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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件管理

第一节许可证办理

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只有当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在成立当时就有瑕疵的某个行政许可,作出废除其效力的决定。这里既有可能是申请人行为,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依照上述两种情况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许可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注销是一种管理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它不以当事人是否为适用前提,而以出现特定的客观事实为适用前提。这一事实,有的与被许可人从事活动有关,有的只是因客观事实而引起。

2.撤回、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1)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同。(2)引起的原因不同。(3)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法定条件

撤回:《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因情势变迁导致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撤销:《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在取得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烟草专卖许可,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②超越职权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越职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审批发证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

⑤依法可以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法可撤销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②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③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④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1、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2、持证人和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歇业申请的3、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仍拒绝变更的4、停业

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怔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5、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1、被依法撤消的2、被依法撤回的3、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4、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

办理程序:(重点)

撤回(主体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1)告知被许可人;(2)填写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6)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撤销:(主体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的上级机关)(1)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4)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

告;(6)因撤销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赔偿。

注销(主体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1)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填写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3)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4)收回正副本;(5)无法收回予以公告

烟草部门撤回、撤销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处罚

(一)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业务资格四种。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第二、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第三、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第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责令暂停烟草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概念:指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的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行为的主体。②侵犯的客体。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③客观方面表现。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2.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的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行为的主体。②侵犯的客体。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标的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③客观方面表现。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法许可证的使用行为,即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3.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指持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2)构成要件:①的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那些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侵犯的客体。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标的是烟草专卖许可证。③客观方面表现。该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即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行为。

(三)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其直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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