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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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办〔2008〕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和政策优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销售,专门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二)公平、公开、公正;(三)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四)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建设规模应当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建设资金来源合法;(三)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五)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并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等规定。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二)价格合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推进,住房问题已成为困扰许多人的难题,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提高住房供给质量,国家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概述2011年11月17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份文件共计41条,主要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交付、出售、租赁、退房等事宜,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保障购房者权益,同时遏制住房市场的混乱现象。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内容1. 定义:《办法》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为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土地出让、公益性资金等方式,依法建设的,面积和价格均低于同地段市价商品住房的住房。

2. 核定价格:《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由当地房地产价格核定机构核定,其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70%。

同时,住房销售企业应当在售楼处明示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价格,并向购买人透明公示住房的核定价格和优惠幅度。

3. 申购条件:《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符合当地户籍、无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

4. 配售原则:《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经济实力、供需状况、社会稳定等情况统筹考虑,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配售,并要求配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并付全款。

5. 交付标准:《办法》规定,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建筑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标准,交房前应履行竣工验收、发放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此外,对于一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对相关企业要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意义1. 规范市场秩序。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售价范围、购买条件等基本要求,为购房者和住房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规范,遏制了住房市场的混乱和不良现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政策措施。

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于20XX年X月X日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各类市场主体以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其他扶持措施,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住房。

第一章总则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等内容。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提高城市基本住房的保障水平。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第二章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全体家庭成员在市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费,并已连续工作或居住满一定年限;二是家庭收入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三是当前没有其他住房。

申请人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县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公示和选房。

通过审核的家庭将有机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选房环节。

第三章住房供应和管理第三章主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管理。

其中,供应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二是政府投资兴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住房分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进行。

另外,住房的产权归属有一定限制,购房人无法将其转让或租赁给他人。

同时,购房人在一定年限内无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公共住房申请人,以维护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疑问和问题。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解读引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国家根据居民的住房需求和经济状况,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价格适中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定义和范围第一条《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将其界定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购房家庭购买的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包括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

这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不仅包括市场上的商品房,还包括政府部门提供的一些特殊类型的住房。

第二条《办法》规定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包括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要求。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是不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这一条款的存在,保证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和配置第三条《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方式,包括集中供应和分散供应。

集中供应是通过售楼处等形式,集中发布供应信息,由购房家庭进行申请、摇号选房等方式进行配置。

而分散供应是通过市场方式,由购房家庭自行选择购买。

第四条《办法》明确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公开发布住房供应信息,确保各个购房家庭都能了解到资源供应的情况;通过摇号方式进行选房,确保分配的公平性;通过规范的程序和透明的决策,确保分配的公正性。

第三章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和使用第七条《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流程,包括申请、选房、签订合同等环节。

购房家庭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通过摇号选房确定房源,最后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

这一流程的存在,保证了购房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要求。

购房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该住房,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同时,购房家庭不能将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准⼊和退出管理第⼆⼗四条经济适⽤住房管理应建⽴严格的准⼊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住房由市、县⼈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家庭出售。

经济适⽤住房供应实⾏申请、审核、公⽰和轮候制度。

市、县⼈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住房申请、审核、公⽰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市低收⼊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家庭收⼊符合市、县⼈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家庭收⼊标准;(三)⽆房或现住房⾯积低于市、县⼈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配收⼊、居住⽔平和家庭⼈⼝结构等因素确定,实⾏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次。

第⼆⼗六条经济适⽤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民政府)、市(区)、县⼈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的⽅式认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户调查、邻⾥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式对申请⼈的家庭收⼊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核实。

申请⼈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经审核公⽰通过的家庭,由市、县⼈民政府经济适⽤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积标准。

然后按照收⼊⽔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轮候。

第⼆⼗⼋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套与核准⾯积相对应的经济适⽤住房。

购买⾯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积。

购买⾯积在核准⾯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九条居民个⼈购买经济适⽤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住房、划拨⼟地。

第三⼗条经济适⽤住房购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平等因素进⾏回购。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建住房【2007】258号

建住房【2007】258号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确保其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需求,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优先选择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可靠。

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为了控制建设成本,应当合理规划设计,优化户型结构,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建设资金方面,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投入、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顺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不得转借、出租或者闲置。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

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的管理,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适房指由政府推行,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或者租赁的住房,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

第三条经适房的产权归购房人所有,但政府对其使用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经适房的申请和分配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实行按序申请、按序审查和按序分配。

第五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住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经适房的良好秩序。

第二章经适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所在地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适房申请。

第七条经适房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经适房申请后,及时核实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经适房申请审核通过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列入经适房的选房名单,并按照顺序进行选房。

第十条经适房的选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三章经适房的销售和租赁第十一条经适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购房款,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购房合同。

第十三条经适房的租赁人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缴纳租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等行为。

第四章经适房的管理和维护第十五条经适房的管理由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包括日常维护和物业管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应当维护房屋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经适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和租赁人有权向政府提出投诉和维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经适房的购房人和租赁人违反合同约定,对经适房的使用和管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地点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在建设规模上,应根据当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和城市发展情况合理确定。

同时,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合理、功能齐全,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建设资金的来源可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为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明确供应对象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关键环节。

供应对象通常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收入和住房状况应当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经过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核准,并发放购房资格证明。

在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为了防止投机行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有限产权制度。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定年限内,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购房人应当遵守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例如,对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的,应当收回住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省政府正式公布了《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型限定中套80㎡小套60㎡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中小套型范围内,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5平方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5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不同户型的比例。

“收费卡制度”卡住乱收费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

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并加盖公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购房者须符合四项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旨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公平分配,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选址上,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便利性,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同时,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户型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建筑材料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住房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应当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规定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性住房政策等。

申请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社区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复审。

复审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公平合理,相关部门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就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户型设计以及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面积通常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设定,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避免过度浪费。

户型设计则强调实用性和功能性,多以中小户型为主,以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结构和生活习惯。

在配套设施方面,虽然可能无法与高档商品房相媲美,但也会保障基本的生活设施,如水电、燃气、道路等的完善,以提供一个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也是关键条款之一。

一般来说,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等。

这里的中低收入水平会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具体划定。

对于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等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审核标准。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惠及那些最需要保障的群体,避免资源的错配和滥用。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方面,通常需要申请人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等。

相关部门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社区公示等多种方式,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一程序的设置虽然可能会让申请人感到繁琐,但却是保障公平分配的必要手段。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也是备受关注的条款。

其价格通常会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房价格,以体现其保障性。

价格的制定会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土地出让金减免等因素,同时也要兼顾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

而且,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进行适时的变动。

在产权和交易管理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通常会有限制。

在一定期限内,购买者不能随意转让、出租或抵押经济适用住房。

建住房[2007]258号 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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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导读:本文解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昨天,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

《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

公示后有投诉的,
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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