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安政办[2016]137号【发布部门】安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30【实施日期】2016.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6〕137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安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统称市直部门)。
第三条市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劳模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召开的全市换届会议;市委、市政府主持召开全市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市直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市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二类会议报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市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
会议费管理办法(法制办修改)
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实施办法》,结合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市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统一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分类:(一)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代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协全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二)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分别或联合召开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议、各类工作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三)三类会议: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市直部门召开的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六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审批权限:(一)一类会议按有关规定审定;(二)二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三)三类会议按照党政分工,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须提报《济宁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呈批表》(格式附后)。
第七条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未经审定的会议不得召开,财政不予拨款。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将拟召开会议的名称、议题、规模、会期、经费预算等情况,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八条承接本市以外会议的审批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市直机关和单位事先须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承接会议的理由、议题、议程、会期、参加人员范围和人数、拟召开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核拨的会议费等。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接本市以外会议须按党政序列分别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前款所称本市以外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承接的中央、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国际性、地区性社团组织、行业组织在我市召开的各类会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11.13•【文号】国管财[2006]42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国务院批准的、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二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在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会议审批程序一类会议。
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批。
《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豫财行(2014)46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号),附件:附件制定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省直机关出差差旅费标准,)包(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第十八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2期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3年9月13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号】财行(2016)214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一、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省直部门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省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 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省直部门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 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 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无工资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 城市间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一类会议所需电子表决(选举)系统租赁费,无工资代表误工、城市间交通费等不在会议费综合定额之内,根据 会议实际支出情况核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省级会议定点有关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豫政法综内字[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豫政法综内字〔2009〕3号)各处室:《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已经2009年3月13日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机关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财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三条机关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全覆盖,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办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处室和个人办理收支业务必须在办财务预算的规范下进行,不得在账外设置“小金库”,不允许资金在办财务体外循环。
第四条综合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财经纪律,规范审核把关程序,保障机关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预算收入管理制度第五条机关的年度预算,由综合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办领导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机关正常公务需要追加的专项经费,由业务处室提出预算报告,综合处汇总后,经办领导同意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经批准变价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其它收入等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三章经费管理制度第八条工资、津贴管理制度(一)纳入财政统发的个人工资、津贴、补贴等由综合处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二)人员增减、职务调整引起的工资、津贴等变动由综合处按规定核定后报有关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 南 省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2 0 1 6年 9月 2 0日
河南省省 级会议 费管理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议 费支 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 彻 落 实 《 党 政 机 关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条例 》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省 级会 议 费 管 理 ,精 简 会 议 ,改 进 会 风 ,严 格 控 制 会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省 级 党 的 机关 、人
大机 关 、行政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2 8 一
河南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 2 0 J 6 —2 4 ) 察机关 、各人 民 团体 、各 民主 党 派 省 委 和 省 工 商联 ( 以下统称 省 直部 门 ) 。 第三 条 省直 部 门 召开 会 议 应 当 坚持 厉 行 节约 、反 对浪 费 、规范 简朴 、务 实高 效 的原则 ,
充分 利 用 各 类 宣 传 平 台 ,开 展 银 农 对 接 、 信 贷 产 品 推 介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活 动 ,加 大 对 农 民住 房 财 产 权 抵 押 贷 款 的 政 策 宣 传 和 引 导 力 度 ,为 试 点 工 作 开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 编发 试 点 工 作简 报 ,加 强工 作 交 流 。
河南 银 监局 要 采 取 差 异化 监 管 措 施 ,适 当
制 定具 体 的贷 款 操 作 流 程 和 管 理 办法 ,简 化贷 款 程序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加 强 风 险 控 制 ,提 升
金 融 服务水 平 ,创新 推 出多 样 化 的 农 民 住 房 财
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七年七月十八日附件: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了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包括省直驻郑州市市区以外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它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能够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或公务舱;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能够乘坐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行普通舱。
第六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财预[2014]14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发布日期】2014.03.04【实施日期】2014.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14〕143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贯彻意见颁布实施以来,省直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工作成效明显。
但从近期中央八项规定督查组反馈意见来看,目前省直部门单位还存在对八项规定认识不到位,相关制度规定不健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超预算、结算不及时,部分会议在非定点饭店召开、多会并结或不定期结算等问题。
为促进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0条贯彻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是确保“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只减不增的重要前提。
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将“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确定支出规模,每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2013年支出控制数,会议费支出预算不得超过2013年实际支出。
超出支出控制的,省财政将采取扣减一般性支出预算安排、控制预算追加等措施,相应核减部门(单位)经费预算。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今后除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外,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列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公务交通服务逐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2014年省级预算中已安排的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全部予以冻结,执行中优先用于调整单位亟需的其它支出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28日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四条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文号】粤财行〔2007〕230号【颁布时间】2007.12.11【实施时间】2007.12.11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6〕4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应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省委、省政府召开,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第四条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具体定额标准见下表).其他经费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单位:元/人,天第五条省直党政机关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
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国家和省的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定点饭店名单和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省直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可以在定点饭店以外的宾馆、饭店,但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豫办〔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1.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进一步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各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出国经费不受机关“三公”经费政策约束。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2.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3.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6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豫政办[2016]169号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4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精神,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8-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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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6]16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0
【实施日期】2016.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6〕169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以下统称省直部门)。
第三条省直部门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对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省直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省级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会、省劳模会。
二类会议:省委全委会、省委经济工作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政府召开,省辖市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其两个以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省综合性会议。
三类会议: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辖市党委或政府分管某项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级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报省委或省政府批准。
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列入部门预算。
省直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对省委、省政府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一、二类会议会期依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会议天数确定(其中“两会”按会议通知的报到时间计算),三、四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天。
项目评审、论证等小型会议确需延长会期的,由省直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
天。
第九条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文件批准的数量限定。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不得请省辖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