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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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村规民约

为切实做好本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有效地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县、街道会议的指示精神,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大会通过,制订本村环境卫生“村规民约”,希共同遵守。

第一条大力宣传“清洁家园、和谐乡村”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清洁家园人人有责,清洁家园从我做起”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条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罚款5元。

第三条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罚款50至200元。

第四条门前实行卫生包干,垃圾桶保持清洁,定期清洗,违者罚款5至50元。

第五条擅自在村道(两旁)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罚款200至1000元。

第六条在村庄(社区)绿地内放牧、堆放、倾倒废物等,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现状,罚款100至500元。

第七条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桶),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100至500元。

第八条在露天场所和垃圾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物,罚款20至200元。

第九条在村庄(社区)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造成垃圾外溢的,罚款20至200元。

第十条破坏村庄(社区)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罚款100至1000元。

第十一条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公共场地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宠物未圈养,责令改正,罚款50至200元。

第十二条对初次违反实施细则并能及时纠正的人员,从轻处理,对于严重违反者,村(社区)委会将通过广播等方式公示其姓名、工作单位并予以重罚。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村(社区)民代表大会决定通过之日起实施

玉城街道李家村村民委员会

201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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