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完整版)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7.08•【文号】交办水〔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交办水〔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向部水运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7月8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整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日期:2007-12-19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人劳发[2004]462号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
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 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 处置。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 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 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 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 家相关规定。 附件:1.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可容许风险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交水发〔2013〕2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 为帮助各地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2 年第 9 号部令) ,做好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 执行。 请各地在执行中认真做好总结, 并将相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交通运输部 2013 年 4 月 23 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 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 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 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 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 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4—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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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交安监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审员是具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能力,进 入评审员名录的人员。
第十三条 凡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通 过管理系统登记报备,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备案 的,自动录入评审员名录。
(一)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初级技术职称 5 年 以上; (三)具有 5 年及以上申报专业类型安全相关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同时登记备案不超过 3 个专业类型; (六)通过管理系统相关专业类型专业知识、技能和评价规则的 在线测试; (七)申请人 5 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 1 年内未被列 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八)评审员承诺备案信息真实,考评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一旦违反,自愿退出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员按专业类型自愿申请登记在一家评价机构后, 方可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登记完成后 1 2 个月内不可撤回。
(一)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十七条 评审员个人信息变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 报备。 第十八条 评审员向受聘的评价机构申请不再从事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或年龄超过 70 岁的,部管理维护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注销其备案信息。
第四章 评价与等级证明颁发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 价、换证评价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应按照交 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价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评 价及颁发等级证明应按照初次评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分别申请相应专业类 别建设评价,属同一专业类型不同专业类别的,可合并评价。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自主申请; (二)自主选择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 (三)评价过程中,向评价机构和评审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如 实提供相关资料,保障有效实施评价。 (四)有权向主管机关、管理维护单位举报、投诉评价机构或评 审员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后, 应根据评价意见和标准要求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68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9.12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68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9年第6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
范》的公告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为水运工程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108-1—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JTS/T 170-2—201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9年9月12日。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
港口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导则简介刘敏燕顾慧丽(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88)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重点从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评价导则进行阐述,可帮助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掌握其精神实质,为港口安全生产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关键词:港口;安全评价;法规;简介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基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部门或地方规章组成,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见图1。
2与港口安全评价相关的法律法规2.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图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示意图水运科学研究RESEARCHONWATERBORNETRANSPORTATIONNo.2Jun.2005第2期2005年6月收稿日期:2005—03—2916水运科学研究2005年第2期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必须采用安全评价的手段达到“三同时”的目的。
2.2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的要求,为建设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奠定了法律基础。
2.3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在第四章“港口安全和监督管理”中,明确了港口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港口水上交通安全、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达到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目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厅安监字[2012]1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安监字[2012]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HYfgzc/AQSC/2012/JAJF-20112-175.htm>》(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考评流程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安监发〔2016〕133号发布日期:2016-7-26生效日期:2016-7-26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现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6年7月26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一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行政许可权限范围内的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省际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二、三级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
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APJ-(浙)-001-2005二○○七年十二月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报告工程号:YPJ[2007]0068法定代表人:陆执中技术负责人:邬海燕评价项目负责人:郑恩文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七年十二月2007 年4 月,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危化品相对集中原则,余杭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塘栖油库将要搬迁。
经余杭区政府协调,作为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化作业区工程项目法人的杭州梁运储运有限公司同意将部分码头岸线和后方陆域分割给余杭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用于建设新的储油基地。
项目前期已由杭州市交通设计研究院于2003 年10 月编制了《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一期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2003年12 月10 日获得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复,批复文号浙计函[2003]25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 号)及《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 号)的规定和要求,受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泰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
我公司接到委托后,成立了该项目安全预评价项目组,在进行工程资料分析、现场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评价报告。
1概述 (1)1.1评价目的 (1)1.2评价依据 (1)1.3评价范围 (8)1.4评价程序 (9)2建设项目概况 (10)2.1建设背景 (10)2.2项目简介 (11)2.3建设规模 (11)2.4码头卸运主要危险物质 (12)2.5项目选址和自然条件 (12)2.6平面布置 (15)2.7水工建筑物 (16)2.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2.9公用工程 (19)2.10生产工艺简介 (22)2.11外部协作条件及周围环境 (23)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5)3.1本项目主要危险、危害性 (25)3.2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3)3.3作业过程中潜在危险性的存在部位 (35)3.4重大危险源辨识 (36)3.5相关事故案例 (37)4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40)4.1评价方法 (40)4.2评价单元 (42)5定性、定量评价 (43)5.1工可设计单位资质评价 (43)5.2选址和平面布置评价 (43)5.3工艺方案及设备选型评价 (48)5.4码头消防 (49)5.5预先危险分析评价 (50)5.6油品燃爆事故树分析评价 (57)6安全对策措施 (59)6.1采取对策措施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59)6.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安全对策措施 (59)6.3劳动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60)6.4劳动卫生安全技术措施 (71)6.5安全管理安全对策措施 (73)6.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74)7评价结论 (79)附件:1)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目录2)汽油、柴油理化特性表3)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安全预评价委托书4)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位置图6)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北侧区块调整建设项目(码头)平面布置图7)杭州港余杭港区仁和石油化工作业区码头断面图1 概述1.1评价目的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教学设计]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交安监发[2012]175号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12]175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和《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部署,起草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细化落实。
交通运输部(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标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线、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统称为主管机关。
第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附加考评等三种形式。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9]184号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港口发〔2009〕184号)各区、市、县交通局(交通口岸局),局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规范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现将《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港口经营人、作业委托人和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以及集装箱拆装箱等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办法。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及开发区在大连湾、大窑湾、鲇鱼湾、大孤山半岛区域内,其码头靠泊能力在30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港口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港口建设管理程序主要内容一、岸线管理许可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三、初步设计审批四、施工图设计审批五、招投标管理六、质量监督七、开工备案八、交工验收九、试运行备案十、竣工验收一、岸线管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二、岸线标准划分1、非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前须征求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
1、深水岸线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0.27•【文号】交水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1年10月27日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储存危险货物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其中,储罐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封闭的危险货物堆场以隔离设施为界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第三条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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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航(港口)管理局、海事局、港务局(港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
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在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价应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第十条
设计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技术责任,应遵守和落实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同时编制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做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安全验收评价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落实预评价报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与建设项目配套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试生产后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制度是否适应安全管理的需要,从总体上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
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应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储运经营的港口生产单位应每两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装卸安全技术要求、装卸量、储存量,港口周边环境影响以及安全管理状况等因素,科学地分析突发重大事故的致因并预测模拟其后果,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客运码头(包括客滚码头、火车轮渡码头)、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和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对存在的安全生产不稳定因素,港口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开展安全现状评价,通过评价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时整改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隐患;客运码头应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现状评价的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识别并把握评价对象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重点,采用适当的评价方法,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评价,评估评价对象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基本情况,从生产经营设备设施、装卸工艺与生产环境条件、安全规章制度与管理状况、安全教育与员工素质等诸方面的现状全面、系统地进行评价,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十七条
承担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评价导则开展工作,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评价程序,采用先进、科学的安全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质量,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港口安全评价实行专家评审和备案制度。
评价报告评审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形式,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相应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送交该港口建设项目设计单位。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同时报送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港口管理实际,大型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验收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评审;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由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评审的机构不得评审本机构承接的评价项目。
第二十条
组织港口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以安全生产科研为依托,拥有熟悉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并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和评审专家库。
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
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根据评价项目实际随机选择相关的专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组的作用,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
交通水运安全评审中心、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的港口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应接受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主管司局的监督与指导,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分歧情况,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大型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的机构应将评审制度、工作程序及评审专家库报送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
专家库应选择熟悉港口工程安全设计、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海事安全监督管理及科研、院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审机构及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失公正、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应保守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评价报告有关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的费用应根据具体评价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费规标准由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由港口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港口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港口生产系统安全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监管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与原劳动部颁发的《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交人劳发[1994]423号)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