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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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资金资源管理,保障集团资金的安全,现对集团内部各公司资金往来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货款往来基本规定:
1.集团各公司向集团内部成员公司进货的应付货款应在45天内还款,前45天免利息,超过45天的开始计算利息,货款占用
最长不超过60天;
2.货款资金占用在60天以内的按月基准利率12‰计息,超过60天以上的超期货款按实际超期金额和时间、按月利率20‰计
息。
二、资金调拔(借款)政策:
1.为加强风险管理和集团监管工作,加强集团对资金资源的有效调控,未经集团或董事会批准、集团财务中心统一调配,集团
内各成员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提供贷款担保,也不得进行成员企
业间私自借贷活动;
2.各公司未经集团或董事会批准,严禁对外担保;
3.各公司向集团(含成员企业之间)申请借款的基本前提为:公司净资产报酬率≥15%、流动资金借款收益率≥8%;
4.各公司经批准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目前暂定为叁个月,可借新还旧,但须事先申请;
5.各公司可向外(含集团、银行等流动资金)借款的基数额度(含借款和计息货款等)为月平均销售额的1.2倍减该公司自有净
资产后的金额。
三、资金往来计息政策:
1.各公司向集团申请的借款在其借款的基数额度内时,其月基准利率为10‰;
2.各公司向集团的借款额超过其基数额度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和以上收益率的指标要求,向集团申请超额借款,超出限额的借款部分,按月利率12‰计息。
3.为加强对集团各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的管理和调配工作,在确保各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和银行往来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各公司须将每日多余的资金交由集团统一调度,月利率为10‰,并按日计息。
4.在各公司未向集团借款的前提下,其自有流动资金有剩余并借给集团的该部分资金按月利率12‰、按日计息。
5.由集团提供担保的与各公司共同融资的资金,由集团统一安排使用,使用资金的公司按实际使用资金额来支付相应的利息费和其它融资相关费用,剩余的资金上交集团,由集团承担剩余资金的银行利息费和其它融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