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遵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6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1月21日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分别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人民防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统计、市场监管、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购人建立诚信档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优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销售,专门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二)公平、公开、公正;(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应当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建设资金来源合法;(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五)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等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二)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一、引言海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经济特区,持续经济发展带来了对住房需求的增长。
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满足广大市民居住需求的重要手段,在海南省的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和使用,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授权单位按照一定标准、面积和价格建设或购置,供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租赁的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平公正。
具体分配原则如下:1. 居住用房需求调查:政府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居住用房需求进行调查,以了解市场需求和住房供应情况。
2. 资格审核: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3. 公开摇号: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将进行公开摇号确定购房或租赁顺序。
摇号结果将公示于政府网站或指定媒体。
4. 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摇号成功的家庭需与政府或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根据《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自住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自住,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2. 不得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出售。
如发现上述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其他规定: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还可能包括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者的户籍要求、居住时间限制等。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责任:1. 部门职责: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如房产、土地、民政、住建等部门应密切协作,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公平公正的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如设立监督投诉渠道,接收群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住房问题已成为困扰许多人的难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住房供给质量,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概述2011年11月17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文件共计41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交付、出售、租赁、退房等事宜,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遏制住房市场的混乱现象。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定义:《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土地出让、公益性资金等方式,依法建设的,面积和价格均低于同地段市价商品住房的住房。
2. 核定价格:《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价格核定机构核定,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70%。
同时,住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售楼处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价格,并向购买人透明公示住房的核定价格和优惠幅度。
3. 申购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符合当地户籍、无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4. 配售原则:《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供需状况、社会稳定等情况统筹考虑,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配售,并要求配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全款。
5. 交付标准:《办法》规定,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交房前应履行竣工验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对相关企业要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售价范围、购买条件等基本要求,为购房者和住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遏制了住房市场的混乱和不良现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XX年X月X日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各类市场主体以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其他扶持措施,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
第一章总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基本住房的保障水平。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二章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市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并已连续工作或居住满一定年限;二是家庭收入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三是当前没有其他住房。
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和选房。
通过审核的家庭将有机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房环节。
第三章住房供应和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其中,供应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住房分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另外,住房的产权归属有一定限制,购房人无法将其转让或租赁给他人。
同时,购房人在一定年限内无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公共住房申请人,以维护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限定销售价格和购买条件,实行政府定价的住房。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珠海市政府应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应优先保障,合理布局,确保住房的交通便利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标准和质量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本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建设成本、税费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等信息,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
第四章资格审核与分配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通过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住房分配。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资格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购房人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转让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为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而开发建设的住房。
为了便于低收入家庭购买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特设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以帮助这部分人群实现住房梦想。
本文档旨在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管理办法,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贷款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为具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纳入城镇低保线以下的居民。
2.申请人必须为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
3.申请人须在所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一年。
4.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价值和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根据购房总价、家庭收入和贷款额度确定具体期限。
四、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1.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低息贷款政策执行,优先享受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
2.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应还本息金额相同。
借款人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五、贷款申请流程1.申请人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和贷款需求。
2.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购房意向书等。
3.贷款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贷款政策和额度确定是否通过贷款申请。
4.若贷款申请通过,贷款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5.贷款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划付贷款金额,并通知申请人购房相关事宜。
六、贷款管理与监督1.贷款机构应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
2.贷款机构应定期向申请人提供贷款余额和还款情况的查询服务。
3.监管部门对贷款机构的贷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贷款合规运营。
七、风险防控措施1.贷款机构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贷款机构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控,防止贷款被挪用或滥用。
3.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管理措施,确保贷款按时还款,避免不良贷款风险。
天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3、未参加房改或房改面积未达到应享受标准的80%的;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被拆迁居民家庭和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项目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每个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未婚的应年满25周岁。
但是目前每个城市的经济适用房都是供不应求。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
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一3%的管理费。
经济适用房以微利价出售。
只售不租。
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折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
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
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
并定期公布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设施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八条建设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分区落实的原则。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201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0一0年三月五日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适房指由政府推行,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或者租赁的住房,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
第三条经适房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但政府对其使用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适房的申请和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实行按序申请、按序审查和按序分配。
第五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经适房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经适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适房申请。
第七条经适房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经适房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适房申请审核通过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经适房的选房名单,并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经适房的选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经适房的销售和租赁第十一条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购房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经适房的租赁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等行为。
第四章经适房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经适房的管理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包括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经适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和租赁人有权向政府提出投诉和维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违反合同约定,对经适房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环保节能、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分配与销售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维护、修缮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政府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住房的公平分配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政策第四条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需求,制定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五条政府应通过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运营。
第六条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和租金应低于市场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第三章建设与用地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
第八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的原则,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政府应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建设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材料,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资格审核和排序,确定购房或租房对象。
第五章交易与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向政府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住房的分配、使用、交易等情况,确保住房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政府应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策的落实和住房的公平分配。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济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促进城市发展而制订的一项政策。
济南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发放、管理及销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规范经济适用房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用。
一、经济适用房的发放经济适用房的发放是经过一定程序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获得。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需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在内,同时,申请家庭需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未曾拥有住房等。
经济适用房的发放需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各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适用房的发放计划,同时,要加强资格审核与公示工作,确保经济适用房的发放工作公平、公正、透明,让更多合法需要家庭受益。
二、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经济适用房在管理员单位的管理下,进行租赁、管理、维修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持规范、透明的操作流程,确保家庭入住后能够获得合法的利益,维护家庭合法权益。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方,应注重对房屋使用者的服务,提供完善的房屋租赁、维修、公共设施建设等服务,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建立投诉受理、调解处理等制度。
三、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在符合政策及标准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审核。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不同于商品房的销售,其应当遵循相关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让更多的家庭购得自己合法的住房,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未销售出的经济适用房,应按政策规定进行出租,而非非法占用或转卖,保护经济适用房的严肃性,并提高租赁收益,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四、改善经济适用房居民生活条件与环境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适用房居民的生活条件与环境改善,对于出租的经济适用房,需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
针对公共设施及环境的改善,需严格进行监管,倡导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维修、管理等成本。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一、总则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保障经济适用房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及监督管理。
三、建设管理1、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
2、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
3、经济适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申请、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
四、销售管理1、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2、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购买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3、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网上登记、选房等制度。
4、经济适用房销售应当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使用管理1、经济适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
2、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3、经济适用房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
4、经济适用房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5、政府对经济适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房用途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市政发[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2006)93号200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
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004年5月13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四章价格的确定和公示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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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12月1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和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细致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审核、转让和监督等相关规定。
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认为新管理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限定在60平米左右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限定经济适用房在60平米左右,在增加住房套数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降低住房舒适度。
通过增加住房套数和降低住房舒适度保障经济适用房实际供给低收入人阶层,解决住房难问题。
因为以往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存在户型过大、舒适型偏高,导致经济适用房没能真正地售给中低收入群体。
此次明确经济适用房限定面积为60平米左右,并明确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经营,以及在二手房经济经济适用房转售环节的严格限制极大地消除了经济适用房的投资属性,使得投资者和骗购人群消除了购房动机,回归并强化了经济适用房是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自住需求的本质。
明确经济适用房属于“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房之所以被强调是“有限产权”,是基于《物权法》的前提下,对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来说业主只享有房屋所有权,而土地使用权仍为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业主和国家“共有产权”,相对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个人来说只能享受房屋而非土地的有限产权。
“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房产转售环节上,《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有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则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满5年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同时,购房人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在转售环节的严格限制基本消除了房屋的投资属性,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同时,国家也会考虑并保证业主房屋升值所得收益。
经济适用房管理体系逐渐规范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经济适用房申购管理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规范,提出制定申请、审核、公示和轮侯制度,与此前北京市政府提出的“三审两公示”制度吻合。
同时,政府在准入条件和退出管理上更加严格。
审核机制和管理程序的严格化,确保了保障性住房在分配环节的严格把关,使保障性住房能够在真正意义上用于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房供给实行“多管齐下”
在新公布的《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中,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首次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体系内。
此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主要是依靠国家提供土地,开发商兴建模式。
由于国家城市土地供应有限以及资源有限等因素制约了经济适用房的供给。
此次提出多种供给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供给、符合各项标注的批准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购买和调配其他单位剩余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配建等办法。
这种“多管齐下”的供给模式将有效改善以前单一政府供房的供给形式,对经济适用房的全面建设和完善即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附:新、旧经济适用房管理区别化对待:
《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该办法适用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等,对于已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仍按照北京市原有规定执行:
满5年经济适用房转售需缴纳款项:
1.缴纳成交额×10%的综合地价款;
2. 1.5%契税(140平米以下);
3.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未满5年经济适用房转售需缴纳款项:
1.按(成交价-审批表原购买价)的差额×10%缴纳综合地价款;
2. 1.5%契税(140平米以下);
3.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4.营业税
5.5%;
5.个税按全额1%或差额20%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