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
读书笔记:《法国行政法》王名扬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是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的。
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主要有以下不同:1.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公法人主要有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后者是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的私法人。
2.目的不同:公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公共利益;而私行政的目的是追求私人利益。
3、手段不同:前者可以采取强制性手段,而后者一般只能通过合同方式。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行政活动包括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活动的手段、行政活动的方式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和责任全部过程在内。
之所以是公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政活动可以采取私人所不能采取的手段,同时,也受到比私人活动更多的限制。
行政法的渊源:(一)形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条约、除以上成文法规定外还有以下表现形式即法的一般原则、判例(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起补充作用)、习惯法。
(二)行政法的实质渊源:构成行政规则的资料有来自法律方面的,来自经济事实、社会事实、政治、哲学、伦理、道德观念,还有来自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1、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3、行政法的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4、行政法没有变成完整的法典。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即行政法和私法的区别标准?(一)公共权力学说:在十几世纪绝大部分时间内,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的标准。
其缺点是:权力行为和管理行为界限不明,这种分法不科学,这个学说缩小了行政法的范围。
(二)公务学说:1、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的判决中提出以公务观念作为在国家行政机关中适用行政法的标准,据此,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动是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
2、公务标准的危机:在公务标准提出之初其意在满足公共利益的活动主要由行政机关进行。
但随着行政职务的扩张,该标准不能说明所有的行政法问题。
二战前该标准还是行政法的主要标准,但二战以后,出现了工商业公务、社会公务、职业公务等公务观念超过行政法的范围,同时政府也鼓励私人从事公益事业,因而行政法的适用超过了公务范围。
法国的宪政制度
法国的宪政制度引言法国的宪政制度是一个源远流长的政治制度,其演变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是一个拥有独特政治体系的国家,其宪法确保了法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制衡政府权力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特点和目标,以及其如何保障公民权利和构建政府权力制衡的机制。
一、起源法国的宪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大革命(1789-1799年)是法国历史上一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为法国的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大革命期间,法国人民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要求实现人民主权和公民自由权利。
1789年,法国颁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将法国的宪政传统写入法律。
从此,“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国政治生活的核心价值。
二、特点法国的宪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总统制度:法国采取总统制度,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拥有广泛的权力和责任,但也受到宪法的限制和制约。
2. 立宪民主:法国的宪政制度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表达、言论、结社等权利。
3. 三权分立:法国宪政制度倡导三权分立原则,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衡。
这样可以保证政府权力不得滥用,并确保公正和平衡的执法体系。
4. 宪法监督:法国的宪政制度设立了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并监督政府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三、目标法国的宪政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
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投票权等,同时设立了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限制,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四、权力制衡法国的宪政制度通过权力制衡机制,确保政府的权力合法、公正和平衡。
具体而言,法国的权力制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权:法国的宪政体制赋予议会独立的立法权,议会制定法律并对政府的法律提出修订建议。
这样可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确保民意得到充分的体现。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
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
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
”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
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
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
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
”“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
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
”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法国的法律制度
• • • • • •
二、法国封建法概述 1、封建割据时期(9-13世纪) 两个法区 2、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13-16世纪) 3、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 路易十四的立法:1667年的民事诉讼法, 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1673年商法, 1681年海商法,1685年“黑法典”
• • • • • •
三、封建法的内容 1.封建等级制 2.土地所有权制度 3.婚姻家庭继承法 4.刑法 5.司法制度
• 四、法国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建 •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施行 • 与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07 《法国商法典》,1808《法国形式诉讼法 典》,1810《法国刑法典》,统称《拿破 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称为“法 国六法”,称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
• (二)1946年宪法的缺陷 • 1.国民议会权力过大:修宪、立法、财 政、任免、外交、倒阁(过半数) • 2.总统任期7年,只是名义上的元首 • 3.实施结果:在第四共和国时期,内阁频 繁更替,平均任期为6个月,最长的也 只有15个月,最短的只有两天
• (三)1958年宪法 “戴高乐宪法” • 1、扩大总统权力:总统通过公民直接普选的方 式产生,任期7年,可以连选连任 • 2000年6月开始,总统任期缩为5年 • 2、稳定政府和总理的地位 • 3、缩减了议会的权利 • 4、完善设置宪法委员会并赋予违宪审查的职能 • 宪法委员会由9名经任命产生的有任期限制的委 员和若干名无须任命的当然的终身委员组成。共 和国的各前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终身委员
• 卢梭(Rousseau, 1712-1778) • 出身工人家庭,长期生活贫困,当过学徒、仆 役,幼年随父亲从瑞士移居巴黎 • 主要著作:《论科学与艺术》(1750) •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 • 《社会契约论》(1762) • 《忏悔录》 • 主要理论思想: • 1、社会契约理论 • 2、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 3、法律是公意,立法的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
浅析法国行政法院及对我国的借鉴摘要:法国最先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通过行政法院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行政法体系。
本文首先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进行梳理,从中概括出法国行政法院的特征,并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评价。
结合我国现状,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中国应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中国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一)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法国行政法院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势力时期,也产生于行政权摆脱司法权控制的要求,它是对三权分立学说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应互相独立的良好贯彻。
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这其间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在争取自身利益而作出的努力。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
代表地方贵族利益的高等法院经常借习惯法的力量来干预行政事务,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从而也就严重阻碍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二者矛盾逐渐深化。
法国大革命期间,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家利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武器,强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有关行政事务方面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1790年的制宪会议,根据分权原则通过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机关自身取得了行政纠纷的处理权。
1799年拿破仑担任第一执政官,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提出的禁止普通法院干涉行政诉讼的指导思想,并把它在制度上加以落实,成立了国家参事院。
国家参事院创建之初,其主要职能还只是为政府起草法律草案,参与立法活动,司法职能并不突出,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下半叶。
1872年5月24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颁布了专门规范行政法院制度的法律《参事院法》。
该法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利,行政审判正式取得了独立地位,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便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1](二)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产生后,行政法院的法官逐步独立、行政法院也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行政法院组织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简述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一是权力分立。
在法国,行政权力与立法和司法权力相对独立,并各自由不同的机构行使。
行政权力由政府机关行使,包括总统、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等;立法权力由议会行使,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司法权力则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使。
2.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二是行政权力的广泛性。
法国行政法将行政权力定义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涵盖了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
行政机关在国家运行中起到重要的管理和执行职能,具有广泛的权力,如制定和实施政策、行政管理、监察等。
3.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三是法定主义。
法国行政法强调法律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和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法律,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力都有明确规定。
同时,法国行政法也注重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
4.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之四是司法保护。
法国行政法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了明确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行政法院具有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力的地位,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保证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体来说,法国行政法致力于平衡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确保权力的合法和透明。
国外的行政法
三、两种不同发展模式的行政法
•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基于法律传 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差异,形成了不 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
• 英美法系的法官地位崇高,一切国家权力都置于 宪法和法律之下,实际是置于法院和法官之下, 受司法审查监督。 • 在平等观念下, 公民与政府都应当同等的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应有例外。因此没有建立专门针对 国家权力的特殊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这些特殊 规范的专门的法院系统。
• 大陆法系模式行政法特征: • (1)有一套专门针对行政权的特殊的法律规 范,并建立了一套适用这些特殊规范的独立 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体系。 • (2)法官不具有崇高地位,国家在观念上对 法院和法官不信任,实行成文法制度。 • (3)对行政权的控制方式不同,行政系统 内的控制。
• 两大法系的共同点: • 英国、法国行政法体系都包含在案例法 (case-law)而不是成文法典中.法国行政 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先例可以成为行政当局 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内容,其效力与成文法 典所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一样。 • 两大法系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体系本质是互 通的,都是判例为体、成文法为用的判例 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职能
• 顾问(conseiller)——为政府提供顾问意 见。有五个专项部门:内政部门、财政部 门、公共工程部门、社会部门、行政管理 部门。 • 审判(juger)——通过审判来评判政府部 门是否依法行政。 • 管理(gérer) ——管理42个行政法庭和8 个行政上诉法院。
权限争议法庭
• 坐 落 于 巴 黎 一 区 皇 宫 广 场 一 号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监权 “ 最 督利 保 高 公, 护 行 共捍 人 政 管卫 的 法 理普 自 院 的遍 由 宗 质利 和 旨 量益 基 是 ”, 本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
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
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
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
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
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
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
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
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
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
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
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
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
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
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管理体系是非常混乱的,各个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
法国大革命后,为了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法国政府开始制定一系列行政法规,这些法规逐渐形成了法国行政法的基础。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国行政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它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指令等多种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和监督。
2.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法国行政法中,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是至高无上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3. 法国行政法的实施和监督机制非常严格,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否则其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4. 法国行政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行政行为的实施和监督、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因此,法国行政法对法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法国行政法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严格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以及广泛的适用范围等方面。
这些特点使得法国行政法在法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法国行政法 判例制度
现代的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 典型。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 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由它来管辖行政诉 讼案件。按照当时法国人的理解,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一切行政事务,都归行政机关独 立管辖。正如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事务一样 ,司法机关也不得过问行政事务,不得受 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之所以最早实行这种制度,是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具体历史进 程相联系的。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取得了立法权和行政权,但司法机关仍为封建保 皇势力所盘踞,因而资产阶级为了自己取得的权力不受干涉,便强调有关行政事务方面 的争讼应由行政机关本身处理。 他们认为,“裁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属于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普通法院不能干涉。” 法国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理论基础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 的政治家根据分权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独立,并且认为行政诉讼也是一 种行政,因此普通法院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国对于分权学说的理解 ,主要由当时的历 史背景所决定。法国自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的势力逐渐强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开始反 映到行政部门,而当时的法院却掌握在封建势力手中,普通法院极力抵制政府实施的一 些有利于发展工商业的政策。
1872年,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力 ,行政审判正式取得 独立地位,不再属于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 同时还成立了一个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诉。一 般认为,在1889年以前,法国没有完全取消行政官法官制度。但在1889年12月3日, 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的判决中,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当事人不服行政机 关的决定,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无须经过部长的裁决。至此,“法国行政法 院取得了完全独立于实际行政的地位,行政法院的创建基本完成。”
法国行政法的新发展
法国行政法的新发展作者:佚名出处:法治政府网日期:2010年1月19日这十七年来,我看到中国政法大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在不断完善,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在不断提升。
同样,近二十年以来,法国行政法也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如果说历史正在加快发展进程的话,那么,法国的行政法就在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今晚由于时间有限,我不可能对法国行政法新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作介绍,而必须有所选择。
下面我将主要就法国行政法新发展的某些领域或方面跟大家作一交流。
在我看来,法国行政法的最大变化有两方面:一是结构,二是概念。
近些年来的这些变化,有可能引起法国行政法在性质上的改变,这一点尚有待观察。
在这里,我主要从提出问题的角度来谈:这些法律制度如何保持平衡,这些法律概念如何发生变化,等等。
法国行政法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很平稳的发展阶段,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却突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我们不知道这种变化的范围有多大,其将来的前途如何。
三四十年前的法国行政法在今天看来,很多已经过时了。
一在介绍法国行政法的新发展之前,我想先归纳一下传统的法国行政法的特点,以便作一比较。
法国行政法的传统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国法律在结构上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这种分类通过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的并存得到确认。
这种分类从两百年前开始就一直存在。
法国的行政法院适用公法,而普通法院则适用私法。
在法国,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相对人之间适用的法律,不同于普通公民、法人之间适用的法律。
与存在上述两个审判体系相对应,法国的行政法官也是独立的。
第二,传统上法国行政法主要围绕“公共权力机关”和“公共服务”这两个概念展开。
法律承认公共权力机关享有某些特权,该权力的行使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并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进行。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机关需要一定的法律手段,而使用这些手段,就应当受到行政法院的监督。
为了实现公共服务这个目标,就需要超出普通法律,建构一套关于公共服务的全面、系统的理论,公共服务的实现也应当接受监督,并遵循平等、连续性等原则。
法国行政法读后感
法国行政法读后感当今世界,是一个经济发达,社会进步,文化多元化和科技信息高度发展的时代。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法以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应用。
作为新兴学科之一的行政法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
本人最近就读了《法国行政法》后,对此深有感触,颇受启发。
现将读书心得体会汇报如下:书中所讲述的法国行政机关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法律条文明确而清晰;司法程序严格并合乎常理;立法原则灵活,尊重私权等诸方面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在阅读过程中也让我联想到了行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我国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薄弱。
究其根源,既有国家制定法律条文晦涩难懂的因素,更主要的还是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没能跟上法制社会建设的步伐。
因此我认为我国必须加大对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第二,当前各级行政机关虽然工作效率很高但却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是推诿扯皮现象非常严重。
因此,对此类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相应处罚,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还需继续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制度。
只有尽快健全、细致地把有关规范性文件做好,才能使法制建设进入良性循环状态。
总之,通过这部书籍的阅读让我收获颇丰。
希望在日后的学习中,我会汲取其中精华,改变不足,争取早日成长起来!书中所讲述的法国行政机关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法律条文明确而清晰;司法程序严格并合乎常理;立法原则灵活,尊重私权等诸方面的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同时,在阅读过程中也让我联想到了行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首先,当前我国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薄弱。
究其根源,既有国家制定法律条文晦涩难懂的因素,更主要的还是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没能跟上法制社会建设的步伐。
因此我认为我国必须加大对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尤其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第二,当前各级行政机关虽然工作效率很高但却缺乏应有的责任感。
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是推诿扯皮现象非常严重。
因此,对此类行政违法行为必须给予相应处罚,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
试述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摘要]法国行政法对近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独具特色的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又见证了法国行政的发展,也可以说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造就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本文主要从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和法国行政法院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来论述,以求对法国行政法院的发展有所认识,进而认识法国行政法的发展。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历史发展特点行政法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分支,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而在法国,它的行政法在所有法律领域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又是最为完善的,法国被研究行政法的学者专家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可见行政法在法国是相当发达的,法国行政法创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不仅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而且一些制度和原则也为普通法系的一些国家所学习。
法国行政法特别强调行政的独立性,在强调行政独立性的基础上,法国创立了法国行政法院,而行政法院制度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成为在行政法上大陆法系区别于普通法系的显著标志。
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不仅与普通法系的相关制度相区别,而且与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也是不同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和制度。
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在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角色,它开创的一些方法和制度完善了法国行政法,所以说,研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为研究法国行政法指引了方向。
本文就试着从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发展和在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两方面为基点,进而对法国行政法院的相关制度加以描述。
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依据及其历史发展过程1、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创立有其理论基础和独特的历史基础。
首先,在理论方面,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法国行政法院的创建产生了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反对专制政体,鼓吹自由主义,进而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
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法兰西王国的中世纪时期。
随着封建制度的出现和国家权力的逐渐集中,法国开始构建起独特的行政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制度的起源、主要特点以及发展过程三个方面,详细探讨法国行政制度的演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封建制度。
在这个时期,法国的统治者依靠封建主义的原则来行使权力,地方伯爵和即将形成的行政官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封建制度逐渐向行政官僚制度转变。
法国行政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是集中的行政权力。
从绝对君主制时代开始,法国的王权逐渐得到巩固,国王成为行政权力的唯一来源。
国王通过设立各种机构和建立行政体系,直接管理国家事务。
行政一体化的原则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强调,这使得行政制度更加高效和统一。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是法国大革命。
大革命结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为法国行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1791年,法国通过新宪法,确立了法定的行政权力渠道和行政管理体系,从而为后来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19世纪中期,拿破仑三世执政时期,法国行政制度经历了重大改革。
拿破仑三世推行了大规模的行政中央化改革,建立了现代行政官僚体系。
他任命高级公务员,建立了警察和法院系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来规范行政管理。
这些改革使得法国行政制度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
20世纪是法国行政制度发展的新阶段。
在这个时期,法国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其行政机构的规模和职能范围,建立了更加庞大的行政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
同时,法国也开始致力于推动行政决策公开化和透明化,以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法国行政制度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现代法国共和国行政体制的形成。
现今,法国的行政制度主要由总统、内阁、行政部门等组成。
总统作为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负责主持国家事务,内阁则协助总统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部门则负责管理各个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实现国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总而言之,法国行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的演变过程。
法国法---行政法
行政法庭与行政争议庭
• 行政争议庭是没有建省的海外领地的行政 诉讼机构。二者是法国普通行政法院中的 基层行政法院。 • 行政法庭为一般权限法庭,凡法律未规定由 其他法院管辖的一切行政诉讼案件,都以行 政法庭为初审法庭。 • 33=26+7+1 • 三大职能=审判+咨询+行政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点:
•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法-公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 设置由独立自治的属于行政系统的 行政法院 • 判例是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 没有编成完整的法典
行政法治原则
•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 证法律的实施
行政法-公法,独立的法律部门
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
最高行政法院(国家行政法院)
• 4行政厅 1司法厅 • 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由总理担任,但他从不 参加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遇有特别重要会 议时,由司法部部长代表出席。 • 全部行政法院的共同最高法院,同时具有初 审管辖权、上诉审管辖权和复核审管辖权。 • 主要职能
• 有权管辖 的案件:①反对共和国总统或总理发布命令的越 权之诉。②涉及到 由共和国总统或总统的命令任命公务员 、文职人员和军职人员的 个人利益的案件:③反对其实施 范围超出一个地方行政庭管辖权 的单方面行政行为的诉讼 ④反对部长的抽象行为,及其他在征询 最高行政法院意见 后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越权之诉。尽反对全国性 职业公会的 行政决定的撤销之诉。最高行政法院有权管辖不服- 审行 政法庭裁决的一切上诉案件,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具体 包 括:地方行政法庭、行政诉讼委员会、区补偿诉讼委员 会、捕获法 庭和专业讼争赔偿委员等机关的行政裁决c最 高行政法院还有权 管辖不服下列专门行政法院(法庭)裁决 的复核之诉:①审计法院。 ②预算纪律法案。③银行监督 委员会。①因信仰拒服兵役委员会。 ③裁决有关诉讼和纪 律处分的最高国民教育委员会。⑥难民和无 国籍人救济委 员会⑦大区残废军人委员会。⑧工程师职称委员 会。⑧作 为法宫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最高司法会议:皿中央社会救济 委员会。皿职业工会纪律处分的庭职委员会。
全国2017年10月自学考试00263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全国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课程代码:0026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是(A)1-10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2.《汉穆拉比法典》原件现存(C)1-11A.大英博物馆B.美国大都会博物馆C.法国卢浮宫D.德国国家博物馆3.《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果园的租金收入为收成的(B)1-17A.1/3 B.2/3C.1/2 D.1/44.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的,古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A)2-23A.吠陀B.法经C.法典D.三藏5.古印度早期种姓制度在梵文中被称为(C)2-26A.雅利安B.达萨C.瓦尔那D.首陀罗6.直至英国统治印度时期仍为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的是(C)2-34A.《梨俱吠陀》B.《毗湿奴法经》C.《摩奴法典》D.《那罗陀法论》7.根据考古发现,其遗迹刻在泥板上的古希腊法是(B)3-36A.克里特法B.迈锡尼法C.哥尔琴法D.阿提卡法8.在雅典法的形成中最早开始设立400人议事会和陪审法院的是(B)3-38A.克里斯提尼立法B.梭伦立法C.阿菲埃尔特立法D.伯里克利立法9.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希腊世界的霸主时缔结的是(D)3-40A.伯罗奔尼撒同盟B.科林斯同盟C.奥林匹亚同盟D.提洛同盟10.公元前5世纪雅典最早出现的法院阿留帕格斯由原来的氏族贵族拥有审判权的权力机关逐渐演变为具有司法性质的(A)3-45A.普通审判机关B.普通议事机关C.专门审判机关D.专门议事机关11.早期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救济的方式是(A)5-88A.血亲复仇B.支付赎罪金C.赔礼道歉D.支付补偿金12.在日耳曼诸王国中,最强大、存在较久的是(D)5-80A.盎格鲁王国B.勃艮第王国C.西哥特王国D.法兰克王国13.日耳曼法的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的是(D)5-84A.森林B.河流C.牧场D.耕地14.教会法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C)6-96A.宗教会议决议B.教皇教令集C.《圣经》D.地方习惯法15.教会法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均应受到的严厉处罚是(B)6-100A.没收财产B.弃绝罚C.报复罚D.补赎16.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是(A)6-96A.《出埃及记》B.《使徒行传》C.《福音书》D.《113约全书》17.“汉萨”的德文原意为(C)7-110A.法律B.交易C.会馆D.联盟1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的是(D)8-123A.《古兰经》B.“圣训”C.教法学D.法经19.在伊斯兰法中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人如果不愿信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占有形式为(B)8-129A.瓦克夫B.米克尔C.哈底斯D.伊克特20.迄今为止,美国国会通过并生效的宪法修正案有(B)10-201A.25条B.26条C.27条D.28条21.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实行陪审制的法院是(D)10-219A.联邦最高法院B.联邦上诉法院C.联邦专门法院D.联邦地区法院22.除路易斯安那州没有全部接受外,其它各州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均基本采用的美国法典是(A)10-203A.《统一商法典》B.《标准公司法》C.《公平劳动标准法》D.《统一刑法典》23.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C)12-300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24.联邦德国负责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的机构是(D)12-298A.国家反不正当竞争局B.国家反垄断局C.邦托拉斯局D.邦卡特尔局25.1946年日本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是(A)13-319A.君主立宪制B.议会共和制C.总统议会制D.君主共和制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法国行政法学初探
对于法国行政法学的认识,首先必须提及其“行政法母国”的显赫地位。
作为一种客观现象,行政法首现见于法国;而作为专门研究这一客观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也被公认为肇端于法国。
因此,要了解现代行政法各项制度的生成和原则的发展,要理解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就必须对法国行政法特别是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有基本的掌握。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与发展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
现代行政法是相对于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国条件下才能产生。
[1]“法治国”要求公民有权让国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
由此可知,现代行政法只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为那时才有真正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法治国观念的存在。
所以说,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不会早于19世纪的中后期。
应注意的是,法国行政法学并非与法国行政法处于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具有滞后性。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而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分类、整理和解释,在法国的发生是相当晚的。
[2]与法国其他法学学科,诸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相比,行政法学算是“朝阳学科”。
尽管法国最早的行政法学著作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然而法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19世纪的后期才开始展开。
[3]关于法国行政法学诞生的时间与原因,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认为有如下几点[4]:一是行政法须诞生于法治国条件下才称其为现代行政法,因而只有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能产生行政法及行政法学,这一点与民法、刑法的产生时间和条件有大大的不同。
[5] 二是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法国的行政法院的建制密不可分,因而行政法院的建立与成熟也制约着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成立以来,逐步改进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完全定型,成为现代的行政法院,作出有影响的判决。
法国早期的经典行政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与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密不可分的。
法国行政诉讼法
法国行政诉讼法一.法国行政诉讼法的历史发展①法国从1789年大革命以后,产生了行政诉讼法,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一个体系完备、结构合理和职能重大的一个部门法,在漫长的200年之间,它一共进行了三次重大改革,被世人称为“法国行政诉讼法的三次革命”。
第一次重大改革始于1799年,自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法国国家行政法院的发展紧密相连,法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几乎都是根据国家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
法国国家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设立以来,逐步演变、改进,直到1872年5月24日颁布了法律以后,才完全定型而成为现代的法国行政法院。
第二次重大改革在1953年,1953年法国颁布了改革法,对行政诉讼进行根本和结构性的改革。
该法规定,省参事院重新改组,它们以新的称呼,即以地方行政法院的名义对大多数行政案件进行第一审审判,国家行政法院成为上诉审和最高审法官,但对某些重大案件还保留了行使第一审审判管辖权。
1963年12月30日又布法令对地方行政院的法律地位进行大幅度提高,从此,地方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级而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的第二次改革第三次重大改革则为我国学者鲜知,它是在1988年1月1日公布,1989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
法国国会在1987年12月31日通过了设立在上诉行政法院之87-1127号法律,它在地方行政法院之上设立了一级行政法院,它的全称为,上诉行政法院,它的设立实际上也是在法国行政审判机关中重新进行管辖权分配。
从该法生效之日起,上诉行政法院就变成了法国行政审判机关的一个新的审级它专司第二审行政案件的审判。
这三次重大改革依次构成了法国行政诉讼审判的三个审级。
①二.法国行政诉讼法的特点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以外,建立行政审判制度,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
普通法院只受理一般的民事诉讼,普通法院的审判称为司法审判,实行双轨审判制。
行政法院自成一个体系,对行政诉讼案件有最后的决定权力,和英美的行政诉讼制度形成明显的对比。
法国行政法学初探(一)
法国行政法学初探(一)对于法国行政法学的认识,首先必须提及其“行政法母国”的显赫地位。
作为一种客观现象,行政法首现见于法国;而作为专门研究这一客观现象的法学学科,行政法学也被公认为肇端于法国。
因此,要了解现代行政法各项制度的生成和原则的发展,要理解现代行政法学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就必须对法国行政法特别是法国行政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及有基本的掌握。
一、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与发展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以现代行政法的出现为前提。
现代行政法是相对于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国条件下才能产生。
1]“法治国”要求公民有权让国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
由此可知,现代行政法只能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为那时才有真正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法治国观念的存在。
所以说,法国行政法学的诞生不会早于19世纪的中后期。
应注意的是,法国行政法学并非与法国行政法处于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具有滞后性。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而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分类、整理和解释,在法国的发生是相当晚的。
2]与法国其他法学学科,诸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相比,行政法学算是“朝阳学科”。
尽管法国最早的行政法学著作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然而法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19世纪的后期才开始展开。
3]关于法国行政法学诞生的时间与原因,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认为有如下几点4]:一是行政法须诞生于法治国条件下才称其为现代行政法,因而只有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能产生行政法及行政法学,这一点与民法、刑法的产生时间和条件有大大的不同。
5]二是法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法国的行政法院的建制密不可分,因而行政法院的建立与成熟也制约着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自从1799年成立以来,逐步改进直到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才完全定型,成为现代的行政法院,作出有影响的判决。
法国早期的经典行政法学理论的提出都是与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密不可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
法国行政法是指法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王国,但其真正的发展始于法国大革命后。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法国王国。
在那个时期,法国王国的行政机构主要由国王和其官员组成,他们负责管理国家事务和维护国家安全。
这些官员的权力来源于国王的授权,而非法律的规范。
因此,他们的行政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公正性。
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法国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179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宪法法案》,确立了法国的宪政体制。
该法案规定,国王不再是法国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是法国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机构。
同时,法国政府的行政机构也得到了重大改革,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范,而非国王的授权。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首先,法国行政法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范,而非行政机构自身的意志。
因此,政府机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行使其权力。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
府机构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国行政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法国行政法规定,公民有
权享受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
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府机构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
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法国行政法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法国行政法规定,政
府机构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政府
机构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公民有权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国行政法规
定,政府机构必须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和公正性。
总之,法国行政法是法国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以及政府与公
民之间的关系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
纪时期的法国王国,但其真正的发展始于法国大革命后。
法国行政法
的特点是其强调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