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家庭暴力的一些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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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并未有特殊的立法规范家庭暴力中的举证责任,也无特
我国现有法律只有《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殊的程序规定来处理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在查证过程主要也仅
寥寥几部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所提及,但其中的规定均系原则性、 凭当事人自己陈述,如果只有夫妻双方,且各执一词,公安机关将
抽象性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不仅受害人不知道 很难做出判断,估计这也是公安机关不愿立案的原因之一吧。即
定男方构成家庭暴力,私下的理由是没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也无法 力,致使家庭暴力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有关离婚的要求和损害
医鉴定,无法认定。此结果造成当事人多打一次离婚诉讼并得不 赔偿要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侵害人只须接受离婚的
到损害赔偿。这个案例在现今有一定的代表性,据全国妇联的抽 结果,而往往未受法律的惩处。
家中设置摄像录音器材以备举证呢?离婚诉讼中谁又愿意出庭 再次,对于受害人提出的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离婚诉讼,应
作证呢?仅凭受害人的伤痕无法证明确为另一方所侵害,而受害 坚决判决离婚,以免受害人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继续遭受对方
方的证言往往会被对方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进行抗 的侵害;最后,对于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法院不仅应该支持离婚
国妇联的大力推动下,《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的专家建议稿日 导性案例等方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以上的做法很值
前已出炉。对于统一的反家庭暴力法应该离我们越来越近。
得借鉴和推广。
(二)凸显公安机关的反家庭暴力作用
(四)推动社区、妇联等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助
公安机关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着其他政府部门无
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笔者曾办理一个离婚诉讼,男女双方结婚 终认为,夫妻间的暴力是家庭内部纠纷,本着挽救一个家庭的思
终因按揭还款问题、孩子养育习惯问题、婆媳问题发生争执而导 想,对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并未提升至法律的层面,也即对发生家
致男方暴力相向。女方第一次被打后忍气吞声;第二次被打后被 庭暴力现象的多以教育调解方式进行,应该说,目的是好的,实际
的一般情况,有利于调解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再次,公安机关与街 予发生暴力家庭以生活上、法律上的帮助,那社会、家庭将会更加
道、居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有着良好的合作,能够更好的联合各 和谐。现在,妇联已经开展对妇女儿童的法律救助活动,在固定
部门处理家庭暴力;最后,公安机构代表着国家的强制力,有着罚 地点与法律工作者合作,长期给予社会大众关于家庭婚姻等方面
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 面的形式,未能体现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虽然近年来,陆续有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如 2000 年湖南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个预防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关于预防
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且数量较少,更散布在多部法律中,可 害事实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证明其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
操作性较差。因此建议国家对防止家庭暴力统一立法,在借鉴外 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降低证明标准,强化法院
国经验的同时,吸取我国部分省市实施防止家庭暴力地方法规的 调查取证和释明;二是引入人身保护裁定制度,在先期珠海市香
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00 年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处理婚姻
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我国从法律层面第一次就家庭 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2009 年银川市也出
暴力做出明确定义。虽然尚未以法律形式予以定义,但足以形成 台了《银川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等等,但全国性的法律至
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高达 34.7%。 现实中,对于普遍存在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都不能给
(三)程序的缺失和不足 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一般不为外人所知,除了家庭成
予婚姻中的受害人帮助,那原因在哪呢?
员,他人很难了解事实真相,因此也造成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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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尚需大力完善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单靠某个部门无法解决,只有各
法替代的主要作用。首先,110 作为一个深入民心的急求窗口, 个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解决,才有可能得到改善。作为社区 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第一时间寻求的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其次, 的居委会,是接触民众的第一前线,如果能够多关心有需要的家
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分布在各个居民区域,了解熟悉本辖区居民 庭,在社区提供普法宣传,定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救助活动,给
款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能够对施暴人形成威吓作用并可直 的法律咨询、帮助,这种做法给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一个接受法
接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因此,笔者 律帮助的渠道,有利于受害人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得到法律解答
认为,公安机关在防范家庭暴力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对每 和帮助,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不过笔者认为,如果能过将这种救
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法律救助,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目标。法律救助,存在
实践中,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司法机关都不应让家庭暴力的 着一个不断完善改进的过程,只有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受
受害人在诉讼时仍无法得到救济。首先,对于离婚诉讼当事人提 害人得到救助的效果,才能体现其价值!也才能构建我们和谐的
出的家庭暴力认定,应该综合各方陈述并审查相应证据,同时根 家园!
甚至未对双方及现场人员进行调查笔录,更未对男方进行处罚。 侵害人构成心理压力——下次再犯可能要麻烦了!只有制裁才
后双方因离婚提起诉讼,在女方出具报警回执以及医院病历、缴 会最大可能地遏制打人者实施家庭暴力。而法院作为权利保障
费凭证并且男方承认当时确有推打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却未能认 的最后屏障,又往往基于调解的目的或其他原因不愿认定家庭暴
后警察前来处理,让男方第二天带女方前往医院医治,双方第二 报警求助,却仍未能立案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在第三次报警后能
天到医院检查开药等,女方为皮外组织挫伤及头痛(此后长期服 对双方、证人进行调查笔录,能进行法医鉴定,能形成案件,那么
用血通药物),但警方并未对此立案,也未对女方伤情进行鉴定, 即使公安机关最终不将侵害人进行治安拘留,相关案卷材料也对
统一认识,避免法出多门,也使执法有了统一标准。
今尚未出台,即使呼声很高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法》也仅仅是
二、有关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救助的不足
尚在研究。
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近 8 年来,是否能够依据该规定就足
(二)司法实践的不足
以认定家庭暴力呢?根据笔者的经历,仅有该定义还远远未能在
俗话说得好“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实践中,不少执法者始
一次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均按章开具报警回执,对当事人、在场 助推广到社区,通过与居委会的合作,开展定期、定点的法律解
人员进行笔录,对构成人体伤害的还应及进行法医鉴定;对施暴 答,会使更多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方便的法律帮助,也使更多的受
人、施暴次数建立档案资料;与街道、居委、妇联、义工等部门构建 害人第一时间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懂得如何去防范
2 010 年 5 月(下)
·法律经纬·
浅谈婚姻家庭暴力的一些法律救助
陈松斐 唐 晖
摘 要 家庭暴力是家庭破裂、婚姻灭亡的主要杀手,也是破坏社会和谐的一大因素。不少专家学者从家庭暴力的根源、
属性等方面入手,试图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但至今尚无解决此问题的良策。本文试从法律救助的层面提出一些思
路,共同构建幸福婚姻家庭。
一个联动机制,在当事人报警处理后由居委、妇联、义工等介入协 家庭暴力行为,懂得如何仍能维系婚姻家庭关系,以期在家庭暴
调,效果会更好;在受害人多次表示不愿对施暴人进行处罚时,可 力发生后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制止暴力再度发生。
以根据记录在档的施暴人施暴次数,在达到一定程度时对施暴人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虽然是一个涉及社会、家庭、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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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处罚,以避免受害人受到更大的伤害等。这些,都需要 道德、法律等各方面的综合问题,但法律的救助却是遏制家庭暴
公安机关主动地、积极地去承担起防范家庭暴力的职责。
力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法律援助方面以
(三)司法机关应建立快捷有效的机制、程序以认定并打击家 及社会性的法律宣传方面做出有效可行的方针政策,完善现行的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法律救助 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9-02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如何寻求保护,即使执法人员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可依或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自理解不同。没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保护应该说只是流于表
男方换门锁未能入内,于是报警,警方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 也挽救了多数家庭。但对于家庭暴力的遏制却效果越来越小,执
要求男方给钥匙女方,但并未对男方进行处理;第三次,双方深夜 法不力换来的是肆无忌惮和变本加厉。前案例就是力证,公安机
发生争执,在楼下住宅小区男方殴打女方,现场有保安等人,报警 关接警后始终是以调解方式处理,而对受害人一而再、再而三的
作者简介:陈松斐、唐晖,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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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5 月(下)
使有他人在场,由于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大部分人也不愿意 据日常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可以带有法官主观的判断;其次,对于
出来作证,甚至是不敢出来作证。而在审判程序,举证家庭暴力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适当放宽要求,由于家庭暴力属双方隐
则更为困难,首先,法律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其次,举证需要 私,很难取证,因此,可以采纳如医院诊疗凭证、报警回执等能够
证据能形成证据链;再次,证人需要亲自出庭作证;最后,手机信 证实确系被侵害的证据,而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就侵权人、侵权
息、录音等证据比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试想,谁会在结婚后在 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的高难度举证责任;
精华,推出一部可操作性强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 义、预防的原则、暴力的调查认定、保护的措施、施暴人承担的责
洲区人民法院试点的基础上,再指定 7 家试点法院,全面推行人 身保护令;三是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四是发布涉家暴的指
任以及各政府部门应担的职责都做出明确规定。可喜的是,在全 导性案例,在试点法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省法院将以发布指
辩。实际上,举证难是摆在受害人及司法人员面前的一道坎。 请求,还应支持赔偿请求,同时尽可能地在媒体上进行宣传,以形
三、家庭暴力法律救助的完善
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近期,我们看到了一些司法机关正在积极地
(一)立法根源上的完善
探索、实践,如广东高院 2010 年公布四项措施,对遏制家暴打出
守法执法,首先需要的是有法可依。现行法律关于家庭暴力 “组合拳”:一是要求法官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受害人完成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