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从历史沿革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建(二)
从历史沿革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构建(二)□文/ 汪才华摘要: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构建经历了实践初探到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从部门规章的扩权到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再从部门规章的扩权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下一步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清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招标投标;历史沿革;机电设备招标;招标公司;招标保证金0 前言作为改革开放从国外引进的产物,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建设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随着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的施行,覆盖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本文通过对三十年来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经历了实践初探到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从部门规章的扩权到《招标投标法》的出台,再从部门规章的扩权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的六大历程的梳理,分期让读者了解我国招标投标法制化进程和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同时也让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一些问题,希望能引起同行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
本文有幸得到了有25年招标实务经验、一直潜心研究中国招标采购制度的原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高子正老师的指点,特表示感谢。
1 历史沿革1.1 1980年-1990年上期已从1980年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谈到了1985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本期接着从1985年的《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谈起:1.1.8《关于开展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政府各有关部门成立了林林总总的“引进办”,存在“多头引进”、“盲目引进”的问题,如何控制这种局面,并有效地解决引进与保护民族工业的问题,1984年,国家经委和物资部在北京香山召开一个座谈会,邀请了机械部、电子部、建材部的有关负责人和北京、上海、天津的经委主任参加,由于武汉洗衣机厂“荷花模式”的成功,还特邀了武汉经委主任和武汉大学余杭教授参加,余杭教授介绍了“荷花模式”在武汉二十多个企业的成功经验,并当场介绍了其理论研究成果《社会主义“招标投标”》一书,受到了与会代表和国家经委、物资部领导的高度重视,机电设备领域实行招标投标在思想上基本扫除了障碍。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68页》课件
01
规定了国内招标投标的程序、要求和责任,适用于机电产品的
国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02
详细规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程序、要求和标准,是实施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主要依据。
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
03
国家针对不同产业和技术领域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影响机
电产品的国际招标。
地方性法规与政策
地方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技术研发与创新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建立全球化的业务网络
拓展国际市场,建立广泛的业务网络,增强国际竞争力。
熟悉和掌握国际法律法规
加强国际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降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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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案例三
总结词
跨国公司参与招标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在需要采购机电产品时,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供应商参与 投标。跨国公司对投标者进行了严格的资格预审和现场考察,最终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04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 法律法规与政策
国际条约与惯例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 、商务方案等,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程序
发布招标公告
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
投标人资格预审
对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 资格预审,筛选出符合资格要求的 投标人。
发放招标文件
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放招标 文件,并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投标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电外[1999]504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7日国电外[1999]504号)为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现制定《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进口招标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第1号令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向银行购汇、国内贷款外汇、其他外汇等采购国外设备。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设备国际招标及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按电力部电外[1997]3号文件执行。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以内贸方式采购进口设备,采用向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备案并附情况说明的方式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作为国家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的二级机构,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机电产品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系统进口设备招评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一次进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机电产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报送国家电力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并附项目立项、审批等有关文件。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加强我校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办理进口和免税仪器设备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未经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无权擅自和境外厂商订立合同及办理相关免税事宜。
第三条采购审批一、凡进口仪器设备,先由使用单位写出申请订购仪器设备的详细说明。
内容包括:申请订购理由,推荐品牌、型号,详细配置清单和技术资料等,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及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送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二、固定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收到审批文件和材料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单台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有详细的论证报告),形成具体意见后反馈给使用单位的同时经计划审核科下达采购实施计划。
三、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进口和免税手续,各使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采购实施和免税办理一、固定资产管理处设备供应科是学校唯一负责组织和实施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和免税申报的具体执行部门。
二、收到采购实施计划后,根据《XX大学物资设备、医药品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发监察字[2003]6号文件)规定,以相应方式进行采购,签定购买合同和进口委托代理合同。
三、接到进口公司的定货通知后,立即填报“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和“免税申请报告”,加盖校印,连同原始审批报告、合同等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需要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申报的仪器设备,还需提前进行网上机电产品进口申报。
获得网上批准后,将机电产品进口表输出后加盖校印,交至省机电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验收与报帐一、设备供应科负责组织与督促货物入关及提运等事宜的尽快办理,直至货物到达使用单位现场安装地。
二、进口仪器设备到校后,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拆箱验收,验收工作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小组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二与定货合同、装箱单、运单等整理成完整的技术档案,留档存查。
三、合同规定由厂家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在外商到达后双方共同拆箱。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7.08•【文号】•【施行日期】1986.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电子信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正文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1986年7月8日国家经委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1.招标以竞争为前提,所有投标者机会均等,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2.公正地对待委托招标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招标工作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公证人的监督。
4.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5.评价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6.经济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第五条招标范围1.规定由国家物资局组织审批的单台价值二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二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和电子元器件;单台价值五万美元或一次批量价值五十万美元以上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2.规定由国家经委组织审批的限额以上的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
3.列入国家经委制订的“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机电设备。
4.国家规定要招标的限额以上引进项目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和需要进口的其它机电设备。
如何办理进口设备招投标怎样办理进口设备招投标清关
如何办理进口设备招投标/怎样办理进口设备招投标清关国际招标是国际贸易中采购货物的一种方式。
招标、投标是贸易方式的两个方面。
“招标”是指由买方事先发出通知,对准备采购的货物,公布一定的要求和条件,邀请国外投标人按照一定程序前来承卖的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争取以较为优惠的条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投标”是指由卖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人公布的要求和条件,填具投标文件,报出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和必要的其他条件,争取中标(即达成交易)的行为。
目前,国际间的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往往规定借款方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如世界银行贷款规定,每份采购合同金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必须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
进口设备国际招标工作,目前我国主要由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国际招标公司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及其下属招标公司承办,企业、银行等有关单位参与组织实施。
办理进口设备国际招标的基本程序一、招标申请。
即由需要进口设备的企业、部门(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向承办招标业务的我国内机构提出委托招标申请。
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进口设备清单;(2)进口设备型号、规格、技术参数;(3)成套设备的工艺流程与要求;(4)银行贷款或其他落实资金的批准文件。
二、刊登招标通告。
我国内承办招标业务的机构,接受进口单位的招标申请后,经过选择,在报上(一般为中国日报(英文版)和人民日报或人民日报海外版)公开刊登招标通告,说明招标的项目、要求、条件和招标须知。
如属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招标通告,还要在指定的国外报刊上刊登(如世界银行货款项目的招标通告,需刊登在“联合国开发论坛报”的商业版上)。
刊出的“招标通告”可转发给能提供货物的外国驻华机构。
三、投标申请。
国外投标人根据“招标通告”决定投标后,向我国内招标机构提出投标申请,填写“资格预选登记表”和“供货一览表”(表格向我国内机构联系提供)。
四、资格预审。
【发展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
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29实施时间:2004-06-29
(发改法规[2004]1103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公室: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纠正现行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自2002年10月以来,我们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共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19件,涉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作中执行,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请未公布清理结果的地区尽快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有关文件目录。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把立法审查关。
同时,要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各地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
附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
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
6
7
12
13
14。
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是中国招标的传统
57《390号文》第三十条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后,招标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中标设备总金额1.5%的服务费,服务费一次付清。
”请注意,该文件只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未允许向招标委托方收取“代理服务费”。
文件2:1990年5月8日,物资部、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机电进口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物调字205号,简称《205号文》)。
《205号文》规定,“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1.委托代理服务费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代理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服务费。
”请注意,《205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既可以向招标委托方收取“代理服务费”,同时还可以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文件3:1992年11月,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又联合颁发了《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81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是中国招标的传统□文/钱忠宝《中国招标》2020年第7期刊登了《中标人拒不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向谁主张债权》一文。
笔者一看到此文章题目,就立即产生了疑问:中标人为什么要支付“代理服务费”呢?中标人支付的应该是“中标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应该由招标委托方支付啊!该文中的案例是这样的:招标委托方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双方约定,待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但招标委托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拒不支付“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拒付“代理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委托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的理由是,在《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系第三方代为履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国际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是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招标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招标投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
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一、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二、前款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以及上述组织的赠款。
三、在利用上述贷款项目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中标机电设备是指,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直接中标、中外联合中标生产的机电设备,以及中标的境外企业、国内企业将中标项目再分包给国内其他企业制造的机电设备,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规定的设备。
生产这类设备的企业称“进口单位”。
四、免税审批程序。
1.“中标单位”凭国家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包括《中标产品清单》)和《中标通知书》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提交(属电子产品的向国家信息产业部提交)《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零部>申请表》(式样见附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必须列明中标的设备名称,需进口零部>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相应的各项技术指标等。
2.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接到《申请表》后,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按照中标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指标所需进口的零部>确属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为“进口单位”出具《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证明书》(式样见附表>,以下简称《证明书》)并加盖“国家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进口零部二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同时将《证明书》副本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日期】 19990314【实施日期】 19990501【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三)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四)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八条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二)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商务部2014年第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完整版)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03-03 10:45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部令2014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4-02-2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
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2014年2月21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通机电产品进出口网上申请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通机电产品进出口网上申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开通机电产品进出口网上申请的通知各市机电办、各有关进口单位:在国家机电办的支持下,我省机电产品进口网上申报系统已建成,它目前已经实现了进口申报的在线提交、进口单证的网上查询等一系列申报程序的网上操作。
开通网上申报,可极大地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质量,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
现将开通机电产品进口网上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接到本通知后,即刻通知进口申请单位进行网上注册(具体办法见附件)。
8月1日起将开始接受各进口申请单位的网上申报。
二、属国家机电管理的产品,经我办审核后,直接通过网站转报国家机电办,属我办管理的产品由我办审批,申请进口单位网上申报后,要及时通过网站了解审批情况,并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
三、进口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旧机电产品应在规格、型号栏内注明设备制造年限,经国际招标采购的必须录入招标编号。
提交在线申请时,请在进口申请说明栏内录入如下内容:1.企业概况(是否独资、中外合资、中外方出资比例;是否为民营企业,企业生产产品及内外销比例等)。
2.如属引进进口项目,说明项目简况(项目批复单位、批文号、项目产品情况等)。
3.如引进设备超过10万美元不进行国际招标的,请说明理由,提出申请。
4.引进旧设备要说明进口理由,旧设备现状等(是否属外商企业投资总额内;是否属外资转移生产设备;设备制造年限,是否经过翻修,何时翻修;设备进口后其产品内外销比例)。
四、属我办管理的机电产品获我办批准后,申请单位应从网上下载进口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经各市机电办初审后到我办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属国家管理的机电产品按国家机电办的要求办理。
国家经贸委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
国家经贸委关于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号【失效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4号)【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96.11.0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号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招标秩序,提高机电设备招标质量,保障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
第三条招标机构实行招标资格和招标资格等级制,其资格和资格等级须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招标机构由所在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领导。
第二章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第四条申请获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发展招标事业的潜力;(二)被列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序列,并核定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事业人员编制;(三)有较完善的组建方案和章程(草案);(四)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场所。
第五条申请获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
有关经贸委根据申请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和本地招标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初审。
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六条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机构的名称、性质;(二)设立的目的;(三)对招标业务的预测;(四)机构设置、人员安排意见;(五)开办费用来源、办公地址。
第七条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地方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和全国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发展布局进行终审。
经审查同意的,发给《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招标资格证书)。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物资部(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05.08•【文号】[1990]物调字205号•【施行日期】1990.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执行统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5月8日〔1990〕物调字205号)为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推动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和国发〔1987〕52号文关于为支持招标所需费用,可向委托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解决正常开支的精神,现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的统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收费标准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可收取如下费用:1、委托招标服务费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
一项招标业务中,委托招标服务费不足300元按300元收取。
2、中标设备服务费仍按原国家经委经审〔1986〕3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资部另行规定,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但同一项目,招标服务费和咨询服务费不能兼收。
各招标机构应本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以后委托的招标业务,其收费标准均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原制定的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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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业计划电子工业管理工业品购销承包合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07.08
【实施日期】198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
(1986年7月8日国家经委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做好技术引进和机电设备进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控制,防止盲目进口,充分发挥国内的生产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申请进口机电设备国内招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受国家委托,负责拟定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统一组织、协调招标工作的重大问题,发布有关信息;对各城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业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国家经委批准成立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按国家有关招
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办法,面向全国,组织需要进口和国产机电设备的招标业务,独立行使招标职权。
第四条招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范围
第六条凡需进口第五条第1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须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报送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查办公室)。
凡需要进口第五条第2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在向国家计委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进口设备明细表报送招标中心。
上述两项需进口的机电设备,经过咨询具备招标条件时,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加盖“进口专用章”,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依据。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机电设备,仍按现行办法由审查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凡需进口第五条第3项所列的机电设备,设备需方将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连同招标委托书直接送交招标中心,由招标中心安排到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经过招标不能中标的,招标公司签注意见,并出具加盖“进口专用章”的证明文件,作为各部门、各地区及银行、外贸和海关等有关单位办理进口手续和免征进口调节税的依据。
列于第五条第4项需要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列于第五条第5项由各部门、各地区审批的需要进口机电设备和国产设备,设备需方可自由委托招标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招标。
第七条招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