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设备进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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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进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设备进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分类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设备进口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设备,主要包括生产设备、辅助设备、测试设备等。
三、设备进口申请1. 进口设备申请材料(1)进口设备申请表;(2)设备技术参数和说明书;(3)设备生产厂家资质证明;(4)设备检测报告;(5)其他相关材料。
2. 进口设备申请程序(1)填写进口设备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2)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3)经过审批的进口设备可以进行进口手续。
四、设备进口检验1. 进口设备检验机构海关指定的进口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 进口设备检验程序(1)进口设备到达口岸后,由进口企业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单;(2)海关将进口设备送交指定的进口设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检验机构对进口设备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3. 进口设备检验标准进口设备检验标准遵循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五、设备进口报关1. 进口设备报关手续进口企业在进口设备到达口岸后,需向海关进行进口报关手续。
2. 进口设备报关程序(1)进口企业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单,提供与进口设备有关的证件、单证和资料;(2)海关对进口申报单进行审核,并进行双方货物确认;(3)海关根据审核情况给予批准,并办理税则归类手续。
六、设备进口关税1. 进口设备关税税率进口设备的关税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规定执行。
2. 进口设备关税缴纳进口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设备的关税。
七、设备进口准入条件1. 设备进口准入条件进口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 进口设备合格证明进口企业需向海关提供设备合格证明,以证明进口设备符合准入条件。
八、设备进口备案管理1. 进口设备备案登记进口企业需将进口设备备案登记信息报送海关,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家等。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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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OO1年第20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货物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三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
第四条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外经贸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签发。
具体发证机构名单附后。
《自动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由外经贸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用章单位。
各用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六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货物进口合同;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27c0fe9e009581b6bd9eb3a.png)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https://img.taocdn.com/s3/m/8e13db3c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f0.png)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摘要:1.自动进口许可证概述2.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代码3.我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机构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5.结论正文: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代码:为了规范我国进口业务,确保进口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我国对进口商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的相关内容。
1.自动进口许可证概述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进口特定商品时,需向我国政府申请的一种行政许可。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类是针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2.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代码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是指在我国对进口商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时,为方便管理和统计,为各类商品分配的唯一编码。
新旧机电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代码,分别由不同的管理机构负责分配。
新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代码主要涉及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代码主要涉及我国质检总局等部门。
3.我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机构我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
其中,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政策;海关总署负责对进口商品进行监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核销手续;质检总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管。
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需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和政策,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主要包括:准备申请材料、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等待审批结果、领取许可证等环节。
在申请过程中,企业需注意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
5.结论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代码是我国对进口商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https://img.taocdn.com/s3/m/1780cb99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dc.png)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原创版】目录1.引言2.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3.新旧机电产品代码的含义和分类4.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流程5.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6.结语正文【引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进口业务日益增多。
在进口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自动进口许可证就是其中之一。
特别是对于机电产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的正确使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代码的相关知识。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定义和作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在进口货物时,进口商应向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一种行政许可。
进口许可证的颁发,旨在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企业在进行进口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新旧机电产品代码的含义和分类】新旧机电产品代码是指根据机电产品的新旧程度和用途,对其进行分类的编码。
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机电产品分为两类:新机电产品和旧机电产品。
新机电产品代码以“A”开头,旧机电产品代码以“B”开头。
此外,机电产品还可以根据用途进行细分,如通用机械、专用机械等。
【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流程】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进口合同、产品说明书等;2.在线填写申请表:企业需登录相关政府网站,按照提示填写申请表;3.提交申请:企业需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相关部门;4.等待审批: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企业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2.按照规定时间及流程进行申请,避免延误;3.对于机电产品,应正确填写新旧机电产品代码,以便顺利完成审批。
【结语】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进口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旧机电产品代码的正确使用更是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10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f784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85.png)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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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网上提交申请到取得许可证共需10个工作日.
序号
版本号
发行说明
发行日期
制作人
审核人
批准人
3.现行机电产品许可证分为《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几种。
4.GEHL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
登录网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网上申报系统”;
选择“在线申请”并申请人按要求所提供信息在线填写“申请表”:如所需进口商品为多种,点击“使用附表”按钮填写附表并保存;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申请程序
1.本程序适用于HUALUN公司以一般贸易,赠品或样品,保税料件内销补税进口机电产品所需“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2.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但按照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性质可分为:自动进口,限制进口和禁止进口三类.
4.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填写完毕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无误后进行网上提交;
4.4北京市机电办进行网上批复(或转报外经贸部机电司);
4.5选择“单证查询”,点击进入,查看所申请许可证的状态;如状态为“已批”,点击“操作栏”里的“查看”,打印所申请许可证(及附页),加盖公章后(附页需三份),在指定日期以后到机电办领取许可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dd9b98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7.png)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机电产品的进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的进口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机电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进口规模也持续扩大。
然而,在机电产品进口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进口机电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等。
因此,为了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的管理,提高进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电子及通信设备等。
无论是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租赁贸易还是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机电产品,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进口机电产品的分类管理根据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技术含量等因素,将进口机电产品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由进口类。
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主要包括: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的;不符合我国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标准和要求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
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通常是那些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总量控制或者特定条件限制的产品。
例如,国内已能生产满足需求的同类产品,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进口进行数量限制;或者某些机电产品的进口需要符合特定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等。
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则是指除禁止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
对于自由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只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即可。
四、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程序对于禁止进口类机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
对于限制进口类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用途、进口数量、技术参数等。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9d2a6427ee06eff9aef807f9.png)
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已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行政审批。
为保护环境、确保消费者安全和健康,规范进口秩序,现将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要求公告如下: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管理(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中涉及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备注栏内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
(二)根据《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四)款,“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需要提供预检验报告的进口产品范围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执行。
二、关于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现场检验纳入《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件)的旧机电产品(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除外),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
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月17日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18415.1010-8415.9090空调28418.1010-8418.9999电冰箱38471.3010-8471.5090计算机类设备48528.4100-8528.5990显示器58443.3211-8443.3219打印机68471.6040-8471.9000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78516.5微波炉88516.603电饭锅98517.1100-8517.6990电话机及移动通讯设备108443.3110-8443.3190,8443.3290 传真机118469.0011-8469.0030打字机128521.1011-8521.9019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138525.8011-8525.8039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148528.7110-8528.7300电视机158534.0010-8534.0090印刷电路168540.1100-8540.9990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178542.3100-8542.9000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188443.3911-8443.3924复印机。
最新整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doc
![最新整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doc](https://img.taocdn.com/s3/m/045c0459e87101f69e31957d.png)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xx年第7号【发布日期】20xx-04-07【实施日期】20xx-05-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案例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ce50277770bf78a64295448.png)
自动许可证管理货物进口时必须提交许可证吗?2006 年1 月12 日,天盛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A 海关申报进口机床设备一批,所报货物不属于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价值人民币50 万元。
A 海关经查验发现,天盛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为某型号多功能机床仪器设备,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商品虽然税率相同,但前者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
因天盛公司进口申报行为涉嫌违法,A 海关遂对此立案调查。
海关经调查认定,天盛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不符系业务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并无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但该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06 年4 月17 日,A 海关对天盛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 万元;同时,因天盛公司进口国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但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明,A 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放行涉案货物。
行政复议情况天盛公司对A 海关认定其申报不实并无异议,但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A 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天盛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该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情况不符确实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货物税率并无差异,且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并非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该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既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也不影响许可证件管理。
根据《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定性,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而A 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所作罚款5 万元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处罚畸重,应予纠正。
天盛公司请求复议机关撤销A 海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海关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
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https://img.taocdn.com/s3/m/88b4ce705acfa1c7ab00cc0f.png)
第七节自动进口许可证一、定义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
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商品包括原油、成品油。
二、适用范围2010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三个目录:(一)目录一货物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铜精矿、煤、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废铝、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籽、豆粕、猪肉及副产品等商品。
(二)目录二货物包括: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飞机、船舶、游戏机等机电产品。
(三)目录三货物包括:铁矿石、原油、成品油、铝土矿、氧化铝、化肥、钢材、天然气等商品。
三、管理规定(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验核证件1.进口《自动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2.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二的机电产品,海关验核商务部(机电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商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加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3.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三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植物油除外〕和目录三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销产品进口目录一的植物油,海关验核目录一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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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办事指南一、有关说明1、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进口投资项目项下产品,需提供该项目的批复复印件、施工单位承包工程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进口计量器具需提供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证明;4、进口船舶,需提供交通部水运证明或交通部办公厅批复复印件;进口旧船舶,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出具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5、进口移动通讯设备,需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对该产品的型号核准证书复印件;6、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需提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核准意见、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加盖两个部门的公章或批注的核准意见);7、进口汽车产品,严格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1 ) 汽车品牌经销商或总经销商企业在申请用于销售的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时,还应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
在网上单证申请的“进口申请说明”中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货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
在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的“规格型号”栏中,必须标明品牌名称及具体规格型号。
(2)内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自用的,申请进口单位还需提交由企业法人签字的进口企业自用承诺、进口用户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进口代理协议;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还需提交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3)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在网上单证申请的“进口申请说明”中注明所生产的车型。
8、申请进口数控机床,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均应同时提交《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9、进口光盘生产设备,需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关于引进光盘生产线的批复复印件、光盘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口光盘生产设备的设备清单;10、进口旧胶印机,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新闻出版署意见反馈函、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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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
│ │ 年 月 日 │
┌───────────────────────┬────────────────
│ Importer │ Name of Operator(stamp of consignee) │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凭加盖进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须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自动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自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进口自动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海关留存的《进口自动许可证》使用纪录,对《进口自动许可证》项下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统计。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新《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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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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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书面材料:
2)凡列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的机电产品, 必须委托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取得资质从事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后, 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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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3)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 审转报;
4)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须办理国家 广电总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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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政策介绍
1.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对违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行为及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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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政策介绍
1.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适用《管理办法》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适用《管理办法》特殊情况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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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外贸改革发展的基本
法律框架,也是制定一切有关外贸条例、规 章的依据和基础。 外贸法所指的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及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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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5)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国外制造商授 权销售证明;
6)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
7)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设备检测说明; 8)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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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所需资料文件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
进口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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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器设备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进口电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进口的电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电器、工业设备、通讯设备等。
三、管理责任1. 公司总经理为进口电器设备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2. 进口电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工作;3. 各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设备采购计划,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
四、进口电器设备采购1. 设备采购前,各部门须提出设备采购申请,明确所需设备型号、数量、用途及预算等要求;2. 设备采购部门应对设备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选择具备资质、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合作;3. 设备采购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公司的采购流程进行,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合规。
五、设备验收1. 设备到货后,设备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验收标准对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性;2. 对于设备有损坏、瑕疵的,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要求更换或修复;3.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生产日期及质保期等重要信息。
六、设备安装和维护1. 设备安装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确保安装过程安全可靠;2.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当进行试运行,确认设备正常运行;3. 设备维护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维护标准进行,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4.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维修部门进行处理,并填写维修记录。
七、设备使用和管理1. 设备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 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装置,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3.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八、设备报废和更新1. 设备报废应当按照公司的报废流程进行,确保设备安全报废;2. 设备更新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更新情况进行,确保设备的更新及时、合理。
九、设备质量追溯和管理1. 对于设备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追溯和分析,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2. 设备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供应商,要求其进行处理和改善;十、附件1. 电器设备管理制度流程图;2. 进口电器设备管理责任制;3. 设备采购申请表;4. 设备验收记录表;5. 设备维护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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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监管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五、《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
申请条件申请进口的产品符合其经营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三、申请进口报告;(写明本年度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已报关情况及本次申领情况,介绍企业概况、行业情况、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能及进口计划,旧设备请写明设备状态。
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简要写明上述内容。
)四、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
)五、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六、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七、针对不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新设备:(共十大类)(一)汽车产品1、申请进口乘用汽车整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须注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2、以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整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相关的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3、汽车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底盘用于生产或改装某款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技术参数表;4、其他情况申请进口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在网上申报时应将上述情况在“企业进口说明”栏中注明。
(二)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1、广播电视发送设备1 852*******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核准章2 852******* 其他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3 8543892010 无线广播电视用功率放大器4 8543899020 无线广播电视用激励器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核准章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及零部件1 852*******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2 852*******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3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4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解码器5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收视卡6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器件板卡7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专用零件8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高频调谐器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批复原件(三)纺织机械1 8445203100 气流纺纱机(转杯纺纱机)2 8445204100 棉纺纱机进口旧纺机应提交质检部门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国家发改委回复的征求意见函(四)烟草设备1 8478100000 其他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2 8478900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用的零件1、进口设备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的年度计划表中2、申请表须加盖烟草专卖总局机电办转报章(五)光盘生产线设备1 84435912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2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3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4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粘合机5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6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7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8 9031490010 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光盘质量离线检测仪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及光盘生产设备清单(可录光盘生产线,根据目前国家的管理职责划分,须经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复)2、光盘行业经营许可证(六)移动通讯设备1、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1)GSM、CDMA成套散件1 852*******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2 852*******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1、申请报告(写明当年申领许可证情况及使用情况、动态反映产销情况,预计生产需求情况、发改委批复文号,首次申请时须提交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的复印件)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2)整机1 852*******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2 852*******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1、申请报告(如是仿制样机,需写明仿制样机的具体用途)2、用于直接销售的手机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并请每个季度提供一次国外品牌的制造商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资格文书。
(3)其他制式1 852*******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适用该税号的有小灵通、3G手机、GSM和CDMA双制式手机、车载无线电话。
*1、小灵通手机须提供无委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2、用于研发进口的3G、GSM和CDMA双制式手机;*3、车载无线电话,受理国内代理经销商销售或作为维修备品配件,须提供无委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2、基站和无线用户接入网1 852******* GSM式移动通信基地站2 852******* CDMA式移动通信基地站3 852******* 其他移动通信基地站4 852******* 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3、其他移动通信设备1 852*******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七)游戏机类设备(从国办发[2000]44号文)1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2 9504301000 电子游戏机3 9504309000 其他游戏用品4 9504901000 其他电子游戏机(八)数控机床类:1 8456100010 辐射元件激光切割机2 8456100090 其他用激光或其他光或光子束处理的机床3 8456301010 数控放电加工机床4 8456301090 其他数控的放电处理加工机床5 8457101000 立式加工中心6 8457102000 卧式加工中心7 8457103000 龙门式加工中心8 8457109000 其他加工中心9 8458110000 数控卧式车床10 8458910000 其他数控车床11 8459210000 数控钻床12 8459310000 数控镗铣床13 8459611000 龙门数控铣床14 8459619000 未列名数控铣床15 8460211000 数控外圆磨床16 8460219000 未列名数控磨床17 8461401000 切削金属的数控切齿机,齿轮磨床18 8462101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锻造或冲压机床19 8462219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弯曲、折迭机床20 8462411900 其他数控冲床1、技术参数表2、进口旧数控机床类设备,应提供国家质检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九)船舶类:1 8901201100 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2 8901202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3 8901203100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4 8901209000 其他油船5 8901902100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6 8901903100 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7 8901904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8 8901908000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除了不需要提供旧船舶技术评定书,与旧设备类船舶中规定提供的材料一致。
(十)飞机类1 8802300000 中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2 8802401010 25吨≤空载重量<45吨客运飞机3 8802401090 其他大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4 8802402000 特大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1、国家发改委或民航总局的批复复印件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适航证复印件(旧飞机需提供,后补)――由商务部签发的旧设备:(一)胶印机(限于最终用户申请):1 84431100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2 844319100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3 8443199000 其他胶印机1、申请表的第12项“规格、型号”栏目中注明制造年限2、印刷行业许可证复印件3、设备检测说明4、新闻出版总署回复的征求意见函(须同意)5、国家质检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二)船舶类:1、客船1 8901101010 高速客船(包括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2 8901101090 其他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包括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3 8901109000 非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4 8901909000 其他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2、冷藏船1 8901300000 冷藏船(编号为890120的船舶除外)3、油船1 8901201100 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2 8901202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3 8901209000 其他油船4、液化石油气船1 8901203100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5、货船或客货兼运船舶1 8901902100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2 8901903100 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3 8901904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4 8901908000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1)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6、工程船、工作船类1 8905901000 浮船坞2 8905909000 灯船、消防船、起重船等不以航行为主的船舶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1)交通部水运司的批复复印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7、生产平台1 8905200000 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8、渔船类1 8902001000 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2 8902009000 非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监督程序一、企业向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二、地方、部门机电办初核;三、商务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