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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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救济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

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

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

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五)法律原因。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

(一)造成身心伤害。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

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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