作,监督项目进度、质量和绩效,及时处理项目风险和问题,保障项目目标的实现。

4. 项目收尾阶段总结项目经验和教训,编制项目报告,提交项目管理委员会或项目发起人审批,解散项目组织。

五、项目管理工具1. 项目管理软件使用MS Project或Primavera等项目管理软件进行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监控。

2. 沟通工具使用微信、邮件、电话、视频会议等多种沟通工具,保障项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效率。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企合作是我校的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专业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三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第四条校企合作基本条件(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专业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四) 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五)由中心专业领导小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提交校企合作学校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学校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相应审查.(六)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学校待领导审定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第五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教学需求及学生特点,安排生产岗位实习实训,丰富学生专业知识,提高学生实操水平和专业技能,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第六条劳动保护与安全管理。

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学生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的一种形式。

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展,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

二、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申报与立项学校和企业双方共同确定合作项目的目标、内容和时间,并填写项目申报表。

项目申报表应包括项目名称、参与方、项目目标、预期成果、资源需求等内容。

经学校和企业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2. 项目组建与分工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资源情况,学校和企业共同组建项目团队,并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项目团队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

3. 项目实施与监控项目团队按照项目计划和工作安排,开展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项目进度、质量和成本的监控,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地完成。

4. 项目评估与总结项目完成后,学校和企业应对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项目成果的质量和影响等。

评估结果可作为后续合作的参考,为进一步提升校企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

三、项目管理要求1. 合作协议学校和企业在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合作协议应包括项目目标、工作内容、资源投入、成果分配、保密条款等内容。

2. 项目计划项目团队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资源需求、风险管理等。

项目计划应合理、可行,并与学校和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相匹配。

3. 沟通协调学校和企业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项目进展、问题和需求,确保双方的利益和期望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满足。

沟通协调包括定期会议、项目报告、工作进展反馈等形式。

4. 资源保障学校和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双方应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5. 项目风险管理项目团队应对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精品

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精品

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精品联营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品牌资源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有效规避联营合作项目经营管理过程的各种风险,实现合作双方共赢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与前提1.合作双方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2.合作方必须是具备相当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和实力的经济实体,并持有当地建委下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禁止与任何个人形式的合作方联营。

3.联营合作项目已经通过政府正式立项、审批,即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业主资信及履约能力良好,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项目的实施风险较小,工程合同额不低于300万元,合作前景良好的工程。

第二章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第三条商务部1.作为公司所有对外联营合作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联营合作工程项目的洽谈、跟踪,参与投标、签约,作为合作方与公司机关职能部室的主要协调人,负责对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2.负责向合作方宣扬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有效的维护、宣传和培育“城建道桥”品牌。

3.负责组织联营合作分包协议的会签评审工作,建立联营合作项目的分包协议管理台帐。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工期(进度)、环保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质量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对项目的技术、质量、测量、试验工作承担现场指导、监督责任,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安全与文明施工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七条劳务管理中心负责联营合作项目劳务管理合法用工指标的管理与控制,参与联营合作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八条市场部负责合作项目的资审、投标、签约工作,协助商务部进行合作工程项目的洽谈、跟踪工作。

第九条经营部协助商务部制定工程分包合同(联营合同)标准文本和联营合作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保部负责联营合作项目治安与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其工程现场严格按公司消防安全制度、标准。

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背景
本公司计划与合作方共同开展一项合作项目,为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资金管理
项目启动前,双方应协商确定项目总资金金额及使用计划,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项目启动后,应设立专门的项目账户,并由双方指定专人进行资金管理。

2.1 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及项目使用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挪用、冻结或更改用途。

如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需征得双方一致同意。

2.2 资金监管
专人应设立良好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及正常
使用。

每个月应定期向双方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报告。

三、费用报销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费用报销,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
财务制度进行,并保留齐全的报销凭证。

费用报销由专人进行审核,并在报销后及时更新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报告。

四、项目结项
项目完成后,应由专人进行财务结算,并于项目结项后及时进
行项目账户结清。

项目结项报告应征得双方确认,并由专人保存相
关财务资料至公司结算关账期。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
协商解决。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拓展公司在建筑行业的市场份额,努力完成公司制订的各项经营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草案)。

二、合作单位(人)的资格审查及确认(一)、合作单位的资格条件1、具备施工相关资质或者其他经营资质,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具有相关工程施工经验,具备施工管理所必须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2、具有与合作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或固定资产,能够独立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

(例如公司经营证件、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复印件)(二)、合作个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有相关工程施工经验,具备施工管理所必须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资格证书。

2、具有与合作项目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或固定资产,能够独立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

(例如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复印件)(三)、资格认定在合作单位(人)提出申请之后,公司经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1、若合作单位(人)不符合合作条件予以取消合作资格。

2、若合作单位(人)符合合作条件则予以合作并准备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

三、管理费用(一)、资质使用费计取标准1、如乙方变更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的项目管理人员证件和相关保险,必须转至甲方公司代为管理,由甲方办公室协助乙方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证件费和保险费用乙方自理上交甲方财务代为缴纳。

2、如乙方不变更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须支付证件使用费和到场配合费。

⑴、证件使用费:一级建造师3500元/月,二级建造师1500元/月、工程师1500元/月、质检员1000元/月、安全员1000元/月。

费用计算及期间计算:①合同工期以内完工的按照以上标准计算费用,计算期为:甲方开工令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上海市合作交流办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合作交流办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合作交流办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合作交流办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办法是指规范上海市与西部省份合作交流项目管理的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及组织机构,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和权利。

2.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分解、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3.筹集项目经费,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规范。

4.安排人员及职责,明确各工作组职责和人员要求。

5.确定项目评估指标和方法,制定监督评估计划和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
1.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按计划和方案进行执行,确保项目过程可控。

2.及时解决项目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落实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防止资金浪费和滥用。

4.保障项目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措施。

5.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项目实施情况。

三、项目验收阶段
1.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评估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2.对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形成项目实施报告。

3.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开展验收程序。

4.制定验收结论,确定项目是否合格,合格后进行结项处理和档案备案。

以上就是上海市合作交流办东西部协作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用于规范和管理上海市与西部省份合作交流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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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集团公司发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与有关合作方的市场行为,按照优势互补、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市场协作中,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促进相互间稳定协作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工程开发中合作方起主导作用中标,并组织施工的项目。

2 合作方资格审查2.1合作方应是社会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工作作风严谨、施工组织严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合作方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前,分公司或部门应严格审查合作方信誉情况及履约能力,确认信誉良好并有履约能力的合作方,报市场开发部和工程管理部。

分公司或部门审查以下经年审的证件原件并保留复印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进市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环境体系认证证书(如有);企业简介(业绩、人员结构、机具设备、安全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2.3合作方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各种相关的资料(包括经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各种证照、劳务工人的上岗证、安全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各类报表、机械设备的准用证等)。

3 投标过程管理3.1市场信息管理3.1.1信息须通过公司相关单位登记,并明确具体的内部信息登记和跟踪单位(部门或分公司)及人员。

3.1.2信息登记时,按市场开发部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建设基础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结构形式、投资额或资金状况等,并应说明跟踪状态。

3.1.3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单位负责定期(一般每月将本单位整体跟踪情况书面总结上报一次)向市场开发部汇报合作项目跟踪情况。

如登记的信息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或连续3个月不按公司要求反馈跟踪情况,市场开发部可将相关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信息登记费;自行决定放弃跟踪或投标,市场开发部可将信息予以注销,并且不退还服务费。

3.1.4遇有特殊情况,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公司有权对信息登记单位进行调整,同时有权改变经营方式,即由联合开发变为自主开发。

3.1.5信息登记收集、传输、处理、存储和维护等管理工作,按照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2投标管理3.2.1所有招标文件须按规定由公司进行评审。

如果在招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发现其中的一些实质性条款难以接受,或者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公司有权拒绝投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合作方自己承担。

3.2.2公司有权对合作方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了解和把关,对报价底线进行确定或予以限制。

对公司提出的有关要求、意见或建议,合作方应认真采纳。

(1)合作开发的工程项目报价由组织投标的分公司或部门负责管理,本着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而且有利润的原则,做到成本、利润底数清。

低价中标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确保零风险。

(2)预结算管理部负责监督、审查所有合作项目的投标报价,市场开发部将项目的信息传递到预结算管理部。

3.2.3内部跟踪单位负责将投标总结反馈到市场开发部,由于合作方原因使投标结果不能及时反馈,或者在投标结果上弄虚作假,公司有权对其行为做出适当处罚(不论中标与否)。

3.2.4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自己承担。

3.2.5对于各单位新开发的项目包括长期合作单位开发的项目,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后,再到市场开发部登记的工程信息和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一周内登记的工程信息视为临时登记信息,对临时登记的信息在工程开具授权委托书前,集团公司将按照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临时登记费3000元,对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收取临时登记投标费5000元,以上收取费用交集团公司财务部。

费用缴纳后经过投标,中标的工程在上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后集团公司退还该费用,工程不中标或其它原因不再退还。

3.2.6 一般情况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在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合作方自行完成。

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协助编制的,应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经双方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编制费用。

3.2.7招标文件的评审及投标方面的其他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投标管理办法》《预结算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3投标所需保证金或办理投标保函所需资金由合作方负担。

办理投标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

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陪标、卖标或虚假投标;中标后单方放弃履行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

4 中标后管理4.1项目中标后,在办理开工手续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合作方负担。

4.2公司派往合作项目人员的工资及附加、差旅费、办公及通讯等费用(因工程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

(1)由公司派到项目工作的公司职工,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等各项费用,采取定额向合作方收取,公司统一发放和缴纳。

公司外聘人员派到项目工作的,向合作方统一收取,由单位统一发放。

(2)由公司派到合作项目的工作人员,在该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等费用,均由合作方负担;派出人员的通讯费可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施工地点远近、通话量的多少,由合作方(项目部)采取据实报销或定额补贴的办法。

4.3为按期、高质量的履行合同,避免因合作方管理不到位给公司带来风险,合作方应采取一定的履约保证措施。

4.3.1甲方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其资金由合作方负担,办理履约保函需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财务部根据有关规定、风险系数及银行(或担保公司)的要求确定。

4.3.2甲方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合作方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向公司交纳合同额3%的履约保证金。

如合作方资金确有困难,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合作方的资产进行抵押或由其他单位进行担保。

4.3.3工程竣工后,保证金予以退还。

如发生以下情况,合作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扣除:拖延工期、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害的行为。

4.4总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4.1合作开发的项目,在确定了工程合作收益及履约保证措施后,市场开发部对拟与业主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协议)组织评审。

4.4.2如果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发现合同条款潜在一定风险,经洽谈又不能修改,公司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后果由合作方自负。

4.4.3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5分包合同的评审及签订4.5.1合作开发的项目,总包合同签订后,根据总包合同与合作方承诺的内容由分公司或部门起草分包合同并组织评审。

4.5.2分包合同应依据公司分包合同样本起草。

4.5.3分包合同管理其他方面的具体工作,按照公司《分承包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5.4分公司根据工程规模、造价、科技含量、社会效益、所在地域结合市场情况综合考虑,确定上缴合作收益比例,按照以下原则累计收取工程合作收益。

原则上不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房建工程。

(1)工程造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5%;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2%;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或暂估合同价)的1.5%;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2%;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1.0%;10亿元以上的收取不低于合同价的0.6%;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的合作方在跨区域承接工程时执行《冀建工字【2012】7号文件》(2)收取合作收益时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①获得市优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优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优样板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获得鲁班奖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

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5%;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0%;获得省级文明样板工地工程可减收合作收益的15%,在全国安全检查中获得名次可减收合作收益的20%。

在分包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待工程竣工所有资料、手续办理完毕后兑现;③以上各项可以累计优惠,但合作收益收取的最低标准是不低于应收合作收益的80%。

(3)对于下述工程,经集团主要领导批准,收取合作收益标准可适当降低:①特殊工艺、新技术、填补集团业绩空白的工程;②在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工程。

③其它特殊工程。

5 项目管理5.1合作方主要工作:5.1.1合作方认可并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公司与合作方签订的《分包合同》。

5.1.2执行项目经理和项目授权人发出的正常指令。

5.1.3合作方无偿为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住宿条件等。

5.1.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提供年、季、月各类报表(安全、质量、进度等)。

5.1.5按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和工期负责,执行公司管理规定,按合同要求达到质量标准。

服从项目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1.6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与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标准施工。

5.1.7负责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交接报验工作,提供技术资料,负责竣工移交所需的资料、文件和竣工图的收集整理,进行竣工资料编制。

5.1.8合作方须承担施工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社会治安、消防环保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现场施工违章所发生的各种罚款及施工中发生的招待费、交通费等。

5.1.9合作方应按当地政府规定交纳安全、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

对公司已交纳保证金的另行商定。

5.2工期管理5.2.1在合同工期内,由于工程量增加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根据与建设单位办理的签证,顺延工期。

5.2.2由于合作方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由合作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分包合同》执行处罚。

5.2.3如出现工期严重滞后,项目经理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协调力量及资源,保证工期。

支出的费用应由合作方承担。

5.2.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当合作方无法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任务时,公司根据现场及项目进展情况,可对其工作量进行调整,直到终止与合作方在本项目的合作。

5.3质量管理5.3.1合作方应按公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按公司要求设专兼职质检员,质检员要持证上岗。

5.3.2合作方应按照标准规范及图纸要求组织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5.3.3工程质量如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合作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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