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建总发[1998]155号颁布日期:1998-11-25 执行日期:1998-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了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快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速度,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总行对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发起清算方式,由应收款行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向应付款行逐笔或打包划付资金。
二、各成员行的个人汇款清算部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资金清算,各行根据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开展情况在个人汇款清算部增设相应人员负责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三、未成立个人汇款清算部的成员行可指定辖内一个会计柜台负责全辖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总行除在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深圳六个分行进行试点外,还拟在辽宁、沈阳、大连、宁波、福建、厦门、青岛、重庆等分行开展试点工作。
各试点行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开办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准备工作。
五、以前下发的有关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管理,保证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确保储蓄卡异地交易业务网络系统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会计制度》、《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网络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行二押贷款条件
建设银行二次抵押贷款条件如下:
1. 抵押物拥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抵押物在建设银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范围内。
2. 只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每套房产只能申请一次二次抵押贷款。
3. 房屋必须是建设银行一手楼盘的商品房、别墅、二手房均可,但房龄不能太老。
4. 借款人房龄和贷款年限不超过20年。
5. 二押贷款额度不超过评估价的7成。
6. 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意愿。
7. 借款人没有其他金额较大的贷款,负债不高。
8. 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体条件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而有所变化。
在申请二次抵押贷款时,建议直接联系建设银行进行咨询并了解具体要求。
同时,贷款利率、期限等条件可能因贷款用途、抵押物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应与建设银行进行具体协商。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二次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二次抵押的抵押物可能已经有了多个贷款,因此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借款人应确保自己的财务状况稳定,并仔细考虑任何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如工作稳定性、家庭财务等。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这可能包括收回房屋等措施,因此借款人应遵守合同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公布日期】1998.03.18•【字号】[98]京房资中心字第004号•【施行日期】199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8〕京房资中心字第004号1998年3月18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制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组合贷款的发放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的申请。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布日期】1994.12.28•【字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认真执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我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各支行、分行各有关所属:为更好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我行各分支机构应与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由于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际操作运行中的衔接配套还有一个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现将我们已经收到的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357号,京房法制字(1994)第412号文,及〈公告〉和一些附件,先转发各行以利操作,并补充通知如下:1.我行贷款凡涉及房地产抵押事项,从贷款安全和法律效力角度考虑,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办理房产登记抵押须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配套,以构成完整的抵押要件。
3.办理抵押事项的范围,不得超越市政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的规定。
以集体所有土地或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管理局不办理抵押登记。
4.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其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且其过程须进行若干技术处理(例如,抵押之外另加担保等其它手续),注意范围和步骤:(1)属于以自用、出租之用和无外销许可证的情况,不接受抵押。
(2)在建工程不宜作为抵押。
办理大宗以期得权房屋设定抵押的,应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并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3)以期得权益房屋设定抵押的购房者,须先经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对“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预约登记后,转产权产籍管理处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贷款合同之前,要求其获得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处发给的房屋外销许可证,同样亦须办理“预售契约”的抵押登记,并对其预售商品房过程加以控制。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一.为进一步推动我行“百易安”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发展,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新的利润增长点,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总行下发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二.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我行受交易双方的委托托管交易资金,当双方履行交易合同,实现约定的条件后,我行按协议约定在双方授权后,协助其完成交易;若双方因故不能达成交易,我行则按照协议并根据客户授权对交易资金进行退回处理。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主要功能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中介,协助双方安全达成或安全退出交易。
我行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要遵循中立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
一.受理客户申请交易双方向我行经办机构(各分理处.升格支行.支行营业部)提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法人交易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书)及交易合同。
经办机构应将上述资料复印备案。
如买卖双方只有口头协议的,应向经办机构说明,填写《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申请书》(见附件2);如授权代理人订立协议的,须出具合法的授权委托书(须经过公证)。
二.签订协议由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与交易双方共同签订《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协议)一式三份。
协议签订后,送达支行中间业务部统一进行编号。
协议由中间业务部保留一份。
另两份由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分理处(或其它经办机构)留复印。
由中间业务部主管岗开具业务开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交个人银行业务部(对公业务提交会计结算部)。
开办完毕后。
由中间业务部将通知书传真(或复印)送达经办机构会计和储蓄柜台。
三.客户(交易双方或一方)应持有效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与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持营业执照)到分理处会计柜台(或其它经办机构)支付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手续费,会计结算部门收费后通知中间业务部门。
我行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执行如下手续费率。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
担保贷款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建京发[1999]178号
【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日期】1999.07.19
【实施日期】1999.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补充通知
(建京发〔1999〕178号)
各支行、分行营业部: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鼓励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以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有关文件,分行对向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系指由北京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由具有承担项目风险能力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开发、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
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98]京房资中心字第0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发布日期】1998.03.18
【实施日期】1998.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8〕京房资中心字第004号1998年3月18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加大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支持住房建设,现将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共同制定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做好组合贷款的发放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用,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及直属归集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申请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试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北京市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通过采用自有住房抵押、权利质押、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向北京市城镇居民发放的,用于购买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的担保贷款实行先存后贷、一次整借、按月均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二、具有符合北京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三、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已经获得《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买公房的具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售房方案;四、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全部购房价款30%以上的存款,并以此做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时,必须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借款申请表》,并随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借款人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北京市政府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四、购买新建商品房,应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购买公房的,应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办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售房方案;五、申请抵押或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交抵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申请保证贷款的需提交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在建设银行存有30%以上首期付款的存款单据;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北京个人住房二手房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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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展,支持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二手房,规范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抵押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自用住房,因自有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购房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二手房系指已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买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经办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发放的二手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在北京市有有效居留权的居民。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3.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的条件;4.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5.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6.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抵押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借款人(购房人)须提供如下资料: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经济收入证明;3.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4.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证明;5.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中心保证担保1.doc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中心保证担保1 附件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抵押+担保中心担保)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发起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同时此种模式下,借款申请人需委托通过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可的经纪机构办理组合贷款。
二、经纪机构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及抵押物评估经纪机构经办人员持借款申请人在经纪机构现场填写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及买方有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根据经纪机构提供的买方资料复印件,查询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初步核定买方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收取经纪机构递送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将《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通过传真传递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经纪机构持预审所需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评估机构提出抵押物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经纪机构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并将其文本传递至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收到评估机构传递的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与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相关手续。
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应与借款申请人商贷部分资料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初审时一同提交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传递给经办银行。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的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具有完全合法产权,可在房屋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除一手房以外的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根据国家及监管部门要求实行动态的、差异化的住房信贷政策,禁止办理转按揭、加按揭等业务。
第四条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五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所辖区域以外其它地区住房发放贷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总行核准。
第六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本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要求办理,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报送、可疑交易的甄别和报送等反洗钱流程,杜绝洗钱风险。
经调查核实存在洗钱风险的,应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方法及时、准确地向总行反洗钱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并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第七条各业务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信息和权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贷款对象(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含)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居民,要求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能提供境内联系人,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对境外人士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贷款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70岁。
以未婚子女作为借款人,父母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借款人年龄根据较大者确定。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5.23•【字号】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产籍字[1994]第239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为实施《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下列范围内的房地产抵押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1.以已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2.以城近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3.以国有土地上期得权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
二、房地产抵押按下列情况分别到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1.外国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军队以其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购买人以其购买的外销商品房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进行抵押的;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2.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以其房地产或期得权益房屋进行抵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除须提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上级权力机构批准以其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5.抵押房地产保险单复印件。
6.以出租房屋作抵押的,还须提交有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契约》影印件。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日期以收到全部证件之日为准。
五、产权管理部门对房地产抵押合同等文件及抵押物进行审核无误的,须在抵押人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契约》上注记抵押登记情况,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进行抵押的,自登记日起30日内向抵押权人颁发《他项权利执照》。
2022建设银行北京房产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2022建设银⾏北京房产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和流程有哪些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是有他的条件和流程的,不同的银⾏办理也有不同的区别,今天我们着重介绍建设银⾏,本⽂将给⼤家详细解析建设银⾏北京房产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和流程。
房屋抵押贷款条件:有合法的⾝份;有稳定的经济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建设银⾏北京房产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和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是有他的条件和流程的,不同的银⾏办理也有不同的区别,今天我们着重介绍建设银⾏,本⽂将给⼤家详细解析建设银⾏北京房产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和流程。
房屋抵押贷款条件(1)有合法的⾝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不良信⽤记录;(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4)以新购住房作最⾼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付款;(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年以上,贷款余额⼩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6)能够提供贷款⾏认可的有效担保;(7)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抵押贷款流程指南1.借款⼈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下列证明材料:借⽰⼈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固定经济收⼊证明;借款担保⼈的营业执照和法⼈证明等资信证明⽂件;借款⼈具有法律效⼒的⾝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有权⽀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件;贷款银⾏要求提供的其他⽂件或材料。
2.银⾏对借款⼈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审查。
3.借款⼈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收押。
4.借贷双⽅担保⼈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对借贷⼈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式划⼊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加快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紧急通知.doc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加快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紧急通知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文号:建京发[1999]262号发布日期:1999-11-26执行日期:1999-11-26生效日期:1900-1-1各支行:我行自1997年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房改金委托贷款协议书》后,不遗余力、积极承办全市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工作、并负责办理贷款的调查、发放、监督及收回的业务手续。
截止1999年10月底,我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余额为87867.41万元(其中:市中心85745.11万元),在全国建行系统名列第六位;贷款余额本年新增22819.57万元(其中:市中心20697.27万元),在全国建行系统名列第五位;累计发放贷款117158.75万元(其中:市中心115036.45万元),在全国建行系统名列第九位;本年贷款累计发放41280.85万元(其中:市中心39158.55万元),在全国建行系统名列第四位。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住房消费已成为个人消费的热点,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人员越来越多,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额也在不断增加。
目前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年底之前在现有贷款余额的基础上再发放贷款3亿元,为配合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完成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分行明确要求如下:一、各行要积极行动、全力以赴,确保完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任务。
各支行要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进一步调配力量,增加信贷人员,确保年底前完成市中心和分中心的委托任务。
同时城区支行要加快实施分行关于增设一个政策性房贷业务分理处的规划。
二、进一步加快进度,提高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核效率。
各承办政策性房改金融业务的机构保证在收到委托调查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完成贷款调查工作,力争8个工作日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回复市中心或分中心。
三、进一步简化货款程序。
各行严格按照市中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办法的要求调查、发放贷款,在处理好贷款风险和贷款发放效率的矛盾的前提下,简化贷款程序,委托贷款经过经办机构调查和主管行长签字后即可放款。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8.06.25•【字号】[98]京房资中心计字101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8)京房资中心计字101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
具体规定如下: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资金存贷业务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93]京房资中心字第0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发布日期】1993.06.25【实施日期】199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资金存贷业务的通知((93)京房资中心字第010号)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市建行各支行房地产信贷分部:现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住房资金存贷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所归集的住房资金,在建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信部)及各支行房信分部开立基本结算户,专项存储,该基本结算户住房资金存款一律视同业往来利率计息,按季结息。
各单位到其所属分中心办理汇交手续,并将住房资金存入其所属分中心在建行房信部开立的基本结算户。
市中心及各分中心在各自的存款额内,全权调度运用全部资金。
市建行房信部及各支行房信分部须按照银行结算办法及时办理各项结算业务。
二、市中心及各分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资金存款向个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和向单位发放的住房贷款,专项委托市建行房信部各分部代办。
各分中心与各房信分部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试行)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单位住房贷款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并执行市中心与市建行房信部统一签订的房改资金委托贷款协议。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7.01.01•【字号】[97]京房资中心第04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97)京房资中心第041号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维修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受托人;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受托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7.06.16•【字号】[19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2号•【施行日期】199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2号1997年6月16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42号)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现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利率,从1997年7月1日起,按下表执行:--------------------------|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年%)||--------|----------||1—5年(含5年)|5.13||5—10年(含10年) |5.67||10—15年(含15年)|6.21||15—25年|6.75|---------------------二、1997年7月1日以前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合同,采取分段计息方式调整月还款额。
1997年7月1日前的月还款额按原利率计算,7月1日(含)后的月还款额,按原贷款期限以新的利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一)等额还款方式n n0 n-n0(1+I) -(1+I) (1+I’)A’=P·I’--------------·------------n n-n0(1+I) -1 (1+I’)-1(二)等比还款方式n n0n n-1 (1+d) -(1+I)P’=P(1+I) -P(1+I) ·--------------n n(1+d) -(1+I)n-n0(1+I’)(d-I’)A’=P’·----------·----------n-n0 n-n0(1+d) (1+I’)其中:P——本金n——委托贷款期限A——每期还款额I——原利率n0——原利率已执行期限I’——新利率A’——新的每期还款额P’——到n0期为止尚未偿还的本息额三、1997年7月1日后新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等额或等比偿还公式计算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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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1999-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二手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市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发展,支持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二手房,规范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手房抵押贷款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购买自用住房,因自有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借款,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购房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二手房系指已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件,可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买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各经办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发放的二手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凡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在北京市有有效居留权的居民。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房屋的产权明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的条件;
4.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同意以所购房屋及其权益作为抵押物;
6.提出借款申请时,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抵押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购房人)须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经济收入证明;
3.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证明;
5.有不低于购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6.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二、售房人须提供如下资料:
1.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
3.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4.如房屋已出租,须提供承租户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
5.保证所售房屋符合上市出售条件的证明。
第十一条贷款银行对借款人和售房人送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负责组织对交易房屋进行房价评估,所评估价值作为贷款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二条贷款银行应在正式受理借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对借款人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银行应签发《贷款承诺书》,通知借款人办妥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后,到我行办理贷款手续;如果采取阶段性担保方式,应通知借款人到我行开户、购买保险;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退还借款人和售房人送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采取阶段性担保方式的,应由贷款银行、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未还清本息前,贷款银行负责收押《房屋他项权证》。
第五章贷款使用和偿还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全部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贷款采取按月均还的办法,先还息后还本。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偿还本息。
按月均还指贷款期限内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计算公式:
月均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N(1+贷款月利率)N-1(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借款人可委托贷款银行按月从指定账户扣收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在借款期限内,经贷款银行同意后,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八条借款人出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时,贷款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
借款人仍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时,贷款银行有权按约定向借款人发出《行使抵押权通知书》,按法定程序处置抵押物,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第六章贷款抵押、保险
第十九条借款人必须把所购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交贷款银行统一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第二十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期届满之前,借款人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房屋进行拆迁、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和赠与等处分行为。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须购买抵押房屋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房屋的评估价格,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第二十二条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涉及的房地产评估费、律师服务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支付。
第七章违约处置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连续两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四、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进行拆迁、出租、变卖、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提供虚假的、非法的文件、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借款人与他方签订有损贷款行使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担保;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借款人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按规定处以罚息;
五、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六、采取法律手段追偿本息。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