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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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看法和建议屈博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有着的严重影响和危害。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家庭暴力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

据统计,在中国有超过24.7%的女性遭受过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暴力等家暴,而十岁以下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是超过八成。

之所以家庭暴力在我国会如此普遍的存在,其中既有传统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愚昧思想的残留,也有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如婚外情、经济问题、个性缺陷、心理变态等新原因。

同时,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以下的诸多误解:一.社会传统观念普遍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

二.认为家庭暴力只有在农村和知识水平较低的人群中普遍存在,对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够重视。

三.受“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等传统思想影响。

四.一些妇女抱有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也不愿让孩子在离异环境中成长的心理。

对于这些问题,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一:强制报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该条款说明这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时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我们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因年幼或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求助的受害者。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通过宣传和教育,鼓励家庭暴力受害者勇敢站出来寻求帮助,营造 关爱受害者的社会氛围。
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受害者服务网络,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庇 护救助等多元化服务,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加强专业培训
对从事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 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预防和救助工作,形成政府、社会 、家庭共同参与的格局,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
05
结论与展望
主要结论
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教育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加强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我们可以提高公众 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他们的意识和能力, 从而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身体损害。
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孩子的健康 成长和发展。
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增加 社会矛盾和犯罪率。
现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保
障。
机构设置
各级政府设立了家庭暴力防治 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 相关工作。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 暴力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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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现状分析 • 问题与挑战 • 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经济、性等方面 的虐待或侵害行为。
影响
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如焦虑、抑郁、自卑等心理问 题,甚至可能导致身体伤害。同时,家庭暴力也会破坏家庭和谐,影响孩子的 健康成长,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李明舜关键词: 家庭暴力/干预/立法内容提要: 文章在论证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可行性的基础上,重点思考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地位、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反家庭暴力法应有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

[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谐的一个毒瘤,它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内部问题,会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通过从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入手,探析我国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从法律、社会、家庭三个层面指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并从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和增强妇女维权意识、加强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等多个方面提出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预防和制止法律一、家庭暴力概述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1]。

笔者认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该从最常见的丈夫对妻子的身体暴力入手,探讨通过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加强舆论导向,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家庭暴力是非法和可耻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从而预防、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家庭层面。

(一)法律的局限性虽然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都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其中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并不具备及时性的救济功能,更多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造成伤害后的法律规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而等走到这一步的时候,面对的只能是刑事的处罚和家庭的破裂。

这些法律规定或许能对施暴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却无法保护经常遭受较轻身体暴力的受害者。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思考近年来,**市妇联以创建“平安家庭”为抓手,积极探索预防和制止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有效途径,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平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公安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给予了大力支持。

目前,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市妇联就此项工作到北沟街道派出所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做法:(一)更新观念,健全制度。

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的错误认识,民警在实施干预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畏难情绪。

为了转变民警的观念,提高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业务水平,公安部门加强了对民警《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涉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并举办了关于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学习班。

实际工作中,北沟派出所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立了“一、二、三,四、五、六”工作法:即一个宗旨:充分体现“温馨送万家,满意在万家”的服务宗旨;两个提高:提高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认识,提高处置家庭暴力工作的业务水平;三个不准: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准推诿,不准嘲弄受害人,不准半途而废;四个到位:思想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五个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提高效率原则,依法办事原则,全方位服务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原则;六个用心:用心接听每一个电话,用心接待每一名群众,用心答复每一个问题,用心办好每一件事情,用心受理每一件案件,用心完成每一项任务。

(二)规范程序,创新模式。

一是采取超前预防、事中干预,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时向派出所及社区民警求助。

为了使家庭暴力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人口管理工作,开展了入户调查,根据摸底情况,将社区居民家庭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各级“五好文明家庭”,第二层次为无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第三层次为有家庭暴力苗头或曾因家庭暴力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家庭。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深入,我们也必须正视《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并寻求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与普及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需要社会各界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部分人群对法律的认知度不高,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难。

2. 执法力量不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使得在查处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加之基层执法力量不足,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往往力不从心。

3.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已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足。

如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不够等,都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与普及要提高《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

如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增强执法力量针对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调查、取证、定罪等一整套工作机制,确保在查处家庭暴力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家庭暴力的界定:应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明确和细化,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各类形式,以便于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准确判断和处理。

(2)加大处罚力度:对施暴者的处罚应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

同时,对于多次施暴或情节严重的施暴者,应加重处罚。

(3)建立保护令制度: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颁发保护令、提供临时住所等。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整理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

04
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措施
提供心理与法律援助
心理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心 理咨询服务,帮助她们走出阴影 ,恢复自信和自我价值感。
法律援助
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 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理诉 讼等,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
加强教育与宣传力度
教育
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教育,提高家庭成 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预防家 庭暴力的发生。
关系和暴力行为。
家庭关系不和谐
夫妻关系不和、婚姻ຫໍສະໝຸດ 系破裂、婆 媳关系紧张等家庭关系问题可能导 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文化因素
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如“男尊女卑” 、“打老婆天经地义”等,为家庭 暴力的发生提供了土壤。
03
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专门法律法规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处 理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使法律制
家庭暴力分为显性和隐性,显 性暴力包括身体伤害、言语攻 击等,隐性暴力包括恐吓、精 神控制等。
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特点
家庭暴力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且受害者数量庞大。 家庭暴力的特点包括反复性、隐蔽性、严重性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但都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家庭暴力的影响与危害
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包括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社会福利等多个部门 在内的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流程,形成合 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 和协作,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现和处理效率。
强化专业培训
加强对从事家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 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 处理水平。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

家暴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问题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大,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保护和维权的角度探讨家暴中的问题,并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解决之道。

一、法律保护和维权措施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在家庭关系中产生的实施暴力的行为,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易受伤害的群体构成威胁。

因此,加强对这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和压力。

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冲突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心理压力等,这些因素直接导致暴力行为的产生。

因此,了解家庭暴力的成因对于解决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三、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 法律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包括暂时离家、定期报到、限制出境等,以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2. 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帮助;3. 加大对家庭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施暴者进行严惩。

四、家庭暴力的维权方式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1. 寻求法律援助,包括咨询律师、报警等,寻求法律保护;2. 借助亲友力量,获得支持和帮助;3. 寻求心理咨询,化解心理压力,重新建立自信。

五、加强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识和宣传教育,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让更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中。

六、建立完善的支持系统和机构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和支持系统,对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帮助,帮助受害者走出困境,重新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各国可以分享经验、制定共同的国际标准,加大力度打击跨国家庭暴力问题。

结语家庭暴力问题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行为,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摘要】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给受害者带来身心双重的创伤。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入手探讨了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

在介绍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危害和原因,引起读者对该问题的重视。

在详细阐述了立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建立预防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完善举报机制以及增加调查处罚力度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立法保护、全社会参与预防、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必要性。

通过综合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是对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家庭成员人权的真正保障。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预防、受害者权利、预防机制、宣传教育、举报机制、调查处罚力度、立法保护、社会参与、和谐家庭关系。

1. 引言1.1 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暴力行为,造成受害者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仅局限于夫妻间的斗殴,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或兄弟姐妹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言语辱骂、殴打、恐吓、控制行为等。

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一个循环的过程,会导致受害者陷入恶性循环无法摆脱。

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些伤害可能长期影响受害者的生活质量和心理健康。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私密空间内,受害者往往难以寻求帮助和保护,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得到及时援助和解决。

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成为当务之急。

1.2 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创伤,还会影响整个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了身心双重的伤害。

受害者可能会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导致身体疼痛和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精神上,受害者可能会遭受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长期受虐更可能导致心理创伤和自尊心受损。

家庭暴力还会在家庭关系中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

家庭暴力分析及防治的法律思考(一)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其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

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这是与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的。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已经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危害成因群防群治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一)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社会学的认识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待遇制的行为,新婚姻法的施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各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的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的太笼统,缺乏具体损伤措施,致使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构成家庭暴力的罪名很少;(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至上,对妇女要求“三从四德”不平等的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男子大部分在经济上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而女子在经济上往往没有来源,或不如男子,谁挣钱多谁当家的思想致使许多妇女在家中没有地位导致暴力;(三)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位。

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至执法者总以这句话为借口一推了之,对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

(四)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

(二)严格执法和司法。

执法和司法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证据制度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

在证据制度上,审理过程中应多借鉴发达国家;(四)树立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及女性防暴抗暴能力,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重要举措,女性须通过自身努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综上所述,增强对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加强对家庭暴力认识,对受害者给予协助和保护,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缺陷原因法律对策【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围。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思考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1993年联合国发表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明确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1999年,联合国又通过决议,指定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我国也一直致力消除家庭暴力,但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90%是男性。

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

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还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

深圳市妇联也统计,2007至2009年,家庭暴力投诉居高不下,分别占投诉案件的15-19%,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恶性家庭暴力案件如毁容案、割喉案、暴力至死案屡屡发生。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及特点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身体暴力。

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2、语言暴力。

加害人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受害人痛苦。

3、性暴力。

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4、冷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

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遭受女性施暴的男性,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本文主要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2.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着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研究(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本文旨在分析涉家暴案件的法律问题,探讨我国现行法律在预防和处理家暴案件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涉家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然而,在预防和处理涉家暴案件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二、涉家暴案件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1)现行法律对家暴的定义不够明确。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这一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2)家暴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交叉。

在涉家暴案件中,可能涉及《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尚不明确,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 证据收集与鉴定问题(1)证据收集困难。

家暴案件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因恐惧、羞愧等原因不愿报警或寻求帮助,导致证据收集困难。

(2)鉴定机构不足。

我国目前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部分鉴定机构缺乏专业能力,导致家暴案件鉴定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3. 保护措施落实问题(1)临时保护令制度实施不力。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临时保护令的申请和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如申请人难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院审理速度慢等。

(2)受害者庇护所不足。

我国目前受害者庇护所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导致部分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救助。

三、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家暴的定义和范围,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2)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适用关系。

2. 加强证据收集与鉴定工作(1)完善证据收集制度,提高受害者举证能力。

(2)加强鉴定机构建设,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

浅谈关于反家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浅谈关于反家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倡导健康家庭观念
倡导健康、平等、和谐的家庭观念,促进家庭成员 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
加强家庭教育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 育观念,培养孩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 质,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干预措施
01
02
03
及时介入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相关 部门应及时介入,采取有 效措施制止暴力行为。
提供庇护
为受害者提供安全的庇护 场所,确保他们的人身安 全和生活稳定。
协助调解
在家庭暴力事件中,协助 双方进行调解,促进家庭 和谐与稳定。
救助措施
1 2
提供法律援助
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
浅谈关于反家暴工作的实践 与思考
汇报人: 2023-12-14
目录
• 引言 • 反家暴工作的实践 • 反家暴工作的思考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引言
背景与意义
家庭暴力现象的存在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仅影响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造成威胁。
反家暴工作的意义
反家暴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社会救助
建立社会救助机制,为受害者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的救助,帮助 其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个人意识层面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教育,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不可接 受的行为,学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帮助和支持。
增强家庭和谐意识
加强家庭和谐意识教育,让每个人都认识到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学 会在家庭中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反家庭暴⼒的法律思考家庭暴⼒是⼀个历史性、世界性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

关于家庭暴⼒产⽣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

例如,⼈们往往强调传统⽂化的影响(历史原因)、⼼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

但笔者认为,家庭暴⼒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反家庭暴⼒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

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纳⼊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相关主体——执法与司法⼈员、受害⼈或当事⼈等均缺乏对家庭暴⼒问题的法律认知,使家庭暴⼒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

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

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

这⾥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可以增强⼈们⾃觉运⽤法律⼿段捍卫⾃⼰权利的意识,另⼀⽅⾯,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这⼀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

⼀在治理家庭暴⼒的过程中,提升⼈们的反家庭暴⼒法制观念能更有效地在源头上遏制家庭暴⼒,⼤致可从以下⼏⽅⾯略作分析。

(⼀)克服传统⽂化与传统法律的负⾯影响在世界各国的传统⽂化、传统法律中,不仅没有任何的反家庭暴⼒的概念,甚⾄对家庭暴⼒给予某些“⿎励”,许多国家法律给予丈夫殴打妻⼦的法定特权。

例如,古⽼的英国普通法采⽤“拇指法则”,允许丈夫使⽤不超过拇指粗厚的棍⼦惩戒妻⼦[1]。

中国古代是⼀个“男尊⼥卑”的社会,以男性为中⼼的社会⽂化、法律⽂化造就了⼥性为男性附属物的事实。

“夫为妻纲”不仅是封建的伦理纲常,也等于公开宣布了丈夫对妻⼦实施家庭暴⼒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前⼯业化时代⼥性卑微的社会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进⼊⼯业化时代之后,家庭模式从“男性专权”的传统家长制家庭向“两性平等”的现代民主制家庭转变[2]37。

但是,制度的飞跃与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化观念的变⾰,传统⽂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长制的消极因素依然根深蒂固。

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与防范

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与防范

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与防范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或威胁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的人权和尊严,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惩治和防范家庭暴力行为。

一、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主要通过刑法和民事法律来实施。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犯罪构成和相应的刑罚,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法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事法律也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受害者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防范除了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惩治外,法律还积极采取措施来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首先,法律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双方进行家庭暴力的告知和宣传,以提高双方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惕。

其次,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机制。

社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到家庭暴力的防范工作中,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报警和调查程序,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保护。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治与防范,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的婚姻一度非常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明逐渐变得暴躁和易怒,经常对小红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伤害。

小红忍受了多次家庭暴力后,决定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

首先,小红向当地公安局报案,详细描述了小明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刑事拘留,等待进一步的审判。

同时,小红还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红的离婚请求,并要求小明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该法仍面临诸多困境,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意识淡薄,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这不仅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也使得许多受害者不知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 执法难度大,取证困难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隐蔽性,取证困难,且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家庭内部事务,执法难度较大。

这导致许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 法律条款不够完善,适用性不强《反家庭暴力法》在具体条款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导致法律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

如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使得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的保护措施。

2. 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构,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3. 完善法律条款,增强适用性应对《反家庭暴力法》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处罚力度等方面的规定,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应增加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如提供心理援助、经济援助等。

4.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的格局除了法律手段外,还应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共同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格局。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无论社会处于何种动荡和暴力当中,人们都相信家庭是一个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远离暴力的安全港湾。

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越演越烈的暴力将部分家庭变成地狱。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姻亲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受害者多数为女性,施暴者绝大多数为男性。

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百分之七十九点四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

且拳脚相向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冷落、漠视等精神虐待正在悄悄盛行,这种“冷暴力”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的家庭暴力中,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丈夫素质低蛮横无理,脾气暴躁;丈夫有赌博、酗酒等恶习而引起家庭暴力。

上述原因只不过是家庭暴力的“导火线”,透过这些现象分析其更深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家庭暴力是封建意识传统观念的产物。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夫权”思想在人们脑中根深蒂固,认为老婆不听话则可以打。

另外封建礼教中诸如“夫为妻纲”等男尊女卑思想也成为妇女挥之不去的无形枷锁。

此外妇女也受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的影响,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忍辱负重,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但拒不声张的“鸵鸟”方针也不能换来永久和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

其次,中国妇女普通存在三大弱项:一是文化弱项,据普查,在15-34岁的各层次文化人口中,大学本科女性占27.7%,专科女性占31.6%。

中专女性占41.2%,不难看出女性在文化上仍然处于不适应科技、信息时代需要的落后局面;二是就业弱项,从就业人员讲我国妇女的就业比例在国际上不算低,但就业层次低,在各级领导班子和高层经济管理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很少。

由于缺乏生产、管理实践的锻炼,不少妇女在处理社会事务方面,往往表现得很脆弱,放弃自我,缺乏主见;三是心理素质弱项,不少妇女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在家庭暴力面前,又自卑自弱,逆来顺受,有理胆不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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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

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

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

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

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

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童以及遭受女性施暴的男性,这也越来越为社会所重视。

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从总体上说,受害者是妇女的占90—95。

本文主要就针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阐述。

2.行为的隐蔽性这是家庭暴力的显着特征。

行为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直到由其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时,才大白于天下。

性暴力是一种更隐蔽的家庭暴力行为。

它主要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反妻子的意愿,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

由于性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妇女总觉得夫妻之间性生活的事情较之一般的家庭暴力更难启齿,故对于来自丈夫的性暴力采取了一种忍让的态度。

可见,“家庭暴力是对妇女暴力的最隐蔽的形式之一,它普遍存在于一切社会当中。

” 3.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在实施手段上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人身方面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等。

另外,性暴力也是实施家庭暴力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已不再是家庭暴力的唯一形式,另一种隐形暴力—精神暴力正在悄悄蔓延。

精神暴力也称心理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具体表现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夫妻间长时间不说话等。

虽然精神暴力对人的伤害不同于身体的伤害,但其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更久远更严重,以致受害一方因长时间精神暴力的迫害而患病、自杀或实施暴力犯罪,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我们呼吁精神暴力的受害者,要勇于站起来尽早摆脱家庭困扰,及早通过社会求救系统和心理咨询机构的帮助。

对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的,应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5.行为的违法性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往往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务事”,无需法律干涉和解决。

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法制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作为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

其违法性主要表现在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家庭暴力侵害的是法律所规定的人身权利。

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认定为家庭暴力,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这就将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摧残两种形式。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家庭暴力类型,从不同角度可以做不同分类。

1.以施暴者与受害人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可以分为如下三种类型:第一,夫妻间的家庭暴力。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间的施暴犯罪最为突出。

据某省妇联近期调查表明,丈夫对妻子施暴占了79.4,其中暴力形态为肢体虐待的占98.8,单独或同时使用精神虐待的占81.5。

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多为丈夫殴打、谩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但也有妻子因不堪忍受丈夫的暴虐而进行反暴力情形。

第二,父母子女间的家庭暴力:一种是父母对孩子实施的暴力行为,如父母殴打、虐待子女;另一种是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其中虐待老人为最常见的情形。

第三,亲戚型的家庭暴力:此类型的家庭暴力多是由双方经济利益纠纷所引发的。

如一些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在经济利益上毫厘不让,认钱不认人,一旦起冲突便撕破脸,反目成仇,甚至酿成悲剧。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可以将家庭暴力区分为如下三类:第一,身体上的暴力。

这主要是指殴打、捆绑等以外力直接伤害受害人身体的暴力行为。

身体上的暴力通常会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伤。

第二,性暴力。

这是指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对另一个人强行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员对女性家庭成员实施性侵犯,如继父强奸继女。

第三,精神暴力。

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

例如,讽刺家庭成员的缺陷、用语言侮辱家庭成员的自尊等。

精神暴力存在一个“度”的问题。

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是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不像身体上所受到的伤害那样多有客观证明,容易举证。

但是,只要家庭成员认为行为人的经常性行为足以令其产生恐惧、受辱即可构成对精神的伤害。

另外,以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分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和未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前者又分为自行起诉的家庭暴力和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一)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要遏制家庭暴力就必须查清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治理。

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很复杂,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夫权封建思想和家本位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思想文化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

“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是我国封建社会家庭的信条,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女的不平等地位,也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

时至今日,这些观念仍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做丈夫的总是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

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

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一体化观念根深蒂固。

传统的家文化强调家庭的整体利益,漠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

基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暴力,人们似乎往往将家庭整体的价值置于个人人身安全、乃至生命之上。

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事,缺乏舆论谴责,施暴者没有心理压力,从而纵容了家庭暴力行为的一再发生,乃至愈演愈烈。

2.社会的变迁带来了男女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这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

在城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大量女职工面临下岗问题。

由于性别所限,年龄较大,不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技能专长,因而,在再就业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所限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更多的男性走出农村打工挣钱,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而既缺乏体力,也缺乏文化和技术的农村妇女则承担了日常繁琐的家务。

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这部分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下降可能直接波及其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甚至引起婚姻家庭的失衡。

另一种情况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某些男性由于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收入减少,因而心理失衡。

当其在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无法体现其男性的“权威”与“力量”时,往往在家中依仗自己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在自己的“权威”与“价值”,求得心理平衡。

3.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内因人们法制观念不强,与家庭暴力的形成和蔓延有很密切的关系。

丈夫认为打妻子不犯法,一般群众也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庭私事;邻里朋友对此亦处而淡之,或劝导几句了事;有关单位或组织解决此类问题抱着表面上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问题缺乏公正和力度,其结果,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对受害人可能更加凶残。

4.对家庭暴力惩处力度的不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外因以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对不属于《刑法》治罪范围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不予受理,而且许多法院不愿介入家庭纠纷,认为家庭有其隐私不宜有公权利介入,不少执法人员持有家务事不许法院裁判的看法;并且,我国的援助机构不健全,服务时间短,实际参与实践解决的少,即使着手处理也多为只做表面的调解工作。

因此,令受害者觉得“投诉无用”。

除以上原因外,笔者认为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发生的原因还有:1.男性因体质所具有的较强攻击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总是扮演着施暴者。

2.性格乖戾、性情粗暴者易实施家庭暴力。

这类人脾气暴躁,自控能力弱,遇到意见分歧或本人的要求没有被接受,习惯于用拳头解决问题,在社会上如此,在家庭里也如此。

不论大事小事,往往采用暴力手段压制他人的不同意见。

3.受教育水平低下者较之受过较高教育的人,在家庭内部更容易使用暴力手段实现本人的意志。

4.经济条件差、生活困难的人,较之社会生活成功者更多地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家庭内部纷争。

5.家庭关系失和者更易将使用暴力作为发泄心中不满的手段,有意地伤害其他家庭成员。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1.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首先,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这是家庭暴力最直接的后果。

其次,造成受害人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

最后导致受害人的尊严受损,人格受扭曲,往往造成受害人的性格脆弱、敏感、孤僻、消极、忧郁。

2.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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