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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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2014 —2015 学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考试科目 外国行政法 授课教师 伍劲松

年级 2014级 姓 名 管 迪 学 号 2014020177

题号

总分 得分

《法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一、让·里韦罗与《法国行政法》

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加完备。《法国行政法》一书详尽、系统的介绍了自18世纪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

本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概念,分为三部分叙述,分别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每一章的内容依据前面既得知识进行编纂,而不会提前支取后面才会谈到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本书开头写了一篇很长的导论,目的就是在了解行政法基本概念之后,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行政法变化巨大,而本书的基本思路却变化甚小,这种相对稳定性源自“抓住核心”的坚强意志,让·里瓦罗与让·瓦利纳一直坚持的原则就是“与其劳神于那些来去匆匆的条例规章,不如致力于那些基本概念。只有弄懂了基本概念,才能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从而矫正那些翻云覆雨的不良机制。”

二、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

作者在本书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行政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是政府当局,有时是私法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推展的活动。行政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行政运作凭借的是公权力特权。广义的行政法是指可适用于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准则,其中既可能是私法准则,也可能与私法准则不同。但人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即区别于私法准则的原创准则。行政法的独立性以及判例性质,独立性是指行政法与普通法即私法相抵触、判例性质是指很多行政法准则源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是法官的作品。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总结了四个:1、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这一原则建立了两类法院的出现: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这两类法院的出现引起一个问题,即如何划分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又导致了权限裁定法院的出现。2、与普通法相抵触。法国制度的逻辑是应当承认执行行政管理任务的人拥有超常的权利,即公权力特权。行政机关的大量特权源自其职务履行权。执行决定特权:行政机关拥有单方面采取决定的特权,个人必须遵守其决定。强制执行特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无需向法官求援。公权力的特征不仅表现为“法外行为多”,也表现为“法外行为少”,为了公用利益,必须使行政人员较普通人员更严格的承担义务,接受约束。因

此行政法设立了两个基本条件,就是以下两个原则。3、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法律包括(1)源自国家的规范:如宪法、组织法、法律、《宪法》38条的法令条例、规章制度、一般法律原则(2)跨国规范:如国际条约、欧共体法律。4、对行政机关的监督(1)司法监督:诉讼,分为反越权行为诉讼、全权裁判诉讼和处罚诉讼。(2)非司法监督:如共和国监察官、共和国调解人等。

三、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

让·里韦罗、让·瓦里纳在《法国行政法》一书的第一卷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并着重讲解公法机构。

(一)公法机构基本概念

公法行政机构涉及两对基本概念:单一制国家与中央集权、地方分权与权力下放。

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国家的地方行政区的实体地位不同,地方行政区的地位全部来源于法律,地方无权改变自己的地位,其地位的改变一概取决于中央政权;地方行政区只在行政管理方面有自治权。中央集权主要有两个特点:1、不承认地方行政区有任何的法律生活,国家是整个国土上唯一的公法人,但是并不排斥将国土划分为或大或小的管理区域,不能将这种事务管理区与地方行政区混淆,管理区是为了合理设置国家管理部门而酌情划分,单纯的空间框架,而地方行政区则与其人口量相适应,有自己的法律生活;2、国家行政机关是严格等级制,决策权集中在最上级的部长手中,所属各等级只是传达与执行。

地方分权旨在收回中央权力机关的某些决策权,转授给独立于中央政权的权力机关,获得转来权力的地方权力机关,组件所谓领土行政区,即地方行政区。地方分权主要有两个特点:1、地方分权建立的基础是国家事务与地方事务的差别2、获得中央转来权限的地方权力机关具有独立性,对于从权力下放受益的地方行政区域而言,其治理机关由选举产生,而不再由中央政府任命,独立性就形成了。权力下放是指将某些决策权交给中央政权驻地方官员,奥迪龙·巴罗这样形容权力下放:“敲东西使的还是那把锤子,只是锤柄截短了”。地方分权与权利下放的区在于:在权力下放中,决策仍然是由国家的一位代表以国家的名义作出,只是一位地方官员取代了上级首脑,国家并未放弃任何权利;在地方分权中,地方的决策已经不再以国家的名义、按国家的利益、由国家代表作出,而是以地方行政区的名义、按地方行政区的利益、由地方行政区产生的机关作出。

(二)公法法人与私法法人

关于公法法人的一般理论,作者着重介绍了公法法人与私法法人的区别。马塞尔·瓦利纳界定法人为“法律保护利益中心”。法人资格要素主要有两个:1、有需要保护的基本

事实,即不会简化为个人利益的总和,所保护的这种利益有时是一种客观事实,但却不会是某种社团为自己谋求的利益,比如穷人团体、病人团体的利益;2、有用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程序。

私法法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原则上私人提倡;2、政府有设立法人的自由,谁也没有义务参加;3、各个私法法人的法定能力因性质不同而变化,但总局限在私法规定范围内。私法法人主要有两类,即赢利与非赢利,非盈利主要包括职业工会、协会、基金会等。公法法人的特征主要有:1、不是私人提倡的结果,仅仅由政府当局主动办理;

2、个人没有加入的自由,个人一旦确实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便可依据事实隶属于这种公法法人;

3、给公法法人指定的工作目标都不是私人性的,而是永远为了满足交付其完成的某些共同利益;

4、公法法人的法定能力,即便发生变化也总是超出私法规定的活动方式之外。公法法人主要有两类:1、与领土行政区划相适应,如大区、省2、与公立公益机构的地方分权相适应的。如大区的公立公益机构等。

四、行政机关的行为

作者在行政机关的行为这一卷主要介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一)合法性的渊源

合法性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组织法;国际条约;欧洲共同体准则;欧洲人权公约;法律;《宪法》第38条所述的政令;判例法、普遍法原则以及章程条例等。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1958年《宪法》第55条:“依法批准或认可的国家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其权威即高于法律;但就每一个协定或条约而言,在法国的实施以另一缔约方的实施程度为限。”国际条约作为行政合法性的一种法源,需要注意三个问题:1、批准程序需正当合法2、国际条约的解释:外交部长、行政法官、法国最高法院3、互惠条件:《宪法》55条明确规定,如何实施国际条约,以缔约对方的实施状况为条件。关于《宪法》第38条所述的政令,第38条规定:“政府为了推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时期内,以政令形式采取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措施。”关于这条政令要注意三个问题:1、向政府授权的条件不是强制性的;2、制定政令的程序:内阁在征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后议定政令;3、政令的法律制度:政令一经公布,立即生效。判例法

是指行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准则。判例法的权威:1、从法律角度,法官不会像服从成文法那样受其自己所定准则的约束。2、虽然理论上行政法官不受其自定准则的约束,但行政机关及个人都必须遵守这种准则。普遍法律原则是由一些行政法官拟定,即便在没有文字表述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亦须遵行的准则。权威性表现在普遍法律原则与法律具有同等权威,但法官往往使普遍法律原则高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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