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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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风系统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和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通风、瓦斯、煤尘与自然发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二条参加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
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3、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第三条检查评定内容
1、通风系统;
2、局部通风;
3、瓦斯管理;
4、井下爆破管理;
5、通风安全监控;
6、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7、瓦斯抽放;
8、防治自然发火;
9、通风设施;
10、综合防尘;
11、管理制度
第四条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五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根据检查结果,各大项均达90分及以上为一级矿井;达80分及以上为二级矿井;达70分及以上为三级矿井。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的定级分。
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它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同一等级中,以11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凡进行瓦斯抽放、实施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措施的矿井,每有一项,在上述平均分中加2分后再排名次。
6、在检查周期内,每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死亡一人,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死亡3人取消评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