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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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A 3.ABC 4.C 5.ABCD 6.C 7.ABD 8.AC 9.ABC 10.BCD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解析:景辉自行车销售店与乐博自行车公司之间因签订购销合同而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内容是购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买方要求卖方按照权利,卖方提供200辆自行车的义务,以及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的义务;客体是双方买卖的自行车,以及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的行为。
·1·
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CD 2.A 3.C 4.B 5.ACD 6.ACD 7.D 8.C 9.ABCD 10.A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朱某三人已经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且订立了书面协议,合伙企业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
当然,还要进行合伙企业登记手续。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2·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本案中合伙人之间有书面合伙协议,朱丙参加盈余分配,不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可以认为是新人入伙。
同时,有关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
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以上规定,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无权要求抽回剩余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朱丙是合伙人,当然应该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案中,由于朱丙仍然在合伙企业存在8000元的入伙资金,应该按照入伙的协议在出资比例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所以:
①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A要余下的60万,A认为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平均分配,只需支付15万元。
A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B要余下的60万,B表示自己以劳务出资不参加分红也不承担亏损,只领取固定工资。
B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根据规定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D要余下的60万,D表示自己已经退伙拒绝承担。
D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伙企业的债务发生在4月1日,而D企业退伙在6月1日,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内部,D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对于多交的可以向ABCE追索;
④如果债权人乙找到合伙人E要余下的60万,E是不能拒绝的,因为新合伙人对入
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企业内部,E承担的按份责任是15万,可以向ABC 进行追索;
⑤合伙企业ABCE四人聘请丙进行经营管理,如果债权人乙找到丙要其支付,丙可以拒绝。
因为丙只有接受委托经营权,没有取得合伙人资格,不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3】
解析:
(1)丁的看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尽管合伙企业对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在丁入伙之前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丁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丙的看法并不完全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担无限连带责任。
”
尽管丙早已于2000年6月退伙,但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丙对于2000年6月前的企业债务如长城公司的欠款就要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贷款,银行有权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尽管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无效,但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可以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有效的。
(5)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所以,在合伙企业清算后,长城公司、贷款银行和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认为乙个人资金雄厚,要求其做全部的清偿,这些债权人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
(6)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由于乙承担了合伙企业的全部清偿责任,而其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了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因此,其将就超过的部分,向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丙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是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的是甲、乙、丙三个原合伙人和丁新入伙的合伙人。
由于该企业的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承担的比例,所以,应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甲、乙、丙、丁各承担7500元。
由于甲的朋友已向乙支付了4万元,因此,丙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9万元,同样,合伙人要平均分担,即甲、乙、丁各承担3万元。
所以,乙有权向甲追偿37500元,向丙追偿7500元,向丁追偿37500元。
【案例4】
解析: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
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
本案中,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
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第五章公司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B 2.ABCD 3.ABCD 4.D 5.B 6.A 7.ACD 8.ABD 9.ABD 10.ACD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因而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
·6·
【案例2】
解析:
(1)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本案中只有当甲公司把A大厦所有权在A大厦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丙公司才能取得对A大厦的所有权,甲公司才算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2)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丙公司仅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要求;公司合并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丙公司未履行这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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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C 2.C 3.C 4.A 5.BCD 6.D 7.C 8.D 9.B 10.C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在本案中,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案例2】
解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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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3】
解析:
(1)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2)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订立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的意思或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解释,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合同的标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做出解释。
②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也无大的过错。
但是乙公司的行为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好像不太符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不清楚之处应当本着协商的精神履行合同,而不应该自己单方面解释合同,给对方造成被动。
③甲公司的主张也缺少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只是强调自己的炊事员少并不能成为自己单方面指定合同标的的理由。
但是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合作的事实,乙公司应当考虑到甲公司的具体情况,在提供蔬菜前征求甲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解释原则解决双方的争议。
在此不能适用合同文字含义解释,不能适用合同的条款原则解释,也不能适用合同上下文的意思解释,只能适用交易习惯原则解释,按照交易习惯原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常有提供蔬菜的合作关系,平常时如何供应蔬菜的,在本合同争议中也应当参照平时的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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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市场竞争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D 2.BCD 3.BC 4.C 5.AC 6.ABD 7.AD 8.ABCD 9.ABC 10.B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商业侵权指经营者剽窃他人的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其产品为知名商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意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例2】
解析:
在市场竞争中窃取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者惯用的手段。
在买卖、承揽、转让许可以及雇用关系中都可能发生商业秘密的泄露。
但对商业秘密罪的威胁就是来自于雇用关系中现职人员以及退职人员的泄露。
雇员或者职员的“跳槽”行为是公司或者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
本案中的雇员“跳槽”到B旅行社的行为的性质属于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公司或者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
上述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其泄露行为都构成侵权。
获取被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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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商业秘密的B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3】
解析:
本案例中,作为一个市值3 000亿港币的上市公司,腾讯的地位目前无人撼动。
在这种情况下,腾讯底气十足地逼迫用户在360软件和QQ软件之间做出选择,其行为是一种典型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所禁止的行为中以下3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①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③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D 2.B 3.ABCD 4.A 5.ABCD 6.D 7.C 8.ABCD 9.A 10.ABCD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
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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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案例2】
解析:
康力家具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被坐的椅子的损坏,责任不在李某,而是由于椅子质量不合格所致。
康力家具公司要求李某将家具买走的行为,是对消费者意愿的强迫,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强制交易行为。
李某试坐椅子,属于正常的比较、鉴别、挑选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康力家具公司强迫李某交纳5 000元作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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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劳动合同法
一、名词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A 3.ABD 4.B 5.C 6.AB 7.BD 8.AC 9.AD 10.BC
三、简答题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
解析:
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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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案例2】
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该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王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竞业限制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
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
因此,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限制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对竞业限制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和竞业限制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
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本案例中,尽管该公司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限制条款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