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法国行政法是指法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王国,但其真正的发展始于法国大革命后。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王国。
在那个时期,法国王国的行政机构主要由国王和其官员组成,他们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和维护国家安全。
这些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国王的授权,而非法律的规范。
因此,他们的行政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公正性。
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法国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宪法法案》,确立了法国的宪政体制。
该法案规定,国王不再是法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机构。
同时,法国政府的行政机构也得到了重大改革,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范,而非国王的授权。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法国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范,而非行政机构自身的意志。
因此,政府机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行使其权力。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国行政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国行政法规定,公民有权享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府机构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国行政法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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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简介
2.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3.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与作用
4.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5.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启示
正文
一、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简介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全名为法国共和国最高行政法院(Cour de Cassation),是法国行政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案件。
二、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成立于 1799 年,最初名为“行政法院”。
在法国历史上,最高行政法院经历了多次改革,逐渐确立了其在行政司法体系中的地位。
三、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与作用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主要负责审查下级行政法院的判决,确保行政法律的正确实施。
其职能主要包括:
1.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
3.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公民权益。
四、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由 5 个法庭组成,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行政案件。
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任期 9 年。
最高行政法院采用合议制,每个案件由 3 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组织结构、职能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
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简析作者:马佳张玉来源:《现代交际》2012年第08期[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先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该制度产生于法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之下,极大的促进了该国行政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组织体系与主要职能的分析,探究其对西方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发展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主要职能历史价值[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8-0102-02法国历来被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发达程度当属世界前列。
而法国行政法发展历程中最引人注目的则是其行政法院制度的建立。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起源及发展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行政法院在法国的建立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演进而来的。
法国行政法院的萌芽产生于大革命时期,三权分立学说是其理论源脉。
当时的一些政治学家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的原理,认为由行政活动引发的行政案件不能由普通法院来裁决,即行政诉讼不应由普通法院来受理,这就为法国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奠定了理论基石。
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在1790年的制宪会议上,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
但当时的法国并未马上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一些行政争议案件暂由行政机关来裁决。
法国行政法院的雏形直至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出现。
拿破仑继承了普通法院不得受理行政案件的思想,并创设了国家参事院。
1872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的《参事院法》更是赋予了国家参事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权力,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最高行政法院。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高行政法院的职能逐渐专门化,地位也日趋独立化,逐渐形成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的独特司法体系。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自萌芽到雏形再到基本确立历经数载,纵观其形成过程不难看出,它既是分权学说的时代产物,又是法国历史观念与社会发展整合的结果。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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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类型
法国行政诉讼主要分为四种类型:行政争议、行 政纠纷、行政申诉和宪法申诉。
诉讼程序
法国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裁决三个阶 段,其中审理又包括一审和二审。
行政诉讼面临的挑战
司法资源不足
01
由于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一审、二审和宪法委员会审查的多
层审级制度,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司法资源不足。
给付之诉
总结词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详细描述
在法国,给付之诉通常用于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例如支付抚恤金、养老金等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通过给付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裁决之诉
总结词
裁决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诉讼。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2023-11-01
目 录
•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法国行政诉讼的种类与特点 • 法国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 法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与挑战 •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01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法国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法国行政诉讼,又称“护权诉讼”,是指法国行政法系统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非 民 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保 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监督行政行为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 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 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合 理。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法国 行政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
法国行政诉讼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18世纪,随着拿破仑的崛起,为了解决封建制度下 的司法不公和行政腐败问题,建立了现代行政诉讼制度。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兰西王国的中世纪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逐渐集中,法国开始构建起独特的行政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制度的起源、主要特点以及发展过程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法国行政制度的演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在这个时期,法国的统治者依靠封建主义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地方伯爵和即将形成的行政官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封建制度逐渐向行政官僚制度转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集中的行政权力。
从绝对君主制时代开始,法国的王权逐渐得到巩固,国王成为行政权力的唯一来源。
国王通过设立各种机构和建立行政体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一体化的原则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强调,这使得行政制度更加高效和统一。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法国大革命。
大革命结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为法国行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1791年,法国通过新宪法,确立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渠道和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中期,拿破仑三世执政时期,法国行政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
拿破仑三世推行了大规模的行政中央化改革,建立了现代行政官僚体系。
他任命高级公务员,建立了警察和法院系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来规范行政管理。
这些改革使得法国行政制度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20世纪是法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范围,建立了更加庞大的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法国也开始致力于推动行政决策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法国共和国行政体制的形成。
现今,法国的行政制度主要由总统、内阁、行政部门等组成。
总统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主持国家事务,内阁则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部门则负责管理各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实现国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而言之,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02
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如何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有效的
救济途径,是当代行政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行政程序公正与效率
03
公正和效率是行政程序的两大价值目标,如何在保障程序公正
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是当代行政法面临的难题。
05
CATALOGUE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与特色
中国行政法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古代行政法的萌芽
特点
以宪法为基础,强调行政权的合法性;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强调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成就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体系;推动了行政管理 体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国行政法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挑战
全球化背景下,如何与国际接轨;社 会转型期,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 问题;科技发展对行政法提出的新要 求。
未来发展
加强行政程序立法,完善行政程序制 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化;加 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推动行 政法的国际化进程。
06
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行政法发展历程的总结与启示
历程回顾
行政法经历了从萌芽、形成、发 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体现了人
类对行政权力的认识与规范。
法治精神
行政法的发展彰显了法治精神的 重要性,即法律至上、权力制约
和权利保障。
启示意义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必 须不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提高 行政执法水平,以更好地维护社
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
未来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与前景预测
发展趋势
未来行政法将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行政效率等 方面的平衡发展。
法国的法律制度
• • • • • •
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 • • • • •
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
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
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
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
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
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
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
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
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
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
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
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
2006.9法制园地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之再认识□侯宇(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摘要法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独特理解,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既有其优点,但又存在其缺陷。
虽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仿效的模式,但是毕竟它是法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经验来构建对行政权控制的机制。
我国应结合自己的国情来决定是否建立行政法院制度。
关键词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分权制衡行政诉讼中图分类号:D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71-03一、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概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可上溯到封建王朝时代。
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是创立于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leConseil d’tat)。
国家参事院可以追溯到旧制度时期的国王参事院(l e Conseil duRo i)。
法国的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的御前委员会(Curia Regis),其功能是辅助国王统治,就法律和行政事务向国王提出建议。
虽然国王参事院和法院都可分别处理争议,但是它们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国王参事院行使的是保留审判权(la justice retenue),而法院行使的却是委任审判权(la justice déléguée)。
①国王参事院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它仅仅充当裁决贵族们纷争的一个政治性的仲裁机构。
②1578年,亨利三世(Hen ri III)基于处理皇家内务和行政争议的需要而设立了一专门机构,于是肇始了国家参事院(leConseild’tat)的称谓。
到了路易十四(Louis XIV)执政时期,国家参事院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成了一秘密的机构,主要对行政和争讼提供指导。
从13世纪开始,国家参事院的基本任务是就行政和司法事务向国王汇报、磋商与建议。
直到17世纪时,国家参事院才逐步演变成了一正式的机构。
③在旧制度时期,虽然存在着有关裁决行政事务的法院(审理间接税案件的最高法院,货币法院),但是它们并不构成真正的司法权。
法国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历史上最悠久、体制最完善,因而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行政法院。
法国在封建社会末期,由于资产阶级势力的日益增长,封建王朝不得不采取一些改革措施来满足资产阶级的需要。
但政府当时进步的改革措施却遭到封建势力保垒的最高法院的阻挠,尤其是巴黎的最高法院,在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期,时常反对政府的改革措施,造成行政当局和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
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特别是到了拿破仑执政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置了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法律咨询的国家参事院和各省参事院。
当时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职能有二: 一是对政府及政府首脑的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最重要的行政法令;二是负责行政诉讼,处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
1806年,法国又在国家参事院内设立了一种诉讼委员会,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
1872年,法国又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国家参事院是以人民名义行使行政监督与审判权力,从此国家参事院发展为名副其实的行政法院。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国政府在制定法律草案和行政管理措施时提供意见的咨询机关,又是受理行政诉讼的终审级法院。
它设有四个咨询厅、一个司法厅。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人员组成是双重的,它包括一部分专职公务人员,另一部分是参事。
法国行政法院的职权和任务,一是行政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在立法方面,最高行政法院必须对一切法律草案提供咨询意见;在行政管理法规制定方面提供咨询意见;其他咨询职能。
二是诉讼管辖权。
有权管辖的案件:①反对共和国总统或总理发布命令的越权之诉。
②涉及到由共和国总统或总统的命令任命公务员、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个人利益的案件:③反对其实施范围超出一个地方行政庭管辖权的单方面行政行为的诉讼④反对部长的抽象行为,及其他在征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越权之诉。
尽反对全国性职业公会的行政决定的撤销之诉。
最高行政法院有权管辖不服- 审行政法庭裁决的一切上诉案件,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具体包括:地方行政法庭、行政诉讼委员会、区补偿诉讼委员会、捕获法庭和专业讼争赔偿委员等机关的行政裁决c最高行政法院还有权管辖不服下列专门行政法院(法庭)裁决的复核之诉:①审计法院。
法国行政法院沿革
法国行政法院沿革作者:张海斌发布时间: 2003-03-03 10:48:33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
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
因此,对法国行政法院的沿革进行必要的梳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众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8月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
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
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
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
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
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1799年通过宪法,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
国家参事院除了起草和审查法律外,还受理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诉案件。
但是,由于参事院的裁决必须以国家元首名义作出,此时行政裁判权仍由国家元首保留着。
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但1872年即被恢复。
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
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
后来根据1872年的法律,又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专门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
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摘要】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说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
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或能走出现实困境。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借鉴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历史原因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
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己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预,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局部,普通法院不能干预。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
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认了部长法官制。
至此,“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立根本完成。
〞二、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特点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情况。
法国行政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专门审判机构,共分为三级: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基层行政法院。
专门设立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院的审特点。
受案范围十分宽泛。
一般说来,对行政行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没有过多的限制。
只有三类案件不能受理:一是总统作出的政治性决定;二是总统、总理与议会的关系方面的事项;三是法国的国际关系方面。
三审终审制。
法国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所以不少案件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才能终结诉讼。
单设一个“独立参谋〞。
该制度起源于拿破仑时代。
当时行政法院只有最高行政法院,开庭时政府派代表到庭说明立场,法官听取其意见,但没有义务必须采纳其观点。
实行判例制度。
行政法领域判例作用很大,特别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方面更是判例在起主导作用。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摘要]法国行政法对近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独具特色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又见证了法国行政的发展,也可以说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造就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和法国行政法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来论述,以求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有所认识,进而认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历史发展特点行政法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而在法国,它的行政法在所有法律领域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又是最为完善的,法国被研究行政法的学者专家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可见行政法在法国是相当发达的,法国行政法创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不仅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而且一些制度和原则也为普通法系的一些国家所学习。
法国行政法特别强调行政的独立性,在强调行政独立性的基础上,法国创立了法国行政法院,而行政法院制度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成为在行政法上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显著标志。
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不仅与普通法系的相关制度相区别,而且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也是不同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和制度。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在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角色,它开创的一些方法和制度完善了法国行政法,所以说,研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为研究法国行政法指引了方向。
本文就试着从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和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为基点,进而对法国行政法院的相关制度加以描述。
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1、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创立有其理论基础和独特的历史基础。
首先,在理论方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创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反对专制政体,鼓吹自由主义,进而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
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演进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以《法国民法典》代表的法国法律制度对于世界的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除了法国民法外,作为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对各国也影响深远。
作为法国行政法重要的部分——法国行政法院,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产生有重要意义。
因此,探究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历程,对于深刻理解法国行政运行制度和法国行政法,都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的创设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成果,也是防止封建专制复辟,维护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
”1[①]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和起源有深刻的思想背景和历史背景。
思想背景主要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存在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二、有关国际事项的执行权,简称行政权;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裁决权,简称司法权。
2[②]正是基于对分权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法国强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
但是,在对分权学说的理解上,当时法国存在对于“行政与行政诉讼概念的混淆”,“大革命时代人士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本身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所以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3[③]这就为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或者是社会基础。
而法国法院产生还有深刻的历史背景,表现在:法国公众在大革命前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的限制,在行政部门和普通法院之间,自路易十五以来,就已经产生了不信任的关系,大革命后,为了避免法院对行政的干扰,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大革命时期,欧洲的封建势力危险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资产阶级为加强行政机关的权力,反对外来侵略,从而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案件;同时,在法国大革命前,在普通法院体系外,已经存在一些专门的行政法庭,所以公众对于行政法院的建立不存在适应和抵触的情绪。
法国行政法院在上述两大背景下,1790年8月,制宪会议指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在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只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行政机关的活动。
行政法发展历程
行政法发展历程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
行政法的起源可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后,国家的行政权力迅速扩大,需要对国家机关和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当时,法国的行政法学派提出了律法国家的理论,主张以法律为基础来约束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
这一理论对行政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19世纪末,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国家的行政机构和行政行为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各国开始建立行政法院,尝试从法律目录、法律规则等方式来约束行政行为。
这标志着行政法开始逐渐发展为独立的法律学科。
20世纪初,行政法学逐渐兴起。
法国法学家巴拉斯从德国引进了行政法学派的学说,提出了法无行政、行政无法的理论,主张将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
这一观点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并在之后的行政法学研究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0世纪中叶,行政法进一步发展为现代行政法。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法开始涉及到更多的领域和问题,如行政程序、行政契约、行政责任等。
同时,行政法也开始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渗透,如行政法与宪法、刑法、民法等的关系逐渐明确。
21世纪以来,行政法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调整。
行政法需要与时俱进,与其他法学学科相互交流和融合,为现代社会提供科学、公正、高效的法律规范和服务。
总的来说,行政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起源到兴起,再到现代化的过程。
从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行政法的发展与现代国家的行政权力扩大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也需要不断变革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需求。
通过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交流和融合,行政法将继续为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法国行政诉讼法
法国行政诉讼法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①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以后,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和职能重大的一个部门法,在漫长的200年之间,它一共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被世人称为“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三次革命”。
第一次重大改革始于1799年,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步演变、改进,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以后,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
第二次重大改革在1953年,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根本和结构性的改革。
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留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
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第三次重大改革则为我国学者鲜知,它是在1988年1月1日公布,1989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
法国国会在1987年12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7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实际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配。
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个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
这三次重大改革依次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审判的三个审级。
①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以外,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普通法院只受理一般的民事诉讼,普通法院的审判称为司法审判,实行双轨审判制。
行政法院自成一个体系,对行政诉讼案件有最后的决定权力,和英美的行政诉讼制度形成明显的对比。
法国行政法 判例制度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 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 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 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 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 ,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 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 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 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 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 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 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 ,主要由当时的历 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 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 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 ,行政审判正式取得 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 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 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法国行政法 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法国法律体系与法典传统概述
PART 06
法国国际法与欧盟法
REPORTING
法国国际法的历史与现状
法国国际法的起源
法国国际法起源于18世纪,受到 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影响,强调国 家主权、平等和自由贸易等原则
。
法国国际法的编纂
法国在拿破仑时期开始系统编纂 国际法,形成了《法国民法典》 中的国际法部分,为后世国际法
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法典对后世的影响
对欧洲各国的影响
法国法典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定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欧洲国家在制定自 己的民法典时都参考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
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影响
法国法典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拿破仑法典》被认 为是现代民法典的典范之一,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 法国在国际法领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完善。
法国宪法的特点
法国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核 心,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同 时规定了法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 。
法国行政法的构成与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起源于大革命时期的 行政法院制度,经过长期发展,
形成了独特的行政法体系。
法国行政法的构成
法国行政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 ,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 程序和救济等方面。
PART 02
法国法典传统概述
REPORTING
法国法典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法国法典起源于中世纪的习惯法和罗马法的影响,随着法国封建制度的建立和中央集权的加强,逐渐形成了一套 独特的法律体系。
发展
法国法典在历史上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变革和发展,如《拿破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 和《法国商法典》等,这些法典不仅在当时对法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后世各国的法律制定和发展也产 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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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
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
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
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
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
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
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
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
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
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
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
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
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
2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
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
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
”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
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
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
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
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
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
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
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
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
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
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最终的决定。
在此期间,国家参事院内部于1806年发展出一个特殊的部门,即“争讼委员会”(Commission du Contentieux),专门负责向政府首脑提供解决行政争议的建议。
这一个部门就是后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诉讼部”前身。
3)1870年普法战争之后,当时的国防政府曾一度取消了国家参事院。
但是在1872年5月24日,法国议会制定的一部法律中,恢复了国家参事院。
更重要的是,法律中同时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
这样,行政审判不再属于国家首脑保留的权力,行政审判正式取得独立的地位。
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的行政审判机构,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4)1872年的法律并没与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前行政案件须首先向部长申诉的惯例仍然存在。
由于部长裁决的前置程序,国家参事院对于行政案件仍然无法行使直接的管辖权。
到1889年12月,在卡多(Cadot)案中4,法国国家参事院正式废除了向部长申诉的惯例。
自此之后,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了诉讼前置条件,法国国家参事院便可以直接的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这一案件使得国家参事院行政审判权得到正式的确立。
国家参事院也正式的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
自此之后的历次改革都是对行政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的调整,行政法院的创设过程,已在1889年完成。
(5)1889年后的改革。
到1926年,法国开始对省级行政法院进行改革,变一省一个行政法院为数省一个行政法院,全国共设立了22个省际参事院。
同时,省长不再兼任省行政法院院长。
到1953年,法国又调整省际参事院的地位,使省际参事院管辖扩大到一般权限,作为行政案件的初审法院。
并改名为行政法庭。
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诉讼负担,1987年12月31日,法国根据行政诉讼改革法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
由上可见,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如所有成功的法律制度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法国行政法院逐步地从弱变强,从依附于行政机关到相对独立。
在这个过程中,法国的行政法院逐步的与实际行政分离,从最初的行政咨询机构,发展成为具有独立审判职能的行政法院。
二、历史背后的博弈法国为何产生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这是一个让诸多外国学者迷惑不解的问题。
如果不了解真相,当看到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在内部却设立两套法院系统,并且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权限争议,再设立一个权限争议法院,我们很容易会发出这种质疑:是过度的机构分权还是政治家狂热的结果?当一个国家决定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它的选择通常只有两个5:一种是将这项司法监督的权力赋予给普通的法院。
这是一种盎格鲁—撒克逊式的制度。
这在普遍实行普通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广泛存在。
这些国家认为政府不应服从特别法,而应服从普通法。
在这些国家即使成立了若干专门的行政法院(比如税务方面)。
不过,对它们的判决若提出上诉,仍由普通法法院管辖。
另一种则是将这项司法监督的权力赋予已存的普通法院,但是在法院内部实行理讼分开。
即如现在的中国,全国只有一套统一的法院系统,但是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行政庭,受理行政诉讼。
之所以实行这种统一的法院,但理讼分开的制度,是因为这些国家认为政府部门和个人二者服从不同的准则。
这种办法有利于在确保只有一种特定行政法的同时,排解诉讼案件分类的难题。
但是法国却独辟蹊径,“创造发明”出由行政法官进行监督的行政法院审判制度。
事实上,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在分析其演进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巴林4 关于本案的具体内容,可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18页—620页。
5 [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83页—第684页。
顿·摩尔的“社会结构”的理论在此恰如其分的得到阐释。
6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国各阶层互相博弈的结果。
欧洲社会自16世纪开始,传统的农业社会就已经悄然地向工业社会迈进。
到17世纪,工商资产阶级逐渐强大起来。
在法国,工商阶级中的精英分子为了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开始与开明的土地贵族联盟。
新兴的资产阶级与地主同盟,开始控制法国的行政部门,并意图共同攫取工业化中的利益。
7而政府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然而彼时的法国仍然是封建领主统治时期。
地方的土地贵族是一群保守顽固派。
他们不仅长期驻扎在凡尔赛宫玩乐,并且掌控着法国的最高法院以及各省的高级法院。
显然,代表工商阶级的行政部门与代表封建贵族的法院之间在利益上难以调和,矛盾重重。
在路易十四时代,由于国王的强势地位,这种矛盾并没有凸显出来。
但是到了路易十五和路易十六时代,矛盾开始激化。
封建势力对于新兴力量的反抗,表现在法院拒绝登记和执行政府进步性的法令。
按照当时的法国制度,一切法令在执行之前必须先在各地区的高等法院登记,这种登记相当于现在的公布程序,是法律开始实施的必要条件。
法院对于不符合封建利益的法令,利用所谓向国王进谏的特权,拒绝登记。
1641年,国王通过圣热尔曼敕令剥夺了高等法院对涉及王室和行政部门的案件的管辖权,而将这一权力交给了由国王任命的王室顾问团。
然而,法国国王仍然不可能脱离司法而获得自己的权威。
尽管国王对法院的处处干预不满,但是有趣的是,法国国玺上的国王形象,并不是戎装跨马的战斗英雄,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
国王通过司法机构来管理国家事务,甚至形成中央集权,也依赖于司法。
曾在巴黎高等法院任职的政治思想家克洛德·德·塞瑟尔,在1519年出版的《法国的君主制》中论证了有三种力量约束、指导着王权的运用,即宗教、司法和王国基本法律和习俗。
他认为司法在法国的权威比其他任何地方都大,高等法院是约束国王绝对权力的主要机构。
从一开始高等法院就辅佐君主,国王也一直怀着对司法的尊重,受其约束。
在行政官僚系统崛起之际,法院谴责当时的行政制度将“东方专制主义”引向法国。
在这种情境下,法院对行政展开阻击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深层的原因或许仍然要追溯到法国的社会中涌动的保守与激进的斗争中去。
在矛盾不断累积的时候,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打破司法对行政的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权力都可能遭到滥用,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
他认为在一切国家中存在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