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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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XX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日期:

XXXX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北京市共同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设立若干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依据当地政策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光伏电站项目建设经营的相关批准文件并进行光伏电站的建设运营。

2、乙方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设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在项目公司所在地具备一定资源优势。

现甲乙双方就项目合作开发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合作内容

1.1 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为甲方拟设立的项目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1.1.1为各项目整体的规划设计、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评审、项目用地的选址及项目所在地的电力消纳能力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进行专业指导;

1.1.2为各项目的土建、安装、采暖、给排水、防雷、消防、并网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3为各项目的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箱式逆变房、直流配电柜、汇流箱及电缆电表等设备材料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设计安装提供专项技术指导服务;

1.1.4为各项目的项目用地四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租赁协议、电力接入系统方案的设计和评审、环评报告、无文物遗存报告、矿产压覆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维稳报告、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发电许可证、电力业务许可证以及项目备案等文件的制作和手续的办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协调服务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服务。

1.2 甲方各项目公司成立后,根据项目推进的需要由各项目公司就具体的项目与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详细约定技术服务的范围。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2.2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安排各拟设立的项目公司与乙方签订具体的《技术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2.3对于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4对乙方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甲方及其项目公司应及时给予反馈;

2.5甲方应就每个具体项目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乙方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且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

3.2依据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按时向甲方项目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工作成果并收取技术服务费;

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对其制作提交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或甲方及时给予反馈;

3.4乙方确保各项目按甲方需求取得备案手续、电力接入许可及项目用地手续并保证所有项目相关手续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5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在各合作项目所在地级市范围内向甲方及其项目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类似服务;

3.6乙方应在每个具体项目所在地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事项的对接工作,与甲方及相关项目公司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

4.技术服务费

4.1各项目公司就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应付技术服务费的计算标准:

算,上述金额包括乙方的全部费用、利润和乙方需缴纳的税费。

技术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成果的费用,详细的费用范围见附件一(附件内容以具体省份、具体年份的要求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满足项目并网发电的所有手续及因政策变化新增的内容)。

甲方项目用地中的征地费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及土地补偿费)/租地费用(25年的土地租赁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一次性补偿费)预算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如在项目开发或运营过程中非因国家性政策导致上述土地征地费用/租地费用增加,则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及其项目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优先从应付乙方或乙方关联方的任何费用中予以扣除。

4.2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时间:

4.2.1乙方以甲方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光伏发电项目所在省份/自治区的省级/地级市备案文件(根据项目所在省份、年份等具体情况确定最终的审批机关)且备案进入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2乙方取得省电力公司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和准许项目接入的函等电力接入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2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3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即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打桩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4项目全部手续办理完成且全部并网发电且无障碍运行30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的30%,计人民币万元(支付金额按照实际获批的装机容量为准进行计算);

4.2.5技术服务费按各项目取得批复文件进展情况由各项目公司分别计算和支付。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开具相应的等额合法发票。

4.3上述4.2项所述的付款条件,具体依据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或者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各阶段所需取得的相关文件未取得前,上述各阶段相关款项不予支付。

4.4费用支付方式:各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乙方指定账户。

4.5项目的征地费用、租地费用等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项目开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乙方为甲方各项目公司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之具体事宜,以乙方与各项目公司后续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为准,技术服务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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