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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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
签署日期:年月日
编号
质权人:XX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地址):
出质人:XX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地址):
鉴于:
出质人与质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号《XX30MW
“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XX30MW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发电后有权处分的电费收费权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
1.1 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出质人就【XX30MW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所有电费收入(称“电费收费权”);
收费单位:;
收费审批文号:;
收费标准:;
质押年限:。
1.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成立,电费收费权对应项目并网发电后,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电费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登记所需费用。登记手续办妥后3日内,出质人应将质押登记证明文件交质权人。
1.3 出质人协同质权人于本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质权人指定银行开立电费收费监管账户,并承担开立账户所需费用。开立监管账户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出质人应将开立账户相关证明文件交质权人。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税金、手续费、保证金、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转让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的,无论质权人是否就该等转让通知出质人,相应部分的质权将同时转让。
第三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3.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出质的批文、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