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近代法国政体特点
近代法国政体特点近代法国政体特点:1. 君主立宪制度——法国第三共和国在1875年成立,采用了君主立宪制度。
国家元首为总统,但其权力相对较小,居于国家政治地位的最高层级。
在君主立宪制下,国会及其各部门拥有更大的权力,包括议会成员选举,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工作等。
2. 各级行政制度——法国政治体系中的行政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政府行政机构为总理和其内阁。
而地方政府分为22个大区、101个省、3452个区和36000多个市镇。
3. 政治势力分布——法国在20世纪初及中期,政治势力主要是由社会党、共产党以及右翼势力所掌握的。
在1946年推出的新宪法中,令其他政党得以获得政治权利。
4. 选举制度——法国在政治制度中,采用了比例代表制度,所有参选的政党按获得挑选票数比例来分配席位。
这种选举制度保证了各政党在国会中的代表性。
5. 思想激进——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期,法国的政治和文化生活充满了激进和革新意识。
政治和文化变革的标志是1905年的教育法案,它迫使天主教和公共教育部门的分离,最终获得了国会通过。
6. 工会和抗议活动——法国的工会和抗议活动非常活跃,这是法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法国工会通常寻求与雇主达成协议,保护工人利益,并提高工人的待遇。
7. 民主自由——法国政治体系中的民主自由是充分保障的。
法国宪法规定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思想自由等。
这些权利得到了严格保护,包括通过宪法法院来维护。
总之,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多样性、自由和平衡。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存在着政治和经济变化,但法国的政治体系始终以民主自由、团结合作、平衡稳定为核心。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法国地方行政体制
第三节法国地方行政体制一、法国地方行政体制基本特点:(一)由中央集权到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第四共和国开始承认地方自治1982年《关于市镇、省、大区权力和自主权的法令》(二)地方双轨制:两套地方体系同时存在行政体:市镇、区、县、省、大区,中央政府指派官员,负责中央法令在地方落实。
自治体:市镇、省、大区、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地方民选议会负责地方自治事务的立法,议会执行机关负责执行立法。
4个海外大区和4个海外省:瓜得鲁普、马提尼克、法属圭亚那、留尼旺(既是大区也是省)。
2个海外领地: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
4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行政区:法属波利尼西亚群岛、新喀里多尼亚群岛、马约特岛、密克隆岛。
二、大区1972设立经济体大区,1982年地方分权法正式设立,1986年首次大区议会选举。
(一)自治体:(二)行政体:大区主席由大区政府所在地的省主席兼任。
中央政府派驻大区主席负责执行大区境内的中央委办事项。
大区主席推动和协调境内各县的相关行政行为。
大区主席有权对作为自治体的大区进行技术监督。
三、省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承上启下。
(一)自治体:(二)行政体:中央政府任命省主席及其副手和部属作为中央代表。
省主席职权:四、市镇(一)自治体:大革命后设置,第五共和国进一步规范,1982地方分权法修正。
(二)行政体:正副市镇长既为自治体行政首长,又是中央派驻地方代表,由市镇议会选举产生。
职责:五、特别建制下的自治体六、其他行政体(一)区1.省议员选举的选区2.国家税收地方单位3.宪兵驻地(二)县:中央政府派驻县主席治理1.确保中央法令与政策的施行2.维护地方治安3.执行省主席交办事项第四节法国中央地方关系一、法国中央地方关系的突出表现是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自治监督。
特点:(一)中央对地方的自治监督并非中央政府亲自进行,而是授权中央派驻地方机关代行。
(二)自治监督只存在于中央政府与各层级地方政府间,并不存在于上级地方自治体与下级地方自治体之间。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兰西王国的中世纪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逐渐集中,法国开始构建起独特的行政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制度的起源、主要特点以及发展过程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法国行政制度的演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在这个时期,法国的统治者依靠封建主义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地方伯爵和即将形成的行政官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封建制度逐渐向行政官僚制度转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集中的行政权力。
从绝对君主制时代开始,法国的王权逐渐得到巩固,国王成为行政权力的唯一来源。
国王通过设立各种机构和建立行政体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一体化的原则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强调,这使得行政制度更加高效和统一。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法国大革命。
大革命结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为法国行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1791年,法国通过新宪法,确立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渠道和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中期,拿破仑三世执政时期,法国行政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
拿破仑三世推行了大规模的行政中央化改革,建立了现代行政官僚体系。
他任命高级公务员,建立了警察和法院系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来规范行政管理。
这些改革使得法国行政制度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20世纪是法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范围,建立了更加庞大的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法国也开始致力于推动行政决策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法国共和国行政体制的形成。
现今,法国的行政制度主要由总统、内阁、行政部门等组成。
总统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主持国家事务,内阁则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部门则负责管理各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实现国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而言之,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
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
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
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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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加强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合作
01
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
加强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 与合作,推动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与发展。
02
国际法律交流与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活 动,分享法国法律经验和实践成 果,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3
比较法研究的深入 开展
加强比较法研究,借鉴其他国家 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 发展法国法律体系。
稳定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法律修订程序严格
法国法律的修订必须经过议会两院 的审议和通过,程序严格,确保法 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的作用
法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同时 判例法也发挥重要作用,为法律制 度的稳定性提供了补充。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司法独立
法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在 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因素的干扰,确保法律适用的
判例法的灵活性
判例法能够根据社会发展 的需要和变化,灵活地解 释和适用法律,使得法律 更加贴近现实。
判例法的指导作用
法国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 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 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
成文法的丰富性
除了民法典和行政法外, 法国还有商法、刑法、诉 讼法等成文法部门,形成 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关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带来的法律挑战,及时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确保科 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法国法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 经验,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在法国,行政权力与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并各自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行政权力由政府机关行使,包括总统、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等;立法权力由议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司法权力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
2.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行政权力的广泛性。
法国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定义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在国家运行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具有广泛的权力,如制定和实施政策、行政管理、监察等。
3.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法定主义。
法国行政法强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力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法国行政法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4.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司法保护。
法国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地位,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法国行政法致力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的合法和透明。
国外的行政法
三、两种不同发展模式的行政法
•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传 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差异,形成了不 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 英美法系的法官地位崇高,一切国家权力都置于 宪法和法律之下,实际是置于法院和法官之下, 受司法审查监督。 • 在平等观念下, 公民与政府都应当同等的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应有例外。因此没有建立专门针对 国家权力的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这些特殊 规范的专门的法院系统。
• 大陆法系模式行政法特征: • (1)有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法律规 范,并建立了一套适用这些特殊规范的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体系。 • (2)法官不具有崇高地位,国家在观念上对 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实行成文法制度。 • (3)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不同,行政系统 内的控制。
•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英国、法国行政法体系都包含在案例法 (case-law)而不是成文法典中.法国行政 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当局 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内容,其效力与成文法 典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一样。 • 两大法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质是互 通的,都是判例为体、成文法为用的判例 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 顾问(conseiller)——为政府提供顾问意 见。有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 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行政管理 部门。 • 审判(juger)——通过审判来评判政府部 门是否依法行政。 • 管理(gérer) ——管理42个行政法庭和8 个行政上诉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 坐 落 于 巴 黎 一 区 皇 宫 广 场 一 号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监权 “ 最 督利 保 高 公, 护 行 共捍 人 政 管卫 的 法 理普 自 院 的遍 由 宗 质利 和 旨 量益 基 是 ”, 本
法国政治制度演变及特点
法国政治制度演变及特点摘要: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他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宪法法律和政党制度等。
法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他已有的政治制度演变特点可以概括为四种政治体制和阶级属性的演变。
四种政治体制是指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和公社制。
四种阶级属性是指奴隶主阶级、贵族阶级、资产阶级、工人阶级。
法国的政治体制相对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来说有其独特性,演变规律由法国整个社会进程所决定,与法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政治制度;演变及特点;政党与宪法内容:法国是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典型国家之一,恩格斯曾概括说:“法国是这样一个国家,在哪里历史上的阶级斗争与其他各国相比,每一次都达到更加彻底的结局。
法国在中世纪是欧洲封建制度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起,是统一的等级君主制国家,他在大革命时期就彻底粉碎了封建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
这种统治所具有的典型性,是欧洲各国所没有的。
奋起向上的无产阶级反对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斗争,在法国也已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尖锐形式表现出来。
”法国每一次政治制度的演变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并深刻影响其他国家。
一、中世纪法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以奴隶主阶级和封建贵族阶级为代表的君主制演变及其特点。
罗马帝国灭亡前后,原来居住在莱茵河下游法兰克人,趁机占领高卢地区,并建立了法兰克王国,经过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的改革和发展,随着国土的统一,民族的凝聚,经济共性的加强和语言文化的融合,法兰克终于成为正真意义上的王国,这是以封建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为基础而形成的君主制国家,根据其发展的时代背景不同,我们将其分为等级君主制和绝对君主制两种形式。
等级君主制顾名思义,就是建立在法国等级制度上的君主制。
法国的等级君主制可以将1302年等级会议的召集为开端,他的终结应该是1515年弗兰索瓦一世的登基。
13-14世纪封建地主制的确立,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法国人按照每个人的社会状况分为三个等级:教会、贵族和第三阶级。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摘要]法国行政法对近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独具特色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又见证了法国行政的发展,也可以说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造就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和法国行政法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来论述,以求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有所认识,进而认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历史发展特点行政法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而在法国,它的行政法在所有法律领域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又是最为完善的,法国被研究行政法的学者专家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可见行政法在法国是相当发达的,法国行政法创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不仅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而且一些制度和原则也为普通法系的一些国家所学习。
法国行政法特别强调行政的独立性,在强调行政独立性的基础上,法国创立了法国行政法院,而行政法院制度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成为在行政法上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显著标志。
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不仅与普通法系的相关制度相区别,而且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也是不同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和制度。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在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角色,它开创的一些方法和制度完善了法国行政法,所以说,研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为研究法国行政法指引了方向。
本文就试着从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和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为基点,进而对法国行政法院的相关制度加以描述。
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1、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创立有其理论基础和独特的历史基础。
首先,在理论方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创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反对专制政体,鼓吹自由主义,进而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国政体的特点
教学重难点:法国政体的特点新课教学:(一)、民主共和制的形成和主要权力机关1、民主共和制(1)、形成——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法国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国家。
今日法国政体的形成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历经二百多年的演变,是各阶级力量不断角逐、彼此斗争的产物。
相关链接:1789年,法国爆发了震撼欧洲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列宁说:“这次革命给本阶级,给它所服务的那个阶级,给资产阶级做了很多事情,以至整个19世纪,即给予全人类以文明和文化的世纪,都是在法国革命的标志下度过的。
”这次革命比较彻底地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
(2)、发展历程:法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其具体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等。
依据法国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法国是民主共和制国家。
人们根据它的政体特征,又把“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2、主要权力机关-—总统、政府、议会(1)、总统及其主要职权:①地位、产生方式及任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法国不设副总统,一旦总统不能履行职务,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②主要职权:法国总统的主要职权:◇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员;◇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解散议会;◇拥有外交权(与总理分享,但总统权力更大);◇可将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决.(2)、政府首脑(总理)及其主要职权:①地位、产生方式: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
②总理的主要职权:总理的主要职权:◇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除宪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副署总统的文件、法令和命令;◇对国家防务负有责任;◇可代替总统主持内阁会议、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3)、议会的构成及各自的职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组成。
①国民议会A、国民议会成员的任期和产生方式:国民议会由577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五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国民议会的主要职权:a、立法权。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法国是一个共和国,它的政治制度是一种五元制度。
这意味着法国有五个权力机构,分别是:1.法国共和国总统:总统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负责主管国家事务。
2.法国议会:议会由两院组成,即参议院和议会。
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并监督政府的工作。
3.法国政府:政府由总理领导,负责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4.法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负责审理最重要的案件,并监督其他法院的工作。
5.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并监督政府机构的工作。
法国政治制度还有一些其他的特点,包括:6.分权制:法国的五元制度体现了分权制的原则,即每个权力机构都有自己的独立职能。
7.半总统制:法国是半总统制国家,这意味着总统有权主管国家事务,但也需要议会的支持。
8.党派制: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党派制,这意味着各政党在议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各政党之间通常会有所竞争,但也会有合作。
法国的选举制度是多党制度,允许多个政党参加竞选。
法国的选举是通过两轮投票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在第一轮投票中,没有候选人获得超过50%的选票,那么在第二轮投票中,排名前两的候选人将会进行决胜投票。
法国的政治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法国的总统有很大的权力。
法国总统不仅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而且还拥有很多其他的权力,包括解散议会、任命政府官员、发布法令等。
总统的权力很大,但同时也有一些制约。
例如,总统不能单独修改宪法,需要议会的支持。
法国的政治制度也有一些责任制度,即政府对议会负责。
如果议会不满意政府的工作,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解散政府。
《法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罗斯真理--------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又译为《罗斯法典》是一部集习惯法、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法定诉讼--------也成旧式诉讼,是罗马国家最古老的诉讼程序,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只适用罗马市民。
实行“公开审理”原则。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是指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在发生风暴等紧急情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而抛弃部分货物的主张弃货的,对于所遭受的损失,由船主、船员及商人共同承担,来源于《罗德海法》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关于法国行政诉讼法的思考
关于法国行政诉讼法的思考发表时间:2020-12-24T15:53:48.917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0年11期作者:张洋[导读] 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1.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国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对终审判决的复核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两审制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只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才不适用。
这个原则的作用不仅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同时也保证行政审判的正确行使,符合公共利益。
张洋(大连海事大学 116026)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 1.实行两审终审制法国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对终审判决的复核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两审制是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只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才不适用。
这个原则的作用不仅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同时也保证行政审判的正确行使,符合公共利益。
实际两审制,必须在法院组织上具备两个审级的法院。
就普通行政法院而言,由于存在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以及行政争议庭三级法院,当然可以实行两审制。
很多专门行政法院也具有两个审级。
例如职业团体的纪律处分,有地区委员会和全国委员会两级,不服地区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全国委员会上诉。
如果某个专门行政法院设立上诉机构,也没限制上诉权利时,当事人对于它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因为最高行政法院是全国行政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在当事人具有上诉权利而没有其他上诉法院时,根据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当然可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法国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只有法律才能限制,不能用条例限制。
设有上诉机构的专门行政法院,不能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
当事人只能请求最高行政法院复核上诉法院的判决。
当事人具有上诉的权利,没有必须实行上诉权的义务,可以放弃上诉权的行使。
但只能在上诉权产生以后才能放弃,不能事先放弃上诉权利。
1953年行政诉讼改革以前,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权限法院。
大部分行政诉讼以最高行政法院为初审法院,没有上诉法院。
法国法---行政法
上诉行政法院
• 1987年12月31日
• 上诉行政法院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最高行政 法院的上诉审负担。上诉行政法院的职权是受 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它只有上诉审管 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它原则上可以受理地 方行政法庭所有的上诉案件以及法律明文规定 的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但由最高行政法 院保留上诉审管辖权的除外。 • 5
•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法-公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 设置由独立自治的属于行政系统的 行政法院 • 判例是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 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 证法律的实施
行政法-公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
设置由独立自治的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
•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 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 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 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 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
• 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 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 • 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 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 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法国法---行政法
第六小组
认识:(理论根源)
• 作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法国诞生了多位思 想巨匠,促进了法国从蒙昧时代向法治时代的 转醒。 • 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 等人虽然在 个人观点、阶级立场与文化认知上均有所不同, 但是他们从各个方向与层面上对于神权与王权 均予以重击。 • 启蒙思想家群体特别是孟德斯鸠、卢梭二人对 于“三权分立”、“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 等法治国思想的阐发,大大深化了人们对于权 力与权利关系的认知和对于“天赋”之基本自 然权利的认同。
法国的行政体制
法国的行政体制比较独特,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也不同于英国的内阁制。
法国的政府组织形式是兼有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征,是一种独特的半总统制。
今天我主要从法国半总统制的历史形成,特点,和运行三个方面来介绍法国的半总统制。
历史形成:法国之所以能形成这样一种独特的政治体制与它大革命后的历史发展是分不开的。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时,法国大革命尚在进行之中,国家政治制度的设置还不是十分周密。
1792年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
2、l848 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 宪法规定: 国家实行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和军队统帅,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统具有王权的一切特性。
君主派的路易波拿巴( 拿破仑一世的侄子) 正是利用这一特性, 在1848 年当选为总统后, 于l852 年12 月, 推翻共和政体, 登基称帝, 号称拿破仑三世, 这就是法国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二帝国。
3、1870-1940 年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
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总结了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导致专制的教训, 因此, 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政治权力的中心在议会。
4、第四共和国规定实施多党议会制的新宪法获得通过,宪法确立了国民议会作为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强调国家主权由公民通过国民议会和公民复决来行使。
但是由于国民议会的权力过大,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致使政府软弱无能,内阁更迭频繁,而党派林立和变化无常又造成政局危机和政局动荡。
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中,法国政府更换了24届,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
5、1958 年5 月,驻阿尔及利亚殖民军发动叛乱,法国出现严重政治危机。
戴高乐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实现了建立强有力总统制的国家行政机构的改革主张,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形成了现行的半会议半总统制国家。
浅析法国的政体与国体 3
法国的政体与国体一、法国的政体(一)法国政体的演变从历史上看,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到1875年宪法颁布,法国政体极不稳定,复杂多变,政权组织形式先后采用过共和制、帝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制等。
具体阶段特征如下:⑴1789年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⑵1789年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了国王,建立起君主立宪制。
⑶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义,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中经吉伦特派统治、雅各宾派专政,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⑷1804年,拿破仑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1814、1815年,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⑸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复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是君主立宪政体。
⑹1848年,二月革命后建立第二共和国。
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国再建共和国,即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属于议会共和制政体。
⑺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国解体,被法西斯德国占领和维希傀儡政权统治。
二战结束后,法国进入第四、第五共和国时期。
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总统。
这表明法国已逐渐成为一个半总统制共和制的国家。
(二)第三与第五共和国政体的不同1、第三共和国:议会制共和制(1)议会制共和制的确立“1875年初,国民议会仅以一票的多数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认实行共和制。
同年,国民议会又先后通过一系列法律,合称1875年宪法,又称第三共和国宪法。
宪法规定法国为议会制共和国。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有:A、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行使。
参议院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以普选方式选出;B、行政权由总统和内阁掌握。
总统由参众两院联合组成的国民议会,依绝对多数票选出。
总统是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
法国的国家制度
法国的国家制度
法国的国家制度是半总统共和制,它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国家权力形式。
其特点是: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可连任;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当局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社区协定和条约的保证人。
除了任命高级文职和军事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力和外交权力等一般权力外,总统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和宣布紧急状态等特殊权力。
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大提高。
除了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执行内外政策的权力外,它还享有警察和行政处置权、制定法规权和发布命令权。
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活动,负责国防,并确保法律的实施。
事实上,总理必须服从总统,充当总统的助手。
政府成员由总理根据总统的要求任免。
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地位和作用低于第四共和国。
立法权、预算投票权和监督权这三项原有的传统权利受到总统和政府的制约。
如果缩小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就严格规定了弹劾权。
议会无权干涉总统选举和总理任命。
总的来说,法国的国家制度充分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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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
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
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
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