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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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行政法院组织主要包括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院。
1、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国行政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是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对行政法院系统的审判享有终审权;另一方面,它又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咨询机关。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包括4个方面,即咨询、审判、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管辖权、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分为两个主要部门,即行政组和诉讼组。行政组的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诉讼组的任务是行政审判。最高行政法院的审判职权有三种:初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3、最高法院
法国最高法院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审判机关,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案件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最高法院的作用是审核第一级和第二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国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对以下五种情况,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判:①违反法律;②缺少合法依据;③法庭无权能的判决;④未遵守对撤销刑罚规定的程式;⑤越权判决。
3、地方行政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称为行政法庭,其职权主要有两项:审判和咨询。行政法庭的审判职权,主要根据事物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来确定。(1)事物管辖,又称级别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一切行政案件除法定由其他法院受理外,均以行政法庭为第一审法院。通常不服行政法庭的判决,可以向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上诉。(2)地域管辖,行政法庭原则上对其管辖区内行政机关的决定和行政合同的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不少例外情况,如不动产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庭管辖;行政合同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庭管辖;行政侵权赔偿之诉由侵权行为地法庭管辖等等。
法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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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
一、法国的司法系统复杂:
(1)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行政法院彼此分离、互不隶属。
(2)普通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包括重罪法院)、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组成。
但实际的结构体系不易分辨,诸如大审法院、初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租赁法
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预审官法院、追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等。
行政法院比较整齐,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组成。
(3)有许多用以处理轻微民刑事案件与纠纷的非正规法院,如民事仲裁所。
二、基层法院
普通法院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法院组织商事法院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
政府的咨询机关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
全部行政法院的上级(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瓦利斯群岛
行政争议庭
马约特。
西方政治制度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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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阐述资产阶级思想家限制政府权力的理论,并分析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种理论内涵的变化。答:资产阶级思想家大都主张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①政府应承认被统治者的自由权利,包括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财产自由、经营自由、贸易自由等等,对此不得侵犯,否则就背离了政府建立的初衷;②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应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同时期,这种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内涵是有区别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种思想强调:政府对社会和个人的自由应尽量少加干预,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此即“守夜人”的消极自由理论。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开始把国家当作自由的创造者和维护者,主张强化政府的干预,使人们享受所谓的“积极自由”。
32.简述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答:美国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而对选民负责。国会无倒阁权,总统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总统有参与立法权,通过各种咨文直接影响国会立法,并可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可以2/3多数票推翻总统否决。美国总统权力也受国会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反宪法和法律,国会可提出弹劾。
44.试结合实际分析西方国家政府政治职能的强化与发展。答:现代西方国家政治职能强化的表现:①是暴力机关大为膨胀,暴力手段不断更新;②是现代政府的社会控制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巧妙,通常是以纪律和规范的形式出现。现代西方国家政治统治职能变化表现有二:①是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采取了民主共和制的形式,并在法治的旗帜下通过一定的民主政治程序来实现政治统治职能。②是政治职能中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加强国防力量等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35.简要说明法国内阁总理的双重责任。答:法国的内阁负有双重责任,既要对总统负责,又要对议会负责。总理由总统任命,负责领导政府的活动,必须服从总统的决定,充当总统的辅佐;虽然总统不能罢免总理,但可以迫使总理辞职;总理代表政府向议会负责,提出施政纲领或政策声明,如果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总理必须率领政府辞职,或者提请总统解散国民议会。
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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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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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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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周佑勇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
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
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
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1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法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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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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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作者:马佳张玉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该制度产生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极大的促进了该国行政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能的分析,探究其对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主要职能历史价值[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102-02法国历来被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发达程度当属世界前列。
而法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其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起源及发展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演进而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的萌芽产生于大革命时期,三权分立学说是其理论源脉。
当时的一些政治学家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理,认为由行政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不能由普通法院来裁决,即行政诉讼不应由普通法院来受理,这就为法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石。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在1790年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但当时的法国并未马上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一些行政争议案件暂由行政机关来裁决。
法国行政法院的雏形直至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出现。
拿破仑继承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的思想,并创设了国家参事院。
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参事院法》更是赋予了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权力,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逐渐专门化,地位也日趋独立化,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独特司法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自萌芽到雏形再到基本确立历经数载,纵观其形成过程不难看出,它既是分权学说的时代产物,又是法国历史观念与社会发展整合的结果。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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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二元司法制度篇一: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20XX年10月27日11:30:4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雅琴字号:【大中小】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
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
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
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
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
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
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
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为是行政法的始祖。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
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
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
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 第一学期上 王名扬](https://img.taocdn.com/s3/m/831d2b26192e45361066f53a.png)
法国行政法行政在法国,行政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私人企业管理,一是指国家的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因其主体是国家或者公法人,行为目的是为政府所确认的公共利益,行为手段上拥有特权而区别于私人管理企业,由行政法调整。
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但如何界定这种职能法国大多数学者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回答,从国家职能的性质着眼,行政称为实质意义的行政;从行使职能机关的角度着眼,行政被称为形式意义的行政。
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能,从形式上说都是行政职能,但从实质上说可能属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就法国行政法而言,行政首先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并以实质行政作为补充。
行政法法国法律与英国法律最大不同在于区分公法和私法。
因此,在法国,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一个概括的名称,包括各种用于行政活动的法律、法规。
因此行政法在法国的形式渊源在成文法中主要表现为宪法,与行政事项有关的条约、议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组织和行政活动的法律,总统总理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长、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
除此之外,行政法还表现在法的一般原则、判例及习惯法等不成文法中。
欧洲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法治国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应受到一定的制裁,这是行政法的本意,称为行政法治原则。
根据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要受法律支配,但受什么法律支配,由什么法院审判,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四个特点:首先,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在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当管辖权出现争议的时候,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其次,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和英美国家行政法不同,法国行政法属于私法之外独立存在的公法系统。
再次,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
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在行政法中先例起到了主要作用。
同其他法律基础不同,行政法事项繁多复杂,易受时代发展、科学理论更新的影响,因此行政法官在无法可依时,不得不在判决中确立重要原则,这些原则无论之后能否成文法确定,其效力并不会轻易改变。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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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法制园地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侯宇(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摘要法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独特理解,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既有其优点,但又存在其缺陷。
虽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仿效的模式,但是毕竟它是法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经验来构建对行政权控制的机制。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建立行政法院制度。
关键词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分权制衡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71-03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概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可上溯到封建王朝时代。
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是创立于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leConseil d’tat)。
国家参事院可以追溯到旧制度时期的国王参事院(l e Conseil duRo i)。
法国的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的御前委员会(Curia Regis),其功能是辅助国王统治,就法律和行政事务向国王提出建议。
虽然国王参事院和法院都可分别处理争议,但是它们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国王参事院行使的是保留审判权(la justice retenue),而法院行使的却是委任审判权(la justice déléguée)。
①国王参事院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它仅仅充当裁决贵族们纷争的一个政治性的仲裁机构。
②1578年,亨利三世(Hen ri III)基于处理皇家内务和行政争议的需要而设立了一专门机构,于是肇始了国家参事院(leConseild’tat)的称谓。
到了路易十四(Louis XIV)执政时期,国家参事院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成了一秘密的机构,主要对行政和争讼提供指导。
从13世纪开始,国家参事院的基本任务是就行政和司法事务向国王汇报、磋商与建议。
直到17世纪时,国家参事院才逐步演变成了一正式的机构。
③在旧制度时期,虽然存在着有关裁决行政事务的法院(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最高法院,货币法院),但是它们并不构成真正的司法权。
法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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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制度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专题1: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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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元标准: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手段日益多样化,单一标准不能满 足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1.私人行为:与行政机关无涉,由普通法院管辖;但私人参与行政活 动,管理某种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引发的争端属于行政争议,行政法 院管辖。 2.立法机关的行为:立法行为本身,国会议员的选举,全名投票,议 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受行政法院管辖。例外如,议会行政部门所缔 结的合同,公务过失造成的损害,国家应负的赔偿责任等引起的诉讼 由行政法院管辖。
第五、行政诉讼程序比较严格
实行审问式,程序由法官主导和操控; 预审程序:由一位法官在该阶段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预审结束后开始庭审,公开审理只是一种形式,全部案件已在预审阶 段澄清
第六、行政诉讼具有半秘密性质
行政诉讼调查事实和证据,主要在预审阶段进行;预审阶段不是公开 审理,只有和案件有关的人才能参加
3.司法机关的行为:原则上行政与司法机关相互独立;法院内部组织安 排,司法机关的执行,司法警察活动,不受行政法院管辖;但司法行 政机关从事司法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包括法院设立、合并,法官任命、 晋升、处分等)由司法部(属行政部门)执行,由此引发的争议属行 政审判范围。
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受法国行政审判的支配,除商业行为外, 其他行为具有司法豁免权。 5.政府行为:其范围由法院的判例决定;主要包括,政府和议会关系的 行为,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国家遇到紧急情况
法国行政法院系统
最高行政法院(国家参事院)
普通行政法院
上诉行政法院 行政法庭 审计法院
专门行政法院
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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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以《法国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法律制度对于世界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除了法国民法外,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对各国也影响深远。
作为法国行政法重要的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有重要意义。
因此,探究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法国行政运行制度和法国行政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创设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
”1[①]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和起源有深刻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
思想背景主要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存在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二、有关国际事项的执行权,简称行政权;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裁决权,简称司法权。
2[②]正是基于对分权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法国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
但是,在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上,当时法国存在对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概念的混淆”,“大革命时代人士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3[③]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或者是社会基础。
而法国法院产生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表现在:法国公众在大革命前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和普通法院之间,自路易十五以来,就已经产生了不信任的关系,大革命后,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大革命时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危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资产阶级为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反对外来侵略,从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在普通法院体系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所以公众对于行政法院的建立不存在适应和抵触的情绪。
法国行政法院在上述两大背景下,1790年8月,制宪会议指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只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
法国行政法 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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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 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 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 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 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 ,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 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 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 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 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 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 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 ,主要由当时的历 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 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 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 ,行政审判正式取得 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 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 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法国行政法 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法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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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西方政治制度》试题汇总及答案
![《西方政治制度》试题汇总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edf00cd676eeaeaad1f33017.png)
《西方政治制度》试题汇总及答案1.梭伦改革主要有三项内容2.克里斯梯尼改革内容3.雅典民主制的意义4.平民与贵族的矛盾集中在5.古罗马政治制度的意义6.墨洛温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点7.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土地分封制的结果8.中世纪欧洲教权与王权冲突的主要内容9.自治城市形成的原因及政权组织形式的及特点10.现代民族国家的特征11.英国议会君主制的形成过程12.美国议会总统制的建立过程13.法国议会共和制的建立过程14.代议民主制度衰弱的原因15.传统代议衰落后为什么出现行政集权民主制16.雅典民主制的内容和特征17.王政时代的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8.共和时代政治制度的内容19.帝国时代军事独裁制的社会根源20.帝国时代军事独裁统治的三种体制21.封建君主制演变过程22.专制君主制的特点23.工业革命的含义及意义24.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的原则25.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意义及局限性26.代议制产生的历史原因27.代议制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三个原则28.简述分权制衡的原理29.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30.孟德斯鸠三权分立说的内容31.杰斐逊的分权制衡理论32.分权与制衡的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33.英国分权制衡模式的特征34.分权制衡美国模式的特征35.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与第三,四政治制度的新特征36.西方法治的根本含义37.为什么说民主政体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法制的政体38.社会契约论如何论述政府合法性39.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相比较的优越性40.密尔的代议民主制理论内容41.西方民主制度法治原则背后法理逻辑的两种不同观点42.西方民主制度法治原则的观点42.西方法治中形式合理性与实质非合理性的矛盾43.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44.一人一票每票同值的含义45.什么是秘密投票?秘密投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实质上是形式上的平等46.公开投票的方式有47.什么是自由选举原则?决定自由选举的有48.选举公开的内容有四49.什么是候选人资格?它有哪些明确规定50.选民名册的编制方法51.选区划分有两种情况52. 选举投票方式53.美国总统间接选举具有的直接选举的意义54.竞选班子的成员大致有55.候选人产生的办法有五种56.竞选经费的来源57.选举争讼有几种?引起当选争讼的原因有?评论员资格审查的两种形式58.负责选举争讼的专门机构59.英国普选制演变的意义60.法国普选制的演变发展过程61.西方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是怎样形成的?它的意义是什么62.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与实践有何矛盾63.选举的功能64.政党产生必须具备的历史条件65.英国的政党生产过程66.美国的政党产生过程67.法国政党产生过程68.以政党的意识形态或政治倾向为划分标准,政党是如何分类的69.西方政党是如何规定法律地位的70.西方国家规范政党活动的方式71.西方国家的政党立法大致有哪三种情况72.政党制度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作用的因素74.政党政治的运作环节75.西方政党是怎么调整政党的结构危机的76.政党被权力政治同化表现在77.政党分赃制的含义78.利益集团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有五个方面79.根据利益集团的体制特征分81.如何理解当代西方国家政党的法律地位75.西方政党是怎么调整政党的结构危机的76.政党被权力政治同化表现在77.政党分赃制的含义78.利益集团对政治系统的影响有五个方面79.根据利益集团的体制特征分80.现代政党的基本特征81.如何理解当代西方国家政党的法律地位82.政党与政治制度变迁的关系83.为什么说没有现代政党,当代西方的政治制度就无法运作84.西方国家资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制度是怎样的85.新技术革命对政党的传统地位产生的影响86.利益集团的兴起使政党遇到了危机表现在87.简述议会的基本功能88.西方政治学者对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的不同主张89.议员的职权和特权90.什么是议长?有那此职权91.议会委员会产生的原因?美国国会委员会有几种92.议会党团的主要特点和任务93.体制内组织和体制外组织的关系分94.什么是财政权?主要内容有95.美国国会对财政的控制权要强于其他国家其表现96.弹劾案和不信任案的不同97.议会议事的原则98.议会的立法程序99. 议会政治危机的表现100.议会政治危机形成的原因101.国家元首世袭制和选举制的区别102.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各有哪些特点103.君主的作用是其他机构无法取代的表现在104.实权元首总统与虚位元首总统的不同之处105.政府与国家的关系106. 内阁组阁的原则107.美国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108.法国总统与内阁的关系109.法国总统与立法机关的关系110.法国总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111.法国内阁与立法机关的关系112.半总统半议会制有那些特点和作用113.瑞士联邦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114.瑞士联邦委员会与立法机关的关系115.分析瑞士实行委员会制的特殊条件116.政府职能与国家职能的关系117.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关系118.说明垄断资本主义国家是如何行使经济职能的119.政府机构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系120.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的规律121.英国政府组织结构122.美国政府的主要组织结构123.法国的行政组织结构124.英国首相的职权有125.美国决策机构及决策过程126.内阁政府与立法机关的关系127.总统制政府中总统与立法机关的关系128.美国总统制总统和法国斗总统制总统地位和权力的不同129.西方国家政府政治统治职能的强化与发展130.分析西方国家政府社会职能的分化与发展131.英国部际关系及其协调领导过程132.美国部际关系及其协调领导过程133.法国部际关系及其协调领导过程134.英国政府行政机构的决策作用135.美国政府机构的决策作用136.法国政府机构的决策作用137.国家结构形式的实质是138.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139.单一制国家按地方权力的大小可分140.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主要通过141.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立法授权的方式有142.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是何关系?权力如何划分143.美国是怎样推行地方自治的144.设立地方政府的原因(地方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145.影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主要因素14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限划分的范围147.各国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的原因148.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作用149.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手段150.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方式151.政府间合作的方式152.地方政府按按制度标准分类分为两类153.基层地方政府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154.最高层地方政府的地位和职责155.特区政府的分类156.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能有两种方式157.地方政府职能与中央政府职能的关系158.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三个方面159.地方政府职能的特点160.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与地方自治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职能的区别161.美国地方政府的职能162.美国县政府的组织形式可分163.现代地方政府机构发展的原因是64.实行市长制的城市中,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包含内容165.议会-----经理制的主要特征和内容166.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关联性和动态性167.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的区别168.地方政府职能扩大的表现、原因及扩大后面临的困境169.现代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趋势包括170.城市政府组织形式的类型及多样化的原因171.城市政府职能扩大和城市病的表现172.比较议会委员会制与议会市长制173.大陆法系的特点174.判例法的含义和原则是175.英美制定法的特点176.怎么理解司独立原则17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历史意义和现实虚假性178.怎么认识资产阶级司法原则179.英国治安法院和皇家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权上的分工180.英国大法官的地位181.法国法院的系统的分类182.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有那些特点183.法国争议法庭的主要职责是184.法国特别高等法院的职责是185.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如何分类的186.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分类187.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88.西方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189.怎样认识西方国家诉讼程序的意义190.诉讼程序可分191.律师的职能192.违宪审查的本质是什么?作用如何193.行政裁判制度在西方得以推行的原因194.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任务195.美国的独立管理机构的权力范围包括196.美国独立管理机构管辖两类案件197.瑞典议会专员督察的范围198.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特点199.分析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原则的历史作用和现实中的虚假性200.公平审判原则的三方面要求201.英国法院系统的分类情况及其特点202.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构成情况203.日本法院的构成情况204.比较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与英美法系国家检查机关设置特点等不同之处205.比较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庭审程序的不同特点206.比较普通法院审查制度与宪法法院审查制度的不同特点《西方政治制度》试题汇总答案1.梭伦改革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在经济上,颁布解除债负令,禁止以自由民人身作为债务抵押,发展工商业;二是在社会结构上,以财产而不是按血亲划分社会等级,分为四等人,将纳税捐与享有荣誉结合起来。
西方政治制度考前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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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政党分赃制:又称政党分肥制,指竞争获胜的政党,将行政职位分配给本党主要骨干的做法。
37.议会经理制:城市政府中所独有的一种组织形式。
指市议会专门聘请以为市政专家任经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织形式。
38.比例代表制:指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
27.《论法的精神》答:《论法的精神》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
该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欧洲各国以及东方—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文化、习俗、宗教乃至气候、地理等等,通过考察和比较,总结了在各种不同的环境下的政治特征,阐述了政治统治的一般原理和法的精神。
28.代议制:人们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
相当于直接民主,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制,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
代议制成功地解决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现实途径。
29.“两个半政党”体制:指二战后德国形成的政党体制,即以右翼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左翼的社会民主党两大政党为主体,分别吸收其他小党组成政党联盟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
小党中,自由民主党是中间政党,不单独执政。
由于两大政党势均力敌很难单独赢得选举,因而该党的支持常常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0.临朝而不理政:在英国,从理论上说英王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大权独揽的统治者,但实际上许多法律规定的王权都不由英王本人亲自行使,而由议会、内阁、法院等以英王的名义行使。
31.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是国家的整合形式,指的是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何整合成为一个成其为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具体表现为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权机关与地方政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7.文艺复兴:是指13世纪末在意大利各城市兴起,以后扩展到西欧各国,于16世纪在欧洲盛行的一场思想文化运动。
28.政治社会化:指一个社会中的政治文化通过某种方式而得以传播、普及和延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接受政治教育的过程29.议会党团:是指为协调政党或政治倾向相同的议员在议会中行动的一种组织,一般由同一政党或者虽然不是同一政党,但政治倾向相同或相近的议员组成,并以该党名称命名或以几个政党的名字联合命名。
法国的法院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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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法院体系————————————————————————————————作者:————————————————————————————————日期: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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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
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
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
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
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
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
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
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
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可以直接向国家参事院起诉。
自此,总体意义上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从而奠定了世界上最为典型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并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统最高级别的法院,于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国唯一对全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法院,处于司法“金字塔”的顶端。
最高法院肩负着双重任务:一是保护合法。
最高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判决,对上诉案件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不审理案件事实;二是统一判例,即统一对法律的解释,法律不仅仅必须实施,还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以统一的方式实施。
最高法院的机构设置是依据法国《司法组织法典》的规定,最高法院设6个审判庭,其中包括1个刑事审判庭和5个民事审判庭。
院长是法院的最高领导,也是全法国最高级别的法官,主要从事重要的行政职能,特别是主持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混合法庭作出的重大决定。
庭长的主要职权是负责在法官之间分配案件,参加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混合法庭审理案件。
法官由院长分配其所工作的审判庭。
助理法官主要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通常年纪较轻,级别也低于法官。
助理办案员一般从事行政事务工作,尤其是文件资料工作。
最高法院还设有书记员室,由一名总书记官领导。
最后,而这点求而在于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互不隶属。
普通法院系统,由初审法院、大审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等基层法院和重罪法院、上诉法院、国家安全法院等中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其中,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
属于民事法院,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属于刑事法院。
法官的产生,除民事法院中的商事法庭、乡镇对等法庭、劳资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险诉讼委员会的法官由选举产生外,刑事法院和其他民事法院法官则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或司法部长推荐或任命。
法官实行终身制,非经弹劾不得免职。
而行政法院系统。
由最高行政法院和各省所设的二十多个行政法庭组成,主要任务是解释现行法律和行政法令,并提供建议和拟订草案;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和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控告。
行政法院的成员不是职业法官,而是行政官员,任命和调动按公务员制度规定办理。
不过,在两大法院组织系统之外,还设有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
争议法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选出的法官以及司法部长等组成,负责处理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两系统间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特别高等法院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选出的议员组成,专门审理总统所犯的叛国罪和政府部长在执行职务期间所犯的刑事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被称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虽说他们分工不同,但这样的并行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
值得各国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