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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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

(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核算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核算1. 合同主体1.1 甲方(用能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 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节能量核算相关事宜。

2.2 乙方为甲方提供节能服务,通过实施节能措施和技术改造,实现能源的节约,并对节能量进行核算。

3. 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节能服务,并按时完成节能量核算工作。

3.12 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用能数据和相关信息,以便乙方进行节能措施的实施和节能量的核算。

3.13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14 配合乙方进行节能项目的监测和评估。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3.22 有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节能量进行准确核算。

3.23 向甲方提供节能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并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3.24 负责节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5 定期向甲方报告节能量核算的进展和结果。

4. 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用能数据和信息,导致节能量核算无法进行或结果不准确,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节能量核算,或者核算结果存在故意虚假或重大失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3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规范我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管理,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供热单位依托市供热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以及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共同参与节能改造,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供热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系统,是指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5-2006)实施之前设计建设的,为居住建筑或同时为居住、公共建筑供热的区域锅炉供热系统。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带有居民住宅的区域供热系统,且供热锅炉房为市属、区县属或其他为社会供热的地方单位,拟申请财政资金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项目主体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锅炉房权属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作为项目主体应当具有锅炉房权属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项目主体应当根据供热系统设备、设施实际情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能耗计量装置改造以及相关供热节能培训。

具体内容与技术措施如下:(一)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供热系统能效检测情况,采取以下适宜的节能技术措施:气候补偿技术、烟气冷凝热回收技术、水泵风机变频(调速)技术、管网水力平衡调节技术、公共建筑分区分时控制技术、供热系统集中自动控制技术等。

(二)计量装置改造。

在热源、热力站安装能源消耗计量和热计量装置,在楼口(系统引入口)安装热计量装置,形成完整的能源计量监测体系。

(三)节能技术培训。

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单位要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节能技术培训,掌握供热系统的节能调控技术,达到降低能耗的目标。

第七条项目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办理项目申报手续:(一)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踏勘设计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一并报送至改造项目所属的区县市政管委供热办。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审核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确保供应商具有提供合同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并且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无误。

2.合同标的:明确合同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提供的设备、技术和服务等,确保合同标的合法合规。

3.合同价格:审核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且是否包括了所有相关费用。

4.付款方式:审核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企业的财务规定,并且是否明确了每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

5.交付时间:确保供应商能够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并且交付时间符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6.质量保证:审核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质量保证,并且质量保证的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可行。

7.违约责任:审核供应商在违约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责任是否合理、明确。

8.争议解决:审核合同中是否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并且争议解决方式是否合法、公正。

9.保密条款:如果涉及商业机密或保密信息,审核合同中是否明确了保密条款和保密责任。

10.其他条款:审查与供应商合作的具体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税务、知识产权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具体、可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京发改规〔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7月3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相关工作精神,深入贯彻绿色北京战略,助力本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结合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编号JY-HT-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合同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

若发生纠纷,可根据合同书到法院起诉申请或通过仲裁解决。

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意思,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有效。

本合同书可电子文档收藏或打印使用。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一些文件,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下列术语和定义: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单位节能服务的公司。

JY-HT-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1.服务内容本公司提供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

2.定义2.1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2.2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3.技术要求3.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3.2 用能状况诊断可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3.3 能耗基准确定可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并应得到双方的确认。

3.4 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3.5 测量和验证方案应准确、完整、透明。

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可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发改[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之一,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一种能源管理模式。

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是培育新型节能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要求,本市计划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

3.项目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由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

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5.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6.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

7.节能服务公司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8.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目的
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 促进节能减排 合同主体 主要内容 用能单位 节能服务公司 按合同约定能源管理外包费用 节能服务公司 用能单位 主体 地域 类型 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 负责管理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费用
项目定义
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 北京行政区域内实施,审批手续合规 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 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 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试点项目 需满足条件
核查监控
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能源费用托管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周期 节能效益
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 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 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 1.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2.试点项目合同(草案)复印件
申报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能源系统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 5.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声明
审核
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 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项目 申报 审核与实施
实施Βιβλιοθήκη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 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时间 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 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 要求:对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 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奖励标准 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申 请财 政 奖励资金
节能量确认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

北京市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合同文本(试行)2014年版甲方(用能单位):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甲乙双方同意就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

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1。

1 能源费用托管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

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约定能源管理托管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托管费用。

1.2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连续稳定运行2年(含)以上的能源消耗量的平均值。

1。

3 年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1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的年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第二节合同签订依据2.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2。

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2。

3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三节托管期限本项目的托管运行期限为年月,自始,至止。

(一般3年以上)第四节托管服务条件4。

1 合同实施前,本项目范围内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应当连续稳定运行两年(含)以上.4.2 托管运行期间,年节能量预计不低于吨标准煤,其中,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整体年节能量的30%。

该节能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确认.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对能源托管质量进行评价。

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北京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

北京市节能能源领域政策梳理为全面做好我区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能源领域各项工作,我们对全市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政策(一)节能管理方式1.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

支持政策:市财政对于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奖励10万元;1万吨标准煤(含)—5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1万元;5万吨标准煤(含)—100万吨标准煤的,奖励13万元;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奖励15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184号)2.能效领跑者。

支持政策:对获得“2015年度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将根据评审名次,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文件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能效领跑者试点的通知》(京发改〔2014〕2650号)3.电力需求侧管理。

支持政策:3.1 基准型项目第一类:对提高用电设备能效产生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改造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00元/千瓦、400元/千瓦、500元/千瓦。

第二类:对采用电蓄冷(蓄热)供冷(供暖)技术产生永久性转移高峰电力负荷的改造或新建项目,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350元/千瓦、450元/千瓦、550元/千瓦。

第三类:对通过主动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项目,按照响应时间(24小时、4小时、30分钟)签订合同,奖励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80元/千瓦、100元/千瓦、120元/千瓦。

第四类: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奖励标准不得超过440元/千瓦。

3.2 整合型项目通过自愿签订协议,采用整合节约电力指标的方式,承担一揽子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的项目,奖励标准为:440元/千瓦。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西城区节能降耗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促进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降耗,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降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支持节能降耗政策和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确定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节能降耗支持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工作。

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经认定实际能源消耗统计在西城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

第六条支持范围(一)节能降耗试点、示范项目;(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六)能源管控项目;(七)循环经济项目;(八)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九)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十)节能先进奖励项目;(十一)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审核要点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审核要点学习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审核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我觉得双方的主体信息是很重要的一点。

我理解这里得审核清楚双方公司的全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基础信息。

这就好比你和人签合同,你得知道对方是谁住哪才能联系得上啊。

就像我之前处理一个小的采购协议的时候,就因为一方地址少写了一个门牌号,后来送货的时候就遇到了麻烦。

所以这个主体信息虽然很基础,但绝不能粗心大意。

还有合同里能源管理的项目内容得审仔细。

这个项目是关于节能改造呢,还是能源系统优化项目呢。

我总结啊,要明确这个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目标,包括要改造的设备是什么,要优化的是什么系统,比如说到底是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还是整个工厂车间动力系统的优化。

我之前就搞混过一个项目的目标,以为是局部改造,结果是全面优化,差点就理解错了对整个协议范围的判定。

费用和支付条款也是审核的重中之重。

是按阶段付费呢,还是达到某个节能效果才付费。

我理解这里要关注费用的计算方式,比如说根据节能的百分比来计算节省的费用然后支付,这个百分比怎么算,有没有明确的公式。

有个例子就是我们看到的一个协议,里面计算付费的公式特别复杂,还涉及到很多不同的系数,稍微不注意就容易算错。

我感觉要多几个心眼,反复核对这些数据的合理性。

节能效益的评估这块我觉得挺难理解的。

它有很多指标,像节能量呀,节能率等。

我之前就很困惑这个节能效益到底是以哪个指标为准呢后来我发现还是要以合同里约定的为准。

我想起来还有个要点,效益的评估方法也得弄清楚,是通过实测呢还是理论计算再对比基准数据。

我理解必须要有一套可靠可行的评估方法,不然到时候双方扯皮就麻烦了。

关于违约条款那得注意双方的违约情形规定和对应的赔偿方式。

这就像是两个人约定完成一件事,如果一方毁约,怎么罚得先说好。

比如乙方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实现节能目标,甲方有什么赔偿权益,是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还是要求重新改造等等。

在技术支持和服务方面也不能模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66号——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66号——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66号——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9.29
•【文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66号
•【施行日期】2011.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1年第66号)
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地方推荐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了评审。

现将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告。

公告目录中的机构接受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审核费用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附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

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第七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年度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6.19
•【字号】京发改[2014]1339号
•【施行日期】2014.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第一批)的通知
(京发改〔2014〕13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号)和《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40号)要求,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自主联合申报、专家组评审、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审核、公示等环节,现公布2014年第一批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详见附件)。

请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尽快启动实施试点项目,并在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设在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协助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密切跟踪试点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先进典型。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6月19日。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可编辑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可编辑
5.审核程序
接受审核委托后;审核机构应按照程序流程图见5-1进行审核;主要步骤包括审核准备、文件审查、基准能耗现场审核以及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等..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补充..
5.1审核准备
根据节能量审核委托要求;组建审核小组;指定审核组长;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必要时聘请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与受审核方共同开展审核准备工作..
4.2确定审核基期
基期原则应为连续12个月..如果基期内能耗、产品产量存在异常波动;应查明原因;可延长基期为24个月或36个月;取其算术平均值..
4.3项目基期能耗
项目基期能耗指项目审核基期内;项目边界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4.3.1项目工艺流程图及运行参数;
4.3.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η1——基期设备或系统运行效率;
η2——统计报告期设备或系统运行效率;
ΔEC=Mj×ej-eb…………………………………………2
式中:
ΔEC——产品节能量;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Mj——基期产出的合格产品数量;
ej——基期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eb——统计报告期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tce..
审核组工作分工;根据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进行具体审核工作分配..
准备工作文件;包括检查表、证据记录信息表格、会议记录等..
5.3.2现场审核实施
宣布审核计划;向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介绍审核的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
收集和验证信息;收集与节能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做完整记录..与申报内容不符合的情况;请受审核方做出解释或书面说明..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PC)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PC)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法律问题解决方案EPC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EPC项目的主要动力是利润.EPC项目的核心问题是利润问题,即如何保障项目利润的实现。

故,EPC项目的法律问题实质是如何保障项目利润问题,也可说是项目利润的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问题回答的是达到目的可选路径和绕过障碍的可选方法,具体路径和方法需要决策者的智慧。

可以用下面的公式简要描述EPC项目利润的构成。

P=I—C—TP表示项目利润。

I表示项目收入。

C表示项目成本(投资)T表示需要承担的税赋。

I=客户回款+财政奖励影响EPC项目利润的主要因素可归纳以下六个方面:政策、资金、方案、实施、回款。

对节能服务公司而言,一个EPC项目成功的标志首先是实现预期的利润。

利润来源主要是客户回款,回款取决于项目良好运行,实现节能收益,达到承诺的节能效果,取决于节能改造成功,取决于完善的方案和足够的资金。

一、政策影响政策支持有利竞争财政奖励增加收入税收优惠降低成本政策禁止血本无归前三项是正面的积极影响;后一项是负面的消极影响。

EPC项目应该如何对待政策:充分利用;谨防雷区。

利用好支持政策,回避禁止项目案例:焦炉煤气回收利用项目失败原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中明确规定,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2007年淘汰,西部地区2009年淘汰。

该节能服务公司没有关注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第二年该客户的生产装置强制淘汰。

(一)EPC政策1、支持鼓励政策2、财政奖励政策3、税收优惠政策4、EPC技术规范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支持政策。

一是纲,二三是目。

四是技术规范,事实上是确定一、二、三的政策对象,即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什么。

特点: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并行,不是完全统一的政策,各村有各村的高着。

中央出政策,部委出细则,地方落实。

(二)中央政策1、财政奖励政策(1)奖励范围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合同能源的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的管理模式
形成项目多赢局面:
---耗能单位:能源效率提高,能源费用降低;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获得节能项目收益 ---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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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服务主体
节能服务公司-一种基于EPC机制运作的、为客户实
施专业化节能管理和服务、并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公司; 国外称ESCO,国内称为EM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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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 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 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 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 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 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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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环节七
节能及效益产生及监测改造工程完工后,将由企业 和EMCo公司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 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作为双方效益 分享的依据。 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改造后的设备即交由客户使 用,EMCo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人员培训。 在效益分享期内客户按合同约定向EMCo支付效益 款。客户按合同支付完全部效益款后,设备所有权 归属客户,项目结束。
4
(三)合同能源管理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即由节能服务公司(EMCo/esco)为 客户提供全面的能源服务,从能耗审计,设备投资、 设备选取安装一直到运行维护的全方位的一条龙的 服务。 EMCo的效益则完全来源于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也 就是说用最为合理经济的能源消耗来达到用户所要 求的条件,才能为EMCo带来最大化的经济收入。
节能效益分享 节能及效益产生及监测 人员培训/设备管理及维护 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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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

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

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
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节能量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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