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特点的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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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行政概念理解的不同,导致对行政法概念、对象和范围理解土的不同,学术界出
现众多学说①。尽管在概念界定的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是,对于行政法是由关于行政组织、
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行政争讼与救济等各种各样的众多法规范和原则汇集而成的这一点,学者们的看法逐渐趋向于一致。②这是因为,虽然组成行政法的众多法分散存在,但从总体土看,这众多的法构成了由独具特色的共同原理支配的统一的法体系。也正是基于这种原因,才可以将其看作独立存在的一个部门法。那么,休现行政法特色的共同原理是什么呢?为了说明
这个问题,需要从总休上统一把握和理解行政法。并且,为了弥补法律、法规的欠缺,以通过行政法的解释为行政实践提供指导,也有必要明确行政法的特点。关于行政法的特点,中国学者们“一般都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容上的特.卢、,一是形式土的特点”。无论是关于
内容土的特.查、,还是关于形式土的特点,各学者都有自己一定的见解③,为我们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安、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不过,综合分析行政法,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学者有关
行政法特点的分析尚有待进一步深入④。关于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的深入探讨,能够
为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提供较为直接的根据,而正确把握行政法的特点,对于科学、合理、适度地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对象和范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二者的关来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认为,仅从内容上和形式土两个方面研究行政法的特点,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法的特.点,可以从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在性质上的特点和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三方面来考察⑤。这三方面的特.点不过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法予以考察的结果,它们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只有将其综合起来理解,才是作为整体的行政法的特点。换言之,并不是说其他部门法中绝然不存在下面所讲的各个特点,而是说将各种特点综合后从整休上来把握,作为行政法的特殊性,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
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在私法上,习惯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法采取成文主义。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与此相对应的行政法,当然也由复杂繁多的无数法规构成,而且必须适应其扮泛的变化而采取相应变化的形态。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根据,同样的道理,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情报公开的原则,使人民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法规范,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行政法的规制,协助行政主体更加圆满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当然,并不是说在行政法领域没有法存在的
余地,当欠缺成文法规则时,作为法规的利、充,习惯法例外地得以承认。[!](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关于这一特点,中外各国行政法学者的观点基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米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
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在现代行政法发展史上,不断有人提出要制定一部行政法典的建议。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些国家也曾试图制定和须布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但是,所有这一切的努力均未成功。战后,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范围的扩大,使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更加困难。目前,在法制较为健全的各国,大多采用汇编成册的方法,或者着眼于行政程序的共性,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⑥(三)行政
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这是因为,在立法体制上,行政立法是多级立法,有权的权力机关可以立法,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其效力级别亦有区别,不象民法、刑法等,在通[1][2][3][4][5]下一页常情况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加以制定,法律形式单一,法律文件数量有限。当然,多级行政立法休制归根歹.]底是由行政法的内容
的广泛性、高度技术性和绝大部分行政法规范的易变性所决定的⑦。二、行政法在性质
上的特点行政法和私法不同,不承认私友自治原则,而确立了为实现行政目的,以多数人为相对方,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并强行实施的原则。因此,行政法所规范的,往往不是注重其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内容,而是主要着眼于其对象的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并且,行政法律规范一般都具有为实现一定结果而设置合理手段的技术法规性质。(一)
行政法的强行性行政法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对权利义务的统一规定,所以,原则土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也负有依据行政法规定执行公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的自由意志进行与行政法规定不同的行为。例如,税务行政机关负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管税务的义务,没有法律根据,便不能减免纳税义务,更不能歪曲法律规定,就纳税金额进行和解⑧。在此意义上,可以说
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当然,行政法律规范承认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形也不少,但该裁量仅限于法定范围内的栽量。超越法定范围,违法的栽量当然不被承认。与上述原则相对应,有时也承认一定的例外。因为行政法是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统一的强行规范,所以,在不姑碍该目的的实现的范围内,也允许根据当事人的同意来规定法律关系,如行政合同。一般说来,行政合同并不一定限于有明文法律根据,只要不违反成文法规的目的和宗旨,就可以成立。[!](二)行政法的外观和形式性由于行政法通常具有对多数人整齐划一执行的性质,所以一般不个别考虑其规范对象的主观的、内在的、实质的关系,倾向于注重其客观的、外在的、形式的现象而予以统一规定。例如,土地征用中的损失补偿,关于所征用的土地,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主观价值,而是从客观上予以“适当补偿”;行政土的强制及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