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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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
1、采购
1.1本门店为连锁门店,只能从公司总部采购医疗器械,不得从其他医疗器械生产、批发、连锁等企业采购医疗器械。
1.2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1.2.1营业执照;
1.2.2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1.2.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1.2.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2.5必要时,可以派员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1.2.6企业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3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
1.4应当在采购合同或者协议中,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1.5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2、收货
2.1收货人员在接收医疗器械时,应当核实运输方式及产品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相关采购记录和随货同行单与到货的医疗器械进行核对。交货和收货双方应当对交运情况当场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并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