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结算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7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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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票结算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7个doc)

第五条签发支票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归还期限。

第六条不准将支票转借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扩大使用限额,否则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

第七条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支票的,要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负责赔偿。

第八条支票领用时手续齐备,“支票领用单”各项要填写清楚。领用人不准弄脏、撕毁,使用时不能超出限额。

第九条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支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错填支票、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条银行返还的结算单据,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请经办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方可入账。

第十一条每月定期与银行、财政的对账单进行账面余额的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调整未

达账项,将预算外资金及时到账。

第十二条妥善保管各种支票,对银行账及余额要严格保密。各种印鉴由财务科专人保管,不允许一人既保管印鉴又保管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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