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救济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家庭是一个人最早接触的社会环境,家庭的健康和稳定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一些家庭中,未成年人却遭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伤害。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发生的心理或身体上的伤害行为,包括虐待、忽视和性侵犯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司法救济成为了一个紧迫的问题。
本文将以此为研究对象,并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探讨。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
家庭暴力不仅会在身体上给予未成年人以伤害,还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被暴力对待的未成年人常常感到恐惧、无助和自卑,这些负面情绪会对他们的自我认同和自尊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家庭暴力会对未成年人的社交能力和人际关系产生消极影响。
受暴力对待的孩子往往会变得孤僻、退缩,难以与其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学习和发展也会带来阻碍。
被虐待的孩子往往无法专心学习,他们可能会表现出对学习的厌恶、厌学和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业发展。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权益的重要手段。
司法救济可以通过对家庭暴力加以惩罚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是对他们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严重侵犯,只有依法追究暴力行为的责任,才能起到对加害者的警示作用,从而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在司法救济中,法律应该为受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机制。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的限制和心理的脆弱,可能无法自行寻找帮助。
法律应该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支持。
在司法救济中,应该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可能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律应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和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发言权和参与权,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尽管司法救济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至关重要,但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家庭暴力案件的揭露和举报仍然存在困难。
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人常常无法得到外界的帮助和支持。
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济问题的探讨
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济问题的探讨作者:傅曼娜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2期家庭暴力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
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诉,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
家庭暴力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施以身体与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
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准确定义,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
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1992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行为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1995年世界妇女权益保护会《行为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缺乏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仅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暴力,还有一种被大家所忽视的,或者说已经被世俗的观念所普遍接受的隐性的暴力方式,即性暴力,就是这种隐性的暴力,却往往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
二、家庭暴力的种类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家庭暴力分类,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划分,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类。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
浅谈国外家庭暴力救济制度如今,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一个跨越了意识形态、国界、阶级、种族的全球性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国外的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已经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并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制度和社会实践都尚不完善,这些成熟的制度经验无疑对推动我国家庭暴力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在美国,启动民事保护令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最常使用的保护途径之一。
所谓民事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发布的强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加害人为某些特定行为的命令或判决。
民事保护令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暴受害人进行救济:一是禁止保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和家族成员实施暴力或威胁实施暴力;二是禁止被申请人采用电话、跟踪、骚扰及其他一切可以和申请人通讯的手段与申请人接触;三是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四是被申请人不得接近申请人或其他指定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学校、工作场所以及他们其他一切常去的地方;五是司法官员得帮助申请人恢复对汽车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相对人转移财产;六是允许申请人为未成年受害人实施暂时监护。
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
这种保护令的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
它准许妇女可先不提出离婚请求,而单独向法院申请民事保令。
家暴受害妇女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保护令上规定的保护:一是打电话找警察,丈夫违反保护令的规定,警察可以将丈夫逮捕,甚至可由警察局起诉丈夫违反保护令,对丈夫进行定罪。
二是丈夫严重违反保护令的,妇女可以直接到法院自诉,要求法庭判丈夫“藐视法庭”罪。
同时,美国的许多州的州法律也赋予了申请人向原授权法院申请撤销已申请的民事保护令的权利。
二、确定强制司法干预制度以往加拿大警方也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太愿意介入家庭争端。
但自1981年以来,加拿大政府开始给积极给警察和法官提供指导性文件,鼓励警方干预家庭暴力问题。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改善。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救济措施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已经相对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问题。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建设不够健全,导致救助效果不佳。
第二,司法程序复杂繁琐。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依法打官司,但司法程序复杂繁琐,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介入,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无法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从而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缺乏效果。
即使未成年人成功获得了司法救济,但一些施暴者并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修改诉讼程序成本较高,导致司法救济并没有起到威慑效果,无法根本解决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改善。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同时完善对受害人的保护机制。
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
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和保护。
可以建立更多的专门救助机构和热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救助和咨询服务,使受害人能够随时随地得到帮助。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需要通过媒体宣传和社会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重视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业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问题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只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配备,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才能够真正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应该在温馨和关爱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现实中并非所有未成年人都能享受到这样的幸福。
据统计,全球有数百万未成年人每年都遭受着家庭暴力的困扰,这种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本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机构的介入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
我们需要明确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虐待、心理压迫、性侵害等各种形式。
在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影响下,其身心健康往往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一直被人们忽视,但实际上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在心理层面,受害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焦虑、抑郁、自卑等问题;在身体层面,他们可能会受到打伤、性侵害等身体伤害。
这些伤害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还可能会在未来对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我们需要关注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司法机构应当及时介入,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司法机构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来制裁施暴者,对其进行惩罚和教育,以达到震慑和预防的效果。
司法机构应当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庇护和疏导等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康复。
司法机构还可以通过立案调查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为受害未成年人争取合法权益,让他们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
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救济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中并不十分完善。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较为滞后,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处罚也不够明确。
一些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问题,难以通过司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这也给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些司法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能会因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不足,造成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家庭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社会单位,而家庭暴力却是破坏家庭和谐的一种重要因素。
据统计,每年全球约有数百万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伤害,这一数字令人震惊。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安全至关重要。
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未成年人往往是最无助的一群。
他们通常缺乏知识、能力和资源来寻求帮助,往往被困在受害的漩涡中无法自拔。
在这种背景下,司法救济成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关键手段。
司法机构应当扮演积极的角色,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和发展权。
当前司法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如何,是否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通过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探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情况,并分析现有的司法救济措施所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
通过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定义、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以及对现行司法救济措施的分析,旨在为完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司法救济机制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希望可以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构建。
1.3 研究意义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而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现实意义来看,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是社会责任和义务。
通过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措施,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高其生存环境的质量,减少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的风险。
从理论意义来看,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促进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家庭暴力的救济现状及对策分析
基础之一。 但是 日 益突出的家庭暴力却影响了家庭
的和谐 、 社会 的稳定 , 从某 种 角度来 看 , 危害 性更 其
强于普通 的暴力 犯罪 。主 要表 现在 : ( ) 一 家庭 暴 力造 成婚 姻 关 系紧张
家庭 的不 和谐使 家庭丧 失 了应有 的功 能 , 为社
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 , 直接影响着社会 的安定 。当
这个意义上讲 , 家庭暴力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二、 当前 家庭 暴 力 的救 济现 状
《 婚姻法》 明确规定 , 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 事赔偿 , 但实践中 , 受害妇女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仍
家庭 , l 即 亿个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 , 中 9 %以 其 0 上是针对妇女的暴力 。例如 : 甘肃省妇联 系统近 5
年来 的信 访 接待 中有 2 %左 右是 反 映 家庭 暴 力 问 5
即使没有受到殴打 , 见到家庭暴力与受到身体虐待
的孩 子所 受 的伤害 同样严 重 。在 一个 充满 暴力 、 叱 骂 、 恨 和悲 愤 的家庭 中成 长 的子 女 , 多 患有 恐 怨 大
( ) 三 家庭 暴 力危 害社 会 的和谐稳 定
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 , 家庭暴力屡禁不止 , 逐渐
成为社 会公众 普遍关 注 的焦点 问题 。
一
、
家庭 暴 力及 其危 害性
和睦安 宁的家庭 关 系 , 仅是每 个 家庭成 员人 不 生幸 福 的重要 内容 , 也是 建设社 会 主义 和谐社 会 的
题。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的与其它暴力伤害行为所不 同的特点 , 致使家庭暴力认定难 、 制裁难 、 受害者起 诉难 、 取证难 、 寻求救助难 , 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保
试论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对共 同生活 的家庭成 员 , 给家庭成 员的身体 、 并 精神 等方 面造成 一定程度 的伤 害后果 。与其他暴 力行为相 比较具 有 以下特点 : 第一 , 家庭暴力 的家庭 性和违法性 。 第二 , 家 和持久性 。第 四 , 段 的多样性 。第 五 , 手 家庭 暴 力具 有隐
而在英 国,5 左 有的女性 曾经受 到家庭暴力 , 有两 2% 每周 名女性 凶家庭暴 力而死亡 。而 近年来 中国的家庭 暴力案 件 也呈现 上升趋 势 。[ 国妇联 曾进行 过调查 , 近 1 2 1 全 有 % 的女性 常年 遭受 丈夫 的家庭暴 力 .超过 8 %的女性 遭受 过殴 打。 国务 院 曾发布过 关于女性 状『 白皮 书 , 兄的 发现
家庭暴力 问题是 导致离婚产 生的最主要 的因素 之一。而 在 家庭暴 力 中 , 以男性 对女性 实施 的家 庭暴 力 占绝大 也
部 分 [ 3 ]
度 的情况 , 可以处 以有期徒刑 或拘役及管 制。另外 , 在实 施 家庭暴力具有 其他 行为 的 , 还可能 同时触犯其他刑罚 , 但在执 行过程 中面临许多 问题 。2 0 年修订后 的 《 01 婚姻 法 》 也对 家庭暴 力做 了更为详 细具 体的规定 , , 以法 律方 式 明确禁止家庭 暴力 的存在 . 而且规定 当地居委会 、 村委 会及 所在单位有 义务对家庭暴力行 为进行劝 阻。对于所 发 生的家庭暴力 , 受害人也有 权 向上述部 门进行报告 。 同
暴力产 生的重要原 因。 然后 , 喜新厌 旧和婚外两性关 系的
发生是 导致家庭暴 力的主要原 因之 一。 另外 , 生理上 男性
明, 本文中所论述 的家 庭暴力指夫妻 间的家庭暴 力。… 对于家庭暴 力 , 般认 为是一个 国际术语 . 一概念 一 这 是在2 世纪9 年代 引入 中国的。 0 0 由于各 国国情不 同, 社会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
家庭暴力及其法律救济[摘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不仅侵犯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妨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本文拟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实践,对其救济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法律救济一、家庭暴力概念及特征(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给出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通说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切侵害行为,即以辱骂、殴打、捆绑或其他强制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折磨、摧残、压迫的行为,包括对肉体的伤害和对精神的伤害两类。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1.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侵害对象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2.隐蔽性这是其最显著的特征,暴力行为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受害者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隐忍求全,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外界寻求帮助,这导致了其不易为外界所知的特点。
3.连续性施暴者往往因不同事由连续、多次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形成不定期但具连续性的侵犯行为。
4.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是身体暴力,包括一切针对身体的攻击行为;二是语言暴力,指使用刺激性语言造成对方心理痛苦;三是冷暴力,这是新近提出的暴力形式,特指采取疏远、漠视的方式达到使对方痛苦的目的。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与法律救济(一)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妇女,调查表明:我国近三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
在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常见原因中,家庭暴力达40%以上,已超过强奸和抢劫成为妇女权益的最大威胁。
①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也极为严重。
英国学者在一项研究中就家庭暴力的经历采访了500名儿童,得到的结论是孩子不仅在身体上受到侵害,心理上也受到“持续的、普遍的虐待行为”的影响。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逐渐变化,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
浮出水面。
然而,由于社会文化习惯、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等原因,许多
受害者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甚至还会被怀疑或指责。
因此,
建立一套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防止家庭
暴力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并为进一步完善法律
体系,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
1. 家庭暴力的定义、特征和危害
2. 国内外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比较研究
3. 我国现行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分析与评价
4. 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建议和完善措施
四、研究方法:
1. 文献资料法:系统收集和归纳相关文献、法律法规等资料。
2. 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统计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现有家庭暴力
法律救济体系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3. 理论分析法:对国内外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完善我国法
律体系提供参考。
五、预期成果:
1. 分析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对国外成功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3. 提出对我国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建议和完善措施,促进现有体系的改进和发展。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的开题报告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的开题报告题目: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暴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用暴力、威胁、强迫等手段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产的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是一种家庭关系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因为它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家庭暴力导致大量的身体伤害、精神创伤和性虐待,更严重的是造成家庭破裂、婚姻失败,甚至是死亡。
在我国,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各级政府也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这个问题。
特别是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人提供了司法保护。
研究意义:家庭是一个人的情感依附和道德养成的基础,是一个人心灵栖息和成长的港湾。
但家庭如果出现家庭暴力,就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
为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家庭暴力的问题,并探讨相关的司法救济措施,为受到家庭暴力困扰的人提供法律保护和帮助。
研究内容:本论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2.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影响;3.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司法救济措施;4. 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和存在问题;5. 加强司法救济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实证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法律文献、调查数据等,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促进家庭暴力问题得到解决。
预期成果:预计本论文将能够全面深入地分析家庭暴力的问题及其司法救济措施,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司法界、社会机构和广大公众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也有望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让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救助。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
有不少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困扰,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家庭暴力不仅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直接的身体和心理伤害,还会给他们的人生轨迹留下深刻的阴影。
对于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进行研究。
一、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实际案例在我国,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并不少见。
某省某市一名15岁的女孩小红在家中遭受父亲的长期家庭暴力。
父亲经常对她进行言语侮辱和身体殴打,导致小红长期生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小红在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下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获得了一定的帮助和保护。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救济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
”这一法律规定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和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年龻较小,对于法律的了解和维权意识不足,导致他们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一些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未成年人在家庭成员的打压和威胁下不敢报案或寻求帮助,这给司法救济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些司法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存在一定的疏漏和不当处理,未能给予未成年人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情况并不容乐观,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强相关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作用为视角
3 主体因素——施暴者与受害者 的 自身原因 . 从主体方面分析, 施暴者文化层次低下 、 粗暴鲁莽的性 格、 不健全的人格心理、 淡漠的法律观念、 淡薄的平等意识 、 简单的解决矛盾 的方法 等是家 庭暴力产生 的主要 原因;此
外 ,受 害 者柔 弱 的 性格 、委 曲求 全 的解 决 问题 的方 法 以及 家 丑 不可 外 扬 等 观 念 、 害 者 的体 力 弱 势 也 易 于助 长 家 庭 暴 力 受 的发生和循环 。
是 指 行 为人 以殴 打 、捆绑 、 害 、强 行 限 制 人 身 自由或 其 他 残 手段 , 给家庭成员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 ” 家庭暴力的存在 由来 己久, 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 。 且 在不同地域 、 同民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 。 不 家庭暴 力本是一个 中性概念,但 由于 自然体能方面的差别 , 家庭暴 力的受害人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 ,配偶间的暴力 是 最 常 见 的家 庭 暴 力 行 为 。 家庭暴力可 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身体暴力、性暴力 和 精 神暴 力 。 两 种 类 型在 早年 就 引 起 了 大家 的关 注 , 精 前 而 神暴力即 “ 暴力 ” 冷 ,近 年 来 其 发 生 频 率 不 断攀 升 , 己成 为 当今都市家庭暴力的新杀手 。所谓 的 “ 冷暴力 ”是指 :夫妻 双 方 在产 生 矛 盾 时 , 不 关心 对 方 、 语 言 交 流 降到 最 低 限 漠 将 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劳动等非正式暴力 行为 。 冷暴力是一种隐性暴力 , 其危害并不亚于传统 的身体 暴力。 ( )家 庭 暴 力产 生 的原 因 分 析 二 1 文化因素一 一人类在 交出公共领域暴力执行权 时的 . 保留 人 类 最 初 是 将暴 力 作 为 解 决 纠 纷 的 唯 一手 段 , 是 源 于 这 人 类对 自身力 量 的 原 始崇 拜 。 是 , 力 的 行 使在 维 护 自身 但 暴 权威的同时也为 自身带来 了极大的不安全感 。 力控制 的结 暴 果是导致暴力 的反抗, 个人有权惩罚使得人人都可以施展暴 力 ,因此,为 了防止暴力的滥用 ,人们 只好相互订立协议 ,
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
的利益 , 时刻 坚 持党 的群众 路 线 和群 众 观 点 , 上 下 精诚 团 结, 紧密配合 , 充分保障 自身 的迅速 发展与壮大 。
3 . 在企业 快速发 展时 期各 种矛 盾 涌现 , 需 要党 务思 想
我 国家庭 暴 力 的 法 律 救 济
唐祯祯
家庭 暴 力 的界定
——一 所谓 家庭暴力 , 有广 义和狭义之 分 : 广 义 的家 庭 暴 力是 指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 损 害其 人身 权 利并 造成一定损害后果 的行 为 。根据家庭 暴力行 为的 主
果 的行 为。我 国现 行立 法 对 家庭 暴 力做 出 了界 定 : 《 婚 姻
三、 加 强学 习 , 不断 提 高 自身素 质
1 . 坚持 以人 为本 , 做好企业 思想政 治工作 , 就需 要企 业 政工干部不 断加 强学习 , 不 断提高 自身的政治 素养 , 这也 是 思想政治工作能 否取 得成效 的直观 因素。首先政 工干部 应 做到工作方 面 清正 廉 洁 、 坚 持原 则 , 处理 问 题 方 面勤 奋 踏
政治工作 去及时疏 通 引导 、 迅速 解惑 释 疑 、 时刻 加 油鼓劲 , 在企业 以生产经营工作为核心 的 同时 , 更要 精锐合 作 , 不能
忽略员工 的问题 。企业党务思想 政治工 作者在 这种情 况下 要努力肩 负起应 有的责任 , 按照超 常规的思维 模式 、 超 常规 的组织力量 、 超常规 的企业 管理 、 超 常规 的运作模 式和超 常
则, 时 刻保 持言行一致 。正确树 立人生观 和价 值观 , 积极 培
养和保持高 尚的道德 情操 , 不 断增 强对 党 、 对 企业 、 对 广 大
职工的责任意识 。
论家庭暴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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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
地位 的家庭成员造 成严 重损 害, 必须予以 制止 , 但我 国 目前 尚无 防范救济体 系。因
此 , 必要对 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 有
关键词: 家庭暴 力; 救济
中 图 分类 号 :6 9 文 献 标 识码 : D4 A
论 家 庭 暴 力 救 济
1. 1 %的 女 性 曾挨 过 丈 夫 的 打 , 全 国妇 联 法 。此外 ,三 从 四德 ” 建 观 念 在 人 们 的 他 成员的反对后, 2 “ 封 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信 访 处 19 9 5年 共 收 到要 求 保 护 妇 女权 益 头 脑 中根 深 蒂 固 , 得 女性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使
的 来信 来访 中 ,婚 姻 家庭 类 占 7 %~ “ 0 体 会 清官难断家务事 ”“ 、打是亲、骂是爱’ 能 互 相 尊 重 理 解 、 谅 忍 让 , 导 致 夫 妻 李 8 %, 0 而其 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 4 % 之 类 说法 , 即 使 科 学 文 明 高 度 发 达 的 今 之 间 感情 不 和 , 而 恶 化 。特 别 是 受 国 外 0 进 左右 , 农村个别地方达 7 %之多 。中国法 天 ,还 有 相 当 多的 人依 然 持 有 这 种 观 点 , 性 解 放 思潮 的影 响 ,找情 人 、 包二 奶 ’ 0 “ 觋 学会‘ ‘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 策研 究 认为家庭纠纷纯属 自家常事 , 至把夫妻 象层 出不 穷,因此导致婚外 情频 发与泛 甚
该 报 记 者 在 吉 林 省部 分 地 区妇 联 采 访 时 了被 害人 的角 色 。
养老人、 教育子女等 原因, 夫妻之间经 常
了解到, 19 以来 , 自 93年 在各 级妇联接待
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辩论辩题?
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辩论辩题?正方辩手: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通过司法机构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对施暴者进行惩罚,给受害者以公正的赔偿。
其次,司法机构可以提供受害者及时有效的保护,包括颁布保护令、提供庇护所等措施,确保受害者的安全。
此外,司法机构还可以通过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方式,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通过司法机构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反方辩手: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不应该仅仅依赖于法律手段,而是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心理辅导、社会救助等多种手段。
首先,法律手段虽然能够对施暴者进行惩罚,但并不能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问题。
只有通过心理辅导、家庭关系重建等方式,才能够真正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其次,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需要更多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而不仅仅是司法机构的保护。
因此,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心理辅导、社会救助等多种手段。
我的观点:我认为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多方面的,既要依靠法律手段来惩处施暴者,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通过心理辅导、社会救助等方式来帮助受害者重建自信,重新融入社会。
只有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才能够真正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家暴是一种罪行,不是家庭的私事。
”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还需要更多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来帮助受害者走出阴影。
因此,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多方面的。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自该法实施以来,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分析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一)法律意识淡薄,宣传普及不足当前,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民众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防范意识;二是部分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偏差。
(二)执法力度不够,司法资源有限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是两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由于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拖延、推诿等现象;另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使得一些受害者在寻求司法救济时面临困难。
(三)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专业的心理咨询和医疗救治机构;二是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受害者的实际需求;三是缺乏有效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导致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信息不畅、沟通不畅等问题。
三、完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提高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要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
此外,还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
(二)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针对执法力度不够和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其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会严重影响其正常成长和发展。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研究,不仅需要关注其发生的原因和形式,还需要着重探讨如何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成长。
我们需要了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和形式。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精神或经济上的恐吓、伤害或控制行为。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可能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争吵、经济压力、婚姻问题等。
家庭暴力的形式可能包括身体暴力、言语暴力、精神虐待、性虐待等。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这种暴力可能来自父母、兄弟姐妹、亲戚或其他家庭成员,甚至可能来自监护人或照顾者。
这些暴力行为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身心双重的伤害,长期下去甚至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在面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时,司法救济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司法救济不仅要能有效地制止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还需要能够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帮助其重建自信,治愈身心伤害。
从法律层面来看,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应该是全面的、有力的,并能够倾听受害者的声音,充分尊重其权益。
在制定司法救济政策时,需要考虑到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和需求,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来惩治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将其纳入刑事或民事诉讼的范畴,对施暴者进行严惩,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申请保护令等法律援助服务。
需要加强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调查和审判过程。
在受理和处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时,司法机构应该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和需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法院应该设立相应的庭审程序,保障受害者的隐私权和安全感,充分听取其陈述和诉求,公正审理案件,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
浅析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
浅析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摘要]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一直相互制衡,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一定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但其在防范和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难以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
因此,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介入机制、家庭暴力专门法庭、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专门法庭;社会救济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而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则是指家庭成员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的家庭纠纷或家庭暴力等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研究家暴及其法律救济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有关家庭暴力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基本形成了一定的预防、制止及制裁机制。
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分散于《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
客观来说,这些规定对于有效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刑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其主要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处罚。
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第32条规定:“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第4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应制止、劝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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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救济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
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
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
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
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
《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
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
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
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
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一)历史原因。
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
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
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
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
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
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
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
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
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
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
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
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
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
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
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
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
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
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
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
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
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五)法律原因。
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
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一)造成身心伤害。
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
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
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
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
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
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
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
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
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
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
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
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
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构筑一个有效的保障、防范机制。
(一)积极推进综合治理1、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家庭暴力频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
施暴者认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乃天经地义之事,而受害者虽明知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与施暴者的心态几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救济。
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当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制观念。
2、公安机关积极干预。
《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施暴者以行政处罚甚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风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3、有关组织及时介入。
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妇联的根本任务,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家庭暴力,为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撑腰”。
另外,《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婚姻法》之所以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
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立场出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受害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
(二)建立民间救助机制。
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
可以发动社会上关注并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利用网络、咨询热线等途径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包括由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等志愿者组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协会等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救助机制。
(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学会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以结束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另外,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不必忍气吞声,胆小怕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
目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已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制止本国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专项法律。
不过,我国部分省市于近年来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
自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该方面法律文件。
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来自公检法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级妇联组织、NGO以及医疗系统的志愿者,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启动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稿,而且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