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的处罚规定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引言商务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为了规范商务部的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规章制度1. 外贸管理规定商务部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外贸管理规定,包括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办理流程、贸易限制措施、进口关税政策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投资方式、投资审批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3. 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工作,制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合作方式、合作程序等。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国际合作,推动经济共同发展。
三、处罚制度1. 处罚对象商务部的处罚对象主要包括涉及外贸、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等。
2. 处罚种类商务部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资格等。
具体的处罚种类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
3. 处罚程序商务部的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裁决等环节。
在立案调查阶段,商务部将收集相关证据,对涉案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需要,商务部还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后,商务部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裁决。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对该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并吊销了其进出口许可证。
2. 案例二:某个外商投资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商务部对该项目进行了限制资格处罚,并罚款一定金额。
3. 案例三:某个对外经济合作项目涉嫌违反合同约定,商务部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警告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1. 引言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许可证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用于规范和监督进出口活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企业或个人可能会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从而触犯法规和法律。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贸易环境,国家会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定义在讨论处罚规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获得或使用进出口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进出口操作的行为。
3. 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种类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种类。
这些处罚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3.1 罚款罚款是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行为最常见的一种处罚。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罚款数额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罚款额度由相关部门依法裁定,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进行适当判定。
3.2 暂停进出口许可证对于严重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进出口许可证。
暂停期间,企业或个人将无法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直到相关部门解除暂停为止。
3.3 撤销进出口许可证对于屡次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有权撤销其进出口许可证。
一旦进出口许可证被撤销,企业或个人将无法再进行任何进出口活动,直到重新获得许可证为止。
3.4 法律起诉对于严重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或个人,除了上述的行政处罚措施外,相关部门还有权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被判定有罪,违法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例如拘留、罚款等。
4. 处罚规定的执行机构和程序针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执行机构主要有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
具体执行程序如下:4.1 案件调查和取证在执行处罚规定之前,相关机构会进行案件调查和取证工作,以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判决。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规章概述商务部作为国家负责外贸、外资、外经等事务的部门,为了规范商务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及处罚制度。
二、外贸规章1. 外贸合同管理规定商务部要求外贸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外贸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商务部规定了外贸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理等程序和要求,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
3. 外贸经营者信用管理规定商务部建立了外贸经营者信用档案,根据企业的信用记录赋予奖惩,提高外贸经营者的信用意识和诚信经营水平。
三、外资规章1.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准入条件、程序和审批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的合法、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2.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商务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3. 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需按时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和监督。
四、外经规章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规定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结算和汇率管理等要求,促进外商投资的顺利进行。
2. 外经合作项目管理规定商务部制定了外经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管等程序和要求,促进外经合作项目的顺利推进。
3.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规定商务部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监督。
五、处罚制度商务部对违反上述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六、总结商务部的规章及处罚制度对于规范商务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和个人在开展商务活动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共同推动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对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一、前言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进出口管理时,要求企业必须取得的证书。
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是指在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时所遵循的一些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
二、进出口许可证的类型1.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强制性管理,企业必须取得该类产品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贸易活动。
2.非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实施非强制性管理,企业可以自愿申请该类产品或者服务的进出口许可证。
三、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2.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批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决定。
3.如有关部门决定批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则向申请人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四、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2.非强制性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五、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公平地发放进出口许可证,不得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企业。
2.透明原则: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发布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的政策规定和申请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经批准发放的进出口许可证名单。
3.便利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4.规范原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并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创新原则: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1.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暂停或者撤销进出口许可证等措施。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岀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岀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岀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岀口的货物实行岀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立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岀口许可i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左、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泄、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岀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以及商务部授权的英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用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岀口配额许可证和岀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立向指立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頁•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岀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贸易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贸易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贸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相关部门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本文将介绍贸易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一、违规行为的界定1. 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商家在贸易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以达到非法获利的行为。
例如,虚假宣传、伪造商品质量证明等。
2.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商家通过不公平手段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
例如,恶意低价倾销、虚假宣传、商业诽谤等。
3. 违反贸易规定行为:违反贸易规定行为是指商家在贸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例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反进出口许可证规定等。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1. 罚款: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
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违规者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2. 暂扣执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暂扣企业的营业执照,以防止其继续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直至问题解决并达到法定要求。
3. 行业限制:对于多次违规的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在相应行业的从业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行政拘留: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出售禁售商品等,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拘留,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法律规定与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贸易行业的违规行为涉及的合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假宣传、售假等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行政处罚和法律规定的约束下,贸易行业的违规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书管理规定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许可证书的申请、审批和使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申请、审批和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书的企业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2.1 申请条件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备从事进出口贸易的经营资质;3.具备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认证、检验、标准等要求。
2.2 申请程序企业和个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申请书,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的进出口商品及数量等相关内容;2.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到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材料的复印、加盖公章等手续;3.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必要时);4.审核通过后,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进出口许可证书。
2.3 审批时限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书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需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使用与管理3.1 使用规定企业和个人在使用进出口许可证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进出口许可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并严禁超范围和超期限使用;2.进出口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伪造;3.进出口许可证书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3.2 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有权对企业和个人的进出口许可证书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进出口商品与许可证书的一致性;2.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进出口业务的资料,进行核查;3.接收举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3.3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通报批评;2.警告,并限期整改;3.暂扣或吊销进出口许可证书;4.取消企业或个人的进出口资格;5.追究法律责任。
五金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五金件,又称金属配件,是指在各类机械设备、建筑、家具、电器等物品中起到连接、支撑、固定等作用的金属零部件。
五金件在现代社会中应用广泛,其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为了规范五金件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五金件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五金件生产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要求生产五金件。
(2)五金件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3)五金件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确保产品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生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五金件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五金件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明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三、五金件销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销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2)五金件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五金件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标识,标明产品标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五金件销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五金件销售者与购买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五金件销售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处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完整版
对於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一条了严肃处理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案件,保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企图蒙混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报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等,藉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藉以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将一般贸易项下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以其他名义进口,藉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进口少报多进,出口少报多出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除没收多进或多出的货物(有溢短装规定的除外),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在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混藏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没收许可证管理商品,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涂改进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涂改出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对非法冒用进出口许可证的,其进出口货物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申报进口属於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如按海关规定期限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申报出口属於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对于进出口食品的处罚条款
1.进口食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进口食品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中文标签、中文使用说明书或者明示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的,海关应当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3.进口食品有虚假记载、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欺诈手段获取检验合格证书等行为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并可以查封、扣押相关食品。
4.对于从事食品进出口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5.进口食品未按要求出具出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证书、检验证明等进口食品安全相关证件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6.对于经批准进口的食品提前或延后进货期限的,海关可以责令改正,有权收缴,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7.进口食品未按照国家规定的进口口岸进口食品的,海关可以对其返运并处以罚款。
8.进口食品未按规定保存进口食品安全相关文件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9.其他未按照本法规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罚。
以上条款自本文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务院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
第四条技术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技术权益。
第五条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技术进出口项目的有关管理职责。
第二章技术进口管理第七条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性条款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一.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1日颁布施行。
共计五章五十五条[1]。
新条例参照对外贸易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对于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类技术,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将依照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擅自超出许可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将依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此外,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合同登记证的,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条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是对国际技术贸易原则性的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不符合上述公平、自由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十九条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禁止,一共列举了七款:第一款“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此款是对搭售的禁止。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搭售通常是技术供方利用其在市场中独占或优势地位,强迫技术受方从供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不需要的其他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要求技术受方接受不需要的服务。
在此类条款是对受方利益的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引进技术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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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英语行业—法律英语—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更多英语行业—法律英语—请点击这里获得(Promulgated on January 25, 1989)颁布日期:19890125 实施日期:19890201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Article 1 Th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Interim Regulations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Licence Control System for Import Goods, and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under the Custom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a view to dealing seriously with offenses against the import and export licence control system and ensur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system.Article 2 Any attempt to smuggle in or out goods through the forgery of import or export licences shall be punished by confiscating the goods and a fine equivalent to 30 percent or more of, but not more than, the value of the goods; serious cases shall be dealt with by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inal law.Article 3 Misreporting the names, specifications, etc. of importand export goods in order to evade import licence control shall be punished by confiscating the goods and a fine equivalent to at least 10 percent but no more than 30 percent of the value of the goods; if the misreporting is designed to evade export licence control, the goods shallbe confiscated, ordered to be returned or banned from export in addition to the aforesaid fine。
海关罚款标准
海关罚款标准海关罚款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关罚款标准是指对不同违法行为所处以的罚款金额。
海关罚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一、海关罚款的种类。
海关罚款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海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二、海关罚款的标准。
1.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或者未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的,处货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 进出口货物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3. 未依法办理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手续的,处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4. 擅自销毁、转移、变卖、出租、抵押、质押、转让进出口货物的,处货值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以下的罚款;5.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的罚款;6.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进出口货物滞纳金的,处滞纳金金额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的罚款。
三、海关罚款的执行。
海关罚款的执行,由海关依法进行。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申请听证,也可以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或者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海关罚款的意义。
海关罚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罚款的收取也为国家财政增加了收入,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总之,海关罚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广大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海关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环境。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2. 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4. 进出口配额管理4.1 配额的概念进出口配额是指国家针对某种商品或特定国家(地区)规定的限量进出口数量。
4.2 配额的申请和分配4.2.1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配额,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4.2.2 进出口配额的分配由相关部门根据一定的指标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4.3 配额的使用和监督4.3.1 获得进出口配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时限进行进出口活动,并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4.3.2 相关部门将对进出口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许可证管理5.1 许可证的概念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商品或特定贸易行为进行许可管理的文件。
5.2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5.2.1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5.2.2 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5.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5.3.1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过期后将无效。
5.3.2 进出口许可证的范围由许可证上的详细信息确定,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进出口活动。
5.4 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4.1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变更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4.2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注销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并进行相应的手续。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
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一、背景介绍商务部是我国负责贸易、外资、外经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部门,为了规范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商务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处罚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商务部规章1. 外商投资法规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等。
这些规章旨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促进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和公平竞争。
2. 贸易政策法规商务部根据国家贸易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制度等。
这些规章旨在维护国家贸易利益,防止不正当贸易行为,保障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3. 外经合作法规商务部根据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包括外经合作企业设立和管理制度、外经合作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等。
这些规章旨在规范对外经济合作行为,促进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
三、商务部处罚制度1. 处罚依据商务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从事限制性行业的外商投资、虚假申报出口商品、违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行为等。
2. 处罚措施商务部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活动等。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决定。
3. 处罚程序商务部在处罚过程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商务部会先进行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最后,商务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商务部规章及处罚制度的应用,下面以某公司违反外商投资法规为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限制性行业的外商投资,商务部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商务部先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随后,商务部通知该公司,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申辩意见。
在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后,商务部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并吊销其外商投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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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对外贸易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1-25
【生效日期】198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
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1989年1月25日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为了严肃处理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案件,保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伪造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企图蒙混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伪报进出口货物品名、规格等,借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借以逃避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将一般贸易项下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伪报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或以其他名义进口,借以逃避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进口少报多进,出口少报多出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除没收多进或多出的货物(有溢短装规定的除外),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在非许可证管理商品中混藏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没收许可证管理商品,并处有关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涂改进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等值百
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涂改出口许可证品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内容的,没收货物,并处货物对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
对非法冒出进出口许可证的,其进出口货物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申报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
如按海关规定期限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申报出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能提交有关许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
第六条经海关同意具保放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交许可证,如属于无证进出口,骗取海
关具保放行的,处没收货物或追缴货物等值价款,如属超期交验的,处货物等值百分之三十
以下、百分之五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经主管部门批
准转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其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补领进口许
可证。
不能补交进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十以上的罚款;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内销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
十以上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前款所涉及的料、件、成品、半成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按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转为内销处理的,应视为一般进口货物,按规定补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补交进口许
可证的,没收货物或追缴内销货物的等值价款,可以并处有关货物等值以下、百分之三十以
上的罚款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九条故意采取分签合同,分口岸或分批进口的方式,逃避许可证管理,证据确凿的,视
情节分别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论处。
以维修为名进口汽车、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零配件,直接组装整车、整机证据确
凿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高档消费品或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出口
国家紧缺物资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授权范围或不按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签发
的许可证,海关有权不予受理,有关货物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十二条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由海关按本规定的原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列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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