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鉴于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和测量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实测面积值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值,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根据2003年9月3日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一、批准面积的认定(一)土地批准面积认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红线图)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用地面积值认定。
(二)房屋批准面积认定1、属出让用地的,以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缴交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已缴交地价的面积,在补交差额地价后给予认定。
2、属划拨用地的,如容积率不超过2的,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容积率超过2的,应先补办增容手续。
3、属城镇私房的,按城建(规划)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二、面积差值处理意见(一)土地面积差值处理意见1、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标有四至角点坐标的,按批准界线认定。
如属建筑主体超占红线的,应先补办规划和用地调整手续后,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确认;如建筑主体虽未超出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物超占红线的,可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或相邻方提出权利要求时,自行负责无偿拆除整改,退回批准红线内,按红线批文批准界线和面积确认。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
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1.18
【实施日期】2005.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规范征地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要,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征地工作程序
为加强我市征用土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福建省《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厦门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精神,制定我市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程序
(一)发布征地预告(书面告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
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布日期】2021.11.17
•【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465号
•【施行日期】2021.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废止及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厦门市资源规划管理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需要,健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机制。
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我局2021年废止及期满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3件)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7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4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宣布失效(原因:现执行厦府办[2008]26号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40号)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超出缴费面积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统称为增容地价。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各分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权籍登记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权籍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6]27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
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27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厦府办[2006]166号《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用地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完全出让方式取得、建成后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商业、住宅、办公、旅馆用地项目(私房除外),不包括工业仓储用地。
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探究及实施建议
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探究及实施建议沈丽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厦门分院,厦门 361012)摘 要 厦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制定20余年来,对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成果及社会保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本文通过梳理厦门市及海沧区农村集体发展用地政策制定及实践历程,总结海沧区留用地规划实施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在政策、开发模式与规划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留用地;开发模式;海沧区Policy Explo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Suggestions of Rural Collective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in XiamenShen Lixian(Xiamen Institute of CAUPD,Xiamen, 361012, Fujian)Abstract: Xiamen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policy has been formulated for more than 20 years, which has played a certain guiding role in the sharing of land value-added achievements and social security for the land expropriated farmers. By sorting out the policy formulation and practice of rural collective development land in Xiamen City and Haicang Distri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and caus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erved land planning in Haicang District, and then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policies, development modes and planning of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land in Xiamen City.Keywords: rural collective reserved development land, reserved land, development mode, Haicang District探索留用地政策。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厦国土房[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当前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厦国土房〔2007〕258号)各分局、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局属各相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管理,确保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提高权籍业务管理水平,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依据有效的政策文件开展登记发证工作我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国土房[2003]367号)是我市目前农村登记发证业务的主要政策依据。
各分局及基层国土所在农村登记发证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和市局出台的有效政策文件。
今后,因辖区具体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先征得市局同意,并报区政府下发文件。
对一些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做法,只要不涉及具体政策调整,分局可以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但应及时上报市局备案。
2、登记发证时应同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证市政府六十号令《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有房屋的,土地与房屋应同时申请登记。
为规范管理,今后凡受理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统一将旧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乡村房产契证)一同更换。
个别单位为了简化程序,在开展成片登记工作中只更换了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旧的土地使用证并未更换。
注册登记时,因权籍信息系统统一生成虚拟的新土地证号,并在权属登记卡注记,导致信息系统和登记卡中的土地证号与实际不符。
有关单位应在权属审核表和权属登记卡上补充注记对应的旧土地证证号,以便查证对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8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三农”工作部署,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同)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久、稳定和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发展用地可用于除商品住房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
第三条发展用地开发利用应坚持下列原则:㈠体现以民为先。
着眼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远生计,发展用地选址应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收。
㈡坚持规划先行。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优化发展用地选址和土地用途,鼓励集中连片开发,集约节约用地。
㈢保证有序可控。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辖区内选择条件成熟的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试点。
㈣尊重集体意愿。
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发展用地项目应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9]17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9〕170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构建有效的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备案工作机制,特制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我局规范性文件是指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起草并以局名义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局名义给局属各相关处(室)、事业单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管理指导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业务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8]12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04.17【实施日期】200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业务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123号)局各相关部门:为规范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行为,加强权属登记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的类型(一)政府依法收回(含置换、调整)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注销;(二)城镇房屋拆迁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四)因房屋倒塌或拆除而导致的权属证书注销;(五)因遗失补证而导致的原权属证书的注销;(六)因放弃所有权而导致的权属证书的注销;(七)因抵押权或地役权终止而导致的权属证书的注销;(八)因撤销登记而导致的原权证注销;(九)因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裁决而导致的权属证书注销。
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的办理(一)政府依法收回(含置换、调整)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注销1、政府依法收回(含置换、调整)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由土地收储机构或承办单位(土地利用处、执法监察处、分局)通知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证书注销。
2、登记机构凭土地收储机构或承办单位(土地利用处、执法监察处、分局)的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的书面通知、政府依法收回(含置换、调整)土地决定生效的书面通知(收回土地须履行法定程序届满)以及相关政府批文、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直接依职权给予注销;3、登记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对未缴回的原权属证书给予登报公告作废。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贯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贯彻实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
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8]22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中贯彻实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
(厦国土房〔2008〕223号)
各分局、各国土资源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第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制定了第168号令《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和规章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提出的新要求,对照目前我市的具体做法,经研究决定,自7月1日起,涉及我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事宜,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一、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各个工作流程的监控管理,凡窗口受理的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应统一在权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由系统自动生成收件收据,并由网络自动监控工作流程。
二、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申请除提交规定材料外,申请村民住房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三、各国土资源所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07-30 字体显示:大中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市国土房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各区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一)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全市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为2547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各区应按下列原则制定标准:1、农用地(除林地外)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倍计算;2、林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倍计算;3、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算;(三)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应扣减历次征地已计领安置补助费的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支付,但每亩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l、农用地(除林地外)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倍;2、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农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
(三)水利设施摊销费农用地(除林地外)水利设施摊销费为每亩300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含育苗池、孵化池)为该地类征地补偿总额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水利设施摊销费的余额。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厦府办〔2016〕220号•【施行日期】201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2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
市国土房产局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委托相关镇(街)组织协调。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国有征收实施单位实施,也可由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征收批准,并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方可实施征收行为。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稳定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厦府办规〔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已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决策、统筹推进”的原则,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实行区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建设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文件之一,确定征收范围:(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划意见函;(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或项目建议书;(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中住宅房屋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和《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征收范围内属于应安置人口的家庭成员为计算依据。
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合法产权面积是指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予以补偿的建筑面积。
第三条结合宅基地申请材料记载的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一)宅基地申请材料中记载的共同申请人口应合并计算;(二)宅基地申请材料中只注明申请人数但没有载明共同申请人口姓名,应结合申请宅基地时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确定共同申请人口;(三)宅基地申请材料中未注明申请人数和共同申请人口姓名,以申请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口。
第四条合法产权面积按以下情形合并计算:(一)应安置人口在本市范围内多次参与宅基地申请的,多次参与申请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分摊后合并计算;(二)曾参与宅基地申请的,其参与合并计算的合法产权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三)应安置人口在本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住宅房屋面积应合并计算;(四)夫妻双方的合法产权面积应合并计算;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合法产权面积均归属其中一方的参照本条第(六)款规定进行合并计算;(五)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应按各共有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合并计算;(六)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产权面积;若受让方或受赠与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已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受让或受赠与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与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七)合法产权面积合并计算的其他情形,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的调查、认定,适用本办法。
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是指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
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宅房屋;无审批材料的住宅房屋是指未办理用地审批及建设审批的住宅房屋。
合法审批手续不完整或未完成审批流程的住宅房屋是指取得用地审批未取得建设审批、取得建设审批未取得用地审批或用地审批与建设审批不一致的住宅房屋。
灭失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无土地房屋权属争议的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一)无审批材料、无权属证明材料的住宅房屋,房屋建造时间、区域在以下范围内的:1.思明区、湖里区:1982年2月13日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在鹰厦铁路以西范围内建成,或于1984年5月16日前在鹰厦铁路以东范围内建成的住宅房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9.18
•【字号】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施行日期】2009.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国土房[2009]295号)
局系统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厦府办[2008]264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以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并报市法制局审查,现将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件);
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
二ΟΟ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附件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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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7]51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12.17
【实施日期】2007.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登记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515号)
翔安、同安、集美、海沧分局、测绘信息中心: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3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在组织试点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与测绘工作。
至2005年6月,全市已登记1361宗集体土地,面积1091.9697平方公里,占应登记集体土地面积的93.18%,基本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但是,全市范围内尚有452宗争议地未进行调
处、登记,剩余7810.4775万平方米面积的土地需要进一步明确土地性质和权属。
2007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要求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2007年8月14日,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调查办[2007]6号),要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变更调查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调查办的要求,2007年的年度土地权属变更调查工作各分局应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启动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地的调处工作。
现将《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与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厦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年度变更调查与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变更土地登记,即日常土地登记,是指继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及登记的用途或地类等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随着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调查与登记就成为我市国土管理中长期的日常工作,这也是法律赋予国土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