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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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
一、民族自决原则
前南斯拉夫各成员:
1963年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由6个加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马其顿、黑山),以及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2个自治省组成。
1992年4月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克罗地亚1991年6月25日独立
斯洛文尼亚1991年6月25日独立
波黑1992年3月初独立
马其顿1991年11月20日独立
黑山2006年6月3日独立
伏伊伏丁那现为塞尔维亚自治省
科索沃2008年2月17日宣布独立
联大2008年10月8日在经过辩论后举行投票,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
2010年,联合国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当地时间22日发布“参考意见书”,认为科索沃于2008年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对此,国际社会反应不一。
国际法院的14名法官22日以9票赞成、4票反对和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合法性”问题通过了这份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国际法院认定,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违反国际法、联合国接管科索沃时颁布的《临时自治宪法框架》,以及安理会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
二、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南部苏丹独立
根据苏丹北南双方2005年签订的《全面和平协议》,苏丹南部地区通过公投形式决定该地区是否从苏丹分离。在2011年1月9日至15日举行的公投中,有98.83%的投票者选择南部地区从苏丹分离。根据这一结果,苏丹南部将在今年7月9日过渡期结束时正式宣布独立。
(二)中国承认利比亚国家过渡委员会
2011年9月12日,中方向利比亚“国家过渡委员会”通报了中方对其承认的决定。中方表示:中方尊重利比亚人民的选择,高度重视“过渡委”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一直同其保持密切接触和联系。中方承认“过渡委”为利比亚执政当局和利比亚人民的代表,愿与其共同努力,推动中利关系平稳过渡和发展,希望中利双方此前签署的各项条约及协议继续有效并得到认真执行。
三、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
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贷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
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1979年11月,由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
(二)光华寮案
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面积约为1000平方米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一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1987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2007年1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通知双方对于此案表达立场。
2007年3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日本最高法院3月27日下午就光华寮诉讼案作出判决,认定台湾当局在光华寮问题上不具有诉讼权。
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在1967年时,中国大陆的留学生与台湾的留学生起冲突,并且强占了宿舍。而在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前即已取得此建筑的产权,且此建筑并非外交财产,并不因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而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一直有效治理台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统治过台湾,且于一审及二审方面皆胜诉,证明中华民国仍可以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二次大战后,该宿舍一直由中国留学生管理,且有投入经费维护,台湾并未参与。1972年与日本恢复国交后,两国的《日中共同声明》提到日本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国的一部份。因此原有在海外的资产需移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不应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可做为当事者身份进行诉讼。
四、先占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
帕尔玛斯岛又称米昂哥斯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兰属地东印度群岛(印度尼西亚群岛)的纳萨岛之间,面积不足2平方英里。西班牙人于16世纪最早发现了该岛,但没有对它实行有效统治,也没有行使主权的表现。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从17世纪就开始与该岛的人往来,并从1700年起把该岛变成它的殖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