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
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
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
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法国法---行政法
上诉行政法院
• 1987年12月31日
• 上诉行政法院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最高行政 法院的上诉审负担。上诉行政法院的职权是受 理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案件,它只有上诉审管 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它原则上可以受理地 方行政法庭所有的上诉案件以及法律明文规定 的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但由最高行政法 院保留上诉审管辖权的除外。 • 5
•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法-公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 设置由独立自治的属于行政系统的 行政法院 • 判例是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 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 证法律的实施
行政法-公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
设置由独立自治的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
•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 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 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 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 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
• 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 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 • 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 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 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法国法---行政法
第六小组
认识:(理论根源)
• 作为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法国诞生了多位思 想巨匠,促进了法国从蒙昧时代向法治时代的 转醒。 • 伏尔泰、卢梭、孟德斯鸠、狄德罗 等人虽然在 个人观点、阶级立场与文化认知上均有所不同, 但是他们从各个方向与层面上对于神权与王权 均予以重击。 • 启蒙思想家群体特别是孟德斯鸠、卢梭二人对 于“三权分立”、“社会契约 ”、“人民主权” 等法治国思想的阐发,大大深化了人们对于权 力与权利关系的认知和对于“天赋”之基本自 然权利的认同。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8
外国法制史自考题-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法典是______∙ A.《乌尔纳姆法典》∙ B.《汉穆拉比法典》∙ C.《赫梯法典》∙ D.《俾拉拉马法典》(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这部法典曾长期失传,1902年被法国考古队于伊朗古城苏萨所发现,虽有少数条文被磨损。
但已由后来发现的以及亚述图书馆保存的泥版抄本所补充,因而成为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对债务奴隶制的规定是______∙ A.废除终身债务奴隶制度∙ B.实行终身债务奴隶制度∙ C.没有相关规定∙ D.无力偿债而在债权人家里服役不得超过5年(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汉穆拉比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3年,“至第4年就恢复其自由”。
3.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古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是______∙ A.《述祀氏法典》∙ B.《那罗陀法典》∙ C.《摩奴法典》∙ D.《布里哈斯帕提法典》(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婆罗门教中最为著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4.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古印度法规定原则上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种姓间的通婚并非绝对不可能,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结婚,此种婚姻被视为______∙ A.逆婚∙ B.顺婚∙ C.旃陀罗∙ D.神婚(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对于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女子间的婚姻称为“顺婚”,是被允许的。
5.雅典第一部成文法是______∙ A.提秀斯立法∙ B.德拉古立法∙ C.梭伦立法∙ D.克里斯提尼立法(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迫于平民的压力,他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行政诉讼类型
法国行政诉讼主要分为四种类型:行政争议、行 政纠纷、行政申诉和宪法申诉。
诉讼程序
法国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和裁决三个阶 段,其中审理又包括一审和二审。
行政诉讼面临的挑战
司法资源不足
01
由于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一审、二审和宪法委员会审查的多
层审级制度,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司法资源不足。
给付之诉
总结词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
详细描述
在法国,给付之诉通常用于原告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例如支付抚恤金、养老金等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可以通过给付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裁决之诉
总结词
裁决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诉讼。
《论法国行政诉讼制度》
2023-11-01
目 录
•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法国行政诉讼的种类与特点 • 法国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规则 • 法国行政诉讼的实践与挑战 •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
01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法国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法国行政诉讼,又称“护权诉讼”,是指法国行政法系统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免受不公正的、非 民 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保 障其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监督行政行为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 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 保其行为合法、公正、合 理。
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解决行政争议,法国 行政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 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
法国行政诉讼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法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18世纪,随着拿破仑的崛起,为了解决封建制度下 的司法不公和行政腐败问题,建立了现代行政诉讼制度。
法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与优势
加强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合作
01
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
加强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交流 与合作,推动欧洲法律体系的融 合与发展。
02
国际法律交流与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活 动,分享法国法律经验和实践成 果,促进国际法治建设。
03
比较法研究的深入 开展
加强比较法研究,借鉴其他国家 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和 发展法国法律体系。
稳定性提供了坚实基础。
法律修订程序严格
法国法律的修订必须经过议会两院 的审议和通过,程序严格,确保法 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判例法的作用
法国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同时 判例法也发挥重要作用,为法律制 度的稳定性提供了补充。
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司法独立
法国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在 审判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 他因素的干扰,确保法律适用的
判例法的灵活性
判例法能够根据社会发展 的需要和变化,灵活地解 释和适用法律,使得法律 更加贴近现实。
判例法的指导作用
法国最高法院和其他上级 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具 有指导作用,有助于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
法律渊源的多样性
成文法的丰富性
除了民法典和行政法外, 法国还有商法、刑法、诉 讼法等成文法部门,形成 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网络与信息安全立法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立法,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打击网络犯罪。
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关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带来的法律挑战,及时制定相应法规和政策,确保科 技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法国法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要求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 经验,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全国2017年10月自学考试00263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A)1-10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2.《汉穆拉比法典》原件现存(C)1-11A.大英博物馆B.美国大都会博物馆C.法国卢浮宫D.德国国家博物馆3.《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B)1-17A.1/3 B.2/3C.1/2 D.1/44.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A)2-23A.吠陀B.法经C.法典D.三藏5.古印度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C)2-26A.雅利安B.达萨C.瓦尔那D.首陀罗6.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C)2-34A.《梨俱吠陀》B.《毗湿奴法经》C.《摩奴法典》D.《那罗陀法论》7.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B)3-36A.克里特法B.迈锡尼法C.哥尔琴法D.阿提卡法8.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B)3-38A.克里斯提尼立法B.梭伦立法C.阿菲埃尔特立法D.伯里克利立法9.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D)3-40A.伯罗奔尼撒同盟B.科林斯同盟C.奥林匹亚同盟D.提洛同盟10.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A)3-45A.普通审判机关B.普通议事机关C.专门审判机关D.专门议事机关11.早期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方式是(A)5-88A.血亲复仇B.支付赎罪金C.赔礼道歉D.支付补偿金12.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D)5-80A.盎格鲁王国B.勃艮第王国C.西哥特王国D.法兰克王国13.日耳曼法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是(D)5-84A.森林B.河流C.牧场D.耕地14.教会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C)6-96A.宗教会议决议B.教皇教令集C.《圣经》D.地方习惯法15.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处罚是(B)6-100A.没收财产B.弃绝罚C.报复罚D.补赎16.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是(A)6-96A.《出埃及记》B.《使徒行传》C.《福音书》D.《113约全书》17.“汉萨”的德文原意为(C)7-110A.法律B.交易C.会馆D.联盟1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的是(D)8-123A.《古兰经》B.“圣训”C.教法学D.法经19.在伊斯兰法中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人如果不愿信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占有形式为(B)8-129A.瓦克夫B.米克尔C.哈底斯D.伊克特20.迄今为止,美国国会通过并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有(B)10-201A.25条B.26条C.27条D.28条21.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是(D)10-219A.联邦最高法院B.联邦上诉法院C.联邦专门法院D.联邦地区法院22.除路易斯安那州没有全部接受外,其它各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均基本采用的美国法典是(A)10-203A.《统一商法典》B.《标准公司法》C.《公平劳动标准法》D.《统一刑法典》23.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C)12-300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24.联邦德国负责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的机构是(D)12-298A.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局B.国家反垄断局C.邦托拉斯局D.邦卡特尔局25.1946年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是(A)13-319A.君主立宪制B.议会共和制C.总统议会制D.君主共和制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外国法制史讲义:法国的法律制度
法国的法律制度一、《拿破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法系的形成、发展和特点【考纲内容】(一)民法法系的定义民法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
它是在法国继受罗马法传统,建立自己的近代法典化体系,并将其强制向外推行,同时其他国家竞相仿效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二)民法法系的形成与发展13世纪以来,经过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薪火传递,《国法大全》和复兴运动诸流派发展起来的法学一起,逐渐形成“欧洲普通法”。
普通法有着共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思想、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法律教学和研究方法。
借助于经济活动的拓展,法律学家传播罗马法的热情以及永续罗马帝国的观念,“欧洲普通法”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基本法。
15世纪之后,各民族国家的君主在致力于统一本国法的过程中,将“欧洲普通法”纳入其中,使之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编纂法典是这场继受罗马法为目的的运动之必然归宿,这一使命由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成功地担当起来。
最终,罗马法之花,结出了法国近代六法体系之果。
新的法制模式和法律思想经由两个途径迅速向世界各地传播开来,第一个途径,是通过法国在其占领地或殖民地强制推行的方式加以传播。
第二个途径,是一些国家基于对法国体系优越性的认同而予以自愿仿效。
(三)民法法系的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以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该法典是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系统地按逻辑联系组织起来的成文法规的整体。
2、在法律传统上,从成文法形式、各项制度和原则,乃至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民法法系全面继受罗马法传统。
3、在法官职能方面,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在司法组织和程序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采用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离的两套系统。
二、法国历史上的各部宪法及主要特征【考纲内容】(一)大革命时期的宪政立法1、《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参照《独立宣言》制作出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由制宪会议通过。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在法国,行政权力与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并各自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行政权力由政府机关行使,包括总统、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等;立法权力由议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司法权力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
2.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行政权力的广泛性。
法国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定义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在国家运行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具有广泛的权力,如制定和实施政策、行政管理、监察等。
3.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法定主义。
法国行政法强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力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法国行政法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4.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司法保护。
法国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地位,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法国行政法致力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的合法和透明。
国外的行政法
三、两种不同发展模式的行政法
•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传 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差异,形成了不 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 英美法系的法官地位崇高,一切国家权力都置于 宪法和法律之下,实际是置于法院和法官之下, 受司法审查监督。 • 在平等观念下, 公民与政府都应当同等的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应有例外。因此没有建立专门针对 国家权力的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这些特殊 规范的专门的法院系统。
• 大陆法系模式行政法特征: • (1)有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法律规 范,并建立了一套适用这些特殊规范的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体系。 • (2)法官不具有崇高地位,国家在观念上对 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实行成文法制度。 • (3)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不同,行政系统 内的控制。
•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英国、法国行政法体系都包含在案例法 (case-law)而不是成文法典中.法国行政 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当局 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内容,其效力与成文法 典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一样。 • 两大法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质是互 通的,都是判例为体、成文法为用的判例 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 顾问(conseiller)——为政府提供顾问意 见。有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 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行政管理 部门。 • 审判(juger)——通过审判来评判政府部 门是否依法行政。 • 管理(gérer) ——管理42个行政法庭和8 个行政上诉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 坐 落 于 巴 黎 一 区 皇 宫 广 场 一 号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监权 “ 最 督利 保 高 公, 护 行 共捍 人 政 管卫 的 法 理普 自 院 的遍 由 宗 质利 和 旨 量益 基 是 ”, 本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
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
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
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
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
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基本原则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变化。
6、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7、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8、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
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
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9、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10、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法国行政法与拿破仑民法典共辉煌于世,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也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国的行政法也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研究和解读法国行政法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国行政法的本质,同时对于理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特点具有积极意义。
一、公私法的独立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国亦如此。
依法国法理念,私法适用于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公法适用于政府和私人或政府机关相互之间。
观察法国社会可知,公、私法之划分乃建基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峙的公、私两域基础之上,其着眼点在于为公、私两域确定不同的法律原则,从而使二域既各自有序又趋于平衡。
现如今,法国社会公法、私法概念已经“成为基本的、必要的和明确概念了”。
法国承袭了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公域私域分明的制度体制,故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在行政活动及行政审判活动中不受私法原则支配而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行政法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法国实行双轨制。
就是说,在普通法院之外,有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管辖。
行政法院制度无疑是法国行政法最为吸引人的诱惑。
法国行政法院始终保持着政府参谋和最高行政长官的双重地位。
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
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
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
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
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摘要】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说明它已难以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
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或能走出现实困境。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借鉴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历史原因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程相联系的。
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己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预,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局部,普通法院不能干预。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
1889年12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认了部长法官制。
至此,“法国行政法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立根本完成。
〞二、法国行政法院的主要特点法国行政法院的设置情况。
法国行政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的专门审判机构,共分为三级: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基层行政法院。
专门设立行政法院是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院的审特点。
受案范围十分宽泛。
一般说来,对行政行为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没有过多的限制。
只有三类案件不能受理:一是总统作出的政治性决定;二是总统、总理与议会的关系方面的事项;三是法国的国际关系方面。
三审终审制。
法国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所以不少案件一直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才能终结诉讼。
单设一个“独立参谋〞。
该制度起源于拿破仑时代。
当时行政法院只有最高行政法院,开庭时政府派代表到庭说明立场,法官听取其意见,但没有义务必须采纳其观点。
实行判例制度。
行政法领域判例作用很大,特别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方面更是判例在起主导作用。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摘要]法国行政法对近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独具特色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又见证了法国行政的发展,也可以说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造就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和法国行政法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来论述,以求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有所认识,进而认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历史发展特点行政法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而在法国,它的行政法在所有法律领域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又是最为完善的,法国被研究行政法的学者专家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可见行政法在法国是相当发达的,法国行政法创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不仅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而且一些制度和原则也为普通法系的一些国家所学习。
法国行政法特别强调行政的独立性,在强调行政独立性的基础上,法国创立了法国行政法院,而行政法院制度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成为在行政法上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显著标志。
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不仅与普通法系的相关制度相区别,而且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也是不同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和制度。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在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角色,它开创的一些方法和制度完善了法国行政法,所以说,研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为研究法国行政法指引了方向。
本文就试着从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和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为基点,进而对法国行政法院的相关制度加以描述。
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1、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创立有其理论基础和独特的历史基础。
首先,在理论方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创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反对专制政体,鼓吹自由主义,进而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外国法制史答案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10 AACADCADCD 11-20 AAABDBAADC 21-30 DBBCABAAAC31-40 ADCBABDCAB 41-50 CADBCACBCA 51-60 DCBABBDDCB二、多项选择题1-5 ABC、BCD、CD、ABC、AB6-10 ACD、BC、AD、AC、ABD11-15 ABD、ABD、ABCD、ABCD、ABCD16-20 AB、BCD、ABD、AD、ABC三、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
2.《魏玛宪法》:1919年德国召开国民议会,改组政府,在魏玛召开制宪会议,通过新宪法,即《得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
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宪法。
是西方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得比较详尽的一部宪法。
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法国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4.《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法的最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作为真主安拉的启示续发布的伊斯兰教的经典,其内容通常是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题。
5.1898年日本民法典:公元1894年,以首相伊藤博文为总裁的民法典调查会成立,参照德国民法典,同时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
公元1894年起草完成并公布了前3编,即总则、物权、债权,公元1898年才公布后2编,即亲族和继承,并同时公布《民法典施行法》,确定全部5编于1898年7月16日开始实施。
这部民法典就是“明治民法”。
该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条。
6.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的又一重要渊源,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为衡平法。
7.采邑制:采邑制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受国王的封赏而占有土地的制度。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2)
1.楔形文字法:指大约于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及其毗邻地区的奴隶法律规范的总称.2.汉穆拉比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3.类比:指遇到的新问题,按照<古兰经>和圣训的相似规则处断,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4.印度法系:指公元前10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印度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宗教教规.教义的总和.5.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是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实施的一项政治制度,由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于公元前510年左右创立,约公元前487年左右陶片放逐法才首次付诸实施。
雅典公民可以在陶片上写上那些不受欢迎人的名字,并通过投票表决将企图威胁雅典民主制度的政治人物予以政治放逐。
6.市民法: 也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7.有夫权婚姻:也称“要式婚姻”,妻子完全处于夫权的支配下;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权利。
8.采邑制度:为了削弱无偿占有大地产的地方势力,扭转王权的颓废,公元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宫相查理.马特自上而下推行附加条件的土地分封制.9.陪审制度: 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审理,并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
10.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11.对价:16世纪英国契约法中出现了特有的对价制度即一方为换取对方的诺言所付出的代价.12.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杰斐逊等人起草的<独立宣言>,代表北美13个殖民地对英国宣告独立.13.司法审查权: 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
外国法制史习题(精简)
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
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种姓制度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规定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
6.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
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7.解负令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8.贝壳放逐法公元前509年雅典克里斯提尼改革的一项制度,规定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然后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名。
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尚海龙
【期刊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26)002
【摘要】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其行政法在法律机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观念等诸多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的形成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与深刻
的社会历史原因.
【总页数】5页(P64-68)
【作者】尚海龙
【作者单位】孝感学院,政法系,湖北,孝感,43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相关文献】
1.法国行政法院制度评析——兼谈中国行政法院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J], 郑彩
莲
2.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兼评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能性 [J], 司红波
3.历史变迁中的法国行政法治发展规律研究——兼论我国行政法治的转型与重构[J], 彭华;
4.探讨法国行政法院的特点--兼评我国设立行政法院的可能性 [J], 司红波;
5.反思我国欲建立行政法院模式的选择——以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为反思起点 [J],
张传广;李园园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与拿破仑民法典共辉煌于世,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也是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国的行政法也被许多国家奉为典范。
研究和解读法国行政法不仅有助于准确把握法国行政法的本质,同时对于理解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特点具有积极意义。
一、公私法的独立
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国亦如此。
依法国法理念,私法适用于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公法适用于政府和私人或政府机关相互之间。
观察法国社会可知,公、私法之划分乃建基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峙的公、私两域基础之上,其着眼点在于为公、私两域确定不同的法律原则,从而使二域既各自有序又趋于平衡。
现如今,法国社会公法、私法概念已经“成为基本的、必要的和明确概念了”。
法国承袭了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公域私域分明的制度体制,故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在行政活动及行政审判活动中不受私法原则支配而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行政法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法国实行双轨制。
就是说,在普通法院之外,有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权管辖。
行政法院制度无疑是法国行政法最为吸引人的诱惑。
法国行政法院始终保持着政府参谋和最高行政长官的双重地位。
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
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
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
”可见“行政法院造就了法国行政法,造就了法国的行政法治”。
3、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尽管举世公认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大显着特点便是法典化的法律渊源和判例不创立法律规范原则。
但在法国行政法领域却不但没有沿袭大陆法传统的成文法制,反而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自然“法国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发展起来的”就不足为怪。
当然,行政法判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法国获得深层次发展,是因为判例制度具有“可以弥补成文法规定的不足;能统一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是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联系的桥梁”之优越性。
法国行政判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成为了法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法理念。
故而才有“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
4、以“公共服务”为主导的法律观念
在法国“公共服务论”之所以能够取代公共权力论,是因为该学说准确地把握了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发生的变化,克服了“公共权力论”
的缺陷,为法国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行政机关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如此,公务行为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传统的治安、税收等权力行为,而且涵盖了行政机关新兴的教育卫生等为公众服务的行为。
这种不再以行为的手段与方式而是以行为的职能与目的来界定行政行为的理论,扩展了行政行为的范畴。
而随之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也加大,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也得以扩张。
在“公共服务论”的引导下,法国行政法在20世纪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民法之外法国人另一引以为豪的法律部门。
纵观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区分公法与私法,如何划分行政法院管辖和普通法院管辖。
以行政法中的实际问题作为行政法学的主要关怀对象,这也是值得其他国家学习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